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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并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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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并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进行收费。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办公或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法规要求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3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为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提供公共安全秩序维护服务,但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物品或财产的保管责任。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应积极配合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交通秩序维护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破坏或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擅自将居住性质用房改为餐饮、娱乐用途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七)擅自更改房间设计用途,以向数人出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八)未经市政部门和物业公司同意,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九)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十)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长沙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须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因专有部分维修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养护物业或者维护(保障)公共利益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 行应急处理但无法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第三方业主、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对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以下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区域或实名公告业主违约情形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及公共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XX小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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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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