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举报
开通vip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7-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7-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六条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察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对本系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地方农业环境保护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    (四)组织农业环境调查、监测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条 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对农业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农业环境影响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报农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其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农村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其对农业环境污染。对污染农业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将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通报有关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避免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一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自然规律,对农业自然资源坚持使用和养护相结合,保持农业自然资源的正常增殖和更新能力。禁止掠夺式经营。防止农用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沼泽化。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业环境保护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商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和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划定不同类型的农田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田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兴建非农业性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所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区域,可以划为农业污染综合整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业污染综合整治区的治理经费,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农业资源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综合防治农业病、虫、草、鼠等灾害;保护青蛙、猫头鹰等害虫、害鼠的天敌及其栖息、繁殖场所;严禁猎捕、收购、贩运害虫、害鼠的天敌。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    推广易分解无污染地膜。农业生产中使用塑料地膜的,应当回收残膜,防止残膜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残膜的回收、加工、利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禁止向农业用地、草原、养殖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    禁止在人畜饮用水源、养殖业水域沤制麻类、清洗药械、农药包装及其他能够造成污染的物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排放含有毒害物质的废气、烟尘和粉尘污染农业环境的单位,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草原、养殖业水域及灌溉水源弃置、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散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生活垃圾、粉煤灰和污水沉淀污泥作为农用物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无污染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无污染农业产品证书或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大气、水等资源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乡、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地膜使用者承担。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的,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效益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档为【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8233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KB
软件:Word
页数:9
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19-02-13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