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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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规定解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解答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培训班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李明路2009年12月18日报告内容报告内容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 2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3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定主要有4条 。
即是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其他条款中也有涉及到“方案”的作用、执行、监督等问题。
对于承担编制“方案”业务的资质单位来讲,主要是按照这4条的规定,做好“方案”编制工作。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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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新立采矿权申请来说,“方案”的编制时间是在申请办理采矿证之前。开发利用方案之后。
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评审表。
“方案”审查权限依据采矿证发证权限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组织审查。不设下一级主管部门预审环节。
对于生产矿山的“方案”编制问题,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另有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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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这里规定了“方案”的内容,但不是“方案”的提纲。
在编写“方案”时,按照编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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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223-2009)执行。
第(七)项“保证金承诺书”或者是保证金缴存凭证,由矿山企业提供。在装订方案时,与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报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一起,装订在方案报告文本中。
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凭证应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三款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涉及到采矿的建设项目,今后只编“方案”,在申请采矿权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不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关于矿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和原生地质灾害的评估等内容,纳入“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估单位仍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泥石流也包括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中。
已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在编制“方案”时对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部分”适当简化。但必须按规范要求,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仍按“方案”审查要求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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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资质三类中任一资质的,即可承担“方案”编制任务。但甲、乙、丙级资质可承担业务的区别,执行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规定。
由于“方案”内容涵盖了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所以“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方案”主要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甲级资质单位原则上受培训人员不得低于5名。乙、丙级单位不得低于3名。“方案”送审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上。
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培训,乙、丙级单位的培训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培训证书互相认可。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1. 44号令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方案”编制不符合要求的,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并及时报送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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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在“方案”重新编制时,只针对变更的特点,对原方案进行相应修改即可。
修改后的“方案”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审查程序相对简单。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对“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做了具体的规定。
“方案”的编制。
“方案”的审查。
监督管理。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编制——时间要求
新立采矿权申请的“方案”编制,自44号令施行之日起执行,即2009年5月1日。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方案”应在44号令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编,并报发证机关机关审查。
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仍按原程序继续办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应补编“方案”并报发证机关审查。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编制——资质等级要求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甲级资质。
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乙级以上资质。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发证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丙级以上资质。
“方案”中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方案”编制执行行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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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
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矿产,按照DZ/T223-2009附录I,编制“方案报告表”即可。
建筑用石材矿山,可视情况,只编制“方案报告表”,具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审查
“方案”审查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报部审查的,不设省厅预审环节。直接报送到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
审查申请人是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不是编制单位。
送审要件:
1.审查申请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1份(矿山企业盖章)
2.“方案”报告文本(或表)及附图(7-10套)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编写人培训证书(装订在报告文本中)
4.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或缴存证明(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认可,装订在报告文本中)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审查
“方案”审查分为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两个环节。
专家对“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主管部门对专家结论进行审核。
审查最后结论是主管部门盖章的“方案”评审表。
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2.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方案”的审查
报国土资源部的“方案”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 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组织审查单位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1.“方案”年限的确定
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矿证的年限。
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超过10年的,“方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以。
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较短的,可按照采矿权人的要求,适当延长编制年限。一年一换证的。
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方案”的年限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年限确定。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2.采矿权发证权限变化的情况
对于原采矿证是省厅发证的,由于扩大开采规模、外资注入等原因,需要到国土资源部发证的。原来的“方案”已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修订后的“方案”按照新的发证权限,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方案”中的资金概算与收取保证金的关系
“方案”概算只是保证金收取的参考依据之一。保证金具体收取的金额依据各省确定的收取标准计算。
目前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据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证年限等,采取不同的系数,依据公式计算。
如果大部分情况下保证金收取的金额都比 “方案”的概算标准低很多,那么就要修改保证金计算的标准。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4.“方案”中的治理工程
“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工作安排。
其中的治理工程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工程部署
“方案”中的治理工程部署,不替代实施治理时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可能做那么细。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是检查企业有没有按照工程部署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编制过程中要考虑到方案的功能。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5.“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关系
实质是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两项工作的关系
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目标是从地质环境角度,使矿山达到地质环境的稳定(消除不稳定的地质体,如消除灾害隐患,含水层修复,边坡维护等)
土地复垦主要是从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使废弃、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利用价值。
必须通过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使矿区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状态后,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矿区土地复垦。
两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的管理部门不一样,报部审查的“方案”,两个“方案”分开编写,执行各自的标准。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6.“方案”编制收费问题
“方案”编制暂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可参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因为灾评纳入了“方案”编制当中,所以可适当高于灾评收费
具体费用由编制单位与矿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协商
评审费用,视审查时的具体批次情况而定。
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3.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内容,将来如有新的规定或文件出台,
以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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