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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评优评奖条例(最终版)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评优评奖条例(最终版)
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能力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评价*85%+能力评价*15%。基本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能力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上限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 (三)学生在社会工作中的表现;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表现; (五)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六)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通过“记实”的方式实施,即: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是指根据第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加减分细则,对学生的品德素质进行评价。记实最高分值20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为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为:成绩≥90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减分适用的条件及标准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及标准参见各分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特长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指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专利项目、课题论文类、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技能(水平)资格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专业技能比赛获奖等; (三)社会实践:在班级和各类学生组织中担任相应的职务履行相应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表现突出,并获得学生认可的;参加社会实践、校企合作特色班、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院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励的。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 +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 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国家级 一等奖40分 二等奖35分 三等奖30分 优胜奖15分 省部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0分 三等奖15分 优胜奖10分 校 级 一等奖12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5分 优胜奖 3分 院 级 一等奖8分 二等奖 6分 三等奖 4分 优胜奖 2分 分院级 一等奖 4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2分 优胜奖 1分 2.专利项目 (1)获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40分; (2)获国家认定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30分; (3)成果若在受理过程中,接受受理当学年减半加分。 (4)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分 (5)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10分 3.课题论文类 (1)课题结题: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12分,院级8分; (2)学术论文: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40分,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32分,二级刊物25分,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18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4.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 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独著 30 20 24 16 8 6 合著 24 16 20 10 6 4 主编 24 16 20 10 6 4 参编 16 10 12 6 4 2 (二)专业(职业)技能 1.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5分,优秀加8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10分,优秀加15分。外语类、艺体类学生,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的,其加分标准由分院参照本条款自行制定。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四、六级只记1项。 2.获得各项文体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的加分标准由学院制定,单项证书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专业技能比赛:除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以外的专业技能比赛,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 (三)社会实践 1.社会工作 工 作 职 责 校、院、分院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正副主席、院级各类学生组织正副主席 校、院、分院的各类学生组织各部门正副部长,新生学长,职能部门组建的其它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寝室长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加 分 标 准 4 3 2 1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考核等级优秀者按加分标准的150%计分。能够履行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2.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校企合作特色班、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和证书: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12分,院级10分,分院5分。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 1.非专业学生参加《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中所列举的文体比赛(非专业组别),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2.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等获奖励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 (一)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名(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二)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以累计。 (三)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四)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加分,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加分。 (五)按照优秀奖、入围奖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优秀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加分,入围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优胜奖进行加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院学工办负责监督和指导,分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5.审定、上报评价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计班级同学的知识水平评价分; 3.审核和确认本班同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材料;审议、公告和上报本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评价有关的其它工作; 5.指定专人 (原则上为团支书)负责做好班级日常记实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1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 (二)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依据各分院制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对班级同学提交的品德素质和能力评价奖励分的申请进行认定,结合学校、学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班级同学所做的奖励决定和奖励记录,给予学生相应的加分。根据学校、学院相关部门所做的处分决定和有关违规的记录给予相应减分,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每位学生本学年基本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总分,排出全班名次。 (三)公告。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后,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含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能力评价4个单项及基本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分数和相关的班级排名)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可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班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查,确有错漏者,经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将评价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告。 (四)评优评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并报分院。 (五)审批与备案。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院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七、附则 第十八条 各分院可根据分院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院学工办批准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开。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由分院学工办主任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分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分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上学年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0%; (二)符合行知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能力评价择优评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工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各分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分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院学工办。 第十二条 学院学工办审查。学院学工办对各分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公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组织。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素质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五)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学年中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其具体评选条件是:知识水平评价位于班级前40%,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评价成绩从高到低按班级人数30%的比例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奖学金等级根据学生的能力评价成绩高低进行评定,一等奖按学生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按10%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三等奖按15%的比例评定,奖励金额为600元。 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只要其具备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身体素质评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不受上述具体条件的限制,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获得相应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指标单列: 1.团队人员不超过3人的学科竞赛(包括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获奖:国家级一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国家级二等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国家级三等奖或优胜奖获奖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2.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在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其它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3.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院争得重大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给予认定。 以上3类学生,若同时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全部条件,则按就高原则评奖。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等7种,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均为300元。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考研奖学金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5种奖学金的奖励总比例控制在学生数的6%以内。 1.学业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知识水平评价在班级前15%、所在学年无课程不及格,但未获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或团队。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竞赛或文体比赛(专业组别)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或个人; (2)获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 (3)学术论文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者; (4)其它经学院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以上项目中的有关作品必须经学院设立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3. 专业技能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体现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4.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担任社会工作满1学年且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奖励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 5.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以及校企合作特色班突出贡献者。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各类技能比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 7.考研奖学金 奖励在考研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凡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均可获得考研奖学金。 三、评选步骤 奖学金评选分学生申请、评审、申诉3个环节。 (一)学生申请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利提出申请。申请者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奖学金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并经班级评议后报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 1.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学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各分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工办成员、班主任代表等组成; 3.分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各类学生奖学金,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4.分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院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三)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四、奖励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者,由学院统一下文并表彰。 (二)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获奖证书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五、其它 (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者,允许兼获1个单项奖,其他学生可兼获2个单项奖。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奖学金(除考研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10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 (四)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个人荣誉称号分4种: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学年中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6.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可兼得。 (二)各种荣誉称号的条件 1.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5%评选。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按能力评价择优评定。 2.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须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在学院里具有领先地位,为学院工作作出较大贡献。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总数不超过学生数的3‰。 3.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 (1)在经学校、学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满1学年,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2)品德素质评价为班级前40%,知识水平评价为班级前60%。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校级学生组织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于每学年末报学院学工办,由学院学工办统一反馈至各分院。 4.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品德素质评价为班级前40%; (2)实习成绩为合格; (3)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院三好学生、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须累计获得至少2次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并累计获得至少2次院三好学生、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备注:上述所列的荣誉称号中,除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要求为院级外,其他荣誉称号都为校级及以上) (4)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5)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按综合素质评价择优评定。 二、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集体荣誉称号分为三种:优良学风班级、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5%, (一)优良学风班级评比条件 1.全班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积极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学风;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班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同年级前30%以内; 3.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排名均为同年级前30%以内; 4.课堂秩序良好,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5.全班同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无考试作弊现象。 每学年从全院优良学风班级中评选产生10个学风特优班级。 (二)先进班级评比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上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1人受纪律处分; 2.有1个团结奋进的班委会,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具有优良的班风,学习风气浓厚,符合优良学风班级的评比条件; 4.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5.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自觉维护和保持宿舍的环境,有1个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或有2个寝室获得院级文明寝室。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级、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在每年9—10月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比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 (二)对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应严格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评定; (三)三好学生标兵和先进班级须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学风特优班级须经公开答辩后由学院评审委员委员会评审确定;其它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由分院评审小组评定,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各分院在评选荣誉称号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公示; (五)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学院统一下文,并进行表彰; (六)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发给荣誉证书; (七)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八)学院向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家长发送喜报; (九)优良学风班级、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由学校颁发奖状,并分别奖励活动经费500元、1000元和1000元;学风特优班级和先进班级的荣誉和奖金可以兼得。 四、其它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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