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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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职责》等规章,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各科室和个人。
第二章奖则
第三条医院的奖励包括院内通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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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颁发奖状、评优、奖金奖励和实物奖励等种类。
第四条获市政府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500元,市政府或厅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200元。
第五条参加医院全院性的竞赛取得名次者,奖励50—100元/人次;代表医院参加市县的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者,奖励100—300元/人次;参加省及省以上各类比赛取得名次者,奖励500—1000元/人次。
第六条被评为市级重点专科的科室,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七条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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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获市卫生局引进新技术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第九条获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新手术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评定为新技术、新项目者,每项奖励50元。
第十条在国家正规期刊上发表的A类学术论文,其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200元、100元,并对获A类一等奖论文的版面费全额报销,其余等次的论文版面费不足300元据实报销,超过300元自付。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B类论文,其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
第十一条积极向各种报刊或信息投稿宣传医院,被采用后短篇奖励50元/篇(专职工作人员除外);长篇、期刊两页以上,报纸3000字以上奖励200—300元/篇。
第十二条对在处理医患纠纷、共公卫生突发事件、救治大批伤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100—200元/人次,科室奖励500—2000元。
第十三条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对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500—2000元/次。
第十四条在医院每季度组织的综合医疗质量考核中,对获得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和医技系列第一名的科室的医生、医技人员,人均奖励50元;在护理部每季度组织的综合质量考核中,取得一、二、三等奖的科室,人均分别奖励50、40、30元。
第十五条年度内从未发生过医患纠纷、投诉(包括社会和职工)且病员和相关部门问卷调查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的科室,人均奖励50—100元。
第十六条积极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其采纳后为医院取得显著效益者,奖励100—200元。在开源节流、项目开发、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工作中,强化管理,精打细算,为医院创造财富,节约大笔开支的个人或科室,奖励100—500元。
第十七条每年继教学分达到25分的医务人员,医院奖励远程继教网卡一张,并作为评优、职称晋升的基本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章罚则
第十八条处罚种类包括经济处罚,院内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年度评优及职称晋升资格、降职、降级、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待岗甚至解聘等。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第一节医德医风
第十九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钱物者,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10倍罚款,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暂停执业3—6月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及
使用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者,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10倍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降职、降级、暂停执业3—6月、吊销执业资格甚至解聘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非正规渠道采购或采购使用了证照不齐备的医疗仪器、设备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等,分别扣发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元/次、**元/次,若因此而引发医疗、法律纠纷者,从重处罚,并视情节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同时给予政纪、降职、降级或待岗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品库房等擅自购进药品或医务人员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实验者,收缴其全部不当得利,分别扣发当事人和科室各200—500元/次、500—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者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有偿服务(体检、会诊、鉴定、手术等)或兼任相应职务者,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0—4000/次;屡犯者加倍扣发,并给予降级或待岗处理,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事故、意外伤害后果和经济赔偿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私自介绍不具备转诊指征的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并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者,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出具假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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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医疗、护
理文书者,扣当事人200元/次,若因此而引发医疗、法律纠纷者,从重处罚,并视情节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同时给予政纪、降职、降级或待岗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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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者,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次,由此造成后果或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利用工作之便,在为服务对象服务时,违反医院财经管理制度,私自收取现金,除追回违纪违规所得以外,给予处以10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如情节特别严重、金额巨大及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发50—200元/次:擅离职守;工作中发生刁难、故意拖延或不履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服务态度恶劣,与病人发生吵架、打架;医院员工在工作场所吵架、打架等。因述行为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加倍扣发,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如引发医患纠纷或其它后果,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规定时间给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者,扣发当事人50元/次;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停诊者,扣发当事人200元/次,如屦犯则加倍扣发,并将擅自停诊时间视为旷工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室员工因工作原因一月内多人被投诉或一人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