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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犯罪学的启示与少年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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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犯罪学的启示与少年事件法 1 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茂生 一、前言 蔡教授今年榮退,這堂課是老師最後一學期的研究所課程,每位受教於老師 的學生都有義務參與課程的進行,舉辦一次的演講。這篇文章是以我的演講口述 記錄為主,輔以事後的適度(大幅度?)補充而形構出來的。就口述部份,除了 刪除一些不太妥當以及與主題無關的發言外,基本上忠實於當天的情境。至於補 充的部份,除了儘可能維持口語化的語調外,我竭盡所能不要去扭曲(事後合理 化)口述當天的意見,而僅是將演講中因為時間上的因...

后现代犯罪学的启示与少年事件法
1 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茂生 一、前言 蔡教授今年榮退,這堂課是老師最後一學期的研究所課程,每位受教於老師 的學生都有義務參與課程的進行,舉辦一次的演講。這篇文章是以我的演講口述 記錄為主,輔以事後的適度(大幅度?)補充而形構出來的。就口述部份,除了 刪除一些不太妥當以及與主題無關的發言外,基本上忠實於當天的情境。至於補 充的部份,除了儘可能維持口語化的語調外,我竭盡所能不要去扭曲(事後合理 化)口述當天的意見,而僅是將演講中因為時間上的因素而說明得不清楚的部 分,以及因為使用黑版畫圖說明的因素而無法用文字充分表達的部份予以適度的 增添。除此之外,為了表示這是一篇學術性論文(或演講),所以就自己的發言 給與了一定的格式,並且做了適度的引註,以增加檢證的可能性。 這次的活動應該要感謝王兆鵬老師,假若沒有他的無私奉獻,活動不會辦得 那麼有聲有色。我本來答應他有一半的時間,我會到教室來協助,如果他不能來, 我會來,但是事實上除了何賴傑教授演講的那一次我十點之前有來過以外,實在 是沒有時間。今天的演講大綱也是到今天清晨五點多的時候才完成的。寫完大綱 後睡了一覺,而且是睡了最近幾個月來最為安穩的一次,或許這是因為我今天比 較不緊張的關係。蔡老師從來沒給我過緊張的感覺,除了我在寫碩士論文的那一 次。不過,今天是我生平第一次跟蔡老師這樣併排合座,我不知道以後會不會有 這樣的機會,所以雖然不緊張,但是仍舊是打算把我最高水準的想法表現出來, 以表示感謝之意。可是現在想想,在自己的老師的最後一個課程中說些沒人聽得 懂得東西,這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情,所以現在我做了一個決定,我將嘗試把我 的思考利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透過這一次的機會表達出來,這樣才不會浪費這兩 個小時。 以下從後現代的意義談起,然後分析傳統犯罪學的觀點中所謂的批判犯罪學 到底是不是後現代犯罪學。在確認批判犯罪學中的一些說法其實和傳統犯罪學沒 有多大差異後,標示出與這些「現代」犯罪學論述不一樣的「後現代」犯罪學論 述的內容。最後,按照後現代的意義,提出實現後現代犯罪學論述的可能性。首 先我將企圖解構現代犯罪學的支配性語言結構,在這裡會以刑事司法審判的語言 結構為例子來加以解說,然後,我會透過有關少年司法審理的語言結構的論述, 嘗試建構起後現代犯罪學的實踐藍圖。 二、何謂後現代 所謂的後現代,並不只是觀念上反於現代,甚至於在論述的方法上也是採 取抗拒現代論述模式的態度。有一位三十幾歲的法官,跟一位朱姓的長輩級教授 說,你們學校有個姓李的老師,聽說是蔡門的,但是看起來根本不像蔡門,因為 2 像蔡老師的文章,或是蔡門的其他文章,講同樣一件事我看就看懂了,但是這個 李茂生,同樣一件事他繞來繞去繞來繞去,同樣一件事為什麼要說得那麼複雜? 他是聰明得過頭,還是愚笨得過頭,實在是搞不清楚,但是一般人都認為他是在 故弄玄機。 在這裡我鄭重否認這件事情,我並不是在討論同樣一件事情,我也不是故 弄玄機,最根本的一點,因為我的討論方向不同,所以我基本上就不是在討論同 樣一件事情。或許我們可以說,我是在重構同樣一個現象,但只要經過重構的程 序,那這就已經不是同樣一件事情。 例如我們的現代法學。我不太喜歡現代法學,因為我覺得現代法學讓我感 到不太舒服,感到一種窒息的感覺。不太舒服的時候怎麼辦,就像剛才蔡老師講 的,我講話會語帶玄機。我在教法律,而且教的是現代法律,就像我必須上刑總、 刑分一樣,真的是非常非常地痛苦,有時候講到一半我整個人就會掉到另外一個 世界去,開始講另外一個東西,而後又突然回到現實繼續我的現代法學講課。對 於這種講課,人家會覺得邏輯不一貫,而且是用抽象模糊的語言來掩飾這種邏輯 的不一貫,這就是故弄玄機。其實我講的對象都是現代法學,只是當我掉到另一 個世界時,已經是利用另外一種論述模式將現代法學予以重構。所以當我在講《現 代法學》時,並不是在講「現代法學」。如果能夠理解到這一點,就會知道我講 的並非同樣一件事情。我所講的是另一種理解「現代法學」的《方法》。就像現 在各位在這個地方,我面對著你們敘述一些事務,好像是在跟你溝通,但是其實 因為我的溝通方法已經無法跟各位產生共振,所以根本不是在跟你溝通,只不過 表面上我仍舊是「正在講(溝通)」。如果這種感覺能夠抓得到的話,大概就知道 我在講什麼。 總而言之,不管是現代還是後現代,其實都在講同樣一件事務,只不過後 現代是透過另類的論述方式,將這個事務解構並同時建構成另一個事務。 例如一般史學家講歷史的時候,一定會找出一個基本的文脈,然後透過許 多「史實」將那個文脈的內容充實起來。不過對於班雅明(Benjamin, W.)而言, 所謂的「(傳統中的)歷史」不外是人為的概念堆砌現象(文脈或文本),真正的 歷史(做為自然史的現象)或真理要從被文脈排除出去的廢墟、死的形相、斷片 中才能夠發現。他說當人類的現象化為自然史的現象,亦即化成廢墟、瓦礫後, 「根源」才會顯現出來,而這個「根源」早已不是歷史的時間軸上的起點,也不 是哪個時間軸的起源,而是由哲學省察的操作所產生出來的1。 1 今村仁司「ベンヤミンの<問い>‐目覚めの歴史哲学」54-72頁(講談社,1995 年)。另外, 最近受到矚目的新世代政治哲學家 Giorgio Agamben也非常重視文脈之外的例外狀態,並認為這 種赤裸裸的生存狀態才是人類的根源。他說:「有關人民(popolo)一語的政治意義的所有解釋都 必須從某項特異事實出發。這個事實就是在近代歐洲諸國語言中,這個用語經常也是意味著貧 民、不幸的人、被排除的人。亦即,同一個用語,除表示構成性的政治主體外,同時也意味著, 不論權利上如何,事實上從政治中被排除出去的階級」。詳請參照ジョルジョ・アガンベン著, 高桑和己訳「人権の彼方に‐政治哲学ノート」35 頁(以文社,2000 年)。有關 Agamben的思想 的最淺顯的介紹,請參照高桑和己「アガンベンとは誰か―ジョルジョ・アガンベンの政治的思 考―『人権の彼方に』から出発して」,http://www.inscript.co.jp/agamben/takakuwa.htm。 3 當然所謂的斷片,假若沒有文脈的存在,那我們也不會知道這就是斷片, 兩者間的關係是非常密切,就像是唇齒一樣,不過兩者還是不一樣的東西。這會 牽扯到有關「做為共同主觀的客觀」的想法。 一提到共同主觀,大家一定會想到胡賽爾(Husserl E.)。胡賽爾雖然主張哲學 應該注目主觀間的互動現象,並且應該把這種互動的現象詳實地記載下來,但是 大家都知道,被胡賽爾用括弧括起來存而不論的東西其實就是共同的普遍理性的 產物。到現在為止,最被大家所崇敬的溝通理論大師哈伯馬斯(Habermas J.),他 仍舊是相信人本主義,以擁有理性的人為根本來理解世界或宇宙,當然他會相信 我們一定會有共通的見解,而蘊藏在我們內心中的、每個人都會擁有的真理,總 有一天會透過合理的溝通而展現。 反過來,後現代的想法就不是那麼天真。後現代的論者都一致認為溝通是 一個社會現象,是一種秩序,但是這並不是理性的產物,要理解溝通的內容,必 須跳脫溝通的秩序(文脈),留意到被溝通排除在外的斷片、廢墟,這樣才能夠 理解秩序(溝通)的根源。秩序就是秩序,它不是理性的結晶,而是一種自然的 存在,是一種人們在活動時產生共振的現象。這個共振之所以可能,絕對不是因 為人們擁有共同的普遍理性(而這個理性可以引導我們發覺在現階段被括弧括起 來的絕對客觀的真實)。與其去相信抽象的理性,或追求永遠無法達到的絕對客 觀的發現,倒不如觀察這個共振的存在,這是與理性的主體無關的事務,共振就 是共振本身。更重要的是,想要去觀察共振時,同時被共振排除出去的斷片、廢 墟或甚至隨時就會消失掉的異常,這些都會成為關注的重點。 總而言之,共同的普遍理性根本就是先驗的東西,是無法在事後予以驗證, 但是共振卻是得事後客觀驗證的秩序,而這種驗證必須透過被共振的秩序排除在 外的斷片的理解來達成。好像又講的比較玄了一點,其實要講得淺顯易懂一點也 不是不可能。 在現代法學裡面,我們會決定一個超越的價值,然後就一件事情如果由我 們所決定的價值觀點而言,發現這件事是錯的,那做為一個學者,我們就必須發 揮我們批判的精神,把這些錯誤的學說理論扭轉過來,扭轉過來之後,我們自己 變成正的,被我們批判的就變成負的。在扭轉的歷程中,之所以會扭轉成功可能 是因為機運,也可能是因為暴力(例如掌握國家考試的資源等),但是一旦成功, 那我們就必須要找個合理化的根據。這個時候,以前的超越的價值就會顯得具體 一點。為什麼說我們是正的呢?我們必須找出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可能跟被批判 的那一個的學說理論,或是實務的理由完全一模一樣,只不過我們比被批判的學 說理論或實務更上一層樓,更能夠精細地解釋那個特定的價值。或許我們有時是 提出了另外一個理由,而這個理由跟被批判的現代法學的原理原則、根據,完全 相違。但是一般來講,我們說的批判,都是屬於前者,也就是我們去確認一個更 上位的原則,然後認為對方把這個原則扭曲了,所以我們要把這個這缺點糾正過 來。 表面上我所採用的批判方式好像是後者,也就是說我會連現代法學的上位 4 原則一起批判,而最終的企圖就是用新的上位原則取代舊有的上位原則。換句話 說,我所採取的原則跟現代法學的上位原則,兩者是衝突的,而且我是將具體層 面的衝突提升到抽象層面的衝突,擒賊先擒王,一舉突破傳統舊思維。但是其實 我並不是這樣子,我在提出衝突的時候,我並不想把現代法學的上位原則推翻, 因為我知道,後現代必須存在在現代裡面,沒有現代就沒有後現代,如果後現代 把現代打倒的話,後現代自己也會死掉,沒有人會去做這種自我閹割的行為。自 殺是不可能的,所以說我採取的方式不是把具體層面的衝突提升到抽象層面,直 接就意識型態進行抗爭。 將問題提升到抽象層面來進行衝突反倒是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衝突或抗 爭到最後就會變成道德論述。我的理由是對的,你的是不對的,兩個人理念不一 樣,那就分手好了,但我們能分手嗎?又不能分手,痛苦地生活在一起,怎麼辦 呢?所以在上位原則的鬥爭裡,我做了一個最簡單的抉擇,這就是我「允許」你 的存在。允許這個字眼,並不代表任何實質的支配,但是卻可以讓我的心中感到 非常地滿足,我允許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不想影響你,我承認你的存在,雖然 心中感到很不舒服。我們尋求共同生活的方式,縱然我在旁邊一直侮辱你,一直 讓你感到不舒服,但是你就是不能離開我,我也不能離開你,這是後現代法學最 初淺的精義。 就像老師的刑法精義,很難看得懂,後現代法學精義也是一樣,也是非常 難懂的一件事。這個我不用語帶玄機,我是直接了當地承認,民國六十幾年的時 候,我真的是被老師的刑法精義搞的怨氣沖天。各位不知道有沒有這個感受?我 非常能夠理解,因為我是過來人。不過我還是想借這個機會再度地強調一下,現 代法學的上位原則會排斥一些和「祂」想法不同的概念,將之視為無意義的廢墟、 斷片,但是後現代法學則是觀察到現代法學上位原則的這種特性,雖然不排斥現 代法學的上位原則,但是卻更加留意到透過被排斥或批判的對象的理解,而在我 們能夠將這些斷片視為一種現實的存在時,那就更能夠理解到現代法學的精義。 換句話說,人類的歷史文脈不是一種先驗的存在,而是自然的存在,只有透過廢 墟、斷片(在本文中這就是犯罪人)的理解,不去片面地否定這些廢墟、斷片的 存在,而讓他們能夠再度發聲,這樣才能夠更加地深入掌握文脈。 三、批判的犯罪學的諸面相 1、前導 如果能夠理解剛剛講的這一點,那我就可以用這個概念當成基礎而進一步 討論後現代犯罪學的內容。其實,我們所謂的傳統的犯罪學跟批判的犯罪學,就 像我剛講的一樣,都是站在同樣一個基礎點上詮釋某項事務(也就是說個別的或 集體的犯罪現象),不過當被人們視為批判犯罪學一支的後現代犯罪學從一個特 殊的批判角度去描述現在存在的理論跟敘述時,它會重構現象,這會使得兩者所 討論的事務變成不一樣的東西。傳統的現代犯罪學所討論的是造成犯罪現象的文 脈,而後現代犯罪學則是討論這個文脈以及被文脈所排斥但是又緊緊貼附在文脈 5 旁形塑出文脈的現實內容的廢墟、斷片。 傳統的犯罪學經常立於主流言說的地位,企圖醜化後現代犯罪學,認為這 類的主張只不過是想透過激烈的言論,推翻舊有的言說體系,而嘗試建構起新的 言說體系而已。講簡單一點,傳統犯罪學認為後現代犯罪學不僅是無病呻吟,而 且是很惡劣地想要用很玄的話來吸引無知的大眾,使得他們為反抗而反抗,反 之,傳統犯罪學則是立於啟蒙除魅的立場,想要保護大眾無垢的精神或生活態度。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的通說見解中得到一些端倪。傳統犯罪學將 後現代犯罪學列為衝突理論的後嗣,認為這種想法不過是以支配取代支配的循環 論證而已,並沒有實質上的任何意義。 或許被稱為是批判法學或批判犯罪學的研究態度,在初期是有一點這種味 道,但是做為批判犯罪學一支的後現代犯罪學,從它著重語言學的研究傾向而 言,事實上已經展現了另一種的可能性,一種並存的可能性。這種著重語言學的 研究傾向,會牽涉到 Kelsen、Radbruch、Wittgenstein,甚至於 Niklas Luhmann, 或是Michel Foucault等名家的論述,非常地複雜。於此是無法一一詳述,不過可 以確認的一點就是,這種語言學方面的後現代法學或犯罪學於淵源上或許和批判 法學或批判的犯罪學有同一根源,但是事實上卻不是一樣的東西。很多傳統的論 述都誤解了什麼叫做後現代犯罪學,其實後現代犯罪學和以前的批判的犯罪學不 一樣,它已經跳脫了現實的衝突、原理原則的整合的層次,而立於另外一種層次 來觀察為何原理原則會於現實的實踐層面上遭受扭曲,並且發覺,或許根本就沒 有所謂的扭曲現象,扭曲只是為了讓實踐的活動更加活絡,藉此進一步肯認原來 的原理原則的正當性2。不過,縱然有了這種的觀察結果,後現代犯罪學並不會 想要尋出另一種原理原則來取代舊有的東西,事實上它是某種程度上「允許」現 代犯罪學的原理原則的存在,然後以實踐的手法,去包圍這個原理原則,讓現代 犯罪學的原理原則,不會發揮太大的功能。也就是說把它的勢力範圍加以限縮, 然後很勉為其難地,兩人手拉著手共度一生。 這種後現代犯罪學理論的精義,如果以人際關係來加以比擬,那我們或許 可以說後現代犯罪學是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你處在一個情境裡,不支配任何一個人,也不被任何 一個人所支配,但是你仍舊會跟任何一個偶然相遇的人產生基於差異而存在的人 際關係,在這種的人際關係裡,你肯認自己的存在,你活得非常的愉快。這種多 樣化、複雜化的人生就是我追尋的目標。講更簡單一點,我仍舊認為我是「絕對 的」對,你與我不同,你是錯的,不過我無法將我的絕對的對灌輸到你身上,你 的存在對你而言仍舊是一個「絕對的」對,或許有一天,情境有所改變,那我也 有可能接受你的想法,此時你也有可能會放棄你原先的想法3。 如果這樣講的話,我針對我的學生,我是不是適用後現代犯罪學理論在從 2 雖然方法上比較複雜一些,我們仍舊可以認為「傳統的」批判法學或批判的犯罪學,其所發揮 的功能就是迂迴地肯認舊有的原理原則。 3 看起來,這好像是傳統的價值相對主義,但是仔細說明後就會發覺根本不是這麼回事,於此只 是為了行文上的方便,暫且做了這類的表述。 6 事教育?是。我針對不良少年、犯罪少年,是不是用同樣的方式去適用少年事件 處理法?是。但是我對待我太太,我是不是用後現代犯罪學理論來對待?不是, 我連批判的犯罪學理論都不敢採,我採傳統的犯罪學理論,純粹被支配。換句話 說,我可以選擇多種多樣化的生活可能性,我從來不主張「言行一致」,因為我 認為言行一致違背人的本性,這是人性中最根本的東西,絕對不能言行一致,要 在不一樣的人際關係裡面,順從自己的心受不一樣的原理原則的支配,只要在不 去侵害別人的情況下,我是可以發展不同的人際關係。或許你們會覺得我是沒有 原則的人,在這個世界上就像牆頭草一樣。對,我就是牆頭草,但是你看到我堅 持一件事情的時候,我是不是牆頭草?我會堅持一件事情直到最後,縱然我發覺 或許我是錯的,但是我還是會硬掰到底。可是對於另外一件事情,我可能就會隨 便地飄搖不定,有時候你看我像右派,有時候你看我又像左派。重點不在於對一 件事情是不是堅持,而是人生的態度是不是要採取牆頭草的態度。我認為人生是 牆頭草,飄搖不定,你什麼時候死你都不知道,你還堅持什麼一貫的人生,但是 對於某一單一事件或許你就必須要堅持到底。 簡單地將這些話用通常的語言加以表達的話,這就是當你堅持一件事情 時,你會展現出你無與倫比的光芒,但是對於你的人生你無須堅持,因為沒有堅 持的時候,你將可以開創很多值得你堅持的事務或人際關係,而你的人生將會多 樣化。我之所以反對現代的犯罪學(特別是傳統的犯罪學),正就是因為這種的 犯罪學確信一個完美的人生,並且透過操作而標示一些人不完美的部份,藉由這 一點除了肯認相信完美人生的「正常人」的合理性之外,並且得到根據可以光明 正大地去糾正別人的「錯誤(人生)」。 2、傳統的犯罪學與批判犯罪學 那在這種理解之下,我們簡單的來瀏覽一下,我在半睡半醒的情況下寫出 來的講義大綱。 首先我們來看傳統的犯罪學理論。傳統的犯罪理論是想要發覺犯罪的原 因,於知道犯罪原因像是素質、環境等等跟犯罪行為間的連結後,就可以針對犯 罪人科處刑罰,或許用威嚇的方式,或者用教育的方式,不管怎樣最主要都是想 要將犯罪的原因去除掉。或者較保守一點的說法是基於某些犯罪原因所產生的犯 罪行為會引起社會動盪,我們首先必須要利用單純的處罰,至少在我們心中讓動 盪的波紋平息下來,回復到原來的秩序,這種原來的秩序的回復某種程度上雖然 不算是犯罪行為的滅絕,但是至少可以讓犯罪行為的影響力減到最低,然後我們 才可以在大家的同意下,朝著未來,嘗試去消滅未來的犯罪行為。 這種想法我們姑且稱為「刑期無刑」。請問一下,「刑期無刑」如果不是神 話,而是一種努力的目標,甚至是一種現實的話,那請問人類有文字歷史的五、 六千年以來,什麼時候真的實現了刑期無刑?如果這是個神話,那為什麼我們要 相信這個神話?這是個永遠的單行道,你看得到終點,但是絕對無法到達終點。 當你結束你的人生的時候,你躺在棺材裡面,推著棺材板,「刑期無刑~~」叫 個幾聲,然後棺材板子就打開了,從次日起開始刑期無刑?事實上你是永遠沒有 7 達到目標的一天。如果各位知道你永遠考不上司法官的話,你的心情會如何?總 要懷著一點點的希望吧!對不對?你會欺騙自己,總有一天會考上,三十歲沒考 上,四十歲會考上吧!四十歲了,五十歲應該可以考上吧!你的一生就因為國家 考試而結束了。而且更可怕的是,在這一段時間裡面,這個單行道讓你看不到人 生的其他面向(也就是說你已經被規訓了)。其實這個犯罪學它真正的功能,就 是讓你看不到犯罪的社會機能,正因為有這個單行道,結果讓你覺得自己是對 的,而且用一個「刑期無刑」的大標語,讓你覺得自己永遠是對的,而跟你對抗 的就是永遠的錯,這是一種區分,是語言系統裡最根本的要素。也就是說,首先 我們確定一件事情,傳統的犯罪學受限於一種語言系統。相信傳統的犯罪學的時 候,你會肯認你自己,但是那個自己是非常無聊、非常單純的自己。 在確認以上的事情後,那我們來看看,批判的犯罪學是不是也受限於同樣 的一個系統呢?如果是的話,那麼批判的犯罪學對於傳統犯罪學所產生的批判, 其實仍舊是處於同樣的語言系統下,兩種犯罪學的原理原則都是一樣的,這樣下 去的話我們只是在玩遊戲而已,因為每一個人講的話都一樣,那我們需要溝通 嗎?不需要溝通,我眼睛盯著你,我就瞭解你在想什麼,那世界豈不是太平了? 這是不是現實呢?我認為這根本不是現實。 直到數年前為止,批判的犯罪學頂多是提供了一個多元化的假象而已。也 就是說批判的犯罪學覺得我們至少不要太複雜或複雜到無法預測,所以只要我們 所提出的言說可以造就出一個假象的衝突,那在這種衝突下,我們就可以感覺到 自己是多元化的。這種假象的多元化,讓我們在統一的原理原則之下,還能夠有 「我跟你(意指傳統犯罪學論述)不太一樣」的感覺。或許批判犯罪學是黏附在 傳統犯罪學裡面而產生的東西,根本沒有所謂批判反思的能力,它頂多讓我們感 覺到一點點的多樣化,但是這個多樣化跟我們以後要去學習的多樣化,程度上是 有天壤的差別。 那我們來看批判犯罪學到底有沒有批判的能力?批判犯罪學認為說,犯罪 原因 A產生犯罪行為 B,犯罪行為 B產生了一個去除原因的制裁或處遇 C。到 這裡為止,批判犯罪學的邏輯跟傳統犯罪學是一模一樣的,但是批判的犯罪學在 C的地方開始進一步反轉,認為這個去除原因的制裁或處遇,其實本身就是另外 一個犯罪原因。於是這個 C又轉回 A,而我們又面臨必須要去除這個新的犯罪 原因的壓力,其結果不外是認為刑罰過度的施展會產生標籤作用,或產生新的社 會壓力,所以我們要採取社會內處遇。但是社會內處遇就不是犯罪原因嗎?其實 社會內處遇也是一個犯罪原因,這種處遇頂多是把國家司法的控制轉成社會的控 制而已,事實上國家的控制網擴張了,也就是說本來是由國家機關來控制的,但 是現在改成由社區、社群來控制,但是都是使用同樣的控制性語言結構4。 一個人在國家控制的時候至少會被關在監獄裡,別人的眼睛看不到,因為 4 換句話說,不管是那種控制方式都是使用同樣的語言結構來區分何謂善何謂惡。事實上「偏差、 正常」的區分,與「犯罪、合法行為」間的區分是沒有多大的差異的。其間的差異在於產生區分 的程序,而事實上如下所述,那個程序上的差別會產生更大的社會壓力(新的犯罪原因)。 8 有所謂的行刑密行主義,也就是說至少在刑罰執行的時段裡面,社會沒辦法壓迫 我們,圍牆會保護我們。但是如果在社會裡面執行,那就會變成整天都有人盯著 你看,像是電子監視裝置一樣。這跟以前的黔面,割鼻子、割耳朵,又有什麼不 一樣?那也是一種社會內處遇。總而言之,國家說我不想再自己管你,我把你放 到社會上,讓每一個人監視你,讓你的情況從一個小監獄的監禁變成一個社會大 監獄的監禁(社會的監獄化)。這個控制網的擴張,結果會不會形成第二次犯罪? 當然也會,因為它自己本身就是犯罪的原因。那你可以看到,由 B、C轉成 A, 對犯罪的處置變成犯罪原因,進而再度產生犯罪,那下一步我們又展開新的 C, 而這個 C又會變成新的犯罪原因。 這種論述模式跟傳統犯罪學有什麼地方不一樣?它不是一種永遠的單行 道,它讓你更可悲地在繞圈圈,也就是說,某種程度上如果你採取傳統犯罪學的 話,至少你還可以欺騙你自己說,我總有一天可以考上律師、司法官,而採取批 判犯罪學,只會讓你產生一種感覺,我怎麼永遠在原地打轉?這種虛無的感覺, 讓很多人很討厭批判的犯罪學,但是批判的犯罪學至少有一個功能,它可以讓你 提早理解你所設定的目標是一個永遠無法達成的目標。 你如果不願意原地打轉,唯一的方法就是放棄上位原則,重新尋找另外一 種原則,但是如果你重新尋找到另外一種原則,你是不是擁有一個新的人生?或 許新的原則又引導你走到永遠的單行道,或是一種無限的循環。 講到這裡,好像在主張傳統的犯罪學,讓我們找到絕對的惡,藉此產生對 自己絕對的善的肯認,永遠活在理想中而不顧現實,反過來,批判的犯罪學跟你 說沒有絕對的善與惡的區分,善就是惡,惡就是善,所以你善事做得愈多,那就 是你做了愈多的惡事,最好是少做事。5但是事態真的是那麼悲觀嗎? 請問一下,在同樣一個地方打轉打轉,難道就無法產生新的動力嗎?就像 是尼采所講的永劫回歸一樣,永劫回歸如何會產生超人,這個是尼采學說裡面最 主要的部分。他所說的超人不是指 superman或 spider-man,不是那種把內褲穿 在外邊在天上飛,或是找不到拉鍊只好尿在褲子裡面的那種,而是超越自己的一 種新型的人類。一般人都認為說尼采是和納粹結合在一起的,他的超人哲學就是 納粹哲學,這是最大最大的誤解,其實納粹哲學是在華格納的古典音樂裡面展現 出來的民粹,這一點請大家留意一下,不要人云亦云。不管怎麼樣,在這裡我要 講的後現代犯罪學雖然是屬於批判犯罪學理論的一種,但是這種的後現代犯罪學 的真正重點是在檢驗 A→B→C=A這樣的論述結構到底發揮了怎麼樣的作用, 而我們如果想要破除,有沒有這個可能?如果不想破除,我們採取同樣一種手 法,如何去創造另外一個可以跟 A→B→C=A這樣的語言論述模式相對應的抽 象概念,然後這個概念可以跟 A→B→C=A共存?後現代犯罪學最主要的功能 就在這個地方。 5 這就是對於意圖與結果(說的跟做的)間關係嘗試予以說明的兩種有名的看法。一個是荊棘的 進步,另一個則是惡化的善意。See David Garland & Peter Young (ed.) “The Power to Punish: Contemporary Penality and Social Analysis” pp.101-129 (Humanities Press Inc. 1983)。 9 3、批判的犯罪學的變貌-由現代的批判走向後現代 我們來看一下,後現代犯罪學所屬的批判犯罪學,它到底有多少種類?這 幾種論述裡面,第三種就是因為跟前面兩種採取了不一樣的態度,所以有可能完 成剛才我所說的後現代批判的工作。 首先, A→B→C=A,為什麼 C等於 A,總是要來解釋一下。批判的犯罪 學最主要的論點就在這個循環點,C如何變成 A,也就是說國家的制裁,或是社 會的制裁,為什麼會變成犯罪原因?透過傳統犯罪學對於批判的犯罪學的反批 判,我們可以很簡單地認清批判犯罪學的基本觀點上的缺失,同時也可以查覺傳 統犯罪學對於批判犯罪學的發展可能性所產生的誤解。 傳統的犯罪學將批判犯罪學分成三類。第一叫做馬克思主義犯罪學,第二 叫做女性主義犯罪學,第三則是被稱為是後現代犯罪學的語言學的犯罪學6,而 這三種犯罪學都認為支配,不論是階級支配還是男性支配,或甚至於語言支配就 是產生循環的根源。7 首先先來看前面兩種。這兩種犯罪學認為 C會變成犯罪原因的最主要原因 是因為 C本身是差別對待的「產物」,而犯罪是差別對待的「結果」,所以最根 本的犯罪原因應該是男女的歧視、階級的歧視等這類的支配結構。他們認為傳統 的犯罪學根本是不對的,傳統的犯罪學跟馬克思主義犯罪學或是女性主義犯罪學 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傳統犯罪學看不到差異、差別對待的問題,而批判的犯罪學 則看到了,如果想解決犯罪問題,或破除這個循環,唯一的方法就是毀掉這個現 有的世界,然後尋求一個沒有差異也沒有差別對待的世界。 「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最容易引起詬病的正就是這種激烈的言論。傳統犯 罪學認為這種激烈的言論並無法改變現況,因為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所主張的改革 方式實在是太激烈,所以最終可能只是用另一種的支配模式取代原有的支配模式 而已。傳統的犯罪學又主張,其實C會變成A只是一時性的錯誤而已,只要加以 適度的修正那就可以再度朝向刑期無刑的目標前進。 其實說到這裡,我們已經可以明確地查覺到傳統的犯罪學與傳統的批判犯 罪學,於根源上或目標上都是一樣的。兩者間的差別僅在於後者將國家、階級、 男性霸權的支配等視為是最主要的犯罪原因,而前者則認為或許這只是原因之 6 將後現代犯罪學限縮到語言學的運用方面,這是傳統犯罪學對於後現代犯罪學的扭曲,其實後 現代犯罪學有許多流派,共有論述分析理論、混沌理論、邊緣理論、異變理論、拓樸幾何理論以 及建構理論、臨界事件後設理論等七種(竹村典良「ポストモダン・カオス・複雑系犯罪学序論」 犯罪と非行 127号 164-174頁,2001年),不過詳加分析後,其實都不離語言、混沌、複雜、系 統等概念領域。 7 See Vold, Bernard & Snipes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Chapter 16 “Critical Criminology”.這本書與 Siegel的 Criminology,Williams Ⅲ & McShane的 Criminology Theory,以及 Beirne & Messerschmidt的 Criminology等,並列為犯罪學的四大教科 書,有其一定的學術界地位。詳請參閱 http://ww.jca.apc.org/~teramako/criminology/critical_criminology.html。不過,必須留意這些書籍都 是傳統犯罪學的主流,所以在評論批判犯罪學時,都會基於主流的見解予以扭曲,特別是在介紹 做為批判犯罪學的一支,但事實上又已經脫離傳統的批判犯罪學的藩籬的後現代犯罪學時,他們 的誤解可以說是根深蒂固。 10 一,而且是一種歷史上的錯誤,絕對不是主要原因。他們相同的地方都是去除原 因消滅犯罪。但是果真犯罪是可能被消滅的嗎?姑且不去討論傳統犯罪學的問 題,將焦點放在傳統的批判犯罪學上。支配,不論是階級支配還是男性支配,這 是指基於差異、差別對待而將對方當成客體加以操控的意思。就是這一點上,第 三類的批判犯罪學,亦即後現代的犯罪學將會展現不一樣的發展潛力。 差異與差別對待是不一樣的東西,有差異不一定引起差別對待,但是差別 對待一定是基於差異,不過通常差異大概都會引起差別對待,只要相異的一方擁 有多數的資源,或許差別對待是無法去除的現象。 請問我們之間有沒有階級有沒有差異與差別對待?我們整天在講人權,但 是老師在打分數時候,想到學生上課翹課的情形,請問一下,老師的階級意識是 不是出來了?你的父母親面對你、你面對你未來的子女的時候,你的階級意識是 不是出來了?你上班了以後,你當了庭長,你對你的下屬有沒有階級意識?你當 了法官以後,你對於原告、被告,有沒有階級意識?你對法警有沒有階級意識? 你對檢察官有沒有階級意識?檢察官對於檢察事務官有沒有階級意識?陳定南 對他屬下的檢察官有沒有階級意識?這是我們社會的根,根本去除不掉。 再者,男女之間的差異怎樣去除掉?是不是每個人都要變成中性人?如 果,這種差異無法去除,那基於差異而產生出來的差別對待也會很難去除。基本 上我並不認為去除差異以及基於差異而產生的差別對待,亦即平等對待(當做是 同樣的人而對待)這一件事情是可能的。叫我去除男女間的差異,叫我基於同理 心立於女性的立場替女性想一想?基本上我認為這根本是不可能的。我是男性我 只會做男性的思考,如果我因為懼怕別人說我是沙豬主義,所以我嘴巴上會說我 尊重女性,我可以利用女性的思考來思考女性,那才叫狗屁不通。8我如何去平 等對待女性?平等對待女性是非常卑劣的說謊行為。 不要說我惡劣。請問一下,如果平等對待是可能的,那異種間也應該有可 能平等對待了。也就是說你也可以說人可以用狗的思考來對待狗。雖然我很想這 樣,因為我實在是無法理解我家的阿弟到底在想什麼,牠要我替牠做什麼,為什 麼總是在深夜十二點的時候開始囂叫,打斷我的工作。但是事實上這是不可能 的,心理系統是你自己本身一個人的,你不可能把你的心敞開,跟另外一個人結 合在一起。我們只能把我們的心理封鎖起來,利用規矩去跟別人溝通,並且產生 一定的、暫時的共同意見(共振),以便利我們的日常生活得以進行下去。 溝通是以意義的選擇、意義的載具的決定與傳達、對方的理解為核心要素, 這些要素會形構出一個溝通的秩序、規矩,沒有這種溝通的秩序(其實就是預測 可能性)根本就沒有辦法產生互動。但是更重要的是我跟你不一樣,所以才需要 溝通,我要是跟你一樣,我幹嘛跟你溝通?眼睛一瞄就知道你在想什麼,根本不 用溝通。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當這個社會只有一個人或只有一種想法的人的時 候,會成得了社會嗎?所以說差異是最基本的要素,而差別對待只是在利用溝通 8 不過,縱然承認差異,這並不代表肯認差別對待。差異無法去除,但是差別對待的意義,則可 利用語言的操作而予以緩和。關於此點詳見後述。 11 秩序形成共同意見時,不時地會發生的現象而已。問題是出在溝通而不是差異。 而溝通系統的核心不外乎是語言,語言牽涉到意義的選擇、載具的決定,與對方 理解的可能性。 講簡單一點,我們所想像的傳統標準的理論、標準的結構,例如人有普遍 的理性,所以能夠溝通等,其實都是騙人的東西,為的是隱藏一個很奇妙的現象。 我們這一整個社會其實就是一個溝通系統,有兩個人以上,我們開始溝通,溝通 產生溝通然後產生很多不一樣的意義,讓我們的人生看起來好像多元化、多義 化。但是這些東西的前提要件是差異、差別對待,而不是普遍共通的理性。人生 本來就是由許多的差異與差別對待所形成,現代的傳統犯罪學比較不講差異與差 別對待,而傳統的批判犯罪學則是把差異與差別對待的現實明顯地講出來,但是 明顯地講出來跟不講出來,請問差異與差別對待會不會消失,會不會不存在?不 管講還是不講,差異與差別對待都是存在的。想要用普遍的理性(無差異、無差 別對待)來消滅差異與差別對待的努力,最後將會解散社會(溝通系統),而沒 有社會的話,那又何必去談人類共通的普遍理性呢? 其實採用無差異、無差別對待的理性概念一事,並不是真的想要去除差異 與差別對待,理性概念的運用,事實上只不過是一種迷彩,而這種迷彩讓我們看 不到理性論述(就是指現代型論述-傳統的犯罪學與傳統的批判犯罪學)的背後 到底有什麼東西。 傳統的批判犯罪學認為壞人是國家(或做為國家根本的經濟上支配階級), 是男性,所以說犯罪人某種程度上是被害人,那是屬於一種被扭曲的犧牲者。根 據這種看法,傳統的批判犯罪學中最為激烈的論者甚至會說犯罪是創造社會的精 力,是社會活動的動能來源,所以不要去壓迫它,而要利用這些力量來改造社會 (革命)。反過來,傳統犯罪學認為執行刑法的那一方是對的,做錯事情那一方 是不對的。請問一下這兩種語言,它們共同的結構是什麼?那就是好、壞,善、 惡的區分,這就是差異,也是差別對待的根本。它們使用同樣的語言去描述同樣 的一件事情,只是方向倒轉過來而已。 請問一下,馬克思主義犯罪學或是女性主義犯罪學,它們會不會說我們不 要用「善惡、好壞」這種區分,我們採取另外一種區分?有利不利?有力沒力? 可不可能做這樣的論述呢?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它根本就跟傳統的犯罪學是一模 一樣的東西,所以從根底就不是一種對抗關係,就如同燈光照出我的影子,我的 影子就是我一樣。你是可以把你的影子視為不是你,然後開始跟你的影子溝通, 不過這個叫做精神病。所以採取傳統犯罪學與批判犯罪學前兩說的人,當他們開 始溝通(爭執或衝突)的時候,每一個人都會表現出一種精神錯亂的狀態,不知 道到底自己的說法和對方有什麼根本的不同,於是只好互相囂叫著,藉以維持互 相的差異,其實他們都是把自己鎖在殼裡面,不去看這個社會,不去看這個世界, 不然他們沒有辦法活存下去。他們必須自我隱瞞一些事實,而這個事實就是決定 「善惡、合法非法」的標準,以及根據這種區分(差異)而直接將差異與差別對 待連結在一起時的暴力現象。後現代犯罪學有一樣東西不太一樣,這就是它看到 12 了決定什麼是善惡的共通語言的存在,它也看到了這種共通語言在做決定時的暴 力,以及其後連結到處遇(差別對待)時的恣意,而這個共通的語言就是有關自 由與支配間區分的論述,也就是理性論述。 你可以看到一件事,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所提出來一個最主要的觀點是:什 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雖然跟傳統犯罪學一樣仍舊要區分好的壞的,但是決定區 分結果的標準卻不一樣,階級或男性的支配使得真正的善惡區分變成虛偽的東 西,為了尋求自由、拒絕支配所以必須要把這個虛偽的標準扭轉過來,以正視聽。 換句話說,這種的批判犯罪學認為:自由是好的,支配是壞的,傳統的犯罪學是 男性支配,是階級支配的產物,支配不好,我們要尋求自由,所以我們跟傳統的 犯罪學不一樣。當然,傳統犯罪學也會回應說:我不是贊同所謂的支配,我並沒 有說我是贊同階級支配或男性支配,我也是要尋求自由,但是我所說的自由跟所 謂的批判的犯罪學所講的自由是不太一樣的,這是拒絕暴力支配他人的自由,犯 罪人利用暴力支配他人,而我就是要利用處遇的力量將犯罪人從錯誤的想法中救 出來。 不論是傳統的犯罪學還是批判的犯罪學,雖然內容上有不一樣的地方,但 是他們都是利用「自由/支配」的區分來合理化「善/惡(好/壞)」的區分以 及其後的差別對待。換句話說,「善/惡(好/壞)」的區分雖然會產生差別對待, 但是這種連結會被「自由的追求」這一個企求所合理化,而所謂的自由不外就是 支配狀況的破除。亦即,支配就是不好的,而自由才是值得追求的價值,至於「差 異=差別對待」的連結都是一種追求自由的手段而已,對傳統的犯罪學而言這個 手段就是教育刑,而對於傳統的批判犯罪學而言,這個手段則是現存支配結構的 解構(或甚至革命)。奇妙的是,這種利用區分合理化區分的語言,當它構成一 個溝通系統時,會變成「以差異與差別對待為基本,但是又主張應該去除這個基 本」的吊詭現象。為了掩飾這種吊詭現象,他們除了更極端地主張有關自由的道 德(理性的內涵)外,好像也沒有別的辦法了。 犯罪學是一種特殊的語言,學得愈深那就愈無法自拔,很多的觀念會變成 理所當然的存在,不需要特別的解釋就能夠與同樣理解犯罪學這個語言的對方溝 通。當然啦,任何語言都要適度地模糊化,使得對於意義的解釋會有一點不同, 這樣會產生差異,而這個差異就是讓溝通能夠繼續下去產生溝通的根本。這種語 言上所產生的必然的差異,有時會跟一些比較可以「客觀」觀察的物質界事物的 「差異」相配合,看起來這個差異與那個「差異」好像是兩碼事,但是事實上若 沒有使用語言,可客觀觀察的物質界事物根本不會被發覺,因為「觀察」本身就 是語言作用。 我們看到傳統犯罪學跟批判犯罪學前兩說,這就是一種犯罪學語言所產生 的差異,兩者間會產生對話、溝通,並且不斷進行,而犯罪學的語言就在這種溝 通下(表面上)會變得更加的多元化,它的內容會愈來愈豐富。不過溝通到最後 終究要做一個決定,不然所有的事務將會變得不確定,而不確定就代表了無法預 測,這個時候溝通的秩序將會面臨破產。所以基於差異而產生的溝通最後一定會 13 消除差異,而趨於意見的統一,其實,這種意見的統一某程度上都帶有著差別對 待的意味(排除異己)。而在這些現代的犯罪學論述中,於對話、溝通開始的時 候,早就已經預設了統一的意見,而這種預設會使得最後的差別對待不會那麼激 烈,而變成和氣融融的大和解。 為什麼說傳統犯罪學跟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是屬於同一種犯罪學語言?不僅 是因為他們都創造了差異(透過犯罪原因的標示而創造了犯罪人與非犯罪人), 並且也是因為他們都趨於同樣一個結論,這就是犯罪的消滅(絕對的自由的追 求)。除少數的特例外,他們都相信只要能夠控制原因,那犯罪終有一天會在這 個社會上消失。兩者間的差別僅在於是不是要將階級、男性的支配當成犯罪原 因。但是真正的支配或許不是國家、階級或男性,因為他們必須藉由語言才可以 達成支配,而當他們在利用語言時,其實也已經受到了語言的支配。更可怕的是, 當這個語言由他律的強迫轉化成自律的服從或運用時,不管是差異他人、差別對 待他人的人,或是被差異、被差別對待的人,都不會感覺到語言的支配。 在這裡,我姑且將這種語言的運用定義成「現代」語法。而這個現代語法 是最大的支配,並且是一種自律的支配。就正是這種現代的語法使得我們無法去 理解到差異與差別對待之間的連結性問題。 後現代犯罪學做為一個批判犯罪學,它的批判層面絕對不是限縮在各個區 分的標準之上,而是在於各區分間關係以及其功能的批判或非難。因為不管是差 異還是差別對待,這都是一個現實,我們基本上是無法以另一個現實來完全取代 這個現實。後現代犯罪學它看得更遠。後現代犯罪學的重點在於為什麼我們要用 語言來做「好/壞、善/惡(或合法/非法),自由/支配」這樣的多重的區分? 也就是說,後現代犯罪學的觀點是基於更高一層次的分析所得來的,它觀察產生 具體論述後面的語言結構,而這個語言結構的社會功能,更精確一點地講,就是 利用語言所形成的自律(自由)或是他律(支配)的規訓。 你在使用語言的時候,你有沒有一種感覺,自己在使用語言?自己在操控 語言?同時你有沒有感覺到,你受限於語言?通常是不會。這是因為你太熟悉現 在所使用的語言,包含它的規則以及意義(符徵與符旨的結合)。但是假若像現 在,你們應該可以明確地查覺到語言的操控以及受語言支配的感覺,這是因為我 想用傳統的語言來表達另一種並沒有包含在原先範疇中的意義,而且也是因為我 使用中文時,經常將正文、反正文、隱藏正文混在一起,所以規則被我弄得非常 複雜,已經不是「正常」的中文。但是反過來,如果今天談的是八卦,那可能我 們就會覺得時間好像過得很快。有些同學說上我的課,一學期下來只聽懂了笑話 或八卦,正課一點都聽不懂,原因就在這裡。其實,對於別的系,例如社工或哲 學等系的學生來講,他們的情形可能就會完全不一樣,他們根本聽不懂小綿羊、 黑痣詹、腹部一沱肥油男等等的代號,但是他們卻聽懂了我的正課內容。 所謂的語言的自律支配,就是指法律系的同學在聽我說八卦的情形,而語 言的他律支配則是指同學們在聽我今天的演講。不過,只要你聽了三四年,相信 你也會開始對於我所使用的語言,開始感到習慣,感到有聽有懂,那這個時候, 14 你已經是將這個語言內化到你的習慣中,無意間自律地受到它的支配。不相信的 話,你將今天聽懂得東西拿回家跟你的父母親溝通看看,你不被視為瘋子的話, 那就奇怪了。 回到前頭。前面我說過差異與差別對待是在所難免,現在更詳細一點說明 一下。其實差異是所有語言的必然現象,因為做為溝通系統的根本的語言,本來 就是要利用差異來促進溝通。但是差異之後的差別對待,這就需要特殊的語言來 加以合理化,這個特殊的語言不外就是犯罪學的語言9,而基於犯罪學研究所得 而做的原因去除動作則不外乎就是差別對待。只不過,傳統犯罪學認為這個差別 對待是基於善意的差別對待,目的在於使得「壞人」能夠改善而回到我們「好人」 的身邊,而傳統的批判犯罪學則認為這個差別對待只是「真正的壞人」的偽善而 已,目的在於使得這些犯罪人永遠留在社會邊緣,所以應該擦亮眼睛,看清假好 人的壞人,以求世界大同。 傳統犯罪學透過犯罪原因的追求,企圖破除原因的控制而獲得自由,反之, 傳統的批判犯罪學則認為擁有這類企圖的人其實就是支配的一方,只有打倒這種 支配才有可能尋得最終的自由。若由破除支配尋求自由這個觀點而言,兩者所使 用的語言都是一樣的,而且奇妙的是兩者都在互相指控對方差別對待。事實上透 過後現代犯罪學的觀點,我們可以發覺雙方都不自主地受到了有關自由與支配的 語言的控制(支配)。這種語言的支配是透過自由與支配的差異而形成的,它的 使用當然會造成差別對待。不相信理性的絕對性,不相信理性的功能的人,不管 是犯罪人還是像我這樣的人,都是不對的,都是放棄自由的追尋,而自甘墮落到 支配的領域,企圖支配別人的壞人或頭殼壞去的人,應該被排除在溝通之外,或 應該被矯正。 後現代的犯罪學發覺了語言的支配,認為犯罪現象其實僅是語言的創造物 而已。那之後應該怎麼辦?是不是只要改變犯罪學所使用的語言結構,雖然差異 仍舊會存在,但是差別對待就可以去除掉?其實不盡然。因為由語言所形構出來 的溝通其實就是一種人際關係,而人際關係中總有一些高低的位階,純粹平等位 階的兩造不外是一種偶然。既然兩造間有不平等的位階,那差異就不可能會被消 除掉,而只要差異不能被消除,則差別對待的可能性就會永遠存在。我們的策略 應該是肯認這種事實上的必要性與可能性,進而尋求另一種語言系統,在這個語 言系統中「善、合法以及自由」的光環將會退色,而既然退色,那它的支配性就 會減低。所以我們首先必須理解為何要使用這種語言,其次要想出辦法看看能不 能減輕語言的支配。 換句話說,首先我們必須將這種支配相對化,然後並不是找一個能完全替 代原有的支配性語言的語言來加以使用,因為這會形成用支配取代支配的問題, 相反地,在支配相對化的情形下,我們應該提供另一個使用可能的語言系統,也 就是提供另一種的可能的機會。不去破除支配性語言,而是提供另一種可能性, 9 詳請參照李茂生「刑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處罰了誰?-一種由左派出發的後現代思維」刊於澄社、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主編「司法與人權-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三)」204頁以下(桂冠,2000年)。 15 這就是後現代的策略,換句話說,不取代現在,而在現在的基礎上提供另一種選 擇可能性。 其實,一種語言系統與另外一種語言系統會構成兩個不一樣的溝通系統, 看起來好像有交流,但是其實是互不相干。你使用某特定語言的時候,你沒有辦 法超越這個語言的範疇到另外一種語言的境界中,語言跟語言之間是根本沒有辦 法溝通的。不過它們之間仍舊會有互相刺激而產生進化的現象。例如,我們講到 英文跟日文,日文不會變英文,英文不會變日文,但是英文的存在會讓日文產生 變化。在幕府時代的前期,某個人他可以說自己完全不講英文,只講日文,遠山 金四郎會不會講英文?當然不會。但是等到幕府後期或明治時代,英文開始傳進 日本後,日本人的語言中產生了很多的外來語,這些外來語讓日文更加的豐富, 但是這些外來語都是日文,這是受到英文的刺激而發明的日文,它不是英文。就 正是這種語言系統的特性,使得我們能夠考慮到並存的可能性。 以下首先理解這種利用「支配/自由」的區分而建構出「差異=差別對待」 的「支配」性語言的內容,然後透過對於刑事司法情境中所使用的法律語言的分 析來相對化法律語言的支配性,最後再透過少年司法系統中的新語言的創設,提 供另一種的選擇可能性。 四、以支配與自由為二元符碼的支配性語言 就原理上來說,支配與自由其實都只是光譜中的兩極端。沒有所謂的絕對 的支配也沒有所謂的絕對的自由,透過語言所形構出來的溝通系統本身,基本上 就應該避免極端,以利溝通的再製(透過溝通產生溝通)。 我們現在來看什麼叫自由?什麼叫支配?為什麼要放棄自由/支配的語言 支配結構,去找出另外一組語言結構跟傳統的語言結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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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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