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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237-2001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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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237-2001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ICS 27.200 J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9237—2001 eqv ISO 5149:1993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 安 全 要 求 Mechanical refrigerating systems Used for cooling and heating—Safety requirements ...

GB9237-2001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ICS 27.200 J 7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9237—2001 eqv ISO 5149:1993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 安 全 要 求 Mechanical refrigerating systems Used for cooling and heating—Safety requirements 代替:GB/T 9237—1988 批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1-10 发布 2001-10-01实施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前 言 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第 5、6、7章及附录 A是强制性的,其他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 GB/T 9237—1988《制冷设备通用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修订。本标准等效采用 ISO 5149:1993《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相对原标准和 ISO 5149:1993, 本标准有以下几点不同: 1)标准的名称。GB/T 9237—1988系等效采用 ISO/R 1662:1971《制冷设备 安全 要求》(ISO 5149的前身),而本标准等效采用 ISO 5149:1993,所以以 ISO 5149:1993 的中文译名作为本标准的名称。因为 ISO 5149:1993宣布其代替 ISO/R 1662:1971。 2)与 ISO 5149:1993相比: ——引用标准不同,对 ISO 5149:1993上所引用的 ISO 和 IEC 标准,如已转化为 我国国家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引用标准;如没有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则仍以 ISO或 IEC作为引用标准。 ——术语(定义) 在 JB/T 7249—1994《制冷设备术语》上已有规定的,以 JB/T 7249—1994为准; JB/T 7249—1994没有的,而 ISO 5149:1993所独用的,则已以 ISO 5149:1993为准。 ——ISO 5149:1993的附录 C为参考资料目录,取消。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T 9237—1988。 本标准由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特灵电制冷机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高定、张明圣、潇 然、底世涛、刘汉宁、葛传诗、潘 莉、 任 芳。 本标准是首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ISO 前 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的一个世界范围的联盟。国 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是通过 ISO的技术委员会进行的,对某个已成立了技术委员会的 专业领域感兴趣的成员团体都有权参加该委员会。与 ISO有联络的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 组织也参与这项工作。ISO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紧密合作。 委员会所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需分发给各成员团体投票表决,作为国际标准发布时 要求至少 75%的成员团体投票批准。 国际标准 ISO 5149是由技术委员会 ISO/TC 86制冷委员会 SCl 分委员会——安全 委员会提出的。该标准一经颁布,原 ISO/R 1662:1971标准即作废。 附录 A、B、C仅供参考。 IS0 引 言 本 ISO标准中涉及的制冷系统安全要求,在许多国家已作为规范实施或正准备作为 规范进行实施。本标准条文提出了制冷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操作的最低要求,但 是在特定情况下,更严格的要求也是必要的。在实施国家规范的地方,也应充分考虑国 1 家规范 1)。 注:1)见《冷藏实用入门》,国际制冷学会(IIR)出版,巴黎。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国家有关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电气等规范。在没 有这种强制性法规的国家,应有一个替代法规。在有关部门能接受和认可的条件下,建 议尽量使用国际上通过的相关规范 1)。 本标准的目的旨在将制冷系统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尽可能地减到最低程度,但它并 不是一个专用的设计手册。这些危险主要与制冷剂的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制冷压力和温 度的变化有关,预防不当将导致: ——部分破裂,甚至爆炸,以及金属碎片飞出的危险。 ——在制造、运行、维修以及充装制冷剂时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泄漏。 ——泄漏的制冷剂燃烧和爆炸,从而引起火灾。 一方面,由于所用材质及使用压力、温度、制冷剂对制冷系统内部有所影响;另一 方面,由于制冷剂有毒、易燃、易爆,还会对系统外部产生影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因 燃烧、毒害、窒息、变质和腐蚀而引起)。 由于制冷循环中温度和压力带来的危险主要是由于制冷剂液、汽两相并存而造成的, 随后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制冷剂的状态和作用在各种构件上的应力,不仅取决于流 程和设备内部的作用.还取决于外因。 注意下述危险: a)直接由温度引导的危险: ——金属在低温下的脆性; ——密闭容器中载冷剂(如水、盐水)的冻结; ——热应力; ——设备下面地基冷胀而引起的建筑物损坏; ——低温对人的有害影响。 b)由于超压而引起的危险: ——由于冷却不充分、不凝性气体分压或润滑油和制冷剂液体聚集而引起的冷凝压 力增大; ——由于环境温度过高而引起饱和蒸汽压力增大,如:液体冷却器、空气冷却器融 霜或设备停机时; ——制冷剂液体在没有蒸汽的封闭空间里,由于环境温度升高而引起的膨胀; ——起火。 c)液体直接引起的危险: ——充填量过大或容器满溢; ——由于虹吸作用或压缩机内的冷凝使压缩机里有液体存在; ——润滑油乳化而失去润滑作用。 d)制冷剂泄漏引起的危险: ——火灾; ——爆炸; ——毒性; ——恐慌; ——窒息。 应该特别注意所有压缩机设备所共有的危险,例如:排气温度过高、液体阻滞、操 作失误(例如在运行时关闭排出阀)或由于腐蚀、浸蚀、热应力、液体冲击和振动而导致 2 机械强度的降低,当制冷系统处在结霜、融霜交替进行或设备表面有绝热层的情况下, 尤其应注意腐蚀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本 IS0标准即是在分析了上述制冷系统中存在的危险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综述(第 1部分)和使用场合分类、制冷、制热系统和制冷剂(第 2部分)之后,第 3部分阐述了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的预防措施;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如何规 定;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使用;设备中各部件如何配置安全器件。第 4部分讲述了制冷剂充填量最大 情况下各种型式制冷设备的使用规定,以及对机房及安全措施的要求。最后,第 5部分 对人身安全、设备正确运行及防止设备的损坏的安全措施作了叙述。 对于制冷剂充装量相当小的制冷设备,诸如家用电冰箱、商用冷藏柜、房间空调器 热泵机组或小型制冷和空调设备,都会有一些特殊要求以及安全方面的特别规定,本标 准一一列出。对于整套大型设备的其他要求在另外的标准中也作了规定。这些特别规定 可参见第 1.2节和附录 C。 关于减少制冷剂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方面的内容将在本标准的修订版中有所规定。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制冷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有关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剂在封闭的制冷回路里蒸发和冷凝的各种制冷系统。制冷回路包 括热泵和吸收系统,但不适用于用水或空气作为制冷剂的系统。 对于可看作同类型的制冷系统的专用安全标准,在能达到同样安全水平的情况下, 可以改变本标准所提出的要求,以适应特殊的要求。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其他 同类型制冷系统专用安全标准的某些规定可以替代本标准 1)。 注:1)也可以有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在矿井和运输方面(铁路、公路、船拨乱反正和航空运输), 凡是有更严格规定的地方,就必须执行严格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的制冷系统、原有系统的改进型、变型系统以及改变使用地点的旧 系统。只有在保证具有同等安全效果时才允许有变动。 本标准也适用于变更制冷剂的系统。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06.13—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的特 殊要求 (idt IEC 335—2—24:1992) GB 4706.17—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335—2—34:1 980) GB 4706.32—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 求 (idt IEC 335—2—40:1980)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eqv IEC 204—1:1992) GB/T 7778—2001 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neq ISO 817:1974) GB/T 12241—1989 安全阀 一般要求(eqv ISO 4126:1984) 3 JB 8654—1997 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安全要求 JB 8655—1997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安全要求 JB 8656—1997 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安全要求. 3 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异常火险 abnormal fire risk 市政消防设施不能控制的特大火险。 3.2 吸收式(或吸附式)制冷系统 absorption(or adsorption)refrigerating system 制冷剂蒸汽被吸收剂(或吸附剂)吸收(或吸附)后,加热时在较高的蒸汽分压下逸 出,随后又冷却而液化的制冷系统。 3.3 审查人员 authorized person 指定执行安全方面规定职责的人士,必须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知识。 3.4 硬钎焊接头 brazed joint 用熔点高于 450℃但低于被焊部件熔化温度的合金.,将两个金属部件联接起来而产 生的气密性焊接接头。 3.5 爆破片 bursting disc 在预定压力下爆破的膜片或金属箔。 3.6 转换装置 changeover device 可控制二个保护器件,设置时应保证任何时候只有一个保护器件不起作用。 3.7 盘管、管排 coil,grid 制冷系统中由弯管、直管或能适当连接的管子而组成的热交换器(蒸发器或冷凝 器)。 3.8 成对组合截止阀 companion valves;block valves 成对使用的组合截止阀,它们能把制冷系统分隔成几部分,并保证打开阀门前可将 各部分连接相通,而关闭阀门后,又可将这些部分断开。 3.9 压缩机 compressor 提高制冷剂蒸汽压力的机械设备。 3.1 0 压缩机组 compressor unit 不带有冷凝器和储液器的压缩机部分。 3.11 冷凝器 condenser 通过散热而将制冷剂蒸汽液化的一种热交换器。 3.12 冷凝机组 condensing unit 指使用给定制冷剂的特定的制冷机组,它由一组或多组动力驱动的压缩机、冷凝器、 储液器(需要时)和其他附件组成。 3.13 临界密度 critical density 临界温度及临界压力下的密度。 3.14 设计压力 design pressure 用来确定设备结构特性的设计表压,它应不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3.15 蒸发器 evaporator 系统中的一部分,液态制冷剂在其中蒸发而产生制冷作用。 3.16 蒸发机组 evaporating unit 4 指使用给定制冷剂的特定的制冷机组,它由一组或多组动力驱动的压缩机、蒸发器、 储液器(需要时)和其他附件组成。 3.17 安全出口 exit 紧靠门的、供人员离开建筑物的通道。 3.18 易熔塞或易熔件 fusible plug,fusible component 内有在预定温度下材料能熔化的安全器件。 3.19 表压 gauge pressure 系统中的绝对压力与外部大气压力之间的压差。 3.20 过道 hallway 供人通行的走廊。 3.21 集管 header 是制冷回路中的管子构件,它把其他管子或管路组合到一起。 3.22 载热剂 heat—transferring liquid 传热而不改变其状态的任何液体。 3.23 全封闭制冷压缩机 hermetic refrigerant motor—compressor 由压缩机和电动机组成,它们封闭在同一壳体中,无外伸轴或轴封,电动机在制冷 剂氛围中运行。 3.24 高压侧 high—pressure side 制冷系统中压力接近冷凝压力的部分。 3.25 人的占用空间 human-occupied space 除机房和用于贮存的冷藏间之外的供人员常用或占用的空间。 3.26 内部总容积 internal gross volume 根据容器内部尺寸计算的容积,不考虑内部部件的体积。 3.27 内部净容积 internal net volume 根据容器内部尺寸计算的容积并扣除内部部件体积后剩余的容积。 3.28 内在压力安全保护 intrinsic pressure safety 为防止无安全器件的部件中的制冷剂压力超过最大工作压力,则通过最高温度下的 制冷剂充装量与系统内部容积的关系来达到的(详见 5.7.2.3)。 3.29前厅 lobby 入口大厅或作为等候室用的较大门厅。 3.30 低压侧 low—pressure side 制冷系统中压力接近蒸发压力的部分。 3.31 气密性试验压力 leakage test pressure 用于检测制冷系统或其任一部分气密性的表压。 3.32 有限充装的制冷系统 limited—charge refrigerating system 该系统内部容积及制冷剂总充填量为:系统停机时,即使充装的制冷剂全部蒸发, 也不会超过最大工作压力。 3.33 设备 machinery 组成制冷系统的制冷设备。包括以下的一部分或全部:压缩机、冷凝器、发生器、 吸收器(吸附器)、储液器、接管、蒸发器。 3.34 机房 machinery room 用来容纳与安全有关的制冷系统部件的房间,但不包括含有蒸发器、冷凝器或管道 系统的房间。 5 3.35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MWP) 制冷系统不论在运行或停机时都不应超过的表压,不包括泄压器件(见表 4)。它是 本标准中所有其他压力的依据。 3.36 非容积式压缩机 non—positive—displacement compressor 不改变压缩腔的内部容积而达到提高蒸汽压力的压缩机。 3.37 管道 piping 用来连接制冷系统内各部分的管路和管子。 3.38 容积式压缩机 positive—displacement compressor 通过改变压缩腔的内部容积而达到提高蒸汽压力的压缩机。 3.39 限压器件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压力控制器(例如高压开关),它是这样设计的:可以使加压设备停止工作或发出警 报,但是该器件的机器在处于停机状态时并不能阻止压力变化。 3.40 泄压器件 pressure—relife device 能够自动释放过高压力的阀或爆破片。 3.41 安全阀 pressure—relife valve 用弹簧或其他方法使其保持关闭的压力驱动阀。它是这样设计的:当压力超过设定 值时,就会自动泄压,当压力降到其设定值以下后,又会重新关闭和阻止流体进一步流 动。 3.42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是除下述以外的制冷系统中所有含制冷剂的部件: ——压缩机; ——泵; ——封闭式吸收系统部件; ——蒸发器,其各独立部分的制冷剂容量均不超过 15 L; ——盘管和管排; ——管道及其阀门、接头和支撑; ——控制器件; ——集管和其他内径不大于 152 mm及内净容积不超 100 L的部件。 3.43 快速关闭阀门 quick—closing valve 是一种自动关闭(例如采用重力、弹簧力和快速关闭球)或关闭角小的器件。 3.44 储液器 receiver 进、出口管与系统永久连接的、用于贮存液体制冷剂的容器。 3.45 制冷剂 refrigerant 制冷系统中用于传递热量的液体,在低温、低压时吸收热量,在高温、高压时放出 热量,此过程中通常伴随流体状态的变化。 3.46 制冷装置 refrigerating installation 构成制冷系统及其运行所必要的所有设备的组合。 3.47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含有制冷剂的部件通过内部互相联接,组成一个封闭的制冷回路,制冷剂就在这个 回路里循环吸热和发热。 3.48 封闭式吸收系统 1)sealed absorption system 除易熔塞以外的所有含制冷剂的零部件组成的充有第 2组制冷剂的构件,用熔焊或 钎焊永久密封以防制冷剂损失。 6 3.49 成套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em 在一个合适的结构或围墙内由工厂制造、工厂充装和试验的系统,在一个和/或几 个部门制造和运输;现场不再进行与含有制冷剂的部件连接而是用组合式截止阀联接。 3.50 切断器件 shut—off device 阻断制冷剂流动的器件。 3.51 钎焊接头 soldered joint 1)这仅仅是本标准的定义。 用熔点在 200~450 ℃之间的金属混合物或合金,将金属部件联接起来而得到的气 密性焊接接头。但不适用于以泄压为目的的易熔塞或易熔部件。 3.52 强度试验压力 strength—test pressure 系指用于测试制冷系统或其部件强度的试验表压。 3.53 型式试验的限压器件 type—tested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限压器件应设计成当设备内部发生故障时用来停止加压设备的运行。 现有的限压器件如下: ——自动复位器; ——人工复位器; ——使用工具的人工安全复位器。 3.53.1 带有自动复位器的限压器件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with automatic reset 当压力升高到预定值时将断开电路,当压力降到预定接通值时将自动复位。 3.53.2 带有人工复位器的限压器件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with manual reset 当压力升高到预定的断开值时将电路断开,只有在压力降到预定值后才能手动复 位。 3.53.3 带有人工安全复位器的限压器件 pressure—limiting device with safety manual reset 当压力升高到预定断开值时将电路断开,当压力降低到预定值后使用工具才能将器 件复位。 3.54 机组系统 unit system 在系统安装前已装配和试验的自成独立系统.它安装时不连接任何含有制冷剂的部 件,包括工厂装配的组合式截止阀连接的系统。 3.55 门厅 vestibule with doors(air lock) 带有单独的进出口门的独立房间.可以从一个地方到相互隔开的另一个地方去。 3.56 焊接接头 welded joint 在塑性状态或熔化状态下将金属部件连接在一起而产生的气密性焊接接头。 4 分 类 4.1 使用类别 考虑制冷系统的安全性时,应考虑到使用地点和该地点容纳的人数及使用类别。 使用类别列于表 1。它们是指安装这些设备后会影响安全性的场地。 4.1.1 在多于一个使用类别时应按照最严格的类别要求执行.除非这些地点是独立的。 例如有严密密封的胶板、地板和天花板隔开,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单独的使用类别执 行。 7 4.1.2 必须考虑制冷设备附近建筑物及居民的安全。 表 1 使用类别表 类别名称 一 般 特 性 举 例 A: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 限制人自由活动的地方 医院、法院、监狱 B:公共集会 人可以自由集会的地方 剧院、舞厅、百货商店、车站、学校、教堂、演讲 厅、饭店 C:居住 供人睡眠的场所 家庭、旅馆、住宅区、俱乐部、学院 D:商业 不论多少人都可聚集的地方,有时这些地方 必须熟悉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商务或专业办公室、小商店、小饭店、实验室:一 般制造和工作地点、自由市场 E:工业 只有经过允许才可进入的地方,以及制造、加工或存放材料和产品的地方 化学品、食物、饮料、冰淇淋和冰制造厂、炼厂、冷 库、牛奶场、屠宰场 4.2 制冷系统 制冷系统按被处理的空气或其他物质吸、放热的方法分类,如表 2所示。 表 2制冷系统分类 条目 名 称 制冷系统 被处理空气或物质 4.2.1 直接系统 4.2.2.1 间接开式系统 4.2.2.2 间接开口敞开系统 4.2.2.3 间接闭式系统 4.2.2.4 间接开口封闭系统 4.2.2.5 双重间接系统 制冷剂管路⋯⋯⋯⋯ 载热剂管路———— 4.2.1 直接制冷系统 制冷系统的蒸发器、冷凝器与被冷却或加热空气或其他物质直接进行热交换。 4.2.2 间接制冷系统 制冷系统中的蒸发器安装在排放或传递被处理空气或物质热量的空间的外面,用来 加热或冷却载热剂(见 3.22),使之在系统中循环加热或冷却有关物质。 4.2.2.1 间接开式系统 用喷淋或其他类似方式,使蒸发器冷却或冷凝器加热的载热剂与被处理物质直接接 触进行热交换。 4.2.2.2 间接开口敞开系统 8 该系统与 4.2.2.1相似,只是蒸发器或冷凝器被置于敞开的或具有一个效果较好的 合理开口的储罐里。 4.2.2.3间接闭式系统 被蒸发器冷却的或被冷凝器加热的载热剂流过一个封闭循环,直接与被冷却的空气 或物质进行热交换。 4.2.2.4 间接开口封闭系统 该系统和 4.2.2.3相似,只是蒸发器或冷凝器被置于一敞开的或具有一个效果较好 的合理开口的储罐里。 4.2.2.5 双重间接系统 该系统和 4.2.2.1相似,只是载热剂流经 4.2.2所述空间外部的第二个热交换器, 冷却或加热的第二种载热剂后,用喷淋或其他类似方法使它与被处理空气或其他物质直 接接触进行热交换。 4.3 制冷剂 制冷剂是根据它们下述特性来进行分类的[见附录 B(提示的附录)]。 第一组:对人体健康基本上无害的、不易燃的制冷剂。 第二组: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制冷剂,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时,其引燃体积分数下限 (起爆点)不低于 3.5%。 第三组:当制冷剂与空气形成混和物时,其引燃体积分数下限(起爆点)低于 3.5%。 当不同的制冷剂用于不同的制冷系统时,有不同的安全规定。 4.3.1 制冷剂分组 4.3.1.1 第 1组 该组的制冷剂是不易燃的,可用于总充装量能满足有关制冷空间要求的系统。当其 不超过表 3规定时,即使逸出,也不会对周围的环境带来危害。 使用直接冷却对有人空间最重要的是安全问题,在 6.3中用中毒和窒息危险来限制 直接制冷系统的制冷剂量。 有毒物质在一定条件下接触火焰和灼热表面时有可能分解,第 1组制冷剂的主要分 解产物除二氧化碳外,还有盐酸和氢氟酸。对于有毒物质即使在低浓度时也会因其强烈 的刺激性气味自动报警。 第 1组制冷剂的最大充装量由表 3中规定的有人空间的最小限值决定,除非整个空 间中的冷却空气由另一个空气循环系统供给,否则每个空间的供气量不能低于空间总容 积的 25%。如果系统中的制冷剂泄漏到外界,则这一浓度限制可能要突破。 如果间接系统中的第一组制冷剂量超过表 3的规定,除管路外所有含制冷剂的部件 应安装在一个机房中或建筑物的外面。 应避免比空气重的制冷剂滞留在低处。 向大气排放制冷剂应减至最低。 9 表 3 第 1组制冷剂实际浓度限值 制冷剂编号 R 化学名称 化学分子式 实际限值 1) (见 4.3.1.1)kg/m3 11 一氟三氯甲烷 CCl3F 0.3 12 二氟二氯甲烷 CCl2F2 0.5 12B1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CBrClF2 O.2 13 三氟一氯甲烷 CClF3 0.5 13B1 三氟一溴甲烷 CBrF3 O.6 22 二氟一氯甲烷 CHClF2 O.3 23 三氟甲烷 CHF3 0.3 113 三氟三氯乙烷 CCl2FCClF2 O.4 114 四氟二氯乙烷 CClF2CClF2 O.7 134a 1,1,1,2-四氟乙烷 CF3CH2F — 407c R32(23%)+R125(25%)+R134a(52%) CH2F2/CF3-CHFz/CF3- CHF2 — 4lOa R32(50%)+R125(50%) CH2F2/CF3-CHF2 — 500 R12(73.8%)+R152a(26.2%) CCl2F2/CH3-CHF2 0.4 502 R22(48.8%)+R115(51.2%) CHClF2/CH3CHF3 O.4 503 R23(40.1%)+R13(59.9%) CHF3/CClF3 0.4 744 二氧化碳 C02 O.1 1)第 1组制冷剂的实际限值低于标准麻醉限值的一半。 当海拔高度大于 2000m时,这些值应降到表中值的 2/3;当海拔高度大于 3500 m时,这些值应降到表中值的 1/3。 4.3.1.2 第 2组 本组制冷剂的主要特性是有毒,其中有些制冷剂是易燃的。当其体积分数等于或大 于 3.5%时,对这些制冷剂需作适当的附加限制。 该组中氨是唯一广泛使用的一种制冷剂,由于氨特有的气味,使其在浓度远低于危 险浓度时,也具有对泄漏自动报警的优点。氨仅在高温高浓度以及小的浓度范围内才易 燃(见 5.8.2.3氨系统)。 该组中其他制冷剂都很少使用,且被认为是不适宜使用的,仅具有理论价值。 4.3.1.3 第 3组 该组制冷剂的主要特性是易燃易爆,其引燃体积分数下限低于 3.5%。一般来讲,毒 性较小。 4.3.2 物理性能 有关制冷剂的物理性能见附录 B。 10 5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1) 5.1 压力要求 5.1.1 制冷系统或制冷部件的试验 5.1.1.1 强度试验 5.1.1.1.1 部件:制冷系统中的部件若事先没有进行试验.例如型式试验,则应根据其 在制冷系统中的位置单独或成批地在制造厂或在现场根据表 4 的要求进行压力强度试 验。 5.1.1.1.2 对公认的规范或标准中不包括的各种承压部件,除部件制造所必需的变形 外,试验压力不应使部件产生永久变形。如果设计的部件能承受大于等于 3倍的 MWP(最 大工作压力)而不破坏,那么可以认为其强度是足够的。 5.1.1.1.3 强度压力试验应用水或其他液体进行。液压强度试验,除非由于技术原因 不能用液体进行压力试验。在此种情况下,可用空气或其他非易燃气体进行试验,但应 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 本标准中除 5.7.7条外,“压力”均指表压。 5.1.1.1.4 如果控制设备的护罩按5.1.1.1.1处理时.压力表和控制设备可以使用较低 的试验压力。 5.1.1.2 全系统试验 5.1.1.2.1 如果系统所有的部件事先按 5.1.1.1 进行了压力试验,那么在总装后投入 使用前,应用空气或其他合适的气体按表 4规定的压力对各系统进行压力试验。 5.1.1.2.2 当被试验系统内为第 1组制冷剂.其充装量小于等于 10 kg;第 2组制冷剂 充装量小于等于 2.5 kg,且配管内径不超过 16 mm 时,制冷剂的工作压力应不低于其 20℃时所对应的饱和压力。 5.1.1.2.3 对于工厂装配好的制冷系统,如果所有部件已预先按 5.1.1.1进行过试验, 那么按 5.1.1.3 进行密封性试验就足够了。 5.1.1.2.4 这种试验可以按系统分段进行。 表 4 各种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MWP)的关系 压 力 压 力 限 值 设计压力 ≥1.O×MWP 铸件强度试验压力 ≥1.5×MWP 轧制或冷拔材料制造的部件强度试验压力 ≥1.25×MWP 系统装配后的试验压力 ≥1.O×MWP 密封试验压力 ≤1.O×MWP 限压器件的调定压力 <1.O×MWP 减压器件的调定压力 1.O×MWP 安全阀的起跳压力 ≤1.1×MWP 注:建议限压器件的压力限值低于减压器件的压力限值。 5.1.1.3 密封性试验 若整个系统是在工厂或现场安装和充装的,则该系统应按照表 4的规定分别由制造 厂或在现场进行密封性试验,也可按系统分段进行。 11 5.2 材料 在选择制冷系统的结构、焊接和钎焊材料时.应考虑它们能够经受住化学、机械应 力及热应力。它们不应受所使用的制冷剂的影响,不可能含有杂质和污染物的制冷剂— —油混合物以及载热剂的影响,对压力容器,应遵循 5.3的专门条款。 5.2.1 钢铁材料 5.2.1.1 铸铁和可锻铸铁可用于制冷回路的附件和机体,也可用于载热剂回路。 5.2.1.2 钢、铸钢、碳钢和低合金钢可用于含有制冷剂的所有部件,也适用于载热剂 回路。在低温设备中,应采用有足够冲击韧性的钢材,同时应考虑到钢材的厚度及焊接 性能。 5.2.1.3 在温度较低、压力较高和存在腐蚀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使用高合金钢材料, 它应具有足够的冲击韧性和可焊性。 5.2.2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锻、轧、冲) 5.2.2.1 铜和铜合金 5.2.2.1.1 与制冷剂接触的铜应是不同含氧或脱氧的。 5.2.2.1.2 铜和含铜量比较高的合金不能用来制造充装氨或甲酸盐制冷剂的部件,除 非已确定它们与接触的材料不发生反应。 5.2.2.2 铝及其合金不应用于与含氯甲烷制冷剂接触的部件,如用于其他制冷剂,则 应事先确定铝及其合金与制冷剂不发生反应。 5.2.2.3 不应使用金属镁,除非镁合金中的镁含量较低,且仔细试验了与充填制冷剂 的适应性后方可使用。 5.2.2.4 锌不能用于充装氨或氯甲烷制冷剂的部件。 5.2.2.5 铅不能用于含氟的制冷剂,但可用作填料。 5.2.2.6 锡和锡合金会被氟化烃腐蚀,不推荐用于工作温度低于-10℃的场合。 5.2.2.7 钎焊料和铜焊料合金。 5.2.2.7.1 由于新材料和新方法的发展,尤其是在铝部件的焊接方面,所以没有给出 推荐性建议。含锌材料或其他与某些制冷剂不相适应的金属材料通常只有在设备制造厂 已充分证明这些材料可以安全使用时才允许使用。 5.2.2.7.2 以锡为主的软钎焊料合金可用于机械应力较小的地方,但当工作温度低于 -10℃时不推荐使用。合金元素如锡、铅等的影响应考虑在内。 5.2.3 非金属材料 5.2.3.1 用于密封接头和密封填料函等的密封材料应耐受制冷剂和所用冷冻机油,且 适合于所用的压力和温度,不应产生会引起泄漏和危险的腐蚀。 5.2.3.2制冷剂回路、载热剂回路中的机器、设备以及管路上的流量计和观察孔可以采 用玻璃制造。 5.2.3.3 塑料,只要具有足够的抗机械应力、化学应力、热应力和长期蠕变的能力, 且不会引起火灾都可使用。 5.3 压力容器 5.3.1 压力容器试验 压力容器试验应经机械的权威主管人员按国家规范或国际法规进行试验。 5.3.2 压力容器的泄压器件 泄压器件的定义见 5.7.1.1,并应按 5.7.6进行安装。 12 5.3.3 标志的要求 5.3.3.1 容器的内部容积以 L 计、最大工作压力以 kPa 计时,对于最大工作压力超过 l0O kPa的容器,当它们的乘积大于 20 000 kPa·L时,应根据 5.3.4.1和 5.3.4.3进 行标志。 5.3.3.2 内部净容积大于 O.1 L 的其他容器,或内部净容积与最大工作压力的乘积大 于 1200 kPa·L的容器,应按 5.3.4.2进行标志。 5.3.4 标志 5.3.4.1 需要按 5.3.3.1 进行标志的所有压力容器,备有的标牌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 容: ——制造厂家或供方名称; ——出厂编号; ——制造年份; ——最大工作压力; ——最高工作温度。 对低温容器,如果在-10~50℃范围之外,应标出最低允许温度。 5.3.4.2 批量制造的容器除 5.3.3.1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述内容: ——制造厂名或商标; ——型号和/或出厂编号; ——最大工作压力; ——如果温度超出-10~50℃的范围,应标出允许温度。 如果一个系统的部件是按6.2.7.1进行标志.那么就不必对每个压力容器逐个标志。 5.3.4.3 标牌应永久固定于压力容器上,如果标牌不易看到,那么应在易于观察到的 位置固定其复制件。 5.3.5 强度试验合格证 必须的强度试验合格证及其副本都应由试验人起草并由监检人对实验负责证明。 5.3.6 重复强度试验 在返修及进行其他会影响强度的工作后,或使用中发生变化使容器受较高应力时, 应进行重复试验。所有必须的强度试验合格证和所有必须的副本都应由负责重复试验的 人起草并由监检人对实验负责证明。 5.4 制冷剂管路、阀门及其部件 5.4.1 管路 管子的材料、壁厚、抗拉强度、韧性、耐腐蚀性及其成型、试验方法都应适用于所 用的制冷剂并满足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机械应力和热应力。 5.4.2 连接 除列出的不适用方法外,可使用胀管、压管、法兰、螺栓、焊接、铜焊、钎焊这些 适用各种管子、管子材料、制冷剂、压力和机械应力、热应力的连接方式。 下述情况除外: a)低温钎焊——不适用于排气管或 R717。 b)铜焊——不适用于 R717。 c)螺纹连接管——不适用于内径大于 25 mm的液体管和内径大于 40 mm的气体管。 5.4.3 熔焊和铜焊方法 凡是法定主管机构认可的适用于标准中规定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熔焊、铜焊工艺规程 13 都应用来控制管路系统的制造、返修和扩建。 5.4.4 管道的现场安装(见 6.3) 5.4.4.1 制冷剂管路应采用支撑,支撑架间的距离取决于管道的尺寸和设施的重量。 5.4.4.2 管道周围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构件维修,通道不能堵塞。 5.4.4.3 通过防火墙和天花板的管子应密封,以免火势蔓延至邻近的房间里。为了防 止火势蔓延,导管和通风管应和其他房间隔绝。易燃、有毒制冷剂的管道应向安全场所 设置排气口,以免泄漏的蒸汽聚积而产生危险。 5.4.4.4 在管路较长的情况下,应有防膨胀和收缩的措施。 5.4.4.5 柔性管应做好保护以防机械损坏,并定期检查。 5.4.4.6 应采取充分措施以防振动过大。 5.4.4.7 处于自由通道的管道、阀门和其他管件应安装在高于地面 2.2 m 处或靠近在 天花板处,对架空管道应可靠定位以免管子损坏。 5.4.4.8 制冷剂管路的管道和导管中不应有其他管路和电线,否则应对两者进行充分 的保护。制冷剂管路不应处于电梯、小型提升机和其他带有运动部件的通道上,也不应 处于通向生活区和主要出口通道外,除非第 1 组制冷剂的充装量低于实际极限值(见表 3)。 5.4.4.9 制冷剂管路不应处于公共通道、门厅和楼梯口处。但如果在公共通道处制冷剂 管路没有连接接头,外径不大于 29 mm且置于刚性金属管中的有色金属管就可以通过公 共通道。 5.4.5 管道内物质的标志 当管道内物质逸出会影响人身、财产的安全时,应在靠近阀门和墙洞处作出标志进 行说明。 5.4.6 切断器件 5.4.6.1 公称内径小于等于 150 mm的切断器的壳体或用锻钢制造的壳体的最大强度应 能承受不小于 5倍的系统最高压力的作用。 公称内径大于 150 mm 的非锻钢制造的切断器件壳体应经受住 6.5 倍的系统最高工 作压力的作用。 5.4.6.2 切断器设计时应使手柄和/或帽罩不能旋转松动,而当其关闭时可阻止双向流 动。除了空气侧带密封填料的切断器之外,压盖填料在承压情况下应能压紧或调换。 5.4.6.3 切断器应依下布置: a)当系统中第 2组制冷剂充装量超过 2.5 kg或第 3组制冷剂充装量超过 1 kg,或 使用非容积式压缩机时,其切断器应安装在下述位置: ——各压缩机、压缩机组、冷凝器的每个进口; ——各压缩机、压缩机组、冷凝器和贮液器的每个出液口; ——液体收集器的出液口。 b)制冷剂充装量超过 50 kg或使用非容积式压缩机的系统.其切断器应布置在 a)中 规定的地方以及各贮液器的进口处,则在冷凝器液体收集器的进口或作为冷凝器一部分 的集液器的进口除外。 5.4.6.4 用外径小于等于 23 mm 的退火软铜管或冷拔铜管的切断器,应安装可靠,不 受管路支撑和紧固件的限制。 5.4.6.5 在看不到切断器的控制部件时,应有适当的标记,可用数字作为切断器的标 志。 5.4.6.6 所有油路上应串联安装两个切断器,第一个阀可以使用快速关闭阀。 14 5.4.6.7 系统运行中不能关闭的切断器应防止非专职人员操作。 5.5 其他接触制冷剂部件除控制机构的压力表之外的制冷系统部件以及本标准其他部 分未提到的制冷系统部件的设计制造和装配都应承受压力试验(见表 4)而没有永久变形 和损坏。 5.6 指示和测量仪器 如第 5章所示制冷系统应配备检修和操作用的指示和测量仪器。 5.6.1 制冷剂压力表 本条中的压力表应包括模拟和数字显示仪。 5.6.1.1 刻度和标记 本条要求仅适用于永久性安装的压力表,高压侧压力表的刻度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 力(MWP)。如果压力表上的刻度和读数用压力和相应的饱和蒸汽温度标志,那么应标出 压力表所适用的制冷剂。 5.6.1.2 配置 5.6.1.2.1 当制冷剂的充装量超过下述值时,制冷系统各压力侧和压力段应配备压力 表: ——第 1组制冷剂 1O kg; ——第 2组制冷剂 2.5 kg; ——第 3组制冷剂 1.O kg。 当系统中第 1组制冷剂充装量超过 l0 kg或第 2组制冷剂充装量超过 2.5 kg时, 应配备压力表接头(永久性压力表的配件可任选)。 5.6.1.2.2 带有截止阀、内部净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 L,且可能装有制冷剂液体的压力 容器应配备压力表接头。 5.6.1.2.3 具有加热或冷却夹套的压力容器应配备压力表和温度计。 5.6.1.2.4 人工控制的热和热气融霜或者冲霜设备应配备压力表。 5.6.1.2.5 当系统中制冷剂充装量小于等于下述值时,可不配备压力表或压力表接头: ——第 1组制冷剂 10 kg; ——第 2组制冷剂 2.5 kg; ——第 3组制冷剂 1.O kg。 5.6.2 液面指示器 5.6.2.1 液面指示器的试验压力至少应等于那些系统部件所施加的试验压力。小圆窥 孔或和螺栓固定平面玻璃液面指示器不要求安装自动切断器,外用玻璃管式液面指示器 的上、下连接件应备有自动切断器。这样的玻璃管式指示器应配备适当的保护.以避免 不正常或意外的损坏,并防止玻璃破碎时伤害观察者。 5.6.2.2 系统中制冷剂集液器中的制冷剂充装量超过下述值时,且有可能被关闭密封 时应配备液位指示器: ——第 1组制冷剂 10 kg; ——第 2组制冷剂 2.5 kg; ——第 3组制冷剂 1.O kg。 5.7 超压保护 压缩机运转或制冷系统及其部件在运输、贮存、安装和运行过程中暴露在过高温度 下可能会产生过大的压力。本条是针对由这些原因引起的超压而进行保护。 15 制冷系统的所有部件在设计、制造时应考虑到足以承受运行、存放和运输中由于超 高温而引起的超压。 制冷系统在运行、存放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压力都不应超过任何零部件最大工作压 力的 lO%。 5.7.1 保护器件 5.7.1.1 安全阀 阀门调节器在试验和调定后应铅封,密封处应标上阀门制造厂或其他主管部门或主 管人的鉴定标记。设定压力、额定排放量、规定制冷剂的流量系数和流通面积(mm2)都应 在铜封处或阀体上标记出来。 5.7.1.2 爆破片及夹持器 爆破片应牢固地夹紧在夹持器上,夹持器的内圆横截面就作为爆破片的自由开口 面,整个器件的开口横截面都不得小于该面积。 每个爆破片或金属薄片应以不影响其性能的方法标出制造厂的名称和名义爆破压 力。 5.7.1.3 易熔塞 易熔材料的熔化温度应标记在易熔塞的不熔化部分。 5.7.1.4 限压器 具有调节功能的限压器应具有限止标记或铅封以防止调压器达到表 4的压力。 5.7.2 保护器的应用 5.7.2.1 系统的保护——概述 5.7.2.1.1 每个制冷系统都应根据 5.7 中第 2、3 段的要求具有保护器.即应至少有一 个泄压器件。易熔塞或其他一些安全泄放过高压力的保护器,除非系统本身设计就是安 全的或已按 5.7.2.2的要求具有超压保护。 5.7.2.1.2 除非系统本身设计就是安全的,否则每个制冷系统的设计都应具备带有切 断加压元件的限压器。需要时,应设置一高压限压器件,用以限制加压元件使系统压力 不会超过表 4 的规定。在所需限压器件与施压元件之间不应有截止切断器(见 5.7.3.1.3)。 5.7.2.2 限压器对系统的保护 如果系统仅具有限压器保护,那么制冷剂回路中所有部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温度下 制冷剂的饱和压力: 外界温度条件 1) 32℃以下 43℃以下 55℃ 63℃以下 空冷冷凝器的高压侧 43℃ 43℃以下 水冷或蒸发式冷凝器的高压侧 32℃ 43℃以下 低压侧 需要型式试验的限压器: a)如果系统中第 1组制冷剂充装量小于 100 kg和压缩机工作容积排量小于 15 L/s, 那么一个限压器件就可以了。 b)手动复位的限压器和另一个用工具复位的并联后与泄压器件组合在一起共同向 低压侧、特制容器或大气泄压。 c)加热量小于 5 kW的吸收系统须配有一个限温或限压器。 d)用工具复位的限压器件与压力或温度限制器件组成后可作为吸收系统的另一种 型式试验的限压器。 16 5.7.2.3 内在压力安全性保护:如果已确认制冷系统处在 5.7.2.3.1和 5.7.2.3.2 所 述的不利或故障工况下也不会超出最大工作压力,那么就认为第 1组制冷剂充装量不超 过 10 kg和第 2组制冷剂充装量不超过 5 kg的制冷系统是不会超压,完全安全的。 如果存在以下工况,应考虑其内在固有的安全性: 5.7.2.3.1 停机期间 最大工作压力高于: a)63℃时制冷剂的饱和蒸汽压力; b)63℃时测得的压力。 5.7.2.3.2 运行时 最大工作压力高于下述试验条件时得到的压力: a) 根据使用条件环境温度大于 30℃; b) 液体冷却器的进口温度与提供的最高温度一致,不低于 32℃; c) 工作电压为 O.94到 1.06倍的额定电压时最不利情况; d) 开门或开盖时不产生附加载荷; 1) 对高压侧而言,运行时温度最高,该温度高于停机时的温度。对低压侧而言,以压缩机停机时的预期温度 为基础设计压力值就足够了。本条所述的这些温度都是最小温度值,它确定了制冷剂管线、仪器和压力容 器所必须承受的最小压力值。 e) 不论产生多大压力,膨胀元件处于打开或关闭状态; f) 蒸发器 1) 冷却空气蒸发器 ——自然对流[高环境温度低于 a)的规定和平静的空气对流],或 ——强迫对流[高环境温度低于 a)的规定和最大的质量流量],或 2) 冷却液体蒸发器[液体最高温度如 b)规定和最大质量流量] g) 冷凝器 1) 空气冷却冷凝器 ——自然对流[a)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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