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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照明安装规范以下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其中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下面还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这两项规范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在距地面30公分的墙上,用词为“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

消防照明安装规范
以下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其中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下面还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这两项规范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在距地面30公分的墙上,用词为“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下面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8.2 安装 8.2.1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 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2) 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8.2.4集中应急电源的安装 1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验方法:目测。 8.2.5集中控制型的安装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8.2.6蓄光型疏散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4 系统的验收 8.4.1一般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8.4.2验收前的准备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4.3验收 1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验收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分析 2012年08月10日08:40 来源:慧聪消防网作者:杨维民 狄永永T|T 慧聪消防网讯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是保证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照度和安全通道的疏散照度,正确引导火灾场所的人员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带,是保障消防作业和安全疏散必不可少的重要设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既符合消防要求又要行之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设置上的疏漏和错误,下面就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列举分析。 一、消防应急照明设置常见问题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不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2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5条)等对各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较为详细。由于各个场所、部位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所要求的照度值不同,且照度计算较为繁琐,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根据经验进行估算,在施工及装修过程中,灯具的购置和安装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值难以保证,同时建筑工程的消防专业验收基本都在白天进行。对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又无法进行准确测试,造成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达不到要求时有发生。建议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针对此项工作内容进行专项测试,以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符合规定要求。 2、用普通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有关规定,实际中经常发现,当采用双电源供电或集中蓄电池作应急照明电源时,一些场所将楼梯间、走道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用普通灯具代替,以达到平时使用与事故兼用的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引起注意。对于应急照明灯具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电,都应注意不得采用普通照明灯具代替,应选用带玻璃及其它非燃烧材料作保护罩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火灾时应坚持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选用问题 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否都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规范要求,火灾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5″,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在火灾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期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因此应当设置部分独立型(自带蓄电池)火灾应急照明灯或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照明。但应注意,独立型(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一般不适用于上述场所的火灾备用照明,而只适用于上述场所的过渡照明及火灾疏散照明。若由于消防电源供电有困难,一定要采用独立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作火灾备用照明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必须得到满足。 4、民用应急照明的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对于一些二次改造或装修工程,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市场中、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而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以普通日光灯或格栅灯等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而此种灯具、灯管一般直接暴露在外,无任何防火保护措施,在火灾状态下非常容易烧损,因此,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定要求。 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常见问题 1、缺少直接指向安全出口及疏散门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而对于位于走道中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如果只在其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由于该标志设置在墙面上,平行于走道,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不利于人们紧急状态的疏散,因此在疏散门正对的疏散走道上方,应吊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吊顶时指示标志的上边缘离顶棚应≥0.25m,宜≥0.5m,疏散指示箭头直接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与“安全出口”标志相互配合,增强安全疏散引导功能。 2、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尺寸不符合要求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附录A按不同观察距离(共7档)给出安全标志的尺寸(参考件)要求,但该规范没有引起相关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造成在建筑物内,尤其是高大空间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明显小于规范要求,起不到应有的指示引导作用。特别是在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如果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较小,加之此类场所吊设了很多商品宣传广告,如设置不合理,很难直观看到疏散指示标志,针对此类场所应严格进行要求:当大中型商店(场)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3m,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长边宜≥750mm,短边宜≥250mm;当营业厅净高≤4m时,标志下边缘应距地面≤2.5m,标志灯长边宜≥600mm,短边宜≥200mm,并且在主要疏散走道的交叉口上方必须吊设,便于人员能够直观看到安全疏散方向及出口。 3、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5条规定有5类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够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属强制性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该疏散指示标志(特别是蓄光型)的间距设置不当,难以起到连续的视觉效果。设计及安装时应把握下列原则:①疏散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10m,宜≤5m;②疏散走道上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应≤1m,宜≤0.5m。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与疏散指示系统相互配合,确保火灾情况下人员的顺利疏散。 4、“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常见问题 ①建筑物的首层“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楼上及地下室疏散人员要经一楼的前室、走道从安全出口向室外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与其他楼层相反。②主楼和裙楼之间通道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错误。高层建筑的主楼与裙楼分隔处的防火门通常是向主楼一侧开启,所以“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裙楼一侧。③将自动扶梯作为疏散出口对待,错误地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均指向自动扶梯。 三、结语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看似简单,但关键时刻却能够为扑救火灾和人员逃生起到重要帮助。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志》等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才能做到安全、可靠、合理。(来稿单位:山西运城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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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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