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实物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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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及时掌控资产状态,监督并促进资产实物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对固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实现实物管理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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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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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精细化,同时为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建立基础,根据私营企业内控手册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优化项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私营企业有限公司本部及所辖各市分公司、各专业分公司、省长途电信传输局、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固定资产实物主要指除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行政办公用资产外的固定资产实物(以下统称“固定资产实物”)。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主要包括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路交换、数据通信、动力电源、应急通信装备以及通用设备。房屋、土地、车辆等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另行修订。
第四条 在建工程资产实物原则上在预转固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存货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备品备件资产实物按省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办公电脑及其外围设备等此类行政办公用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进行实物管理,办公家具、文体设备等行政办公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管理的范围,但不得小于上述要求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全省建立省市二级实物管理架构。各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岗位,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第一十条 (一)省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作为全省固定资产实物的牵头管理部门,设立兼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负责牵头管理、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二)各市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为客响中心,在客响中心设专(兼)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负责整个本地网固定资产实物的统一管理与调配。
(三)各专业分公司、省长途电信传输局、省公众信息产业公司、省公司互联网事业部应确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一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
(一)所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在每个使用部门设专(兼)职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负责本部门的实物管理。
(二)县(市)分公司可作为固定资产一级使用部门来进行管理。
(三)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可根据需要按专业或部内架构划分二级使用部门,并确定二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为便于管理还可增设三级保管员。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
第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架构表(样表见附件),明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及职责,以便于管理与考核。
第一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一项日常性和长效性的管理工作,实物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避免随意变动,当发生工作调动时,必须将相关的实物管理资料交接清楚,同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相关部门,以保证实物管理工作的顺畅及管理架构的完整性。
第四章 管理要求和目标
第一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流程优化项目中的重要工作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务必要做到“件件实物有人管,增减变动有记录”,并要遵循“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一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过程中,财务部要确保账、卡相符,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确保卡、实相符,从而保证固定资产的账、卡、实相符。
第一十六条 在账、卡、实相符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同时要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的有效处置工作,改善固定资产配置,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和使用效果,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一十七条 全省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垂直管理方式。
第一十八条 省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通过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来牵头管理全省固定资产实物;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通过本单位各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一级保管员来管理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实物;各实物使用部门通过各级保管员来共同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
第六章 实物台账管理
第一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一)各单位应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经过充分地清查和盘点的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保管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及资产使用状况,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明确资产实物信息、使用地点及具体资产使用人员。
(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并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及使用部门的实物台账汇总表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汇总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的动态管理:
(一)由于各种因素新增固定资产时,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根据财务部提供的新建固定资产卡片及时更新其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以便正确地反映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变化。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实物保管员应每月统计固定资产实物变动信息,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需求,并及时更新实物台账,同时将实物变动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确认后报实物管理部门。
(二)实物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汇总各使用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实物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若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按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理,同时要更新实物台账,并将固定资产的变动信息报财务部。
(三)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变动信息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制作新的固定资产卡片和标签交实物管理部门,若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按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要求进行处理。
(四)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新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卡片登记簿和实物台账,并将固定资产卡片和标签交使用部门保管员。
(五)使用部门要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新卡片更新实物台账和粘贴新标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标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物实行条形码标签管理,财务部资产会计负责将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交给实物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监督使用部门粘贴标签,并进行不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抽查标签粘贴情况,编制标签粘贴情况说明并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独立的固定资产上均需贴有条形码标签,标签粘贴的总体原则是位置明显、操作简便、易于识读。不同类别的资产应当有对应的标签粘贴位置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粘贴标签的,应当建立未粘贴标签资产的备查簿,登记资产标签相关信息及实物资产存放的具体地点,以便于查询和辨认。
第二十五条 管线资产的标签管理可借助网络资源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章 维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维修信息的记录和分析,可以为设备运行质量的评价、设备选型及维护成本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按私营企业维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实物使用部门在对固定资产完成维修后,特别是针对重要的网络设备,必须详细记录资产维修信息记录表,并由使用部门实物保管员按月提交给实物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实物管理部门汇总使用部门提交的维修记录表,对资源管理系统中相应的信息进行更新,并统计分析各类设备的故障及维修情况,为设备质量评价及维护成本分析提供依据。
第九章 清查和盘点
第三十条 为保证帐、卡、实相符及掌握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分类对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的实物清查和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物的盘点按固定资产流程优化要求采用循环盘点法,按固定资产目录所规定ABC分类的不同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周期要求如下:
A类资产:一年内盘点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次盘点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个月;
B类资产:一年内盘点2次,两次盘点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C类资产:一年盘点一次。
第三十二条 盘点工作流程:
(一)实物管理部门确定循环盘点计划总表,包括时间总表和盘点内容表,并牵头落实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和清查。
(二)财务部提供实物使用部门盘点所需固定资产明细单。
(三)实物使用部门应充分利用条形码系统,借助手持终端进行实地盘点,将固定资产实物与财务固定资产明细单及实物台账逐一核对、清点,填写盘点表。在完成盘点工作后整理盘点结果,并编制资产盘点报告、盘盈盘亏差异报告、待处置资产汇总表,经盘点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使用部门保管员报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汇总各使用部门的盘点结果。
(四)根据盘点结果,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会同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差异报告进行资产盘盈盘亏处理后,实物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实物台账中的资产信息,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抽查核对帐、卡、实相符情况。
(六)针对管线资产,考虑到清查及盘点的难度,实物管理部门应在动态维护和长效管理好资源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根据系统相应字段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一十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物资采购等专业部门,根据待处置资产汇总表,提出处置意见报各权限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调拨、出售、出租、报废、封存、捐赠。
第三十五条 处置意见批准后,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审计室、物资采购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处置意见及相关批复,按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优化项目相关处置流程进行相应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实物使用部门应及时发现资产使用状况的变化,并及时提交给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应尽早提出处置意见,使资产得以有效利用,避免闲置。
第三十七条 如出现闲置资产,各单位应按闲置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先进行盘活处置,对本单位暂无使用需求的闲置资产应将信息汇总后按月上报省公司,省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盘活处置,并每季度编制闲置资产状况一览表。
第一十一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际情况,明确考核办法,并纳入部门及岗位绩效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遗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细则,并确保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私营企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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