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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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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试行版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3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4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5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5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试行版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    3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4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5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5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6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7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7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8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8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9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9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9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0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0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11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1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2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3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15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16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7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7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17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18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18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19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19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20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0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21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21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21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2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23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23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24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24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25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25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26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26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27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27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27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应措施。 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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