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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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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临时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市局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本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合理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局法制科审核。 局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市局法制科审查。 第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依据及其它说明材料; (四)制定文件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部门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不良后果,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八条 全市交通系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备案报告一式5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一式5份。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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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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