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四章 宪法的形式与结构第四章 宪法的形式与结构一、宪法的形式一、宪法的形式宪法形式是指宪法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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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的结构形式是指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null然而,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具体体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宪法形式也不同。
二、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二、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一)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典是成文宪法的最基本部分,是成文宪法的主干,是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它一般由特定的制宪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修改与补充条款,按照年代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顺序排列于宪法典之后,另起序号,以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用新修改的内容代替条文。(二)宪法性法律(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中,而是由多部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可分宪法本位法和宪法关联法。(三)宪法性惯例 (三)宪法性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它一般由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开创先例,并为后人所效仿而逐渐形成的。
null不成文和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其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
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内容。(四)宪法判例(四)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司法判例。
宪法判例大多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遵循先例原则。null(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宪法解释与被解释的宪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一般附于正文之后。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的书面协议。
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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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们能否成为一国国内法和宪法的渊源形式,则取决于一国的参与与认可。null(七)权威性宪法著作
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性宪法著作是宪法的渊源形式。
三、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宪法的结构四、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结构概述
宪法结构划分为宪法的形式结构和宪法的内容结构。
宪法的形式结构是指宪法不同渊源形式的不同组合方式和结合方式,即宪法体系。
当今世界的宪法体系可以分为成为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null1.宪法体系
2.成文宪法体系的宪法典结构
⑴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一国宪法典各个构成要素的外部组合方式或结合方式,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格式。
⑵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划分不同。null(二)宪法典的格式结构
包括:名称、序言、正文等
1.宪法典的名称:即立宪标题,是宪法区分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直接标志。
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名称都是在其国名之后直接冠以《宪法》二字。null2.宪法典的序言
宪法序言又名宪法前言或引言,是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从表述上来看,宪法序言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⑴宪法序言的分类
四类: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
⑵宪法序言的效力
宪法序言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null3.宪法典的正文
宪法正文的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⑴宪法正文的总则
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等、意识形态条款等。
⑵宪法正文的分则
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⑶宪法正文的附则
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放置在分则之后。(三)我国的现行宪法的结构(三)我国的现行宪法的结构1.从宪法体系上来看,我国属于成文宪法体系。
2.从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来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典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正文有总则和分则,但无附则。
3.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
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前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突出了公民的宪法地位作用。五、宪法规范五、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经宪法调整后的社会关系就是宪法关系,即基本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
5.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二)宪法规范的特点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相对稳定性
6.广泛性
7.历史性(三)宪法规范的分类(三)宪法规范的分类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和其他的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
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宪法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宪法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处理是宪法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它是从人们大量的行为中概括出来的宪法行为要求。
制裁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处理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结果的部分,是宪法规范对人们具有宪法意义的行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