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访制度 信访接访制度 为完善本镇信访接访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访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镇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四长”接访日登记簿、领导接访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访日期。接访人员应着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四长”接访日接待的信访件。 2、领导接访的信访件。 3、信访接访报请领导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政府或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信访办登记并统一签发领导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书记或镇长牵头,与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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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部门接到书记和镇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作书面答复。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信访办,由信访办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信访办专职信负责。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信访办报请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说明理由和原因。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信访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并抄送一份给信访办备案,由信访办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信访办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书记、镇长或分管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 簕竹镇人民政府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