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的界定 (二)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三)取得主体资格的方式。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经济管理主体既是公共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必要性。 1、双重身份使政府不能完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2、双重身份使得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经常错位 (三)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主要是机关分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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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 (四)双重身份的财政支撑。 五、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集权与分权——以财政权为视角 1、建国初期,高度集权、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确立。 2、建国后我国财政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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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下财政分权实践。 4、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经济上的地区割据和重复建设。 中央财政收入的逐渐弱化。 5、94年分税制改革,界定财政分权。 六、地方政府的改革——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一体化转变 (一)不同行政区经济之间既相互竞争又彼此依赖。 行政区经济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经济发展的范围。 行政区经济的特点: 1、行政区经济的运行,具有较强的封闭性。 2、各行政区经济在产业结构发展上趋同。 3、经济中心与行政中心高度一致(省会城市就是经济重心)。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区) 超越原有的行政区划建制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区域。 (三)区域行政 区域行政,是指为促进不同行政区的发展,相互间共同合作,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区域行政注重的是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关系。 区域行政的方式: 1、专题项目合作。 2、城市联盟。 城市联盟不是一级行政实体,但在共同管理的领域内,联盟拥有权力,超出此范围则无权干预地方事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 (一)投资者 投资者类型: 1、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国有投资者和非国有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包括国有法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者。 国家投资者主要包括:专职国家投资机构 ;政府部门 3、内资投资者和外资投资者 (二)经营者 特征: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3、财产能力 ;4、技术能力 (三)劳动者 1、成为劳动者的条件:(1)年龄 ,最低就业年龄16岁。(2)健康条件 。(3)智力条件。 2、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是劳动力所有权,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最为重要。 (四)消费者 1、消费者概念,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首先,消费类型,只限于生活消费。 其次,消费客体,商品和服务。 2、消费者的地位。 首先,从市场交易角度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者地位。 主要表现在:(1)二者承担的风险不同 ;(2)信息条件不同 ;(3)经济实力不同 其次,在经济发展中,消费者具有重要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根据供需关系变化引导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3、消费者的权利。 第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的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了解其购买产品或享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三,选择权,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商品。 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第五、损害救济的权利。 三、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形态 (一)国有企业 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股东控股的公司。 (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根据投资比例,称为“股权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的收益根据双方的合作合同来确定的,属于“契约式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概述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存在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作用的主体。 第一,社会中间层产生的原因。 1、保护社会弱者的需要。 一些弱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成了一些社会团体的产生,比如消费者为了对抗强大的企业主组成消费者协会。 2、经济发展的需要。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与商业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3、社会中间层的出现,打破过去“政府——市场”二元制思维的限制。 第二,社会中间层的特点。 1、中介性。在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沟通、传导的作用。 2、公共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自治性。社会中间层独立于政府。 4、专业性。主要包括知识、人员的专业性。 第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 1、信息传导功能。 2、协调管理功能。 3、维护权益功能。 4、交易促进功能。 第四、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资格 主要有四类:1、社会团体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企业法人。 4、合伙组织 。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法和行政法没有考虑社会中间层特殊法律地位,这种特殊法律地位通过社会中间层在政府与市场主体的中介地位来体现的。 (一)社会中间层与政府的关系。 第一、社会中间层的独立地位。 经费上独立筹集与运用,组织上根据内部的章程实现高度的自治与自律。 第二、社会中间层与政府的合理分工。 1、优势互补原则。2、承受力原则。3、差别原则。 第三、政府对社会中间层的监督。 第四,社会中间层辅助政府干预。 第五,社会中间层制约政府干预。 (二)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1、民事关系。 2、市场监管关系。 3、一些社会中间层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自律关系和保护关系。 (三)社会中间层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社会中间层的分类 行业性中间层主体、社会评价性中间层主体、市场交易中介中间层主体。 四、行业性中间层主体——以行业协会为例 行业性中间层主体,由同一类别的市场主体组成的社会团体,包括商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等。 以行业协会为例: 第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和特征。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市场主体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特征:1、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行业协会不能将收益或利润在协会成员间进行分配。 2、社会团体性。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机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体。 3、为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 第二、行业协会的分类。 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地方性行业协会。 第三、行业协会存在的合理性。 1、行业协会有助于企业的自我保护。 国家干预对企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1)国家干预导致企业在市场中主体地位的失落,国家对资源控制力的加强以企业对资源支配力的弱化为代价。 (2)政策的多变性使企业难以对市场进行准确的预测。 行业协会可以将分散的企业组织起来,改变单个企业与政府谈判的弱势地位,节约和分摊单个企业与政府交涉时不得不付出的巨大交易成本 行业协会通过协调成员行为,形成合力,使得政府重视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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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业协会有助于克服因信息失灵引发的政策失败。 由于行业协会了解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因此制定的行业政策更有针对性,时效性。 3、行业协会有助于政府精简机构。 4、自律规则的制定并保证实施。 第四,行业协会的职能(自治权) 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力是实现行业协会职能的重要保障,自治权力与职能彼此对应。 (一)自治权的性质和来源 1、自治权是公权和私权的混合体。 首先,自治权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征,但与公权的区别在于:(1)自治权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社会民间团体;(2)自治权的效力主要局限于团体成员,不涉及社会公众。 其次,自治权虽然与私权(民事权利)极为相似,但仍有一些区别: (1)自治权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是集体性权力;而私权(民事权利)的主体则包括单个自然人的权利,也包括法人的权利;(2)自治权的实现依靠权力对象(社团成员)的信任和相互合作,而私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权力主体的合法性行使。 2、自治权的产生来源: (1)因契约而产生。 成员企业通过自愿达成的契约组建行业协会,并且通过契约条款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中,协会章程是产生自治权的契约形式。 (2)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自治权。 (3)因行政授权而取得的自治权。 因契约而产生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自治权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取得方式。 (二)自治权的内容: 1、制定规章。 2、监督管理企业成员。 许可批准,允许企业在某行业开展业务的资格;认证。 3、惩罚违规者 罚金 ; 名誉惩罚,使违规成员在行业内部或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受到损害; 开除会员资格; (4)市场禁入,行业协会对违规者宣告不得在该行业从事业务的处罚。 4、解决争端。行业协会对协会内部事务进行仲裁或调解。 5、起诉。行业协会利益受损时,协会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国家必须引导、监管行业协会,保证其追求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 (一)信息交换与反限制竞争 (二)标准认证与反限制竞争 五、社会评价性中间层主体 依法成立并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六、市场交易中介中间层主体 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特征:1、媒介者;2、代理者;3、服务者;4、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