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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9-27 发布 20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发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目 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 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促进铝工业生产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 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铝工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技术 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 aluminum industry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 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3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 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 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6~9 2 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8 8 5 氨氮 15 25 6 总氮 20 30 7 总磷 1.5 2.0 8 石油类 8 8 9 总氰化物1) 0.5 0.5 10 硫化物1) 1.0 1.0 11 挥发酚1)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选(洗)矿(m3/t-合格矿) 0.2 氧化铝厂(m3/t-氧化铝) 1.0 电解铝厂(m3/t-铝) 2.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铝用炭素厂(m3/t-炭块) 3.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4.1.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 6~9 6~9 2 悬浮物 3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5.0 5.0 5 氨氮 8.0 25 6 总氮 15 30 7 总磷 1.0 2.0 8 石油类 3.0 3.0 9 总氰化物1) 0.5 0.5 10 硫化物1) 1.0 1.0 11 挥发酚1)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选(洗)矿(m3/t-合格矿) 0.2 氧化铝厂(m3/t-氧化铝) 0.5 电解铝厂(m3/t-铝) 1.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铝用炭素厂(m3/t-炭块)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 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 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 5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 6~9 6~9 2 悬浮物 10 3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 4 氟化物(以F计) 2.0 2.0 5 氨氮 5.0 8.0 6 总氮 10 15 7 总磷 0.5 1.0 8 石油类 1.0 1.0 9 总氰化物1) 0.2 0.2 10 硫化物1) 0.5 0.5 11 挥发酚1) 0.3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选(洗)矿(m3/t-合格矿) 0.1 氧化铝厂(m3/t-氧化铝) 0.2 电解铝厂(m3/t-铝) 1.0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铝用炭素厂(m3/t-炭块) 1.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 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 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 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 基 总 基= ρρ ⋅⋅∑ ii Q Q Y (1) 式中: 基ρ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 ——排水总量,m3; iY ——第 i种产品产量,t; 6 基iQ ——第 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ρ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与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总Q ∑ ⋅ 基ii QY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限 值 生产系统及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以F计) 沥青烟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矿山 破碎、筛分、转运 120 — — — 熟料烧成窑 200 850 — — 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 100 850 — — 原料加工、运输 120 — — — 氧化铝贮运 100 — — — 氧 化 铝 厂 其他 120 850 — — 电解槽烟气净化 30 200 4.0 — 氧化铝、氟化盐贮运 50 — — — 电解质破碎 100 — — — 电 解 铝 厂 其他 100 850 — — 阳极焙烧炉 100 850 6.0 40 阴极焙烧炉 — 850 — 50 石油焦煅烧炉(窑) 200 850 — — 沥青熔化 — — — 40 生阳极制造 120 — — 401) 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 120 — — — 铝 用 炭 素 厂 其他 120 850 — —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注:1)混捏成型系统加测项目 4.2.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系统及设备 限 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7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以 F 计) 沥青烟 矿山 破碎、筛分、转运 50 — — — 熟料烧成窑 100 400 — — 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 50 400 — — 原料加工、运输 50 — — — 氧化铝贮运 30 — — — 氧 化 铝 厂 其他 50 400 — — 电解槽烟气净化 20 200 3.0 — 氧化铝、氟化盐贮运 30 — — — 电解质破碎 30 — — — 电 解 铝 厂 其他 50 400 — —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阳极焙烧炉 30 400 3.0 20 阴极焙烧炉 — 400 — 30 石油焦煅烧炉(窑) 100 400 — — 沥青熔化 — — — 30 生阳极制造 50 — — 201) 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 50 — — — 铝 用 炭 素 厂 其他 50 400 — —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注:1)混捏成型系统加测项目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6 规定的限值。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1 二氧化硫 0.5 2 总悬浮颗粒物 1.0 3 氟化物 0.02 4 苯并(a)芘 0.00001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 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 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2.7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 8 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 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3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4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6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7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2009 8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2009 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 10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200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996 11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9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2000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16157-1996 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 55-2000 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5432-1995 2 沥青烟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3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0-2009 4 氟化物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5 苯并[a]芘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439-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 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 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 排水量排放浓度。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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