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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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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内容,方便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您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编写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就您享有某项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说明,同时对您履行某项义务的含义、法律依据、要求以及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相关事例帮助您理解,以便您更好地监督我们的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有修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您对税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纳税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为保障您的税收政策知情权,我们要履行好相关宣传、告知、接受咨询等义务。   2.涉税程序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方面使您知晓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便于您正确履行您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让您了解我们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项时的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应纳税额核定是指我们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您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核定方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如果您是当事人,我们在对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如果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您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们还应当告知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您要求听证的,我们应当组织听证。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您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规定详见您享有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等。   (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保障您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您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我们提出请求,我们将无偿为您解答政策疑难和辅导涉税流程。   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   1.办税服务厅。您可以直接到我们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咨询请求,我们将按照文明礼仪规范、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为您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   为方便您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办税公开的要求,我们在办税服务厅存放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税收政策。包括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解释。   (2)办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文书受理时限、提交的资料等。   (3)工作规范。包括我们制订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4)岗位职责。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   (5)欠税公告。定期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6)定期定额。定期公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定额结果。   (7)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收费项目或受政府委托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以及办税程序等内容。   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   您可以随时拨打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获取有关涉税信息。   4.税收专题辅导会   您可以通过我们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税收专题辅导会获取相关信息。   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四)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一)保密权的含义   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我们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对于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另外,您对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我们也会为您保密。   (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涉及到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其他规定,其法律依据详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   您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您的税务管理和您举报他人涉税问题等四个方面:   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您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我们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2.在您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3.在您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4.您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您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我们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   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1.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您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3.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检举、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们鼓励您尽可能采用实名检举和书面检举的方式。   上述举报案件如出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把举报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四)事例解说   1.某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李某,利用主管A商贸公司的权力,要求该公司将自己宴请他人的费用3000元予以报销,该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十分气愤,遂向该县地税局书面进行检举。县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责成李某退还了报销款并对其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理,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设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公司,按票面金额的1.2%收取开票费,为B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A公司职工张某,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行使法律赋予的举报权,将这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向市国税局书面举报。后经税务机关查实,A公司共为B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近2亿元,已被B公司申报抵扣货物运输进项税额近1400 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B公司分别予以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张某进行了奖励。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一)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含义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您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您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是指您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签署的日期为准。   2.邮寄申报,是指您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邮寄信封,按期寄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是指您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申报方式   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已经完成申报。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那么您就是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主体。   1.不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上门(直接)申报 ,您可直接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的,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各项纳税申报。   (1)邮寄申报   ①邮寄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办法。   ②邮寄申报的程序   您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您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您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2)数据电文申报   ①数据电文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在银行开立了税款解缴账户并具备上网条件,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办法。   ②数据电文申报的程序   您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应报送的资料,把申报数据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过程;主管税务机关以申报接收系统接收的数据作为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以数据电文申报纳税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您在申报结束后,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申报方式   如果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您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款征收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一是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二是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核定的纳税期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纳税,具体合并的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办税条件,本着方便您和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事例解说   A公司2009年1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每月通过上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9月,该公司由于办公场所搬迁,财务人员因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擅自通过邮寄方式将当月的纳税申报资料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纳税申报。此例中,A公司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邮寄申报作为本单位的纳税申报方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突发火灾,导致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该公司人员于3月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并填写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作出同意延期申报的决定,并制发了《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该公司按照规定,于3月11日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5万元预缴了税款。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事例解说   某公司2009年11月13日申报当月税款10万元,未在税款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11月18日该公司以货款未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税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但该公司提出申请已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限缴日期,所以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并从税款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我们发现您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我们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四)事例解说   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所得来源国减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等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我们审核批准后执行。您申请减免税必须向我们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申请,我们将对您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您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们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们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您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2.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您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我们受理您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您执行。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优惠   您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事例解说   A公司是从事计算机技术研发的企业。2009年2月,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乙公司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技术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约定A公司于2009年5月将该成果转让给乙公司并收取该项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A公司在2010年4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A公司2009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1.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代理方式。   2.您选择税务代理应与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3.您的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单方面终止,不论是您单方终止还是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终止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我们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您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我们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2010年5月,税务代理人对一笔40万元的营业收入未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您对我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您的意见。我们将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我们不能因您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2.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详见第十三项权利)。   您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我们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们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我们应当记录。您对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我们将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您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我们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您签收。   (四)事例解说   2009年6月17日,某市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也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6月20日A公司办税员到税务分局办理了当月纳税申报。   税务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拟对A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A公司当即向税务分局递交了辩解书,称由于洪水造成电讯中断和桥梁损坏,致使公司无法及时报告和按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并在道路修复后立即办理了纳税申报,故要求税务分局不予处罚。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盖有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我们将您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您有权拒绝。我们调回您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您也有权拒绝。   (四)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2日派出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对A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稽查人员在出示了各自的检查证后即要展开检查,该企业以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由而拒绝检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事例解说   2008年8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2007年有一笔20万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9月16日稽查局按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房产税2.4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处以一倍罚款。A公司按规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于2008年10月6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认为:该公司此前已错按出租房产的原值申报缴纳了一部分房产税,稽查局在计算少缴税额时应将已缴纳的部分扣除,请求市地税局变更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市地税局收到A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市地税局经复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出租房产的,应按出租收入征收税款,稽查局在认定少缴税额时,应将A公司已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予以扣除。因此,市地税局根据A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稽查局2009年8月3日对A房地产公司当年1-6月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检查,发现A房地产公司随商品房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采取虚假申报手段进行偷税, 于8月10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2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A房地产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认为罚款过重,对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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