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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KaoYan北大国际经济法笔记国际经济法 导论 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讲三节。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经常会遇到一些提问,表明概念不太清楚。中国有不同概念,比较流行的是统一教材的概念。推荐北大出版的陈安等。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此乃流行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小概念)可以发现后者在主体上与前者划清界限,目的在于将国际经济法归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按国际法院规约三十八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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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导论 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讲三节。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经常会遇到一些提问,表明概念不太清楚。中国有不同概念,比较流行的是统一教材的概念。推荐北大出版的陈安等。我国采用大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此乃流行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小概念)可以发现后者在主体上与前者划清界限,目的在于将国际经济法归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管理。按国际法院规约三十八条之规定的五种形式尚有其他渊源,但主要为上。这就是国际公法的典型观点。但国内多持前者。包括邵景春在内,其师承之原因以及中国国经济法研究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因此要求将国际经法的范围扩大。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上,前者是非国际公法主体,如个人、公司是纯粹的私主体,符合大国经济法的观点,但在后者观点中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只认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才是调整对象,而其他的组合都不行。如中国新外贸法,赋予了个人的外贸权。当然还有渊源上,大的包括国内法,如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是国际经法的范畴,但调整主体具有国际性。小的观点无法理解国内法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我们应当从主体、渊源、国际法的调整关系的国际性上进行区分。概念完了。 第二节 渊源 本课接受的观点,大概念。 一、国际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协议、公约、换文,只要具有法律拘束力就可以,笼统称为国际条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公约、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以及中国与50多个国家的双边协议。关贸总协定,以及与国际纠纷解决相关的,如对外国法院裁决的执行公约。 国际惯例。大家都很熟悉(大谈大家对此的误解看法,layman)。国际惯例,首先是行为规则和关于行为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第二,具有具体的实质内容,包括具体的行为方式、顺序、规则;第三,是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四,有关国家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可。对于符合以上四项内容的才能成为国际经贸领域的国际惯例。在国际公法上,则当事人同意则另当别论。国际惯例从本质上说是不成文的规则制度。但是国际机构为了种种目的,进行编纂和成文化,如国际商会(巴黎)推出了众多出版物,是国际贸易主要规则的精华,如URC500等。 二、国内渊源 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部分是在不同国家间的私人主体的关系,因此需要靠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调整,因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例子,一个公司与外国公司进行货物交易,如果将纠纷放到中国法院,则必须通盘考虑适用。我国此项法律很多,不断增删修改。不需要具体,但是对于法律制定部门、相关法律需要有所了解。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区别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概念全球比较统一。在西方著名院校中没有国际经法课程,只有研究生的选修课。他们取而代之的是国际商业交易,囊括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大部分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中国很乱,统编教材没有做好。形成了互相流行、重叠的内容。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矛盾。武汉大学代表韩德培教授就是大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国际冲突法、国际实体法、还有国内涉外实体法。而其他人研究国际经法时,也全包括,都是大国际经济法观点,自然导致两者重合。 北大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大观点,而私法则是传统的观点,冲突法,这样则不重合了。国际私法,一发展则很多学者将实体规范包括进去。这样的观点不正确,而国际私法仍然应当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适用冲突为目的。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内容(实体性),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民商性)等方面进行比较则可以划分两者。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之初(邵的导师)提出的。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到有计划的市场到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因此国际商法异军突起。其根本原因,在于适应于社会存在的需要。北大也将在法律硕士中开出国际商法专业。去年,中南大学开展了国际商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其中的很多部分同时是国际商法的内容,如货物买卖、代理、直接投资、许可交易、融资交易都是国际商法的内容。传统的商法中不包括政府管制交易,但现代商法也包括了这些内容。则这样国际商法则和国际经济法趋于一致。如外汇管理、审批这些政府对经济关系的管制则不属于传统概念。可以说,国际商法以国际商事主体为调整对象,组织、行为、管理。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王慧) 推荐厦门大学陈安《国际贸易法学》(北大出版社),沈达明、冯大同比较权威,其对联合国公约的分析比较好。冯大同的《国际货物买卖法》。政法大学王传丽《国际货物买卖法》,武汉大学左海聪,法制出版社刘隼,公约的李巍、张玉清对公约的分析。海商法只有提单问题。世贸组织的六七个基本原则了解就可以了,一些例外。李双元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和案例》。 按照讲课脉络来学习。 第一章 绪论 一、定义和特点(不考) 二、产生和发展以及渊源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1世纪形成到英美规则到国际统一实体法。渊源,与国际私法一样,国内法、条约、惯例、判例。国际渊源为主,尤其是国际惯例。 绪论可以了。 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文件:《公约》、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旧版本依然有效)、合同法、海商法(运输、保险、多式联运、支付) 国家对贸易的管制、WTO的管制。 外贸法,个人可以进行国际贸易,进行登记即可。货物进出口的限制原则比较细致。301条款,进口有威胁的货物,可以启动报复措施。两反一保(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 一、公约的重点 1、适用范围(务必搞懂) 主体谁和谁之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国之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英美中国用登记地确定国籍、大陆以主要办事地),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2、营业地在非缔约国,在法院地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我国保留一))答题时候,需要说出具体内容。国内合同不可自行选择法律。 客体那些不适用(第二条,有关私人和家庭使用的(消法是国内强行法)识别问题(不用);拍卖;船舶飞机、电力、股票证券、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罐装气)、产品责任、人身伤害、合同效力(一般受各国法律限制)、所有权转移(各国民法的强行规范)、来料加工和劳务合同) 2、公约内容(公约之外依照准据法,当然法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订立,仅管订立过程,要约承诺问题。 双方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准据法合同订立了 违约和补救 第三章 国际贸易惯例(术语) FOB船舷交货(离岸价格)来源,商人自己运输,后来有了承运人 之后,FOB不能反映运费问题,于是有了CFR表面是价格术语其实是交货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后来来了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FOB(费用到船舷为止卖方不管了,当然还有FOB次术语)、CFR(卖方费用到目的港,但还是在船舷转移风险,CFR=FOB+运费)、CIF(CIF=CFT+保险,但风险还是在船舷)这些都是起运港合同。 都是海上运输的。管运费、装运、保险、清关手续。 由于要交税,于是术语多了。一般是各交各的。除了EXW都是卖方承担出口清关责任。 根CFR、CIF一样的功能的内陆运输术语称为CPT、CIP。 D组就牛了。直接送到家里。真正的到岸合同,除非高价,或者希望打开市场。DAF 国境交货,澳大利亚、日本惨点,还可以目的港船上交货,好做转口不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下船,费用要求卸货。DDU送达家里,关税没有交。DDP连税都交了,狠。 于是谈判简单了,要不照着十张纸来。买方肯定要求d组送到家里,卖方不干。CFR,CIF要是认识人干运输、保险就爽了。 公约内容具体: 一、合同订立 很多公司有格式合同,无论经过多少回合都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可能包括还价)、承诺三个环节。我国合同法同公约差不多。要约构成的三大条件:特定人;定约的意思表示;内容确定。这是可以考案例的,就是看要约、承诺生效了没有。如果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中表明了一旦接受就收约束也可以认定是要约。内容确定包括价格、名称和数量。假如合同没有价格,按照种种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付款。我国也承认没有价格的合同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撤回和撤销。不可撤销的几种情况。到达生效,不表明阅读。如果到达一般可以撤销,除非有效期内,对方已经本着信赖(这里需要举证,信赖原则)进行了准备和履行。有可能考案例。就这么点问题了。 承诺的问题较多。承诺的内容问题,承诺生效的条件:1、内容一致(不可根本变更,镜子原则、但书原则、对但书的解释问题)虽可更改,以要约人不反对为条件;六种内容不可更改,视为反要约,公约19条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争端解决。2、有效期内做出承诺。法律鼓励交易,也可能有效,条件是承诺本应在有效期内到达,除非要约人不迟延的提出。同样有举证问题。3、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4、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间也是到达生效。口头承诺立即到达,书面需要签收,行为承诺一旦做出承诺生效。 承诺的撤回。条件 合同订立的问题完了。 二、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最复杂,时间(三十三条,规定时间、规定期间(任何一天,除非有情况表明应当由买方指定日期)、合理期间)、地点(三十一条,三个地点)、以上是死题。品质(公约35、36条,如何数量、质量、规格和约定的包装方式。还需要有溢短装条款(如大宗农副产品)正负5%,价格相应调整。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的一般用途(商销性),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认为与合同不符。特定用途性,货物要能满足特别需要,明示或默示通知过特定物的需要则可。品质担保的期限,保质期内)和权利担保(这是最重的义务,1、是所有权担保,只能销售自己有权处分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起任何权利和要求的,除非告知了买方,这对于卖方或许过于苛刻;2、是知识产权担保,卖方销售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其实只要不违反货物进口国和买方国(三个例外,不知道卖到哪里就不用负责任了,存在举证责任);这两个是活的。)平行进口问题,没有经过本国专利人许可,从国外进口专利产品进行销售。 交单 转移所有权(根据准据法) 买方义务 付款、收货义务(与接受不同,英国做了规定,买方作了与卖方保留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三、违约和补救 预期违约(设置的目的、条件:对方的能力和商业信用有严重缺陷,可以中止合同suspend,通知情况,如果提供相当之担保,则继续履行,若发现预期违约情况时,而卖方已经发货,则可以阻止交付货物,当然有很多操作问题,不过仅仅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和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公约25条,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一方受到实际损害以至于从根本上无法获得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如果违约方不预知,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地位也不能预见的,可以免则。 补救的物种措施: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全陪原则(包括预期利益,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30%)和限赔原则(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料到的损失))违约不等于违法,合同中不能有惩罚条款,如按照天计算违约金的都是惩罚条款。 实际履行,大陆法实际履行是第一条款,英美法是第二条款。 延迟履行 所有权转移(不考)和风险转移(惯例的界限,没有惯例的公约66、67、68条,特定化是转移的条件,需要行为和标志,唛口,mark;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如果无法区分风险发生时间,则应当推到装船时,但应当有保险单) 海运 只有提单要考,提单的特点、转让、种类、标记,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本人),其他不用管了(碰撞、共同海损) 保险(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险)、水渍险、一切险)共同海损有争议。 委付、代位求偿、海上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利益(可保利益问题,出险的时候要有保险利益) 国际支付 托收、信用证(比较复杂)及其单据 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开证行和买方的关系、开证行和卖方的关系。 买方是申请人,卖方是受益人(汇票出票人,逆汇),开证行和卖方的合同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交单),汇款赎单。 托收比较简单 政府管制问题,外贸法、二反一保,WTO的问题,主要协议,待遇的对象和例外,争端解决机制,DSU/DSB,反向一致。贸易仲裁,与商事仲裁。民诉中承认仲裁的条件。提出的主体。 国际贸易法完了,八九不离十。 第三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技术的重要性。谈论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合理,反正就是说我国技术、生产力发展不行。缺管理、技术、市场等等是我国发展的障碍。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总量还较小,但是增长速度很快。(美国和苏联的笑话)国际技术转让既有商业的也有政治的。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一、什么是技术、什么是转让,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 技术,目前全世界都接受的概念没有。技术看来,首先是知识,无形性,(冥王星笑话,表明知识不都是技术),系统化的知识,(北大研究屈原的老先生的悲惨故事,系统化知识不都是技术),必须和生产管理相关。也就是与生产管理相关的系统化知识是技术。(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系统化知识或者可操作规程)可以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过描述。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 技术的特点,五项。一、系统性,1,内部的构造相关联(关联性);2,作为同一制度必须组成整体(整体性)。二、与生产、制造、管理相关。三、是无形的财产(财产性),可以用于投资,作为一般财产进行交易;无形性。四、商品属性,但这种属性有限,取决于法律的限制,如对于高新技术转让的限制。 技术的分类,1、是否保密,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社会公众都有权知晓的技术,后者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获悉。公开与共知的区别(能力问题)。保密措施是区分两者的关键。Know-how“诺号”就是秘密技术。就是说告诉你,才知道怎么做。2、公有技术、私有技术。前者指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技术,包括国际组织。个人拥有的技术是私有技术。有人认为公有技术不应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交易的标的。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例子,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先进技术,应当以工业化技术为考量标准。 转让。Transfer 有人认为是技术使用权的转移,而不包括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北大认为也包括部分的技术所有权转移。前者主要是国际许可交易。但技术投资应当认为是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如技术买断也应当作为所有权交易。虽然这是法律上准许的,但是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取决于知识的无形性(知识性)。因此可以交易的是技术的载体。 技术转让的国际性。根据什么法律是判断国际性的依据。比如原来以国籍为标准,而现在的进出口合同中以营业地为判断标准。学理上还有其他标准,如标的是否跨越国境。还有综合考虑标的上述原因的,营业地、住所、国籍、国境、分公司、子公司。需要在特定的法规下考虑具体标准。 二、 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 1、标的是无形财产的技术。无形性、财产性。前者将技术转让与货物买卖相区分。 2、国际性,与国内技术转让相区分。 3、交易具有明显的复杂性。通过以下几个小方面,1、形式多样,既有典型的单纯技术交易(如国际许可合同交易)也有综合技术交易(如成套设备进出口、关键设备进出口,还有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内容比较多,比如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密问题、付款问题;3、涉及到的法律比较多,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限制性法律。以上。 三、 国际技术转让的形式 我们笼统分为两类,单纯技术转让和综合技术转让。 1、单纯转让,分为国际许可交易know-how、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交易。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与前者的区分在于,前者以知识产权或者know-how为标的,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以公开技术为标的。 四、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构成 是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由两部分,一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律规则制度(强调,当今这部分渊源是主要渊源),二是,国际法渊源(数量很少,其中有些不是专门条约,甚至是草案,如《国际技术转让守则》(四大矛盾),比较多的是双边协议,而主要是国际技术援助,少有商业技术贸易。主要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最新的WTO之下的TRIPs(三基础协定之一))。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作为一种国际商业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技术为交易标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特点: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国际合同;4、以技术为标的的合同 二、种类: 单纯性技术转让合同,综合性技术转让合同。排除了技术援助式的内容。 第三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概述 技术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归结为技术许可合同,完全是使用权的转移,排除了投资交易和买断交易。 一、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概念 是指规定技术提供方(许可方)向技术的受让方(被许可方)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需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并规定当事人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具有国际性的协议。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合伙,还包括国家政府。需要看特定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客体可以是知识产权技术与非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技术)。而一般技术不可以成为许可合同的客体,只能成为国际技术咨询服务的客体。知识产权技术是指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技术,单纯的商标权不是单纯技术许可合同的客体。但商标可以和技术一同转让使用(如IBM、INTEL)。这里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这也是现行法律制度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强制的行政授权与保护。现代的知识产权概念包括了科学发现、know-how技术,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共技术在无知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技术交易的客体。(被许可方被骗了)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 1、按照国际许可合同转让技术的属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版权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know-how) 2、单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综合(复合的)技术许可合同(前者是指转移单一的技术,项下所包含两种或以上的技术) 3、按照项下转移的技术是否带商标,分为带商标技术许可合同和不带商标的技术许可合同。 4、按照项下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大小(独占性技术许可合同,在约定时间、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只许可被许可方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而其他任何人(包括许可方)都无此项权利(准买断);排他性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在规定范围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都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无权;普通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间范围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许可方也可以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5、根据许可合同项下使用权是否带有分许可权,分为有分许可权的技术许可合同和无分许可权的技术许可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载明分许可权,则认为未获得授权。 6、按照许可合同的技术许可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分为单向的许可合同和交叉的许可合同。 常见分类完了。 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容比较侧重规则化和实务化。 一、标题 二、序文(号码、种类、签订地点、签约日期(两种对日期分歧的学理态度)、双方名称(技术交易的限制问题)等当事人资料(如地址对履约和司法文书送达、法院管辖权确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连接点的根据) 三、鉴于条款 Where as(鉴于),是国际技术合同必须存在的条款。表明签约认可的实事。 四、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对本合同项下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合同产品、合同工厂等概念。凡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术语、短语或者不经常出现但容易误解,以及非常重要的术语都应当进行定义。 五、合同范围 是指转让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规定以下内容:1、技术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技术的内容(应用广度);专利与否、保密条款等;技术的用途;技术指标,用以检验技术是否合格;技术资料的范围,对载体的约定;是否包括技术的指导与培训(极其繁琐,应当采用附件))2、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技术权利的内容,如权利是独占、排他等;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国际技术许可时间最少是5年,一般是5-10年);分许可权;包不包括出口权(一般容易被忽视),保守者认为不应当包括出口权。以上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技术载体的交付是技术转让的前提。需要规定详细的条款,如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清单。 七、价格和支付 比较复杂,因为技术是无形产品,同时是一个长期合同,价格确定依赖于多种关系,因此有不同的多种约定方式。如期待利益、后期服务、市场竞争、法律保护等方式考虑。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合同的价格如何确定和如何支付是主要内容。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三类形式。1、总计、总体计算。通常进行两次、三次的付款。因为有交付、试验、考核验收、培训指导等阶段的划分。2、提成费。根据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效果进行逐期支付使用费。3、入门费加提成费。总计的方法对许可方比较有保障,提成费对被许可方比较好,许可方受到限制。入门费则是被许可方现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之后按照提成的约定支付使用费用。Initial payment. 上次谈到转让费的问题。回到提成费。 提成费,是许可费的第二类方式。具有三个要素,1、提成费的基础。被许可分根据何种单位支付许可费,一般有三种基础,第一,按照产品产量(合同产品的产量 );第二,按照销售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的有:第一次销售价格;买方第一次独立销售产品的合同价格减去利润为销售价格;按照结构价格,成本、费用和利润);第三,利润,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计算公式、财务数据。以产量作为基础对许可方有利,以销售额作为基础对被许可方比较有利,以利润为基础对被许可方最有利。邵景春认为,以产量为基础比较合理,这是与技术相关联最密切的方式。2、提成费率。以第一种基础时,直接确定金额,后两种以百分比方式计算。3、提成期间。通常是一年。 几种确定提成费的方法。最高提成费,每个提成期间的最高限额,对被许可方比例,当通常伴随最低提成费。递减提成费法,双方约定将提成费的基础从低到高分为不同档次,按照档次的由低到高,提成费率相应由高到低。这种办法对双方比较公正,刺激生产和销售。滑动提成费法,中国较乱,统编教材第一版的错误,与递减提成法相混淆。滑动提成法中必须具有一个滑动提成系数,通常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指数,通常是被许可方所在地的通胀率。以滑动系数对提成费进行修正以得到滑动提成费。好处在于在长期合同中能够适应被许可方的经济重大变化。 支付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支付的前置条件,双方约定审核的方法、时间以及审核结果的有效形式。支付通常采取汇款的形式,也有采取票汇形式或者信用证形式(跟单信用证,一般跟自制的商业票据)。 八、考核与验收 双方约定将技术应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一定量的合同产品,一般约定三次考核机会。以此进行考核验收。多方面因素影响考核结果,应当注意考核验收的细节。环境、材料以及考核验收人员等。考核合格应当进行授权签字。不签字的效力也应当作出规定。 九、改进与发展条款 由于技术的发展性。许可方一般反对。双方矛盾,如改进结果的归属、对改进结果的专利申请权。需要考虑到双方营业地所在国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不应无限制的允许或禁止改进。但当技术与商标一同许可时,则应当获得许可方的同意。 十、保证与索赔 保证分为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技术保证,许可方保证自己许可技术是有权许可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技术资料是完备、系统的。权利保证,保证其许可的技术是有权许可的技术(如分许可),如果第三方对许可技术提出侵权指控时,被许可人遭受的损失由许可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保密条款 并非是所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必须条款。但如果包括know-how技术则应当具有保密条款。应当规定保密措施、期限、泄密的责任等。保密措施一般规定技术资料的保存、使用、标密形式等。在保密期限上,通常长于合同的有效期。理由在于该技术仍然具有商业价值。保密的困难在于员工跳槽遭成的泄密责任如何承担。 十二、商标事项 仅在合同包括商标使用权的时候,才需要含有商标事项。应当规定商标内容,商标权及其有效期,对于许可方由于被许可方的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互相通报义务。 十三、税费条款 对纳税的义务通常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补偿的形式进行约定,但不严格合法)。典型的规避法律的条款是包税条款,如在许可方境内发生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承担,被许可方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但这种条款对被许可方不利。 其他的有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管辖权、仲裁)、何时生效条款、文本条款(修改、补充) 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资本来源国投资法)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海外投资的鼓励 1)利用海外资源是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同时2)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如绿色壁垒,还可以3)对当地产生影响。 鼓励投资的措施:税收1)税收优惠,采取税收抵免制度,2)采取税收饶让制度;财政支持;其他措施1)信息支持,免费提供外国信息,2)技术支持,免费提供政府技术 二、海外投资保险(重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者或其拥有的海外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特点:1)保险人一般是国家授权的部门、机构、政府控制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2)承保风险为非商业风险,通常由于政治、社会条件变化所导致的风险(政府行为、政府不能控制的社会情况);3)被保险人特殊,通常只是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特殊情况下包括外国实体(实际受本国控制) 三、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投保人的条件:1)投资的地区必须是发展中地区;2)本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并非所有国家都包括。 2、被保险人 关系到本国的保险受益人。 3、保险人 4、保险范围:1)外汇险(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与外汇有关的风险,包括不能自由兑换、汇出的风险);2)征用险(国有化险),来自于政府的权力行为,东道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资产进行强制性的征收;3)战乱险,社会失去正常秩序,发生武装冲突;4)支付险,海外投资可能遭受和支付相关的危险,如外国政府不能适当履行支付行为,往往发生在国际贷款的间接投资中。 5、保险标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对象,有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事项或对象。主要有以下要求:1)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但不需要是初次投资,可以再投资和增资。但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资产不能保险。2)必须是东道国接纳的投资;3)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投资形式(有的国家要求,债权投资只有在债权人取得控制权);4)投保标的不能是东道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的争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争议。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一般高于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没有超额险和足额险,一般都是不足额险,总是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责任。保险期限一般是5-20年。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向东道国进行索赔。 四、 对海外投资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指资本来源国通过法律措施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如投资方向的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技术和其他财产管理、人事管理;审批制度。 第五章 国际金融法(全) 学理上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中国大部分学者将两者并称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导论 了解国际金融法概念、渊源、产生和发展。 一、 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规范和制度在本质属性上体现了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规律,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行为规则。 1、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政府、公共机构、国际组组织 2、 国际融法的客体 就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贵金属、证券、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一定情况下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指数)。作为货币的客体并不仅仅是硬通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包括软通货。有些客体类似货币,如drawing rights 、IQ(欧洲货币单位)。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就是国际金融法调整对象,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包括,国际货币关系(不同货币价值确定、汇率、交换)和国际金融关系(外汇平衡问题、国际融资问题)。 二、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1、 国际渊源(强制法规范、软法规范,前者是对国际金融法主体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后者如指南、国际惯例URC500) 2、国内法(货币管理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产生和发展 一般认为晚于国际贸易法,认为是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易货贸易、贵金属交易、货币交易。一战前,金银资本、金本位、布雷顿森林体制(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双挂钩)、浮动汇率制(我国是盯住汇率制) 第二节 国际贷款协议 这是比较重要的一节 一、 概述 1、国际贷款协议,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金融标的物为交易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借款行为交易规则。这是笼统的概念。 2、类型 1)以贷款人地位和性质为标准,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 2)以融资的组织方式,可以分为单独的银行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syndicated loan) 3)以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这个各银行不一) 4)以贷款利率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一般固定利率适用于短期贷款,中长期通常采取浮动利率。浮动利率一般做法采取L/BOR(融资同业银行贷款拆借利率)+利润。 5)以贷款是否有担保分为,有担保贷款协议和无担保贷款协议。一般商业贷款需要担保,非商业贷款(国际金融机构或政府的贷款)可以没有担保。 3、特殊问题 1)通常是货币,特别的不是 2)贷款的主体广泛 3)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制度多(外汇管理法、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 1、借款授权(或借款决定) 授权或决定是初始程序,发端于借款人。一般要求这种授权或决定需要一定的书面证明(如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政府的财政文件),此种授权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如果是商业贷款则于借款人营业地的法律与公司章程中寻找依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或鉴定书,同时也是贷款方必须审核的内容。 2、借款协议的签订 贷款人在审核资料后,贷款人将提供国际贷款协议书。(由于贷款方承担风险较大,一般由贷款方准备合同) 3、借款协议的生效 签署未必生效,同时在借款协议中,一般不完全生效。因为,协议书一般罗列了详尽的生效先决条件。可以分为两项,1)全部贷款项下综合性条件(借款人章程、营业执照公证文件、权力机构授权借款决定、借款人所在政府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的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有担保安排,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2)个别的生效条件(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在提款时没有发生不利状况,没有违约和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没有重大的违法被查处发生))。综合条件不具备,整体不生效。个别条款决定每笔效力。但效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 三、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般分为序文、主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1、序言 名称、号码、当事人情况、签订地点 2、结尾(文字、生效等) 3、主文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对于特殊含义、重要概念进行定义。如贷款货币、还款货币。 2)陈述与保证条款(statement and warranty clause) 主要是借款人的条款,包括: 第一,借款具有合法(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人格合法);具有借款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力合法,如具有授权或借款决定);保证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是符合本国法也符合借款人的章程;保证借款协议对借款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可以在本国得到强制执行;保证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得到了本国政府有关机构的批准;如果借款人士主权者要保证这些借款是主权者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并且放弃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第二,保证自己的财务经济状况是真实的,对贷款人没有不利的情形(包括:借款人提供最新的经过独立外部审计audit的财务报表,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保证自己没有卷入任何司法或者行政诉讼,也没有受到此类诉讼的威胁;保证自己没有任何违约或者违反担保的行为) 3)贷款货币条款(currency used for a loan) 第一,单一货币贷款条款(对借款人比较不利,若贷款项目比较固定则问题不大) 第二,复合货币(composite currencies)贷款条款 第三,选择货币贷款条款(规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货币,可以在一定比例上,或无条件选择货币,可以避免汇率损失) 4) 还款货币条款   一般相一致,但有特殊约定也可不一致。若能准确预见汇率变化,则可能获得利益。 5)贷款金额条款(总额)amounts of loans clause 6)贷款期限条款maturity period of a loan clause 提款之日到还本付息之日。 7)贷款利率条款(loan rate clause) 贷款期限越长则风险越大,利率越高 8) 贷款提取条款(提取时间、地点一般以贷款发行国提取,避免贷款人的汇率损失、方式、金额)通常有补偿条款(以免提款延迟) 9)偿付本息条款repay capital with interest(规定每期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提前还款也有补偿问题。 10)约定事项条款(属于一种借款人单方的承诺) 第一,消极保证negative assurance条款:借款人承诺在还本付息之前不在自己的财产或收益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security interest。 第二,位次平等条款lucent equality clause: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的无担保权的债权人同等的地位。 第三,财务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能要保持在还本付息之前保持最低资产和流动资产比例,保证借款人对股东分配利润比例或金额的限制;定期提供经过外部审计的真实地财务报表) 第四,贷款用途。肯定式,“贷款仅用于……”;消极式,“不可用于……” 11)转让条款 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一般遵守合同法上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则。如债权人以通知为转让条件,债务人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 12)税收条款(不应有包税条款) 13)违约及争议解决条款 单方违约、交叉违约、还款违约、贷款违约等内容。 特:国际银团贷款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程序:借款人获得授权或决定,委托牵头银行组织国际银团,需要提交委托书。对象银行接受了委托,则向借款人提出义务承担书。交叉后,牵头银行lead bank/manager bank产生了。牵头银行是借款人的委托人,组织银团,其他银行称为参与银行。银行组织完毕,从中推举若干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bank,往往是牵头银行本身。 方式:1)直接方式:每个参与银行独立与借款人成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2)间接方式:参与银行不直接与借款人发生法律关系,通过代理行发生关系。 四、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和政府贷款 通常具有国际公法性质。 第五节 国际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考过) 特殊性,以项目为范围,项目通常是直接投资。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国际融资者对项目提供贷款,并且以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生产的利润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性质上属于一种投资(间接投资与直接投资之间)。还具有有限追索权limited recourse的特点,只能就1)项目追索,2)仅有有限担保,3)风险很大 二、参与人 1、项目发起人 是项目直接投资的股东,一般是项目公司的发起人,是真正的发起人。 2、项目公司 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可以使股份公司 3、借款人 通常是项目公司自己,特殊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不是借款人,而由其他主体借款。 4、项目融资人 通常是国内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担保人 有限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就是向贷款人提供有限担保责任的主体。 6、项目工程的承包商 承包商的产生,贷款人具有很大的指导权、甚至决定权。 7、设备的供应商 同样贷款人有很大决定权。 8、东道国政府(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需要给与特别授权) 9、产品的购买人(往往事先确定了购买人,如果可以约定确定支付则可以减少风险) 10、保险人 11、租赁人 三、运作模式(非常复杂)   项目发起人的直接投资比较少,大部分自己通过融资贷款。围绕贷款合同将产生一系列配套合同。中心合同是融资合同,外围是政府授权文件、预售合同、设备供应合同、完工合同、担保合同。 国际金融法完了。股票、债券(与贷款有相反的运作的方式)不作要求了。 第六章 国际税法(全) 压缩一下,基本概念、双重征税、避税、逃税、国际条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概念 狭义,国际税法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划分。(税收分配) 广义,除了税收分配关系还要调整国际征税的征管关系。(我国采取后者) 二、渊源(主要是国内法,有部分国际渊源,双边投资协定有一些,所得税较少) 国际税法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得税领域,但还应当包括财产税、流转税。 第二节 国际双重征税 一、产生的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两套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居住达到了183日,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183天规则),潜在意义与划分管辖权有重大意义,需要全球所得纳税,否则只就境内的所得纳税。属人管辖权规则,全球管辖,属地规则,来源地纳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这双重规则,因此容易产生双多重征税,是一种通常现象。由于双重征税过于普遍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因此需要减低和避免双重征税。 二、 减低和避免的办法 1、免税法(exemption)在计算征税的时候,将应纳税额免除全球收入。分为有条件(部分项目、国别上的区分、外汇条件)、无条件的免税。全额免除和累进免除。 2、抵免制。Credit 在计算应纳税的金额时,计算全球收入,根据本国税率得出纳税金额,凭缴税凭证,从税金中抵免,视为已纳税。分为直接抵免制和间接抵免制。区别在于纳税义务人,直接抵免制适用于自然人,或者海外的分公司。如果是海外子公司则需要使用间接抵免,前提是自公司所得计算为应税金额。限额抵免(国别限额和分项限额)和全额抵免。由于外国所得税率和本国税率不同,发生:1)抵免等额;2)抵免超额,本国税低;3)抵免不足额,本国税率高 3、扣税制 是指,在计算本国居民所得税时,将自己将自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在应纳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区别于免税制,免税制扣除直接应税额,扣税是减少应税额。 4、税收饶让 前几种都只能减轻一定的负担,通常不能避免双重征税。若要从根本解决问题,有困难。有些国家则给与一定的税后优惠,如两免三减,当然仍要不能免除纳税。饶让制度必须是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如果给与任何一方公民税收优惠,则回国后对于该部分不再征税。 第三节 国际逃税、避税 一、学理上的争论,如何区分两者,尤其是避税是否合法。 避税,至少在法律形式上必须是合法的。通过合法的形式有意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称为避税。法律和现实都存在漏洞和空间可以在形式上转移应纳税额,减轻负担。 实质上减少了主权国家的税收,一是由于法律上存在减少的可能,而是存在实质监管能力的漏洞。 逃税,采用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资产,减少应纳税额。 应当允许国际避税的客观存在。 二、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2、虚报投资额 3、虚列借款 4、伪造单据、账簿 5、隐瞒应税所得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三、国际避税手段 1、纳税人转移(从税赋高的国家向税赋低甚至没税的地方)off-shore company,有的国家认为是非法的 2、纳税人的隐形,转变纳税人性质 3、财产、成本、费用的合法转移(如处分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转移) 4、利用税收饶让(行为人懂得如何获得税收饶让优惠) 四、税收条约 最重要的GATT 次重要的双边税收协定,定义、管辖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打击逃税、税收饶让、信息交换。通常可以建立邻国的税收环境。 事实上还有国际经济组织、商事仲裁、争端解决的问题。平行进口就不讲了。 补充:题型问题。 今年考试,题型不变。主要是简答题和案例 1、简述题的答法。不会超过10分。通常是小题,通常是基础题,难题不会考。基本知识(概念、特点)和基本原理(“原则”不考,具体知识点重要,操作流程等),基本法律规则(法律基础规则很重要,知道内容)。答题注意,1)字迹工整,使得老师免受分析研究之苦;2)分层次、段落;3)先交代概念,无论如何都需要回答概念。这是陷阱啊!4)假设简述题有举例说明别忘了举例。5)答题过程中,遇到不同观点,有时间可以多些几种,并写出自己意见和理由,如果时间少不必。如果提干中表明要求多种的,必须答。注意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必须写上。6)法律规范只需要大意准确。 2、案例分析 1)案例要吃透,究竟在问什么?2)作所有的案例,先确定案件事实,写清楚,谁、什么事、什么关系,但注意必须是案件中反映出的可以有法律事实支持的事实。Files。如果交待事实则轻松了。3)使用的法律是什么,law。肯定有法律适用问题,设计国际私法问题。适用的原因是什么,适用的是什么,内容是什么。4)dispute 争点在哪里。这个与问的问题有什么关系?5)分析reason,阐述观点认识、说明理由;6)judgment 结论。这几步就表明训练有素。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混乱,因此暂时先定一个概念。国际经法分为若干部分,可能彼此没有联系。包括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私法、海商、金融、税法、WTO体制。国际金融和税法占比例非常小。国际投资、贸易、私法是重点。海上虽少,但比较灵活 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限制性商业做法 是各国关注的重点。限制性商业做法就技术的转让方利用自己交易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竞争的交易条件强加给对方。这样的行为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在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中进行过规定。要害在于转让方利用优势地位,体现在限制性商业合同条款。限制性商业做法必须是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才能被认定。限制性商业做法在法律上的结果,有的认为无效,中国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无效,有的认为经过特批(或者一定条件)可以有效。从学理上说,以下是限制性商业做法:一揽子交易(很多技术一同交易)、搭售(捆绑销售其他物,但如果技术所必需(不可替代)的设备、零件、原料不应认定为搭售)、限制技术受让人从其他人获得竞争性技术、限制技术的受让方改进和发展技术、限制受让方人员使用技术(限制一定级别的人员进行使用,尤其是有know-how)、限制使用技术方的生产能力(限制产量)、限制受让方对技术的广告宣传、市场拓展;单方回授;销售和价格限定;出口限制(以下不应当认定,许可方已经在进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进口国已经有了独占的被许可人,进口国已经有了许可人的独家经销商。 第六节 技术进出口 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件。 技术分为三类,禁止的、限制的(必须报批、许可证制度,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自由的(合同备案制,不是生效条件)。 第四章 国际投资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是经济概念。投资概念,投资是一种行为过程,需要回报。这里是指商业投资,主体主要是商业机构、公司、企业、基金、合伙,以及个人。政府投资在国际领域内很少有商业投资,而投资风险不易化解。 国际投资的分类,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有人认为区别在于控制权,有的在于管理权,还有的在于第一收益权。投资者以取得对投资的控制权为目的为直接投资,只以收益为目的为间接投资。私人投资(企业和个人为了商业目的通常称为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标志:营业地是否境外,投资者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投资财产是否跨越国境。 国际投资法,流行的观点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中)还有的观点认为,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总称。(大)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以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小)第一种观点的流行得到以下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知识,分别是统编教材的理论观点以及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的范畴划分。 第二节 东道国的国际投资法 大部分国家都有两套法律,外国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法。发达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和发展中国家投资法的说法迎合一种误解即中国是典型的投资流向国,即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事实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占据了主流。外国投资法,特指东道国调整境外向国内投资的法律。中国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现在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证券法规等构成了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的(商业)形式 东道国的法律允许采用的投资形式。典型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我国法律不明确,但学理解释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没有说明,邵认为是合伙资格,当然也可以是商业联营),在其他法律中,还可有两合公司,还可以有有限合伙、信托等形式。信托是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大陆法上少有信托。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我国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在外国企业中可以存在;风险合营(联营);分支机构;子公司;非股权安排(技术、人事、销售、出口、改进等控制) 二、投资资本的构成 1、从投资资本的形式构成。 货币(有效货币,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在中国只有国家认可的货币才能作为投资货币。需要注意五个问题:基准货币的问题(汇率风险);汇率(在中国,汇率最好不要人为规定);人民币问题(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常不能用人民币作为投资,但按照我国外汇法规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也就是投资者使用在中国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进行的再投资。需要投资地的外汇管理机构的证书提出证明。 动产(有形)。需要注意:权属问题,必须拥有所有权;作价,约定也可评估,现在规定进口时需要作价值鉴定(强制性),但高新科技或者特种物则很难鉴定;权属的确定。无登记的动产如何确定。 不动产。中国将土地权当作不动产是误解,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动产主要是房产。(谈土地私有权)投资要求过户。 与动产、不动产相关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只有出让的土地可以投资。划拨的和集体用地不能投资。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等无形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作为投资。我国规定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邵认为,应当扩展到知识产权(如游戏、软件)。 商誉。在中国不能作为投资资产。 2、投资资本的来源构成 是指来源地的构成,意义在于判断投资比例,以便相应管理。发展中国家一般有限制。我国有最少比重限制,最高限制。拉美外资淡出制度,也导致了资本萎缩,后来恢复外资引进。一国比较重视投资来源构成(如对命脉部门)但是假外资的情况很难管制。(利用国外注册享受对外优惠) 三、投资范围和期限 投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要),控制范围。分为三类,禁止的如电网(电站可以)、限制类(49%、限制投资形式,不准独资,只能合资合作,规模限制)、鼓励或者开放类(出口、落后地区等)。很多国家有投资范围的规定。 四、审批和登记 1、审批的特点 审批是行政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程序制度;可以分为实质审批和形式审批,首先进行形式审批(文件的数量、完整、原件(学理要求)、形式上的逻辑性、联系性);其次是实质审批,从法律和政治上审查是否符合。审批的结果,批复。需要评批复及相关文件向政府申请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以此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登记 五、干预措施 是指,东道国考虑对外资企业进行干预加强管理。体现在,人员的聘用(一般要求主要来源于东道国,解决就业问题),国产化率(带动关联企业,但WTO的TRIPs中反对国产化率)。 产品出口(最低标准,以及出口优惠,容易形成补贴问题),来源于东道国的融资(很多国家限制,我国不限制,甚至鼓励,这个很奇怪) 六、优惠措施 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之目的。除了税收优惠外由折旧和摊销的优惠。这样可以将税金得到提留。 优惠分为:普通优惠和专项优惠。前者是面向全体外商企业。后者是指对达到特定目标的企业给与的优惠。专项优惠是为了引导外资投资导向。 2004年答题要点: 1、空运单与海运单的异同(5分) 写出相似之处2分,1、都是收货凭证;2、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订立和内容的证明。相差的3分,1、运输方式不同;2、功能上不同,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代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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