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举报
开通vip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a)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的含义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合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合同协议、投标书附录的含义     (i)“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订)“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如有的话)。     (viii)“投标书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的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     (c)开工日期、竣工时间的含义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的含义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     (e)合同价、保留金的含义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     (f)工程、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区段、现场的含义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     (g)费用、日、外汇、书面函件的含义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日”指公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执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决定价值;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将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随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期内的这种义务带来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应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b)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作为“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使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提供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相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更多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受阻 6.3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考虑承包人的失误这一因素。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正常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a)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修复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修复、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就按48条接收而言,只有操作和修复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据7.2款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合理推知,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机具、系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如有签约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合同条款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切实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金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金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金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51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款的资料,承包人应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款;     (b)水文和气候条款;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标书的完备性 12.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是满意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了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款 12.2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款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3.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14.1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间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14.3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而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14.4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 15.1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时间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间现场提供: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正确管理与监督的领班与工长;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留在现场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予以替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放样 17.1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标志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18.1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 1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员的安全。     (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修复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公害。 业主的责任 19.2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b)保持现场良好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交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即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负责。     (b)承包人应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被完成为止。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0.3对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其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也应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业主风险 20.4业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行动;     (b)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f)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g)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废料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现场上重置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第21.1款(a)和(b)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包括:     (a)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具体情况)签发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     (ii)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21.3任何未予保险及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除外情况 21.4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a)人员致死或致伤;     (b)由于施工及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损害、指控费、其他开支等所有有关的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例外情况 22.2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c)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其相应责任。 业主的保障 22.3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第22.2款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23.1系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款(a),(b)及(c)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最低保险金额 23.2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交叉责任 23.3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对工人的事故或致伤 24.1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工人的事故保险 24.2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问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问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充分的保险额 25.2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额,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5.3如果承包人本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规定的时间问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与保险条款一致 25.4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规章 26.1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修复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系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是,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第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化石 27.1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     (b)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专利权 28.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矿区使用费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人、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3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或损伤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散载运重量,从而使因运输机械设备、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量减少,不致对这类公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在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及改善其道路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问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因此类损坏引起索赔的费用。 材料或设备的运输 30.3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受到破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破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的承运人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文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第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误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一笔款额或从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还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水运 30.4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上述规定同样有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31.1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雇用的工人;     (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设备 31.2据第31.1款,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上款所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保养的任何道路;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     (c)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承包人保持现场的整洁 32.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一旦接收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从证书涉及的现场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现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用 34.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自行安排无论是本国、本地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劳务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35.1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     (a)按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产地、制造或配制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其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量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辅助设备、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试样费用 36.2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系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检验费用 36.3如果检验(或试验):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明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仅指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检验)以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系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如果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或试验)     (a)未在合同中规定及未明确指明;     (b)(在如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未特别指明;     (c)(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款的规定办理。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36.5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的合同价。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作业检查 37.1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现场、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 检查和检验 37.2在生产、配制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配制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检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3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安排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检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拒收 37.4如果在据第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或检验作好准备,或工程师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的拒绝及其理由,承包人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复这些检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独立检查 37.5工程师可以授权独立的检验人员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任何这种授权,遵照第2.4款规定应是有合同效力的,这种独立的检验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覆盖的工程检查 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计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计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剥露和开孔 38.2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予以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该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挖开、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 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设计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承包人履约时违约 39.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除了下述情况的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应按第40.2款办理: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c)由于现场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必要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引起的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根据第40.1款,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超过84天 40.3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八十四(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四种情况,否则承包人可间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二十八(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如此)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工程视为被取消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可视为业主违约.,并据第69.1款终止合同,在这神情况发生时,应接第69.2款及第69.3款处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工程开工 4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之后,承包人应从速施工,不得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42.1除非合同规定了:     (a)可供承包人随时占用的本工程现场各部分用地的范围;     (b)可供承包人使用上述各部分的先后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让承包人占用;     (c)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人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
本文档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1522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08KB
软件:Word
页数:35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09-07
浏览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