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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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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

GB_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 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l0rn,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人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人盒应采取相应固定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O。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O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lOO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面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个采样孔低于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探测器的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2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 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 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9 消防电话安装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做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1.1~3.1.4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 调试准备 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值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l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3.2条中第2、6、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翠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l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lOO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8 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第4.10.3~4.10.7条的各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808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秘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l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4.15.4 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次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9.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反馈信号正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5 系统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应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一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一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一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一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一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一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一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验收准备 5.2.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 验 收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了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第3.2节的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I条的要求验收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l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1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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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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