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唐努乌梁海地区的管辖
樊明方
内容提要 本文从五个方面深入论证了清朝对唐努乌梁海地区的有效管辖: 一 1 编旗设官。清政
府在该地编列了旗分、佐领, 于各旗总管的产生程序、任免, 形成了一套完整制度。二 1 征收赋税。关于唐
努乌梁海人交纳貂皮的质量、数量、时间、地点、方式、奖励办法, 清政府有明确规定, 文章根据税收的三
个特征论证唐努乌梁海人交纳的貂皮是一种赋税。三 1 司法管辖。清朝的法律适用于该地, 清朝对该地
刑事案件的审理事宜建立了制度, 历史文献中保留着清政府审理该地案件的记载。四 1 内务民政管理。
清政府调查该地经济、社会情况, 赈济灾民, 并在该地兴办教育。五 1 边界保卫。中俄条约明确划定了该
处的中俄国界, 清朝对唐努乌梁海地区中俄边界的保卫订有制度, 唐努乌梁海人还应召出征, 协助巡查
阿勒坦淖尔乌梁海边境。
关键词: 唐努乌梁海 官制 赋税 司法 民政
清朝初年, 唐努乌梁海属于喀尔喀蒙古扎萨克图汗部和托辉特首领管辖。“和讠乇辉特
为喀尔喀极边, 西近厄鲁特, 北近俄罗斯, 俗喜斗, 乌梁海复错处其间, 捕貂射猎, 依木而
居, 纳赋和讠乇辉特, 有事则籍之为兵”①。当时唐努乌梁海地区不但在和托辉特部的管辖之
下, 且常常是该部首领的驻地②。唐努乌梁海附属于和托辉特, 和托辉特则附属于清。1665
年 (顺治十二年) , 清廷封喀尔喀八个大封建主为扎萨克, 和托辉特首领俄木布额尔德尼为
八扎萨克之一。俄木布额尔德尼死后。其子罗卜藏台吉额琳沁继位, 此人曾两次作乱于扎
萨克图汗部, 后逃往准噶尔和西藏。1686 年 (康熙二十五年) , 清朝授罗卜藏台吉额琳沁的
堂兄弟根敦为扎萨克,“领和讠乇辉特众”。根敦逝世之后, 长子松津僧格和嗣子博贝相继袭
职, 管理旗务③。由于 1655 年以后和托辉特部成为清朝的属部, 通过和托辉特这个中介,
唐努乌梁海也就成为清朝的一部分了。
17 世纪末, 清军经过数年奋战, 打垮了准噶尔首领噶尔丹的军队, 戡定了漠北, 喀尔
喀诸部胜利返回故土, 其“西境直抵阿尔台山岭”④。18 世纪初, 除阿穆哈河一带之外, 包
括克穆齐克河流域在内的整个唐努乌梁海盆地都在清朝的管辖之下。当时这个地区的东
部和中部由和托辉特首领博贝管辖、西部由归降清政府的厄鲁特王公策伶妄布 (又作车零
旺布)管辖。雍正初年, 清朝加强了对唐努乌梁海的控制, 清中央政府开始直接过问该地的
—2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15, 页 19~ 21。《清世宗实录》, 卷 31, 页 11~ 13。
《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 卷 63,《扎萨克多罗贝勒根敦列传》。祁韵士:《皇朝藩部要略》,
卷 3,《外蒙古喀尔喀部要略一》。张穆:《蒙古游牧记》, 卷 10。
沙斯季娜:《十七世纪俄蒙通使关系》(商务印书馆, 1977 年出版) , 北京师范大学外语系译, 页
15、30、76~ 78、83~ 85。
《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 卷 63,《扎萨克多罗贝勒根敦列传》。
管理事宜。清政府对该地遭灾百姓予以赈济①, 对准噶尔首领策妄阿喇布坦索取唐努乌梁
海西部地方的无理要求予以拒绝②, 并派兵驻守特斯河一带保护乌梁海, 还明令减轻唐努
乌梁海人的贡税负担, 在唐努乌梁海人中挑选首领, 对当地民众予以组织③。
1727 年 (雍正五年) , 中俄两国签订了《布连斯奇界约》, 划定了蒙古和唐努乌梁海北
部与俄国的边界。按照这个界约, 唐努乌梁海北部的中俄国界顺萨彦岭而行, 直至唐努乌
梁海盆地西北的沙宾达巴哈, 岭北为俄国辖地, 岭南为中国领土。中俄双方对边界进行了
会勘, 缔结了详细的勘界议定书, 树立了分界标志④。从此, 唐努乌梁海作为中国神圣领土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获得了国际条约的保证。30 年之后, 清朝平定了准噶尔贵族的叛乱, 统
一了中国西北地区, 沙宾达巴哈以西的阿穆哈河一带也归于清朝政府的统一管辖之下。这
时的唐努乌梁海地区, 东起贝加尔湖西南的哲得河上游, 西至阿尔泰河 (即阿勒坦河, 今俄
罗斯比亚河)与哈屯河 (今俄罗斯卡通河)汇合处, 北至萨彦岭, 南到唐努山、特斯河⑤。从
1727 年到 1911 年的 180 多年中, 清朝政府对唐努乌梁海地区的管辖突出地表现在五个
方面, 即编旗设官、征收贡赋、司法管辖, 内务民政管理、边界保卫。
一 1 编立旗佐 设置官吏
中俄《布连斯奇界约》签订后的最初 30 年间, 唐努乌梁海的行政管理体制一仍旧惯。
18 世纪 50 年代后期, 清政府逐渐强化对唐努乌梁海的管理, 所采取的首要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是在唐努
乌梁海编设旗分佐领, 设置总管、佐领等官吏。清政府对唐努乌梁海人实行“分而治之”的
政策。那些无有罪过的唐努乌梁海征服者的后裔, 仍保持了他们在唐努乌梁海的领地, 他
们属下的唐努乌梁海人仍由他们管辖, 向他们交纳贡赋。那些获罪的唐努乌梁海征服者的
后裔, 则被剥夺了领地, 原归他们管辖的唐努乌梁海人被编为 5 旗, 改归定边左副将军直
辖。
5 旗中最先编成的是唐努、萨拉吉克、托锦、库苏古尔四旗。这四旗编成于 1756 年 (乾
隆二十一年)的青滚杂卜事件之后。青滚杂卜是和托辉特首领博贝之孙, 1737 年 (乾隆二
年)袭扎萨克多罗贝勒爵位。1756 年夏, 青滚杂卜与清廷之间的封建君臣矛盾激化, 在即
将遭到清廷严厉处罚之际, 他擅自率部从平定准噶尔的前线撤回, 并煽动喀尔喀驿站兵丁
撤离驿站。清政府坚决镇压了这次叛乱, 青滚杂卜被逮捕处死。1 年多以后, 清廷将青滚杂
卜所属乌梁海人收归定边左副将军直辖⑥, 随后又在这些人中编列旗佐, 设置总管。青滚
杂卜所属乌梁海人原来分为特斯、奇木、托济、锡尔克腾 4 部, 此时顺理成章地编成了唐
—3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平定准噶尔方略》, 正编, 卷 66, 页 10~ 11。
嘉庆《大清一统志》, 卷 532,《乌里雅苏台统部》。嘉庆《大清会典图》, 卷 132,《唐努乌梁海图》。
19 世纪 60 年代, 清朝被迫与俄国签订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及《乌里雅苏台界约》, 唐努乌梁海西北
端阿穆哈河一带地方被俄国割占。
《中俄边界条约集》(商务印书馆, 1973 年俄文汉译本) , 页 3~ 4、18~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中华书局, 1981 年出版) , 第 1 编, 下
册, 页 441~ 443。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15, 页 19~ 21。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13, 页 5。《清世宗实录》, 卷 15, 页 1~ 2。
努、萨拉吉克、托锦、库苏古尔 4 旗。清政府在这 4 旗设置了 4 名总管, 他们是: 代希 (又作
达什)、额琳沁、巴图、伊特格勒①。1762 年 (乾隆二十七年) , 清政府铸成了“唐努乌梁海四
旗总管之印”②。后来编为克穆齐克旗的这部分乌梁海人原属厄鲁特王公丹津阿拉布坦管
辖。丹津阿拉布坦是准噶尔首领噶尔丹的侄孙, 于 1702 年 (康熙四十一年)率领部属归顺
清朝, 受封郡王。他收服了克穆齐克河一带以萨尔达木为首的乌梁海人, 这部分乌梁海人
遂归他管辖。丹津阿拉布坦去世以后, 子策伶妄布、色布腾旺布相继袭爵。后来上述乌梁
海人定牧于鄂尔坤河上游之乌兰乌苏一带, 隶属于三音诺颜部。色布腾旺布死后, 清廷封
其子朋楚克为扎萨克贝子, 策伶妄布子丹拜为公衔扎萨克台吉, 各统领一部分人众③。
1764 年 (乾隆二十九年) , 丹拜因事被革职, 清廷发布命令: 丹拜所属乌梁海人收归定边左
副将军直辖, 编为一旗,“补放总管一员”, 萨尔达木的后裔砂尔巴成为首任总管④。这样,
唐努乌梁海 5 旗全部编成, 5 旗共设总管 5 员。
1762 年“唐努乌梁海四旗总管之印”铸成时, 唐努乌梁海 4 位总管的政治经验都很缺
乏, 其中尚无堪以充任 4 旗总管之人, 清廷令三音诺颜部副都统莫尼扎布暂掌此印, 统辖
唐努乌梁海 4 旗。此后二三年间, 唐努旗总管代希脱颖而出。1765 年 (乾隆三十年) , 清廷
因代希“出征奋勇”, 立有军功, 赏给副都统职衔, 后来又将“唐努乌梁海四旗总管之印”赏
给其掌管, 代希成为统管唐努乌梁海四旗的副都统兼唐努旗总管。此后副都统一职始终由
唐努旗总管担任⑤。唐努乌梁海 5 旗由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统辖的局面到 19 世纪 70 年
代有了改变。1872 年 (同治十一年) , 库苏古尔旗总管固喇翁札布兰捐献大量钱物资助乌
里雅苏台城维修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 同时提出: 该旗人口已达 5000 余, 距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办公处远
达千里, 办事极为不便, 恳请颁给印信。这一请求得到批准⑥。1899 年 8 月 (光绪二十五年
七月) , 克穆齐克旗总管海都布也请求颁给印信, 清廷了解到克旗人口已增至将近万人、毗
连俄国交涉事多、距唐努旗遥远、克旗总管与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关系不睦, 于 1900 年 1
月批准了这一请求⑦。从此, 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的管辖范围缩小到唐努、萨拉吉克、托锦
3 旗, 库旗总管、克旗总管与他分庭抗礼, 3 位总管都直接隶属于定边左副将军。
—4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台北 1974 年出版) , 第 13 辑,
页 409~ 410; 第 23 辑, 页 308~ 309。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第 5 号、13 号文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以下同)。
《肯木次克总管历代勋绩》,《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页 202。一史馆藏: 军机处录副奏折, 民族
类, 蒙古项, 卷 2383, 第 2 号。
《肯木次克总管历代勋绩》,《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页 200~ 2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以下
简称一史馆)藏: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第 13 号; 军机处录副奏折,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383,
第 2 号。
《蒙古游牧记》, 卷 8,《赛音诺颜部·厄鲁特前旗》。《清世宗实录》, 卷 81, 页 6。《钦定外藩蒙古回
部王公表传》, 卷 77,《厄鲁特扎萨克多罗郡王阿喇布坦列传》。《清高宗实录》, 卷 381, 页 19。
《平定准噶尔方略》, 续编, 卷 17, 页 6~ 7。
《肯木次克总管历代勋绩》,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民国
六年至八年, 1959 年台北出版) , 页 201~ 202。
唐努乌梁海佐领是以原来的鄂拓克① 为基础编成的。特斯、奇木等四部原有 16 鄂拓
克, 后编为 16 个佐领, 当时这 16 佐领的总人口为 4800 余②。克穆齐克旗编了 10 个佐
领③。这些佐领是唐努乌梁海的主体。未曾获罪之扎萨克图汗部王公所属乌梁海人及三音
诺颜部厄鲁特贝子朋楚克所属乌梁海人亦编设了佐领。定边左副将军对这部分乌梁海人
的管辖要通过喀尔喀和厄鲁特王公, 清朝中央政府文件中关于他们的记载较少。此外, 唐
努乌梁海境内还有沙毕, 即不属于各旗, 由库伦活佛哲布尊丹巴直接管辖的地方, 此处的
乌梁海人也编了佐领。据嘉庆《大清会典图》记载, 嘉庆年间, 唐努乌梁海共有 46 佐领, 其
中定边左副将军直辖的五旗共有 25 佐领④。清朝末年, 克穆齐克旗辖有 10 佐领, 总管居
于加大河地方; 唐努旗下辖 4 佐领, 总管住地在唐努山南萨穆噶勒台; 萨拉吉克旗管辖 4
个佐领, 总管居于唐努山北阿希克地方; 托锦旗亦下辖 4 佐领, 总管居托吉淖尔地方; 库苏
古尔旗共辖 4 佐领, 总管居库苏古尔湖附近。除此而外, 三音诺颜部厄鲁特贝子旗, 有所辖
乌梁海人 17 佐领, 错居克穆齐克旗境内; 扎萨克图汗部杜尔赤王旗, 有所辖乌梁海人 2 佐
领, 错居山北唐努旗境内; 达赖公旗有所辖乌梁海人 1 佐领, 错居唐努山前特斯河附近; 阿
海公旗有所辖乌梁海人 1 鄂拓克, 错居库苏古尔旗沙尔多罗地方⑤。总计清末唐努等五旗
共辖 26 佐领, 三音诺颜、扎萨克图汗两部共辖 20 佐领又一鄂拓克, 倘哲布尊丹巴所辖乌
梁海人数目仍保持嘉庆年间的 3 佐领不变, 则清末唐努乌梁海的佐领总数为 49 佐领又一
鄂拓克。
唐努乌梁海总管制度在清代实行了 150 余年。关于总管的产生程序、任职条件及职务
关系的消灭, 清代形成了一套制度。
关于总管的产生, 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唐努乌梁海官制, 五旗设总管五人
⋯⋯皆由定边左副将军选拟奏补”⑥。具体地说, 总管的产生要经过三道程序。第一是本旗
推荐。即由该旗自行拣选适当人选, 推荐给定边左副将军。这种推荐是差额推荐, 必须推
荐两名, 并且指明何者为第一候选人, 何者为第二候选人 (即所谓“拟正”、“拟陪”)。推荐时
要说明被推荐人的现任职务, 并“出具印甘各结”即附上经过盖印签名的书面推荐意见。唐
努乌梁海总管出缺以后, 定边左副将军通常先委派 1 人暂时代理总管职务。推荐工作即由
代理总管主持进行。库旗克旗未领印信之前, 各旗的推荐意见都是先报唐努旗副都统衔总
管, 再由他报给定边左副将军。库旗、克旗改归将军直辖后, 该 2 旗的推荐意见由他们各自
—5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 卷 740,《理藩院》。
《克木齐克总管所派大喇嘛达克丹面陈节略》,《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民国六年至八年, 页
112。一史馆藏: 理藩部全宗, 卷 184。[苏 ]卡鲍:《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商务印书馆, 1976 年出版) , 辽宁
大学外语系译, 页 79。 [俄 ]明茨洛夫著、马曼译:《秘而不宣的使命——乌梁海纪行》(商务印书馆, 1982
年出版) , 页 123。
嘉庆《大清会典图》, 卷 132,《唐努乌梁海图》。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第 13 号; 军机处录副奏折,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383, 第 2 号。
《平定准噶尔方略》, 续编, 卷 17, 页 6~ 7。
鄂拓克是蒙古族原有的社会基层政权组织, 是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军事组织的基层单
位, 蒙古族的鄂拓克与满洲八旗的佐领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比佐领略小。唐努乌梁海编旗佐前, 社会基层
政权组织也是鄂拓克。
直接报给将军, 唐, 萨、托 3 旗的推荐意见仍由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呈报。第二是将军提
名。各旗的推荐意见一般是去乌里雅苏台城交纳贡皮时呈给定边左副将军, 被推荐人亦同
时来到乌城。将军、参赞大臣等收过推荐文书, 即召见被推荐人, 当面“验看”。如果认为某
人合格, 就提名其为总管并“出具考语”即写出考察意见, 报请皇帝批准。被提名者一般是
第一侯选人。定边左副将军在向皇帝上奏的同时, 要将奏文内容抄报理藩院 (1901 年以后
为理藩部) , 该旗的推荐意见要同时抄报。第三是皇帝委任。定边左副将军的奏折送到北
京后, 皇帝如认为被提名人是合适人选, 即发布谕旨予以批准。
宣布总管职务的仪式相当隆重。接到批准提名的上谕后, 定边左副将军传唤被批准总
管到乌里雅苏台, 当面宣读圣旨。该总管要面朝北京方向跪下宣誓, 表明感激隆恩的心情,
表示“妥约属众、诚心归附”、“勉力当差”、“效尽犬马”的决心。事后定边左副将军要将举行
仪式的情形奏报朝廷。
总管必须由合适人选担任, 才能完成其特定的任务。定边左副将军对被提名者的考
语, 能够反映清政府选任总管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笔者见到的考语有如下述:“属众倾服”、“众心倾
服”;“熟悉公务”、“通晓公事”;“办事勤能”、“办事认真”、“办事勤奋”;“通晓文字”、“通晓
蒙文”;“明白谨饬”、“为人谨慎”。从这些考语看来, 唐努乌梁海总管的任职条件主要有 4
条, 即有威信、有能力、有文化、工作积极。对一个侯选人来说, 这 4 条不必同时具备, 但至
少须具备其中 1 条。
唐努乌梁海总管任职必须具备威信、能力、文化等条件, 必须经过推荐、提名、批准三
道程序; 任职期间, 必须服从皇帝旨意, 服从理藩院和定边左副将军的命令, 完成工作任
务; 如不称职, 朝廷随时可以撤免。因而, 这种总管职务是一种提名的委任职, 而不是世袭
的爵职。但是, 这种任命制并不是完全的任命制, 而是与世袭制结合在一起的。清政府委
任总管时总是尽可能地照顾当地有势力家族的利益, 总管缺位以后, 继任者一般是前任总
管的同族血亲, 不是儿子, 就是弟侄。所以, 唐努乌梁海总管的提名委任制带着浓重的世袭
制色彩, 出身于贵族之家在实际上成为最重要的任职条件。以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为例,
自 1789 年 (乾隆五十四年)代希病故以后, 继任的七任总管全是代希的后代①。克穆齐克
旗总管海都布病逝后, 接任总管的是其长子巴彦巴达尔呼 (又作布音巴达尔琥) ②。
由于没有摆脱世袭制的原则, 推荐、提名总管侯选人时选择范围就非常小, 往往降低
标准, 照顾血统最高贵的人。清末的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贡布多尔济 (又作棍布多尔济)庸
懦无能, 俄国人萨菲亚诺夫描写他“智力贫乏, 意志薄弱”③; 1916 年见过他的中国驻乌里
雅苏台佐理专员陈毅评价他“太忠厚, 不能驭下”④。但他是代希的后代, 卸任总管鄂勒哲
依瓦齐尔的长子, 代理将军职务的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志锐就给他写了“人尚朴诚、蒙文
—6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克木齐克总管所派大喇嘛达克丹面陈节略》,《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民国六年至八年, 页
111。
《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 页 209。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18 号。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34, 3 号;《肯木次克总管历代勋绩》,《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民国六年至八年, 页 202。
通晓”8 个字的评语上报, 清廷照样批准①。
世袭制的影响使清政府有时甚至把不能独立履行职务的年幼之人或不谙公务之人任
命为总管。代希故去以后, 其子丹金维任唐努旗总管。因其年幼没有经验, 总管印暂交一
个叫色尔格的官员掌管, 圣旨命“印务事项二人会办”。1792 年 (乾隆五十七年) 丹金才正
式履行总管职务②。
唐努乌梁海总管免职有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死亡。唐努乌梁海总管职务是实
际上的终身制。清代代希至兴达逊六任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都死于任上, 其职务关系至本
人死亡才消灭。另外一种情况是病免。1881 年 (光绪七年)总管巴扎尔、1887 年 (光绪十三
年) 总管札木色林、1890 年 (光绪十六年) 总管迈达尔和多噶尔、鄂勒哲依瓦齐尔在任时,
所属总管车都布以及鄂勒哲依瓦齐尔本人, 都是因病告退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因犯错误或
犯罪被撤职。1844 年 8 月 13 日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 清朝皇帝降谕内阁:“桂轮等
奏参贻误公事并需索无厌之乌梁海总管一摺。乌梁海总管垂敦扎布, 于本年呈进貂鼠解送
乌里雅苏台并不随行, 且平日于所属之人, 需索入己, 怨声载道。著照所请, 垂敦扎布著革
去总管, 另行奏补”③。桂轮当时是定边左副将军, 垂敦扎布所在旗的貂皮是送到乌城交纳
的, 该垂敦扎布为唐努乌梁海的一位总管无疑。这是一个总管免职实例④。
清代, 喀尔喀蒙古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利, 唐努乌梁海人所处地理位置比喀尔喀蒙
古更为僻远, 情况更为特殊, 因而唐努乌梁海人享有的自治权利更大。总管作为唐努乌梁
海的行政首脑, 负有统管该地区行政、司法、边防等一切公共事务的责任。
唐努乌梁海总管统管本旗各佐领, 处理全旗的行政事务, 维持社会秩序。他负责划分
本旗居民的居住区, 在本旗成员间摊派官差, 征收赋税⑤。上交中央政府的贡皮是法定的,
征收额有明文规定。总管的职责在于把贡皮额具体分配到各佐领, 并将各佐领的贡皮收到
一起, 亲自押运到乌里雅苏台城交给将军。地方税差可分两种, 一种是各个旗特有的, 一种
是 5 旗共同的。各旗特有的税差由本旗总管征用。5 旗共同的税差由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
征用。光绪二十五年克旗请求颁发印信的呈文中提到: 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向克旗“违例
摊派公务, 花费受累不轻, ”“按年印务处传唤差使牛马各一百五六十匹。若有不敷, 每张貂
皮要折银六两”⑥。这是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向各旗征用税差的例子。库旗、克旗改归定边
左副将军直辖以后, 该 2 旗不再给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纳税当差, 萨拉吉克、托锦 2 旗一
如既往。
唐努乌梁海 5 旗无专门的司法机构, 这里行政权与司法权混为一体, 总管要履行法官
—7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13 号。
《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 页 90~ 91。
总管产生程序、任职条件及职务关系的消灭这部分内容的表述, 除根据上列资料外, 还有以下
资料作为根据: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理藩部全宗, 卷 380、卷 430;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4
号、5 号、6 号、8 号、10 号、12 号、14 号、16 号文件, 卷 257, 1 号、2 号、3 号、6 号、7 号文件; 军机处录副奏
折,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383, 1 号、2 号文件。《宫中档光绪朝奏折》, 第 9 辑, 页 219。
《清宣宗实录》, 卷 406, 页 21。
《肯木次克总管历代勋绩》,《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页 202。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34, 3 号。
的职责。管理边防也是唐努乌梁海总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他们还有为清朝皇帝当差的义
务。康熙、乾隆、嘉庆时期, 清朝皇帝为了训练满蒙骑兵、怀柔北疆各民族的王公贵族, 几乎
每年都在木兰围场举行秋猎大典, 北疆各民族的王公贵族要轮流前来扈从行围, 以尽臣子
之礼, 这就是所谓“围班”。唐努乌梁海的总管们也被编入了围班。1787 年 10 月 11 日 (乾
隆五十二年九月一日) , 清帝在木兰围场谕军机大臣说:“北路唐努乌梁海、阿勒台乌梁海
等, 非土尔扈特、和硕特、杜尔伯特等台吉后裔可比, 不必同入年班朝觐, 无论出痘与否, 每
年止赴热河朝觐随围, 若人数较少, 间年遣派一次亦可”①。次年, 清政府议准:“科布多所
属之阿尔泰乌梁海、乌里雅苏台所属之唐努乌梁海分为四班, 按年轮赴木兰随围”②。后来
为了减轻负担, 规定唐努乌梁海总管与阿尔泰乌梁海总管、扎哈沁总管等“分编为围班四
班, 以次轮值”③。围班是必须尽的义务。唐努乌梁海总管参加随围时, 与内蒙古官员王公
履行同样的职责。1810 年 (嘉庆十五年) , 清廷规定:“青海、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和硕特、
扎哈沁、乌梁海等处围班人员, 由该将军大臣咨报, 与内扎萨克官员一体当差”④。参加随
围的唐努乌梁海总管可以受到皇帝的接见, 可以参加宴会、得到御赐的食物。1785 年 9 月
(乾隆五十年八月) , 唐努乌梁海总管额林沁等 2 人就享受到了这种殊遇⑤。参加随围的唐
努乌梁海总管每人还可得到官用缎 1 匹的赏赐⑥。
唐努乌梁海总管享有获取俸禄的权利。乌梁海官员的俸禄数量在清政府的俸禄表中
有明文规定。嘉庆朝《大清会典》记载了清朝各类官员的俸禄数量, 书中说:“外藩蒙古之
俸, 其等九⋯⋯其乌梁海之散秩大臣、副都统及喀尔喀之八品官, 亦视八旗武职官减半给
俸”。据同书记载:“八旗武职官一品至九品, 俸银各与文职官同, 但支正俸, 不支恩俸”。文
职官二品岁支正俸银 155 两, 三品岁支正俸银 130 两⑦。清朝对唐努乌梁海总管在政治上
表示优容, 总管们的品级大大超过内地同级官吏的品级。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官阶二品,
其年俸为 7715 两, 其他 4 旗总管官阶三品, 其年俸为 65 两⑧。
唐努乌梁海总管享有获得清朝爵位、封号、翎顶的权利, 因有军功、边防得力者可以得
到晋级、赏给缎布等奖励。唐努乌梁海总管的妻室与内外蒙古官员贵族的妻室一样, 也可
得到封号。1775 年 (乾隆四十年) , 乾隆皇帝的一个谕旨中提及: 当时“颁给青海、杜尔伯
特、乌梁海、土尔扈特、和硕特台吉等妻室册诰, 俱发给该将军大臣等转行颁给”⑨。
关于唐努乌梁海总管属下的官员和工作人员, 清代档案文献中可见到以下名目: 管旗
—8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 卷 244,《礼部》。
《理藩院则例》, 卷 13,《乌梁海等总管俸银》;《定边纪略》, 页 12。
嘉庆《大清会典》, 卷 14,《户部》。
《理藩院则例》, 卷 22,《扈从事例》。
《清高宗实录》, 卷 1236, 页 32、37。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 卷 747,《理藩院》。
嘉庆《大清会典》, 卷 53,《理藩院》。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 卷 747,《理藩院》。
《清高宗实录》, 卷 1288, 页 1。
扎兰章京、委章京、笔帖式、委笔帖式、佐领、骁骑校、达鲁噶、拨什库、十家长① 等等。这些
官员和工作人员中较重要者, 其任免要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清朝中央政府。佐领是旗下的基层组织, 其主
管官员亦称佐领, 统管一佐领的民政、税收、治安等工作。骁骑校为佐领之副职, 是最低一
级的官员。佐领、骁骑校的任免必须报告中央。嘉庆《大清一统志》记载:“唐努乌梁海总管
五员, 五旗各一员, 由定边左副将军选拟奏补。佐领、骁骑同”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记
载与此无异③。《乌里雅苏台志略》记载: 定边左副将军“每年五月补放乌梁海佐领、骁骑校
额缺, 随时咨报理藩院”④。唐努乌梁海佐领等官认真履行职责、建有功绩可以得到奖励,
犯有错误、过失则要受到惩罚。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 唐努乌梁海总管是一种提名委任的职务, 总管对定边左副将军
和清朝中央政府有明确的隶属关系, 其产生有法定的程序, 任职有一定条件, 职务关系消
灭也有一定的形式。唐努乌梁海总管必须对清朝统治者负责, 必须完成清朝国家委托的任
务, 必须服从清朝法律。他管理属民, 征收赋税并上交中央, 巡查边界, 维持秩序, 服从清政
府的调遣。他领取清朝的官俸, 与他的妻室一起接受清朝皇帝的封号。
二 1 征收赋税 征派差役
1727 年以后的最初 30 年间, 后来组成唐努、萨拉吉克、托锦、库苏古尔、克穆齐克 5
旗的这部分乌梁海人仍旧隶属于作为清朝地方官吏的和托辉特、厄鲁特王公, 因而这些王
公继续向他们征收贡赋。唐努乌梁海出产珍贵的貂皮, 此物价值高, 分量轻, 便于运输, 因
而, 喀尔喀、厄鲁特王公征收的贡赋主要是貂皮, 其次也包括一些牲畜⑤。唐努乌梁海人交
纳貂皮的标准原为每户 5 张。1726 年, 雍正帝因这个征收额过高, 恐乌梁海人生计艰难,
降旨令酌量裁减。经定边左副将军策凌、厄鲁特王色布腾旺布、和托辉特贝勒博贝议定并
经皇帝批准:“每人原供貂皮五张内减去二张, 止供三张”; 另由中央政府拨给色布腾旺布、
博贝所在旗等值的乳牛、母羊,“每年孳生”, 补偿所减二张貂皮的贡赋损失。从此, 上述唐
努乌梁海人的贡貂额法定为 3 张。可是, 色布腾旺布和博贝后裔青滚杂卜欲壑难填, 仍继
续按每户 5 貂收贡。1742 年 (乾隆七年) , 定边左副将军策凌上奏揭发此事, 请求明令禁
止。议政王大臣讨论以后上奏, 请将厄鲁特王色布腾旺布、和托辉特贝勒青滚杂卜交理藩
院查议, 并给予严重警告。乾隆帝览奏批示:“本宜即行议处, 但姑念伊等从前效力劳绩, 又
系蒙古之人, 愚昧妄行, 止此次著加恩宽免。嗣后务遵定例收取, 倘仍有违例私行增加扰害
乌梁海等者, 经朕闻知, 定行治罪, 断不宽恕”⑥。
自 1758 年 (乾隆二十三年)起, 唐努等 4 部 (后为 4 旗)乌梁海人改向清朝中央政府交
—94—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47, 页 7~ 8。《清高宗实录》, 卷 181, 页 8。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53, 页 24~ 25。
吴丰培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汇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1990 年出版) , 页 213~
21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卷 977,《理藩院》。
嘉庆《大清一统志》, 卷 532,《乌里雅苏台统部》。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197, 6 号、8 号、10 号、12 号、16 号、18 号; 卷 234, 3 号; 卷 257, 1
号、2 号、3 号、7 号; 卷 337, 4 号。理藩部全宗, 卷 380。《定边纪略》, 页 7。
纳贡赋。《清高宗实录》第 577 卷记载: 乾隆二十三年底定边左副将军成衮扎布等奏称:“和
托辉特之特斯、奇木、托济、锡尔克腾等四部乌梁海, 共十六鄂拓克, 一千一百余户。内五百
余户尚能交纳贡赋, 余皆无力。现在收取伊等貂鼠、猞猁狲、狼、狐等皮张, 及雕翎、麝香等
物, 除麝香不准充贡, 余物量其所值, 以每户三貂计算, 仅得一百七十一户。其未完之项请
于次年带收”。乾隆皇帝览奏后谕军机大臣说:“此等乌梁海受青滚杂卜扰害, 生计俱属艰
难。著传谕成衮扎布, 将伊等未完贡赋, 加恩豁免。仍令莫尼扎布晓示伊等, 从前何等苦累,
今为大皇帝臣仆, 除正供外, 并无额外需索。现在未交皮张又行宽免。嗣后尔等应纳贡赋,
务如数交收, 不可有意希恩, 仍致缺少”①。由此可知, 以乾隆二十三年为开端, 唐努等 4 部
乌梁海人直接向清中央政府交纳贡赋了; 所纳贡赋只有正供一项, 只有具备一定经济能力
的户才纳贡赋, 贫穷无力纳贡的户是免贡的; 当时这 4 部已有纳贡户 500 余户, 已确定每
个纳贡户的贡赋额为 3 张貂皮; 纳贡可用貂皮, 也可用猞猁狲、狼、狐等皮折抵, 甚至雕翎
也可充贡。1764 年以后, 克穆齐克旗编成, 该部乌梁海人也改向清中央政府交纳贡赋。到
了嘉庆十年, 清政府对唐努乌梁海进贡貂皮制度作了修订。是年, 根据乌里雅苏台将军成
宽的奏请, 清政府规定: 乌梁海 3 部的贡赋总额以嘉庆十年的数额为标准, 一定永远不变;
根据乌梁海各部的人口、经济状况, 逐年递增纳贡户数。当时阿勒泰乌梁海 7 旗有纳贡户
685 户, 每户年交貂皮 2 张; 阿勒坦诺尔乌梁海 2 旗有纳贡户 208 户, 每户年交貂皮 2 张;
唐努乌梁海 5 旗有纳贡户 786 户, 每户年交貂皮 3 张。清政府规定:“将该乌梁海等现有人
丁 1679 户、进贡貂皮 4144 张作为定额, 每年添户不添皮张”。“又按年照例唐努乌梁海增
添五户、阿勒台乌梁海增添三户、阿勒坦诺尔乌梁海增添二户”②。这个规定把对乌梁海人
的贡赋征收额永远固定在一个水平上, 逐年增加纳贡户, 使每个纳贡户的贡赋负担缓慢而
又一步一步地减轻。嘉庆十年的规定施行到清朝末年, 其间没有再作改动。
嘉庆十年规定的贡赋额在唐努乌梁海 5 旗内部是这样分配的: 唐努、萨拉吉克、托锦
3 旗额定 406 户 (其中托锦旗 150 户) , 年纳貂皮 1218 张; 克穆齐克旗 229 户, 年纳貂皮
687 张; 其余 453 张貂皮, 由库苏古尔旗交纳。
经过多年的无情搜捕, 紫貂日渐稀少, 唐努乌梁海人交纳的贡皮中其他皮张所占的比
重日渐增大。清政府为了保证皇室消费和颁赏需要, 规定每年贡皮总额中貂皮至少应达到
1ö3 以上, 即每年至少要交纳貂皮 800 张以上, 其余不足部分, 方准以别样皮张“照例抵
折”。折算比例是: 猞猁狲、水獭、豹皮每 1 张抵貂皮 3 张; 狐、狼、沙狐、扫雪皮③ 每 2 张抵
貂皮 1 张; 灰鼠皮每 40 张抵貂皮 1 张。800 张貂皮由唐努乌梁海 5 旗分摊。唐努、萨拉吉
克、扎锦 3 旗总共分摊 430 张, 其中唐努旗 200 张, 萨拉吉克旗 200 张, 托锦旗 30 张,“余
项以猞猁狲、豹、水獭、狼、灰鼠、沙狐、扫雪等皮抵折交纳”④。
清政府对唐努乌梁海进贡貂皮制订了明确的奖励政策。在唐努乌梁海人交纳的各种
皮张中, 貂皮和灰鼠皮是鼓励交纳的品种。清政府规定:“每貂皮十张折赏彭缎一匹, 灰鼠
—0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64, 17 号。
理藩部全宗, 卷 486。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64, 5 号、10 号。
《清高宗实录》, 卷 577, 页 360。
皮二十张折赏布一匹, 别项皮张例不折赏”①。交纳贡皮的时间、地点、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进贡时间在每年夏季, 地点在乌里雅苏台城。贡皮必须由唐努旗副都统衔总管为首的各旗
总管亲自押运。每张皮子上写明交贡人姓名。呈交时, 唐努乌梁海总管要随同呈上应交皮
张户口名册, 乌里雅苏台将军“当堂点验, 遵照额数收齐, 照例折放赏项, 面加抚恤, 并谕以
妥约属众、安分输诚。该总管等率领众官望阙叩头, 欣然领诺, 事毕即令各回游牧”②。定边
左副将军衙门每年从房租收入中拨银 18 两、布 24 匹, 由驻防乌城的绿营守备监督, 制做
盛载貂皮的木箱③。进贡皮张于装箱封固、粘贴印花以后, 乌里雅苏台将军拣派主事级官
员 1 名, 督带弁兵, 于秋季经驿站护送至北京交纳。押送贡皮官弁出发之时, 乌里雅苏台将
军要向皇帝呈上专门奏折报告此事, 并将应进贡皮人户及所收皮张数目另缮汉文清单, 呈
送皇帝审阅, 同时咨报理藩院。
嘉庆十年的规定在往后的 100 多年里得到了切实的遵守。唐努乌梁海人严格执行规
定, 认真履行纳贡义务。据有关档案记载: 1900 年至 1904 年的 5 年里, 唐努乌梁海人年年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纳贡任务。1900 年 8 月, 八国联军侵占北京, 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于 9
月逃至山西太原。该年唐努乌梁海的贡皮交来以后, 乌里雅苏台将军派人护送到太原行
宫④。就是在爆发辛亥革命的 1911 年, 唐努乌梁海的贡皮也按时如数送到了京师⑤。有时
个别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力完成纳贡任务, 其他旗就主动分担这些任务。例如, 1863
年, 托锦旗因“骑乘打貂之牲畜倒毙甚多”,“未能补足定额”。该年例进届期之时, 托锦旗只
有 101 户交来了贡皮, 另外 49 户欠交。当乌里雅苏台将军查究此事时, 署理副都统衔总管
车都布呈报说: 托锦旗没有如数纳贡确是因为去年遭灾; 其他各旗愿意分摊托锦旗欠交贡
皮,“照前按户呈交, 永远遵行”。此请求得到了批准⑥。清朝地方当局严格执行了奖励政
策。1863 年夏天, 唐努乌梁海人交来灰鼠皮 21436 万张, 按照定例需赏布 1218 匹, 当时乌
里雅苏台将军衙门库存布只有 638 匹, 尚欠 580 匹。将军明谊为了落实奖励政策, 以库存
代烟“添补抵赏”, 按市价烟 8 包折布 1 匹, 赏给乌梁海人。次年乌城官库匹布无存, 明谊等
除以 4000 余包烟抵赏外, 又动用库存银两到市场采买布匹补足欠数。
对于违反进贡制度的乌梁海官吏, 清政府即予以惩办, 1844 年乌梁海总管垂敦扎布
被革去职务, 罪名之一就是未按规定亲自押送貂皮到乌里雅苏台。在严格照章征收贡皮的
同时, 清政府也曾根据情况的变化对贡皮的征收标准作过局部的调整。清朝末年, 唐努乌
梁海貂鼠数量越来越少, 纳贡户捕获往往不足, 只好“各处购觅”, 勉强凑够定额。1910 年,
唐努乌梁海副都统衔总管贡布多尔济上奏说: 唐努、萨拉吉克、托锦 3 旗“本年地遭荒歉,
牲畜多有损伤, 产貂更形缺乏, 捕获尤少, 不敷实多, 虽严饬属人四出寻捕, 未能增获”。请
—1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64, 7 号。
责任内阁全宗, 民族事务项, 卷 92。
《宫中档光绪朝奏折》, 第 13 辑, 页 747~ 748; 第 14 辑, 页 415~ 416; 第 16 辑, 页 150; 第 18 辑,
页 293~ 294; 第 20 辑, 页 201~ 202。
《清实录》(中华书局, 1986 年影印出版) , 第 33 册, 页 971。《乌里雅苏台志略》, 页 7~ 8。
《宫中档光绪朝奏折》, 第 13 辑, 页 747~ 748; 第 14 辑, 页 415~ 416; 第 16 辑, 页 150; 第 18 辑,
页 293~ 294; 第 20 辑, 页 201~ 202。
《清末蒙古史地资料汇萃》, 页 52、99。
求将该“三旗应实纳貂皮四百三十张内不敷额数, 亦准以别色皮张抵交”。朝廷批示:“著照
所请, 以示体恤边民之至意”①。
属于三音诺颜部厄鲁特贝子旗和扎萨克图汗部几个旗管辖的唐努乌梁海人不向清中
央政府交纳贡赋, 而是纳贡赋于其属主。卡鲍《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说:“蒙古王公所属各
旗的居民每年则须另纳年贡”②。年贡貂皮数量史籍未见记载, 不过雍正四年清帝命令减
少贡赋数额即是针对整个唐努乌梁海而言, 这部分乌梁海人自然不能例外, 所以, 自那时
以后, 他们向自己属主交纳的貂皮应为每户每年 3 张。三音诺颜部厄鲁特贝子旗所属唐努
乌梁海人交纳的贡皮, 每年由该贝子派委官兵前往收取。此例始于清前期。1851 年 (咸丰
元年) , 定边左副将军奕格奏请: 三音诺颜部厄鲁特贝子旗所属乌梁海人贡皮收取, 仍照旧
章办理。清帝批示: 贝子旗游牧区距唐努乌梁海较远,“所有每年应交皮张, 若责成乌梁海
人等解送, 沿途未免拮据。著加恩将该乌梁海人等每年应进皮张, 仍照从前派委官兵往收,
以示体恤”。同时申明禁令: 派往收取贡皮官员、兵丁不准夹带货物私行售卖, 倘不安本分,
违反禁令, 不仅要将有关当事人严行治罪, 并将追究该贝子的责任③。
纳税之外, 唐努乌梁海人还要为清政府当差服役。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为漠北军事重
镇, 乾嘉以后, 喀尔喀、乌梁海兵丁定期轮换前来担任防卫事宜。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记
载, 在科布多城驻班的乌梁海兵丁“每二月更代”。对因公过境的清朝官员、军人, 唐努乌梁
海人要为之安设台站, 提供差马、饣气羊, 不得有误。
以上是清代唐努乌梁海人向清朝中央政府和外蒙古地方政府交纳贡赋、当差服役的
情况。清朝中央政府和外蒙古地方政府向唐努乌梁海人征收的贡赋属于什么性质? 笔者
认为, 这是一种赋税。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有其固有的形式特征, 这就是强制
性、无偿性、固定性。清政府向唐努乌梁海人征收贡皮, 符合这三个特征。唐努乌梁海人交
纳贡皮, 是经过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申报、皇帝批准的, 是国家依照法律的强制课征。
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质量、数量、时间、地点、方式呈进贡皮, 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
说明唐努乌梁海人交纳贡皮具有强制性。清政府向唐努乌梁海人收取贡皮是一种无偿征
收, 不支付报酬。贡猞猁狲皮、水獭皮、豹皮、狐皮、狼皮、沙狐皮、扫雪皮不给任何奖品, 完
全是无偿的; 貂皮和灰鼠皮虽然折赏给一定数量的彭缎和布匹, 但这属于奖励物品, 不是
报酬, 所以唐努乌梁海人交纳贡皮具有无偿性。清政府向唐努乌梁海人收取贡皮之前, 以
法律形式规定了课征对象和征收数额, 征收贡皮是按照预定标准进行的。这种预定标准,
清政府和唐努乌梁海人在长时期里都是严格遵守的, 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偶而做些微小的
变通, 这说明唐努乌梁海人交纳贡皮具有固定性。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断定: 唐努乌梁海人
向清政府交纳的贡皮是一种国家捐税。当然也应指出,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统治者
只能采用直接对人课征的直接税, 沿用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始终存在的“土贡”形式。这
种课征形式比较简单、原始, 然而它属于赋税的一种形式是无疑的。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
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是最为典型的一种
—2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清宗录》(中华书局, 1986 年影印出版) , 第 40 册, 页 398。
《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 页 98。
宫中全宗, 民族类, 蒙古项, 卷 264, 17 号。
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财政收入。清政府长期、持续地向唐努乌梁海人征收赋税, 这从一个
侧面反映了清政府与唐努乌梁海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
三 1 司法管辖
清朝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大清律》, 还制定了理藩院活动细则的专门性法典——《理
藩院则例》。针对蒙古族聚居区的具体情况, 清政府制定和逐步完善了《蒙古律例》。《理藩
院则例》和《蒙古律例》中有大量关于蒙古地区刑事、民事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清政府把乌梁海人
视为蒙古人, 因而《蒙古律例》也适用于唐努乌梁海地区。清政府将蒙古文的《理藩院则
例》发给唐努乌梁海官员学习、使用①。
偷窃牲畜案件在以畜牧业为主又无城郭、墙垣的蒙古和乌梁海地区是发案率很高、社
会危害性很大的案件。清廷于 1785 年 (乾隆五十年)制订了适用于喀尔喀和漠南蒙古的法
律条款, 规定对此类罪犯要分别首从治罪。考虑到乌梁海人和厄鲁特各部人归服较晚, 法
制观念更为淡薄, 清政府规定: 乌梁海人和厄鲁特各部人若犯此罪, 不分首从治罪; 20 年
后再采用与上述两部蒙古人同样的量刑标准②。1807 年 1 月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 , 清政
府决定: 乌梁海人等偷窃牲畜案件“照乾隆五十年新定之例办理”③。从此, 在偷窃牲畜案
件的量刑上, 乌梁海人与漠南蒙古和喀尔喀蒙古人适用完全相同的法律。乾隆五十年的条
例规定: 偷窃牲畜 30 匹以上者, 不分首从绞监候, 秋审时, 俱入情实。为从并未同行, 但于
窃后分赃者减等, 发遣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烟瘴地方; 偷窃 20 匹至 30 匹者, 首从俱绞监
候, 秋审时, 为首者入于情实。为从同行分赃者入于缓决。虽经同谋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
赃者减等, 发遣湖广、福建等省; 偷窃 10 匹至 20 匹者, 为首者绞监候, 秋审时入于情实。为
从同行分赃者, 发遣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烟瘴地方。虽经同谋, 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赃
者, 发遣山东、河南地方。偷窃 6 匹至 9 匹, 为首者发遣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烟瘴地方, 为
从同行分赃者, 发遣湖广、福建等省, 虽经同谋, 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赃者鞭 100; 偷窃 3
匹至 5 匹, 为首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行分赃者发遣山东、河南。虽
经同谋, 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赃者, 鞭 100; 偷窃一二匹, 为首者发遣河南, 山东, 为从同
行分赃者, 鞭 100, 虽经同谋, 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赃者, 鞭 90; 羊与牛、驼、马价值迥异,
以羊 4 只作牛、驼、马 1 只计算。所窃之羊不及 4 只者, 为首鞭 100, 为从同行分赃者鞭 90。
虽经同谋, 并未同行, 但于窃后分赃者鞭 80④。
在审理乌梁海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 出现过个别《蒙古律例》中未曾规定的情况, 清政
府曾比照《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后来又在《蒙古律例》中增加相应条文, 例如
《蒙古律》中的留孤养亲之条⑤。留孤养亲是清政府在中国内地实行的法律规定, 乌梁海人
—3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清仁宗实录》, 卷 50, 页 37; 卷 103, 页 7。
《蒙古律例》, 卷 6,《盗贼》。
《蒙古律例》,《增订蒙古则例目录》, 页 8。
《清高宗实录》, 卷 1252, 页 22。
《收乌里雅苏台佐理员 (恩华) 函》, 民国七年五月一日,《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 民国六年至
八年, 页 192。
犯罪也按此原则处置, 并由此引起清政府对《蒙古律例》加以增订, 在广大的蒙古族聚居区
实行这一条法律, 处理乌梁海的这类案件还促进了乌梁海和蒙古地区法制建设的内地化
倾向, 这一事例生动地说明: 清朝 200 余年统治期间, 是中国各族法律文化互相交融渗透
和迅速发展的时期。
唐努等 5 旗在编立旗佐、划归定边左副将军直辖以前, 在司法方面归其领主蒙古王公
管辖①。后来, 随着清朝民族立法走向系统、定型和完备, 清朝对唐努乌梁海 5 旗刑事案件
的审判事宜建立了明确的制度。嘉庆朝《大清会典》记载:“唐努乌梁海之案, 乌里雅苏台司
官审拟, 皆定边左副将军覆核, 应报院者, 由将军⋯⋯报院”。光绪朝《大清会典》的记载与
此相同②。根据这个规定, 唐努乌梁海 5 旗的刑事案件, 在报到乌里雅苏台将军衙门以后,
共有三个审级: 派驻将军衙门的理藩院司官为第一审级。司官审讯完毕, 提出定罪量刑的
意见, 报将军审定, 定边左副将军为第二审级。遇有重要案件需报理藩院审理最后决定者,
由将军转报, 理藩院为第三审级。唐努乌梁海总管作为一级地方官吏, 也有一定的司法管
辖权。他有权审判民事案件并对刑事案件进行侦讯。总管还有权拷讯, 使用的既有略同于
中国内地的夹手指、钉指等法, 也有当地特有的残酷方法③。
三音诺颜、扎萨克萨汗两部所属唐努乌梁海人在行政、司法方面均归各该旗的扎萨克
管辖, 并通过这些扎萨克隶属于定边左副将军和理藩院。《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中说: 三、
扎两部王公“每年派蒙古官吏 (称作达尔加)到这些旗 (贝子旗除外)征收年贡, 同时受理诉
讼案件, 就地开庭审判。达尔加带着 6 名助手一年到头驻在贝子旗, 他们的生活由这个旗
负担”④。喀尔喀三、扎两部的盟长和有关旗的扎萨克在审理归他们管辖的唐努乌梁海司
法案件时, 当然不能超越职权范围, 对那些按照规定应该转报定边左副将军和理藩院定案
的案件, 他们必须呈报⑤。因此, 这部分唐努乌梁海人与归定边左副将军直辖的 5 旗唐努
乌梁海人一样, 他们中间发生的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也是操在清朝中央政府及其代表手中。
清代官书和官方档案中保存有少量清政府审理唐努乌梁海地区刑事案件的宝贵材
料, 试举几例如下: 其一, 乌梁海人越过卡伦偷窃牲畜案。1786 年 (乾隆五十一年) , 唐努乌
梁海一些不法分子数次越过唐努山的卡伦, 窃去杜尔伯特部的许多牲畜。驻守当地卡伦的
侍卫德永未按法律将罪犯捉拿归案, 而是私罚牲畜归己, 隐瞒案情不予上报。事情被揭露
以后, 乾隆皇帝命将德永处以绞刑, 对查知此事立即呈报的唐努乌梁海总管达什“发赏大
缎二匹, 以示奖励”⑥。其二, 乌梁海人瑚图克偷牛杀人案。1790 年 (乾隆五十五年) , 乌梁
海人瑚图克偷窃牛只并将目击者乌梁海人库库里克杀害, 管辖该处的佐领硕克硕赍将凶
犯缉获。定边左副将军恒瑞将瑚图克审明正法, 乾隆帝命赏给硕克硕赍“缎一匹, 以示鼓
—4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6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清高宗实录》, 卷 1276, 页 18~ 19。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 卷 753,《理藩院》。
《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 页 80。
《秘而不宣的使命——乌梁海纪行》, 页 191~ 193。《图瓦历史与经济概述》, 页 91。
嘉庆《大清会典》, 卷 50,《理藩院》; 光绪《大清会典》, 卷 68,《理藩院》。
《平定准噶尔方略》, 前编, 卷 53, 页 24~ 25。
励”, 并规定:“嗣后凡有似此者, 俱著照此赏赍”①。其三, 乌梁海人多尔济等抢劫杀人案。
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