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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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S 50/ 003—2011
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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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鲜花椒
2011- 08 - 19发布 2011 - 10 - 01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
DBS50/ 003—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椒王花椒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沿飞、屠大伟、董新桥、聂果、吴元建。
本标准于2011年08月19日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S50/ 003—201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保鲜花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鲜花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花椒为原料,经清理、灭酶、真空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保鲜花椒。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9 柑桔中水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NY 5323 无公害食品 香辛料
NY/T 1096 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测定
NY/T 1652 蔬菜、水果中克螨特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B/T 10040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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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
保鲜花椒
以鲜花椒为原料,经清理、灭酶、真空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保鲜花椒。
3.2
霉粒
霉菌所致颜色暗灰,有哈味或霉味的花椒颗粒。
3.3
油椒
表面油包破坏、变色的花椒颗粒。
4 要求
4.1 鲜花椒
鲜绿色或黄绿色,无变色椒和油椒,具有鲜花椒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腐烂粒和外来杂质。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鲜绿色或黄绿色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
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气味与滋味 具有鲜花椒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无霉粒、腐烂粒,无变黑椒和油椒
杂质
无粗枝大叶,无花椒刺,允许有少量细枝叶和细蒂柄,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其他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mL/100g ) ≤ 75 GB 5009.3 第三法
挥发油(以干基计)/(mL/100g) ≥ 2.5 SB/T 10040
总灰分/(g/100g) ≤ 5 GB/T 12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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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续)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 0.5 GB/T 12729.9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镉(以Cd计)/(mg/kg) ≤ 0.2 GB/T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T 5009.17
辛硫磷/(mg/kg) ≤ 0.05 GB/T 5009.102
草甘磷/(mg/kg) ≤ 0.1 NY/T 1096
水胺硫磷/(mg/kg) ≤ 0.02 GB/T 5009.109
克螨特/(mg/kg) ≤ 5 NY/T 1652
4.4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
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
检验加倍抽样。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质检部门
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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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c) 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d)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1规定。
6.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
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12℃~-18℃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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