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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004-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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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004-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ICS 67.120.20 X 22 DBS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S 50/ 004—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2011 - 08 - 19发布 2011 - 10 - 01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 DBS50/ 00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

DBS50 004-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ICS 67.120.20 X 22 DBS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S 50/ 004—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2011 - 08 - 19发布 2011 - 10 - 01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 DBS50/ 00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研究院、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豆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健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鹿有忠、李沿飞、屠大伟、陈祖谋、董永建、李红。 本标准于2011年08月19日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S50/ 004—201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椒肉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辅以泡椒,经整理、煮制、泡制、包装等 工艺加工而成的泡椒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S50/ 004—2011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畜、禽肉:应符合GB 2707和GB 16869的规定。 4.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 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形态及组织 具有该产品固有形态 气味及滋味 具有泡椒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肉含量/(g/100g) ≥ 80 附录A 食盐(以NaCl计)/(g/100g) ≤ 5 GB/T 5009.44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 1.0 GB/T 12456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GB/T 5009.11 镉(以Cd计)/(mg/kg) ≤ 0.05 GB/T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GB/T 5009.17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10 GB 5009.33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DBS50/ 004—201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 3.0 GB 4789.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 4.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6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有关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 kg,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 (总重不少于1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肉含量、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质 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c) 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DBS50/ 004—2011 4 d)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1规定。 6.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 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9个月。 DBS50/ 004—2011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肉含量的检验方法 倾出内容物称重(M),沥干后,拣出肉称重(m)。按式(A.1)计算肉含量,其单位用g/100g表 示。 100´= M m X ................................... (A.1) 式中: X ——肉含量,g/100g; m——沥干后重量,g; M ——内容物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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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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