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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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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要点 2011年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 第1篇​ 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要 1、​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与一 询服务不同的是,我国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工程监理单位更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 2、​ 监理概念的4个方面主要内容:监理企业是行为主体;监理需...

2011年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要点 2011年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 第1篇​ 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要 1、​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与一 询服务不同的是,我国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工程监理单位更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 2、​ 监理概念的4个方面主要内容:监理企业是行为主体;监理需业主的委托和授权;监理的依据;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的实施阶段。 3、​ 监理的依据: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4、​ 建设工程监理的4个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服务性:在授权范围内直接服务于委托方,且不具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也没有义务服务于被监理方。 独立性:《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不得与承包商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 监理的中心任务: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目标。(三控制) 6、​ 监理的5个基本方法: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动态控制) 7、​ 建设工程监理的4个作用: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促使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8、​ 现阶段工程监理的特点:服务对象的单一性;属于强制推行制度——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具有监督功能;市场准入双重控制。 9、​ 监理企业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首先与参建各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10、​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按照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先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11、​ 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项目建议书阶段(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施工安装阶段(实施阶段);生产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实施阶段)。 12、​ 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1)​ 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 2)​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 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 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13、​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 建设程序为建设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 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 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 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14、​ 建设工程4个主要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的设立:项目建议书批准设立项目法人筹备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成立项目法人,并及时备案。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5、​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额3000万以上项目) a)​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b)​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c)​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d)​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监理;5万以下可以监理;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a)​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b)​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6、​ 监理工程师的概念:指经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 17、​ 监理工程师素质(4条):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工程经济、法律、组织管理、心理学等。(智)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能)3、良好的品德(4条):热爱监理、科学态度、高尚情操、听取不同意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体) 18、​ 监理工程师9条职业道德 1)​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执业; 2)​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 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9、​ 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注册内容分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只能受聘于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只能注册两个专业。2、初始注册的三个条件:有资格证、受聘于一个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资格证书3年内不申请者)。 20、​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目的:“与时俱进”。继续教育的学时:一注册期(3年)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各48学时。每年各16学时。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论文每篇抵选修4学时,“教师”每年每次可抵选修课8学时。3、继续教育方式: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4、继续教育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5、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专业资质分甲、乙,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2、​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8字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 守法: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资质证书6个“不得”;(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按合同履责;异地活动守法;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2)​ 诚信: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与业主合作制度;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 3)​ 公正: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并按合同处理甲乙双方争议;实事求是;熟悉合同;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 科学:依据科学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23、​ 监理工作的基本服务内容:施工阶段“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第二章 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监理的法律责任 1、​ 法律的概念:(广义)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狭义)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2、​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我国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4、​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5、​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 6、​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7、​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8、​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9、​ 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10、​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 11、​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 1)​ 监理特点:监理单列一章;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特定工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 监理释义:从监理含义的界定,到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以及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13、​ 《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14、​ 《建筑法》赋予监理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5、​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6、​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7、​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8、​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9、​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2、​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3、​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5、​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6、​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 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0、​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基本建设程序: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2、​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33、​ 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4、​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5、​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6、​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2000年8月25日,原建设部通过第81号令发布并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定义: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7、​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原则。 38、​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执行情况;(规划、细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材料报验)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分包单位审查);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见证取样方案及台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旁站方案及旁站记录);质量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质量类通知单及回复);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验收);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40、​ 我国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的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来自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建设、施工单位);第二个层次来自社会的(监理、风险管理);最高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督。(法律、法规;质量监督) 4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定义: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42、​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3、​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备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间要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非15个工作日)备案应提交的文件(5项要求,住宅还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他要求;违规处罚:15日内未备案,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4、​ 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45、​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 ①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②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罚50~100万)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8、​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法规文件 一、江苏省工程监理法规体系 二、江苏省主要法规相关内容 49、​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 50、​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工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应当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1、​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行政法律责任:监理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监理职责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追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一般采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收缴岗位证书等方式。 2)​ 民事法律责任:监理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业主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监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 3)​ 刑事法律责任: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执业过程中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监理单位的经营者或监理工程师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追究。 4)​ 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1、责任风险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2)工作技能风险(3)技术资源风险(4)管理风险(5)职业道德风险(6)社会环境风险 2、责任风险的控制:(1)严格履行合同(2)提高专业技能(3)提高管理水平(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5)完善法律体系(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 合同的概念: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 合同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2)主体的广泛性(3)缔约的自愿性(4)意思表示的一致性(5)法律约束性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4、​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6、​ 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和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7、​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8、​ 要约应当具有一下条件:内容具体明确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9、​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10、​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11、​ 合同生效英担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2、​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3、​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4、​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回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5、​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16、​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7、​ 合同的转让:(1)债权转让(2)债务转让(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18、​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19、​ 定金罚则: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实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20、​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意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1、​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定力书面合同并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22、​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23、​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24、​ 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5、​ 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6、​ 施工合同范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并有3哥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7、​ 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8、​ 按索赔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9、​ 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0、​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31、​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2、​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33、​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4、​ 按索赔要求分类: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35、​ 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36、​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37、​ 工程试车:竣工前的试车(1) 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组织试车 (2) 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组织试车(3)竣工后的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38、​ 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作。承包人申请验收、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验收后的管理。 39、​ 中间竣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竣工时间的确定:(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2)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实际竣工日期重要作用是用于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工期比较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4)合同约定的工期指协议书中写明的时间与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条件情况后,经过工程师确认应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之和。 40、​ 竣工结算程序:(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3)移交工程。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第4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2、​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中各阶段的任务和实施主体不同,从而构成了不同类型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和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3、​ 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均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与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明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目前采用较多的主要有: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M)、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MC)、一体化项目管理及工程代建管理四种方式。 5、​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6、​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7、​ “项目管理承包”与“项目承包管理”有本质的不同: 1)​ 二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承担项目管理业务;后者是指是承包商或总承包商在实施承包任务过程中对自己及其分包商进行组织、策划、监督等的管理活动。 2)​ 二者在承包收入上存在原则性差异:在项目承包管理活动中,存在经营性盈利或缺损,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管理科学、规范产生的承包盈利归于承包商自己,反之,造成的经营性亏损也要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在项目管理承包活动中,由于管理效果显著使业主节约工程投资的,仅按合同约定给予项目管理承包单位一定的奖励;反之,如果由于管理失误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委托合同约定的最高目标值,则项目管理承包单位要承担超出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 8、​ PMC承包商的主要管理任务: 1)​ 项目策划决策阶段的主要工作:A、项目可行性研究。B、厂址选择。C、工艺的选择和确定。D、项目资金筹措。 2)​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A、准备招标文件、主持招标活动。提出备选EPC承包商的名单,并协助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B、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控制。C、设备安装完毕组织启动试车,试运行期间负责性能考核的检验工作。D、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负责组织验收和移交。 3)​ 增加的任务可能包括:组织建立项目投产经营后的管理机构;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维修工作管理制度和维修、大修计划;对项目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等。 9、​ PMC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评定PMC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好坏的标准不仅要考核是否节约了建设投资,而且要考察项目管理活动的成效。因此,PMC合同通常采用“成本+酬金+激励金”的计价方式。 10、​ 业主与其聘用的项目管理企业分别派出人员共同组成一体化项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只有职责之分,不管来自哪一方。采用一体化项目管理组织模式,业主既可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又可较充分地利用项目管理企业的人才优势和管理技术。在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有利于决策指挥的科学化。 11、​ 工程代建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代建制是一种针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行建设单位的职责。 12、​ 工程代建不同于项目承包,社会化代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咨询。与工程承包不同的是,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存在经营性亏损或盈利,通过与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提取一部分的奖金。代建单位不对投资收益负责,即不参与项目的开发管理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后,为了保证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代建单位须提交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因此,代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这是与计划经济时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管理的最大区别,但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 13、​ 工程代建合同的主要参与方为委托方、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 14、​ 代建合同的主要参与方:委托方有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公司、代建单位、使用单位。 15、​ 代建单位从审批立项后才介入项目管理,与投资方是合同关系。在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管理主体,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履行传统项目管理中的业主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单位是委托方的代理人,但不能代替业主,一是如果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没有决定权,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同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二是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履行阶段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16、​ 项目使用单位是项目的发起人和竣工建筑产品的管理者,因此也要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策划阶段提出项目设想,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政府审批。2)项目实施阶段对代建活动进行监督。3)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拨付。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5)竣工验收后接受工程。 17、​ 代建工程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书上所示,主要阶段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代建项目的确立。(2)选定代建单位:1)直接委托2)招标选择代建单位(3)确定委托的代建任务。(4)代建合同的签订。(5)代建合同的履行。 18、​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于阶段的承包。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全过程承包是指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简称EPC)或交钥匙(Turnkey)方式的承包,而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可采用设计一施工(Design Build,简称D-B)总承包、设计一采购(Engineering Procurement,简称E-P)总承包或采购一施工(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简称P-C)总承包的模式。 19、​ 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点是:单一的合同责任,只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由于设计、施工总承包采用部分单位工程的设计完成即可施工,因而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减少了设计变更,设计与施工紧密衔接;减少了承包商的索赔。 20、​ 但其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业主无法参与对建筑师的选择;工程成本取决于设计和质量标准,因此,设计可能受实施者的利益影响;业主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 21、​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22、​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简称EPC总承包)和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二者工作范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承包工作阶段的不尽相同。(1)承包工作范围:1)EPC承包:项目立项成立后业主招标选择EPC总承包商,承包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保修。2)交钥匙工程承包:交钥匙承包的工作较EPC承包范围大,还包括向前延伸的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中期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移民、拆迁等现场准备工作;施工中后期的生产运营准备所必须的综合性服务工作等。(2)外部协调责任。1)EPC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外部协调工作均需业主负责,总承包商仅负责设计、采购、施工。2)交钥匙承包:由于交钥匙承包的范围广泛,因此,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正常的外部协调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申请报批手续,移民、拆迁等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只有特殊情况必须业主亲自办理的事项,才属于业主的责任范畴。 23、​ 部分阶段承包常用的方式有设计一施工(D-B)总承包和设计一采购(E-P)总承包等。 24、​ 由于总承包的过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组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合理交叉和相互协调,并使每一管理过程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持续改进有序进行,常采用PDCA动态管理的方法 25、​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成化,是指运用集成思想,通过保证管理对象和管理系统的内部联系,提高系统的整体协调,最终实现提高管理效益的目的,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的集成管理,为此,不仅注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大目标的系统性,更加强调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期 管理。管理集成化,已成为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趋势。 26、​ 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而言,项目全寿命期包括:项目策划决策阶段(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和项目运营维护阶段(运营准备、运营维护) 27、​ 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期集成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系统、组织系统、信息系统三个方面。 目标系统的基本要求:整体性、包容性、社会性。目标系统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与运营目标的整合。 28、​ 目标系统应着重体现功能目标、费用目标、时间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 29、​ 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期动态联盟管理模式的优越性在于:1)组织结构是柔性和动态的,可以适应项目全寿命期管理目标的变化,从而提高管理绩效。2)动态联盟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组织结构有利于项目全寿命期中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3)有利于盟主和盟员将优势资源集中于项目,以降低项目的风险,保障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2篇​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 第1章​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与目标控制 1、​ 施工阶段监理的三大目标: 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 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2、​ 质量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与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质量的预定目标,特别是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予以保证,而且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质量目标的实现与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过程控制,并注意对质量形成有关影响因素的控制,即对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ment)的控制。 3、​ 进度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合同工期。要实现进度目标,首先应客观制定一个进度计划,进度目标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处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内容是否能按预定时间完成。 4、​ 投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和具体的投资控制措施,在满足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实际投资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造价。 5、​ 实现投资目标的思路: 一是要认真分析工程投资构成的特点,了解各项费用的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二是分清主次,有所侧重;三是根据各项费用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 6、​ 为达到三大目标,作为施控主体的项目监理机构就必须对被控对象——承包商项目经理部的建设行为施加一种主动监管作用。 7、​ 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施工的投入、施工和安装过程即对建筑产品产出进行全过程控制,以及对参加施工的单位和人员资质、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和机械、施工方案方法和施工环境,实施全面控制,以期按标准达到施工质量目标。 8、​ 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和竣工结算的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的索赔,挖掘投资的潜力等,努力实现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预算投资的限额。 9、​ 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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