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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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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实施细则GAP认证实施细则 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目 录 1. 引言 4 2. 适用范围 4 3. 术语及定义 4 4. 认证依据 4 5. 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 5 6. 认证申请的受理 5 6.1GAP认证的申请 5 6.2申请附加材料 6 7.合同评审与合同 6 7.1 合同评审 7 7.2 合同建立 7 7.2.1 责任声明 7 8.审核策划 7 9. 文件检查 8 10 现场检查 8 10.1 检查准备 8 10.2现场检查内容 9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9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GAP认证实施细则
GAP认证实施细则 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目 录 1. 引言 4 2. 适用范围 4 3. 术语及定义 4 4. 认证依据 4 5. 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 5 6. 认证申请的受理 5 6.1GAP认证的申请 5 6.2申请附加材料 6 7.合同评审与合同 6 7.1 合同评审 7 7.2 合同建立 7 7.2.1 责任声明 7 8.审核策划 7 9. 文件检查 8 10 现场检查 8 10.1 检查准备 8 10.2现场检查内容 9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9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检查 10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2 认证时限 10 11.3 认证证书 10 12.认证信息上报 11 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11 14.获证后监督 12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3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13 15.2认证范围的缩小 13 16.处罚原则 14 16.1告诫 14 16.2暂停 14 16.3撤销 15 17.复评 16 18.证书转换 16 19.收费 16 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3——检查人员要求 1.引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良好农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认证实施规则》制定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依据,未尽事宜 ,由农产品认证部依据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解释。 2.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用于规范对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活动。本细则不适用于所涉及的认证模块中植物产品的深加工。 3.术语及定义 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术语》中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4.认证依据 4.1 大田作物GAP认证依据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 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 水果和蔬菜GAP认证依据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 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5.认证选项、级别和基本程序 5.1 认证选项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 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2 认证级别 一级认证:见10.2.3 二级认证:见10.2.3 5.3 认证的基本程序 申请的受理 合同评审与认证合同签订 注册号 文件检查 农场现场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的监督 复评 6.认证申请的受理 6.1GAP认证的申请 申请者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阐明申请者的合法性、生产组织形式(认证选项)、申请的认证级别、种植产品、种植面积、种植产品的农场信息、农产品处理(适用于果蔬)以及农场允许公开的农场信息等。 申请方不管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还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都可以同时申请多个模块的认证;但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同一模块不能按不同的级别申请认证。不能将同一模块同时在本机构和其他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者一次可以申请多个产品或品种,对于初次认证,必须保证申请的产品在体系建立到检查时间之间的所有记录满足10.2.1的相关要求(采收前三个月记录)。 申请者必须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最新有效的申请表格(可通过CCIC-CAS市场部及各地方中心获取)填写GAP认证申请。申请者加盖公章视为有效。 6.2申请附加材料 申请方在提供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同时,还应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当受检查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时,申请方应提供其法人注册或自然人证明材料、受检查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明,以及土壤栽培图;2、当受检查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申请方应提供其法人注册证明材料、与农业生产者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声明,以及土壤栽培图。对于一年中同一地块存在连作、轮作或地块间交替种植等情况,还需要将申请年度的种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提交认证机构,例如某蔬菜基地一年中种植2季某种蔬菜,那么必须将基地详细种植计划提交。 6.3 注册号的编制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在受理客户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后,应根据以下规则为客户编制注册号, ChinaGAP CCIC ×××××× 无论该项目最终是否通过了认证,注册号要连同客户的申请信息得意保留。 7、合同评审与认证合同 7.1合同评审 在正式建立认证合同之前必须对申请方申请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重点确认一下几个方面: a) 申请方的申请认证范围是否为本机构批准范围和能力范围之内。 b) 确认申请者的法律地位和其生产组织形式(认证选项) c) 申请认证的级别与预期需要的审核人日。考虑审核所需人日必须充分考虑申请者的组织形式、农场规模、不同地块间距离、现场检查的难易程度等,兼顾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7.2 认证合同的建立 认证合同应清晰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认证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具体的认证产品和面积以及认证所有相关和后续费用。 认证合同的有效期可以为三年。 7.2.1 责任声明 申请方应签署责任声明,具体如下: a)承诺GAP认证申请表中所列举的各项内容属实; b)若认证农场的产品发生变更,或农场情况变更,获证方应立即向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通报; c)时间经确认后,受检查方应同意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派出人员检查其农场,进行与GAP认证有关的农场评审, 阅读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询问员工,样品抽样检查; d)若无产品处理(包括: 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处置行为)的申请,应对此声明。 e)所申请认证的种植和(或)养殖产品和销售的产品相一致,即保证GAP产品和非GAP产品不能相混淆; f)承诺在其种植或养殖过程中,不使用中国及消费国禁用的农药; g)在使用GAP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CCIC的声誉、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引起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h)承诺在初次申请时已经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对体系运行了3个月以上,并已经完成了一次内部检查。 i)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CCIC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保证不再使用本认证标志; j) 承诺在获证后,遵守有关标志和证书使用的规定; 8. 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重点关注审核的时机选择和审核人员的选择。 审核时机的选择要根据申请注册产品的生长特性以及对整个生产期各环节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高风险的农业操作时期安排现场审核,对于水果和蔬菜的GAP现场检查,通常宜安排在采收季节或农产品处理季节。 对于审核人员的选择,要侧重检察员专业能力与审核项目的符合性上,除了选择满足本文件附件3的要求外,还应关注检察员是否确实了解认证产品生产的一般特点和关键环节,可以考虑通过对检察员进行额外的专业培训和提供相应的知识补充材料使所选人员具备充分的能力。 9.文件检查 选项1可以不进行文件审核,对于选项二,文件审核的对象包括农场的管理性文件。 在现场检查前,应安排对申请方的管理文件及其相关背景信息进行审核,文件审核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申请方信息的准确性,比如申请的选项是否适宜、具体的生产位置(地块位置和处理场所),为进一步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奠定基础,另外文件审核关注农场管理体系建立是否完整,是否具备了完整而符合GAP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附件1)要求。 10.现场检查 10.1 检查准备 进入现场前应根据申请文件和文件审核所提供的信息,制定审核计划。 10.2 现场检查内容 10.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外部检查首先需要依据4.1和4.2的标准要求编制现场检查表,检查时必须覆盖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所有条款的判断。对于一级认证所有一级和二级条款的检查除了进行判断之外,必须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三级条款不强制性要求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对于二级认证,一级条款的检查除了进行判断之外,必须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二级和三级条款不必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 检查时,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作物、果蔬产品为当季产品(当季作物是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当季果蔬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作物、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果蔬的初次认证必须有采收日期前三个月的GAP体系运行记录。特殊情况例外,例如有些蔬菜的生育期较短,不足3个月。 关于产量评估,要考虑基地的实际生产计划和评估产量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现场确认一年之内申请每种产品的产量。例如一个农场土地使用在一年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多种产品的轮作,或同一产品存在连作或者地块间的轮换种植同一品种,那么产量评估应该合理考虑这些因素。 对于果蔬产品认证,如果农场(企业)种植的产品被作为加工厂的原料使用,这种情况可以包括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两种情况,所谓内部使用是指申请者本身就是加工者,所谓外部使用是指申请者与加工者不是同一法人。对于内部使用,农场(企业)可以声明其GAP覆盖的详细范围,如声明GAP管理范围不包括农产品处理过程,那么关于农产品处理的内容在检查中可以作为不适用处理,并且GAP认证的证书和标志必须仅能使用在农场环节至向加工环节提供原料的环节,而不能用于最终加工产品上。对于外部使用或者农场生产的产品直接作为消费品使用的,检察员必须现场核准,如果农场(企业)实际存在处理,即使农场声明不包括农产品处理,检查也必须关注农产品处理。 当现场审核发生在作物、果蔬采收之前,且企业无法提供当季产品或12个月内有效的终产品的农残检测报告,那么,只有在确认农场满足GB/T20014.3-2005中4.6.2.2、4.6.2.3、4.6.2.4、4.6.2.8、4.6.3.11、4.6.4.1、4.6.5.1要求的基础上,由企业提供其向认证机构提交当季产品农残检测报告的时限(此时限不得超过采收结束时间2个月),且逾期不提供自愿接受认证机构相关的证书暂停和撤销处理的书面声明,且其余条款满足认证标准的条件下,可以向该农场颁发认证证书。 现场检查必须形成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清单,并依据认证的级别,与申请方现场确认必须进行整改的不符合项,并开据不符合项,不符和项应一式两份,一份为申请方存档用,另一份用于检查组对整改措施跟踪验证。 当申请的产品存在较高安全风险,企业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建立的GAP体系足以控制该风险,例如,出口国连续发现在该地区发现某项农残超标,申请者又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要求,检查员可在认证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现场对受检查方的土壤、水和实物产品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留给受检查方,一份由受检查方交给CCIC分包的实验室,另外一份由检查员带回CCIC。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最长为28天。 10.2.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现场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现场检查除了满足10.2.1的要求外,还需要依据本文件附件1和2的要求编制管理体系的检查表。对管理体系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必须要求申请方进行整改,整改有效后方可提交认证决定。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注册成员的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量的开根号,并且抽样应考虑不同的产品类型、明显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当现场检查发现某一成员出现关键性缺陷,检查员有权利在与认证公司沟通的情况下扩大抽样量,以进一步验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建立GAP体系的有效性,但抽样总数量不得高于总数量开根号的4倍。 10.2.3 检查结论: 10.2.3.1 对于一级认证,1级控制点必须100%符合;2级控制点作物类至少90%符合,果蔬至少95%符合;三级控制点没有要求。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需按以下公式计算: 作物类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2.3.2 对于二级认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2级和3级控制点没有要求。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10.2.4 针对超出认证要求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不符合项,受检查方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并将不符合项整改的证据报检查组。检查组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对不符合跟踪验证的方式。 当对申请一级认证的受检查方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受检查方的1级控制点出现不符合时,且申请者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效的整改,而其却具备能力满足2级认证的1级控制点要求时,在受检查方同意的情况下(现场由申请者在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可做出二级认证的决定。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检查组现场检查后,将检查材料和被检查方关闭的不符合证明材料整理后提交认证公司,认证公司委派的认证决定人员组成的小组对提交材料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如果农场检查的结果证明申请组织在申请表和检查时所递交的资料与认证公司的认证程序一致,且产品检测报告或抽取的样品的结果符合China GAP的相关技术要求时,小组作出认证决定。当认证决定小组对认证的结果有歧义时,可责成检查组对认证决定人员提出的不符合进行整改;并在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当认证决定作出不能通过认证决定的决定时,认证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检查方。 11.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文件检查时间、现场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从收到现场检查不符合项关闭并经验证合格时至颁发证书的时间,不超过28日,但因评审时存在严重不符合项造成的时间延误不包括在内。如检查后关闭不符合项正好在节假日,可以考虑顺延。 11.3 认证证书 证书打印人员在接到认证评定人员的《认证注册评定表》后,开始打印证书。 11.3.1认证证书有效期 GAP认证证书为有效期为1年,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不符合项关闭后满足规定的要求后,通过认证决定的日期。 11.3.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11.3.2.1 认证标志 11.3.2.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名称和标识 11.3.2.3 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的名称和/或标识 11.3.2.4 认证获证方的名称和地址 11.3.2.5 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者联合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者联合组织涵盖的所有农业生产者/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1.3.2.6 认证选项 11.3.2.7 注册号 11.3.2.8 证书号 11.3.2.9 认证产品范围 11.3.2.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1.3.2.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1.3.2.12 发证时间 11.3.2.13 证书有效期。 12.认证信息上报 发证同时,CCIC-CAS必须按照国家认监委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将认证的相关信息上报“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3. 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1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3.2 申请人在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3.3 认证获证方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适当的控制。 13.4 若发现认证获证方对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错误宣传或使用,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 13.5 认证获证方在宣传中,不能在认证与非认证产品之间引起混淆。 14.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预先通知的监督检查和预先不通知的检查,预先不通知的检查必须满足每年不低于总获证数量的10%。 14.1 监督的内容 a)​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b)​ 农场现场监督检查 14. 2 农场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 a)​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协议; b)​ 产品的种植和后处理是否与获证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c)​ 不符合的关闭情况; 14.3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超过认证级别要求的控制点符合比例,应马上经过技术委员会研究,视情节轻重启动制裁程序(见15)。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14.4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条件: a)​ 若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b)​ 若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c)​ 如有客户重大投诉时。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所规定的认证选项和模块的划分,获证方在原有认证范围的基础上,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的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CCIC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列入清单。获证方需将增加后的注册名单提交CCIC。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则CCIC的检查组应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但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数量虽然没有超过10%,但认证面积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若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在原有注册面积上增加新的认证产品或农场面积,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获证方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确认,安排检查进行验证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情况。 15.2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或农场的认证资格时,或缩小农场面积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产品或农场。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产品或农场使用认证标志。 16 处罚原则 对获证方处罚的方式:处罚的方式包括:告诫、暂停和撤销 16.1告诫 16.1.1 处罚 当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第一次滥用标志和证书情况时,将被处以告诫的处罚。如果获证方从告诫之日28天内没有对告诫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则处以暂停的处罚。 16.2 暂停 16.2.1 暂停的定义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获证方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它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16.2.2 暂停的类型 16.2.2.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行立即暂停。 16.2.2.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16.2.2.3 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它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16.2.2.4 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16.2.3 暂停的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决定,最长为六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取消证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和认证获证方之间的合同。 16.2.4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16.2.5 暂停的条件 如果获证方从告诫之日28天内没有对告诫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则处以暂停的处罚。暂停的方式视标志或证书使用的程度,若在所有的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完全暂停;若仅在部分注册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部分暂停。如果CCIC发现并证实获证方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获证方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CCIC,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某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CCIC结合监督或非通知检查的方式,通过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来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对于获得一级认证证书的获证方,如果获证方在CCIC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CCIC其不符合的某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可对受影响的产品立即暂停注册,暂停期限为6个月。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对于获得二级认证证书的获证方,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暂停期的6个月内,CCIC经确认其纠正措施有效后(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才能继续保持其证书,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16.3 撤销 16.3.1 处罚 撤销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16.3.2 时限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获证方,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16.3.3 撤消的条件 除了15.1.2.5提到的撤消条件外, 由于获证方管理不善而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的条款而出现的不符合时,则应解除合同。或者由于获证方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7 复评 17.1 复评的时机 复评应参考初次检查的内容,尽可能有意识的安排有利于对申请者所建立GAP体系更全面的检查,重点关注初次检查没有看到的现场。 17. 2 每次复评检查的重点 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协议; b)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后处理是否与申请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c)上次不符合的关闭情况; d) 内部检查和变化的情况。 e) 二级不符合的改正情况 17.3 复评人日与初次检查相同。 17.4 获证后复评检查结果的评价 复评检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17.5复评的频次 每年CCIC审核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管理人员合理策划并应与企业沟通,以确定复评的时间。 18. 证书转换 CCIC-CAS 关于证书转换的要求将另行文件规定,在没有相应文件前,不予受理证书转换。 19.收费 见报价单。 编制人: 戴俊杰、姜南 签字: 审批人: 卢垚 签字: 附件: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4.1 管理和组织结构 4.1.1 合法 应有文件证明申请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是一个合法的实体。 4.1.2 组织结构 描述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并清楚规定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关系。 4.1.3 合同 每个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间都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要素: 4.1.3.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4.1.3.2 联系地址 4.1.3.3 农场具体位置 4.1.3.4 遵守良好农业规范规定要求的承诺 4.1.3.5 同意遵守组织的文件化程序、方针、规定和技术性要求 4.1.3.6 罚则 4.1.4 农业生产经营者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体系内所有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应注册。注册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信息: 4.1.4.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模块场所的名称 4.1.4.2 联系地址 4.1.4.3 各农场及其场所具体位置 4.1.4.4 认证的产品(种源/亚种)及其生长/生产的场所 4.1.4.5 每一种认证的产品的生产面积/畜禽数 4.1.4.6 内部审核日期 4.1.4.7 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的现行状态 4.2 组织和管理 4.2.1 结构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充分适宜的培训资源从而使注册的农场能有效确保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应以书面文件予以规定,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4.2.1.1 管理者代表 4.2.1.2 内部检查人员/部门 4.2.1.3 农业技术人员/部门 4.2.1.4 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人员/部门 4.2.2 职责和义务 所有涉及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加以规定并形成文件,并且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人员全面负责该体系。 4.3 人员的能力和培训 4.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确保对相关负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 4.3.2 主要人员的能力、培训、资历应在文件中加以规定,且应满足在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要求。 4.3.3 主要人员资历及培训的记录应作为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4.3.4 一个部门若有多名内部检查员,这些内部检查员应有一个培训和评价的过程。 4.3.5 应有相应的程序确保主要人员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 4.4 质量手册 4.4.1 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包含在质量手册中。 4.4.2 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 4.4.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 4.4.4 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 4.5 文件控制 4.5.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充分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包括: 4.5.1.1 质量手册 4.5.1.2 程序文件 4.5.1.3 作业指导书 4.5.1.4 记录表格 4.5.1.5 外来文件,如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 4.5.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要求 4.5.2.1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4.5.2.2 所有的文件在发布及分发前应经授权人的同意和审批。 4.5.2.3 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予以识别和控制。 4.5.2.4 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应被识别。 4.5.2.5 确保各部门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受控文件。 4.5.2.6 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行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 4.6 记录 4.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6.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持2年。 4.6.3 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 4.6.4 记录在检查期间应保持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 4.7 抱怨的处理 4.7.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抱怨的程序。 4.7.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抱怨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做出规定。 4.7.3 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抱怨的处理程序。 4.7.4 抱怨处理程序应涵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抱怨,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场的抱怨。 4.8 内部审核/检查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4.8.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1 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2 内部检查员应经过适当培训,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区域。 4.8.1.3 内部审核计划、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4.8.2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 4.8.2.1 每一个注册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综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该检查包括申请等级内(该等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控制点。 4.8.2.2 应对检查报告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状况进行验证。 4.8.2.3 新成员在正式加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前应进行内部检查。 4.8.2.4 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 4.8.2.5 检查报告将包含下列信息 4.8.2.5.1 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4.8.2.5.2 受审核方(注册成员)签字 4.8.2.5.3 日期 4.8.2.5.4 检查员 4.8.2.5.5 认证的产品 4.8.2.5.6 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 4.8.2.5.7 不符合项描述 4.8.2.5.8 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状态 4.8.3 内部检查员要求 4.8.3.1 内部检查员应满足规则附件2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的要求。 4.8.3.2 内部检查员的独立性意味着其能够在内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查方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做出独立评价,并独立于自己从事的工作。 4.8.4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4.8.4.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 4.8.4.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体系及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 4.8.4.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 4.9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区分 4.9.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用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混淆的方式进行处置。 4.9.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的模块场所的符合/不符合;应对认证产品的产量进行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4.9.3 对于果蔬类,必须建立可保证认证产品经过采摘、贮藏、运输及可追溯的程序。 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 4.10 罚则 4.10.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该制度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4.10.2 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 4.10.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的暂停或撤销告知认证机构。 4.10.4 应保持所有的制裁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11 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1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以有效管理对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2 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负责决定认证产品召回的负责人、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4.11.3 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 4.11.4 每年应以恰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验证记录。 4.1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1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证明认证标志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 4.12.2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对使用认证标志加以规定。程序文件应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4.12.3 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加以控制,并保存使用该标志的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商号的记录。 4.13 分包方 4.13.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13.2 分包方的能力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的有关记录。 4.13.3 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附件: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5.1 引言 5.1.1 本文件描述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为符合选项2的要求所需要的体系和要求。认证机构在进行外部验证时必须遵照本指南。 5.1.2 本文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寻求选项2认证的要求,应由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 5.2 范围 5.2.1 本指南文件选项2包括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声明的与建立和实施选项2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现场、人员和运行。 5.2.2必要时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评价,以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和能否获得认证进行评估。 5.3 评价过程 5.3.1 为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满足选项2的要求,以及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审核满足能力、独立性、准确性的要求,应设计该评价过程。 5.3.2 评价过程包含两个要素 5.3.2.1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5.3.2.2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抽样检查。 5.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5.4.1审核应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总部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行政管理中心进行。 5.4.2 审核应遵照本指南进行。 5.4.3 评价过程需一天或数天,包括: 5.4.3.1 与管理层的首次会 5.4.3.2 所有相关文件的审查 5.4.3.3 记录评价 5.4.3.4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内部审核的评审 5.4.3.5 与主要员工的讨论/面谈 5.4.3.6 末次会,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确认。 5.5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检查 5.5.1 应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模块的所有控制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进行抽样检查。 5.5.2 样本大小取决于认证产品的种类、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结果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规模。 5.5.3 检查样本的最小数量应基于每一模块组合下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的平方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应根据类型分类: 5.5.3.1 温室产品 5.5.3.2 大田产品 5.5.3.3 保护地栽培产品 5.5.3.4 多年生作物 5.5.3.5 养殖/种植 5.5.3.6 初加工 5.5.3.7 根据本规则关于奶牛、牛羊和家禽的要求认证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样本数量的最小值应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总数的平方根。如果在这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还有一部分从事包含生猪的生产,由于他们包括一个不同的认证的模块组合,因此也应检验不少于这个小组织平方根数量的样本。 5.5.4 样本数量的计算应基于每种产品类型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数量。 5.5.5 认证机构基于正当的要求可将检查比率最高提高至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总数平方根的4倍。 5.5.6 样本数量将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完成时进行确认。 5.6 审核和检查频次 5.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抽样检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6.2 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分包代理)在本机构根据选项2认证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每年进行至少10%的不通知的追加检查。 5.7 不符合 5.7.1 评价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应在评价过程中进行讨论并在最后一个审核日形成书面文件。 5.7.2 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因蓄意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程序进行不当管理造成不符合,认证机构应立即全面暂停其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通报。 5.7.3 在证书颁发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应得到完全纠正,纠正措施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后,认证机构方可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列入获证名录。 5.8 纠正措施 5.8.1 可以以适当的文件或照片的形式提供不符合已得到纠正的证据。 5.8.2 有时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验证只能通过对现场的再次访问来确认。 5.8.3 应对所有纠正措施进行评估,针对提供的纠正措施和证据评估其是否可关闭不符合。 5.9 报告 5.9.1 在每个评价日结束时,以书面的形式总结、确认发现的不符合,以便实施纠正措施。 5.9.2 在整个评价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总结并提供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如何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适用时列明识别出的不符合。 5.9.3 评价报告的格式参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申请人的特殊要求。评价报告将成为认证机构做出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颁发证书决定的基础。 5.9.4 认证机构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一份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受审核方应在现场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认证机构只有在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明确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他方。 5.10 认证 5.10.1 符合选项2的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涉及的所有场所的清单将列在证书附件中。该场所清单应由认证机构及时更新。 5.10.2 认证机构应在完成对评价报告、文件化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复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在评价过程(收到所有纠正措施后结束)一个月内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1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注册 5.11.1 在证书有效期内,新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内部批准程序的条件下)可以加入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有任何添加或取消的场所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有责任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更新清单。 5.11.2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加入清单。 5.11.3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应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5.11.4 不管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新增成员的比例如何,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导致面积或畜禽数量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附件3: 检查人员要求 2.1检查人员要求 2.1.1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检查员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的注册,该机构应按GB/T27024标准《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获得认可。 2.1.2 检查员可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两个注册级别。 2.1.3 检查员要求 2.1.3.1 个人素质 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个人素质: 2.1.3.1.1 良好的职业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2.1.3.1.2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2.1.3.1.3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2.1.3.1.4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2.1.3.1.5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2.1.3.1.6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2.1.3.1.7 坚韧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 2.1.3.1.8 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2.1.3.1.9 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2.1.3.2 专业知识和能力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2.1.3.2.1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1.3.2.2 掌握有关涉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2.1.3.2.3 熟悉相应模块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2.1.3.2.4 熟悉相应模块的生产和服务过程; 2.1.3.2.5 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2.1.3.2.6 掌握审核和(或)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模块特点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和(或)检查; 2.1.3.2.7 掌握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2.1.3.3 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 2.1.3.3.1教育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2.1.3.3.2工作经历 2.1.3.3.2.1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2.1.3.3.2.2 与良好农业规范模块相关的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3年与良好农业规范类别中任一个模块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员)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适用于作物类、果蔬类模块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 2.1.3.3.2.3 同时获得1个以上模块检查员资格的,每个模块最少应有2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这种经历可以与其他模块的经历同时获得。 2.1.3.4 检查员培训 2.1.3.4.1 成功完成经认可的持续至少37学时的检查员培训。 2.1.3.4.2 检查员培训的课程必须覆盖: 2.1.3.4.2.1 GB/T19011标准; 2.1.3.4.2.2 适用的质量审核标准; 2.1.3.4.2.3 检查技巧; 2.1.3.4.2.4 人际沟通技巧; 2.1.3.4.2.5 报告的编制; 2.1.3.4.2.6 教学案例研究。 2.1.3.5 专门技能知识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一部分,也可是认证人员认证机构承认的完整的正式培训。 2.1.3.5.1 HACCP原理知识; 2.1.3.5.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2.1.3.5.3 良好农业规范; 2.1.3.5.4 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1.3.5.5 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1.3.6 检查经历 2.1.3.6.1 检查员申请人无检查经历要求; 2.1.3.6.2 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在3年内作为检查组长,应完成至少3次完整检查,且不少于15天的检查经历。 2.1.3.7 通用要求 2.1.3.7.1 保持并更新由认证机构下发的所有的质量方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2.1.3.7.2 掌握与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 2.1.3.7.3 具备与母语和工作语言相适应的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2.1.3.7.4 严格遵守被检查方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和记录保守秘密。 2.1.3.7.5 不允许有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和(或)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尤其不允许与被检查的申请人有利益关系。 2.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要求 2.2.1 内部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 2.2.2 内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 2.2.2.1 教育经历 2.2.2.1.1 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同等学历。 注:当不具备上述学历资格时,认证机构应对各模块的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进行评价,该评价可通过面谈或实地验证的方式,以确认其满足在各自模块具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理解检查活动重要性,完成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同时在相应模块实施至少2次经见证的检查经历。 2.2.2.2 工作经历 2.2.2.2.1 应具有至少1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1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2.2.2.2.2 与农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2.2.2.2.2.1 内部检查员需具有至少3年与农业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畜禽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作物类、果蔬类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 2.2.2.3 内部检查员培训 完成至少1天的检查原理方面的知识业务培训。 2.2.2.4 专门技能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正规培训的一部分,也可是独立的培训。 2.2.2.4.1 HACCP原理知识; 2.2.2.4.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2.2.2.4.3 良好农业规范; 2.2.2.4.4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2.2.4.5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2.2.5 通用要求 2.2.2.5.1 具备使用工作语言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2.2.2.5.2 坚持检查/审核的独立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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