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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不是_男尊女卑_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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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不是_男尊女卑_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 儒家思想不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尚 绪 芝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 &关键词 ’儒家思想(男尊女卑(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0 1*##. 20* / ##!" / #" ! 该法典产生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公元前 *00"—公元前 *##!),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 一、问题的提出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古代 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尊女卑”是其核...

儒家思想不是_男尊女卑_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 儒家思想不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尚 绪 芝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 &关键词 ’儒家思想(男尊女卑(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0 1*##. 20* / ##!" / #" ! 该法典产生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公元前 *00"—公元前 *##!),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 一、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提出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古代 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尊女卑”是其核心观念之一。在诸 多学者的诸多论述中,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地将儒家 思想与男尊女卑紧密联系在一起。见诸笔端文本的,如 “儒家思想奉行男尊女卑”“受封建儒家思想的影响,男尊 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儒家思想讲究男尊女卑、三从四德” 等等。确实在儒家思想两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在不同的发 展阶段表现出或轻或重的轻视女性的倾向,如孔子在《论 语》中曾说:“才难,不期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 人焉,九人而已。”&0 ’还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 则不逊,远之则怨。”&* ’孟子也认为:“以顺为正者,妾妇之 道也。”而男子则是“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者 &" ’。 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 “三纲”理论,更是强化了男尊女 卑,他认为“男为阳,女为阴”,“妻受命于夫”& % ’,强调妇女 遵从男子是其必须履行的社会规范。及至宋明理学“存天 理,灭人欲”之后,更是将妇女束缚于男性身上,对妇女宣 扬“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 ’。确实,儒家思想与“男尊 女卑”也有着不能割舍的联系,致使许多人将“男尊女卑” 观念作为儒家思想的产品而加以接受,从而将中国古代 “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罪魁祸首”溯及儒家思想。但我 认为,这里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 二、儒家思想不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直接原因 不可否认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者孔子、孟子、董仲 舒、朱熹等在阐释儒家思想时对男女地位问题的关注,对 中国古代 “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儒家思想不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 依据有二: 其一,外国古代社会中没有受过儒家思想影响的诸 多地区也同样有“男尊女卑”之观念。 “男尊女卑”观念不唯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色。与古 代中国同时代的外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埃 及、印度、巴比伦,甚至在西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古希腊、罗 马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男尊女卑”观念。这种“男尊女 卑”观念主要反映在婚姻、家庭、继承及男女在社会中的 角色地位等方面。 古代埃及之初,母系氏族的遗风还很明显,但是从第 五朝起,“男尊女卑“观念已现端倪。对一个未婚女子来说, 婚姻对象的选择权属于父亲,无论是什么身份的女子,都 无法获得婚姻的自主权。同时,在古埃及,早婚十分普遍, 甚至有!岁女子的成婚记录。在家庭生活中,夫权得到加强 和扩张,一夫多妻制是允许的,纳妾是受到社会尊重的风 俗 &! ’ 134 !$ 2。虽然与大多数古代其他国家相比,埃及妇女还 没有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庸品,但是在实际的婚姻家庭生 活中已体现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古代印度婚姻家庭生活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但其 中也不乏体现“男尊女卑”观念的诸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古代印度颇 具影响的法典——— 《摩奴法典》中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 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 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无论丈夫品行 如何恶劣,妻子都应像神一样尊敬他。丈夫可以出卖和遗 弃妻子。丈夫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遗弃妻子,如不妊之妻可 在第八年被代替,只生女儿者第十一年可被代替。妇女没 有嫁二夫的权利,寡妇也不能再婚 & . ’ 1 34 0#0 2。另外,“童婚” “殉葬”制度也反映着“男尊女卑”的陋习。 古代巴比伦第一部成文法——— 《乌尔纳姆法典》!中 就有反映“男尊女卑”观念的法律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 “如果某人之妻凭借其姿色,跟随另一男人,并与他有床 【收稿日期】*##. / 0# / *! 学术新视角 历史教学 56789:; <=>?@6AB 总第 -%0期 CDE F94 -%0 *##. 年第 0*期 F94 0*( *##. !" ! 有资料记载,罗马生活奢侈生活方式的盛行,使家内劳 作要使用数以千计的奴隶。在一些大家族中,看门人、轿 夫、信差、贴身仆从、子女的家庭教师等都由奴隶担任, 甚至有些仆役专门负责为主人浴后擦身,或看管主人的 鞋子。 第之欢,则该女人应被处死,但该男人应获自由。”#$ % & ’( )*+ , 古代巴比伦的另外一部著名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中 也有诸多体现“男尊女卑”观念的制度规定。如规定“夫享 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负债无力偿还时,可将妻抵 债。夫还可以随意离弃妻子。妻应忠贞于夫,夫如怀疑妻 不贞,妻就应被投入水中接受神明裁判的‘考验’”。在财 产继承方面,规定“父亲去世,遗产由诸子平均分配,女儿 只能取得一份嫁妆;妻只可取得自己原来的嫁妆和一份 孀居赡养费;如果妻改嫁,赡养费便不得享有”# * % & ’( )- ,。 古希腊和罗马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发 达也仍没有衍生出男女平等的观念。古代希腊雅典人的 领袖伯利克里曾在某一场合提醒在场的已婚妇女记住三 件事:为雅典人努力生更多的孩子;除“女性的天性”外, 不要表现出更多的弱点;不要做被人议论的事,无论是说 好还是说坏 #). % & ’( ))" ,。这足以表明古代希腊对妇女的轻 视。在古代希腊,婚前女子被当作父亲的财产,婚后女子 则很少出门,被禁锢在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妇女外出 被认为是不正派的,还有部分原因是妇女要承担起生儿 育女及家务劳作的重任,根本无暇像男人那样参与公共 事务。在家庭生活中,妻的地位“除生育子女外,不过是一 个婢女的头领而已”#). % & ’( !. ,。古代罗马早期,“男尊女卑” 的观念表现得还非常明显,“罗马家庭的基础是丈夫在法 律上和财产上的权威,他拥有几乎是绝对的权力。丈夫负 责处理外部事务并要求得到尊敬,妻子则是依附者,负责 操持家务”#). % & ’( )-/ ,。这种状况在后来发生了一些改变,由 于奴隶制的高度发达,奴隶劳作充斥家内劳动!,在一定 程度上将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作中解放出来,使她们得 以开始从事一些文化和艺术活动。值得指出的是男尊女 卑观念的些许改变仅仅局限在家内,在社会领域,特别是 政治领域男尊女卑观念并未发生动摇。如一直到罗马帝 国结束,妇女都不被认为有政治权利。 上面所列国家或地区都没有受到过儒家思想的影 响,但是在其婚姻家庭中同样践行着 “男尊女卑”的理 念。由此断言,“男尊女卑”是中外古代社会所具有的共性 之一,并不唯独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传统中国的特色,儒 家思想也不是中国传统社会 “男尊女卑”观念盛行的祸 首。 其二,曾经受儒家思想影响很深,甚至现在还在倡扬 新儒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并没有表现出极强的 “男尊 女卑”观念。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曾以其神奇魔力吸引着东亚、东 南亚诸多国家和地区,使这些国家争相仿我国古代法律 制度,特别是模仿唐代法制创制本国的法律制度,从而成 就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所及的国家,如 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等国都曾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 深。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向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又不同程 度地接受了新儒学文化,以“亚洲四小龙”最为突出。甚至 有学者专门著书立说,想说明“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 与推行儒家伦理思想有密切关系,并断言:儒家伦理比任 何其他文化更适合经济发展 # )) % & ’( )0) ,。由此来看,这些国 家和地区无论是历史上还是今天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不可 谓不深。但是综观这些国家的社会现实,发现“深受儒家 思想影响”这一事实并没有必然推导出极强的男尊女卑 观念的存在。以日本为例,经过二战后几十年的发展,男 女平等已初见成效。一方面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日益健 全。日本政府在 )*$! 年颁布 《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 )**)年公布《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其后,日本又 在 )*** 年重新修订就业机会平等法,规定企业必须实行 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歧视妇女。日本还规定,每年 " 月 ). 日至 )!日为日本妇女周,开展宣传教育,以期在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实现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日本妇女的社会 角色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日本妇女已和男性一样成 为社会和公共事务的支柱。到 +.世纪末,日本妇女的就 业率已超过 0.1。绝大多数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后走上 社会,担负各种不同的工作,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尤 其是在社区,妇女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骨干。在现代年轻人 的家庭中,双职工更是十分普遍 #)+ %。当然这并不能说在日 本男女已实现了绝对的平等。朝鲜、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地区的男女平等情况与日本相似,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还 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但是极强的“男尊女 卑”观念并不存在。 由此来看,儒家思想与“男尊女卑”观念形成没有必 然联系,尽管在儒家思想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有力倡和 践行“男尊女卑”观念的方面,但这仅仅是现象而不是本 质。 三、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所引致的男女社会分工的差 异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 对“男尊女卑”观念形成机理的探讨是学术界关注的 问题之一。由于考察视角的差异导致不同学者、学派对该 问题的结论有所差异。如有的学者认为“男尊女卑”观念 的形成是因为暴力,认为在历史上是男人用暴力颠覆了 学术新视角 !" 母系氏族公社,而代之以父系氏族公社,确立起男权的地 位,并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通过暴力捍卫男权;有的学者 认为 “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是由于男女人性的差异使 然,女性天生就是顺从型的,愿意心甘情愿地服从男性; 激进的女性主义则认为“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根源归结 为性和生育,认为女性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人控制,因此 沦为被压迫者;自由的女性主义者则认为“男尊女卑”观 念形成是因为男性对女性的偏见和基于这些偏见而建立 的法律规章对女性的人为限制 # $% & ’ (() $%* + $%% ,。也有学者认 为儒家思想是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原因。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 “男尊女 卑”观念的成因,但都没有揭示出“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 真正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建立在 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现象的深刻 根源。“男尊女卑”观念形成的真正原因最终也只能溯源 于生产力的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妇女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所拥有的辉煌是由 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相对应的社会生产方式主要是通过采摘野果、圈养野生 动物来获得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女性在这方面比男性 更有优长,因此在这个时期的劳动中妇女居于主导地位, 在氏族中也是处于领导地位,于是妇女的社会地位高于 男子,而且由于当时还未形成家庭,子女只识其母而不识 其父,这更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其次,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转变,女性与 男性权力的位移同样是由于生产力的推动。在母系氏族 公社后期,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使男性在社 会生产中表现出更多优长。历史发展由母系氏族公社步 入父系氏族公社,男性社会角色发生改变,社会地位提 高,转而成了氏族的领导,而且由于家庭出现,男子在家 庭中也成为主力。这样,男性无论在社会领域还是在家庭 领域都取得了相对于女性的绝对优势,“男尊女卑”观念 也由此形成。 再次,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强 化也跟生产力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男尊女卑”观念在 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得以强化。在 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生产力的发 展水平始终停留在农业为本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层 次。在农业生产方面,显然男性比女性更具优势,这也决 定了男性在社会角色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加之,原始社 会遗留下来的血缘宗法观念的影响,妇女被牢牢地控制 在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家”内,生儿育女,操持家务 被视为女性的天职,妇女被排除在生产和公共生活之 外。而且男性更是通过其所操控的社会权力强化妇女的 角色认知。这就进一步拉大了男女的社会地位差距,强化 了“男尊女卑”观念。 最后,“男尊女卑”观念在现代社会的日趋消弭的趋 势同样是生产力发展推动的结果。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 正在日益缩减生产领域的男女性别分工的差异。以农业 生产为例,在传统社会耕种收的劳作方面男人比女人更 具优势,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播种机和收割机的使用,销 蚀了男人的优势,女人依靠农业机器也能够完成耕种收 的劳作。在其他领域的发展亦是如此。在现代社会,特别 是二战后随着各国民主运动的高涨、女权运动的广泛开 展,男女平等取得了巨大突破。尽管真正的男女平等在实 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偏差,但对妇女权利、利益的尊重 和保护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借助生产力 和科技的发展妇女参与社会各方面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与 男性日益接近。 由此来看,男女作用的社会定位及变化无以离开生 产力的决定或推动。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并由此引致的男 女社会分工的差异才是导致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 存在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尚绪芝,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人 文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中外法 制史、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蔡世华】 参考文献: # $ &泰伯篇第八 #- & ) # . &阳货 #- & ) # %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 & ) # / &春秋繁露·顺命 #- & ) # " &遗书卷二十二 #- & ) 程颐语 ) # ! & #美 & 罗伯特·0·勒那等 ) 西方文明史 #- & ) 北京:中国青 年出版社,.**%) # 1 &葛卫民 )“摩奴法典”与“古兰经”的比较 #2 & )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3 .**$ ’% , ) # 4 &于殿利3郑殿华 ) 巴比伦古文化探研 #- & ) 南昌:江西人民出 版社,$554) # 5 &曾尔恕 ) 外国法制史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 卷 , #- & ) 北京:人民出版社 ) # $$ &李一平3周宁 ) 新加坡研究 #- & ) 北京6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55!) # $. &光明日报 # 7 & ) .**. 8 % 8 ..) # $% & 赵英荷 ) 人权与妇女权利 #- & )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555) 学术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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