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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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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 (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2.4 咨询机构   2.5 现场指挥 (员)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监督检查 —2—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5.5 分级响应   5.6 紧急处置   5.7 海上通信方式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调整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5.1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3—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3 预案管理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 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 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 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 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 1.3.1 山东省管辖海域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 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 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 —5— 部门指定,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 反应行动。 1.3.3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 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 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 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 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 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防措施的 落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海上突发事 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 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 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6—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 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 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减少财产损失,协 助省环保应急组织按 《山东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 海上污染有关应急工作。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 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 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1.5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 (1)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时,本预案将服从国家级预案的要求。 (2)当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 案》时,市级预案将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 《山东沿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 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 (员)、应急救助 力量等组成。 —7—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 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 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 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政 府办公厅副主任、山东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济南军区司令 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交 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人担任。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 门、当地驻军及沿海市政府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 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2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省海上搜救 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 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 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划分各市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海 上搜救中心的工作。 (3)制定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海上搜救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4)拟订山东省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省海上搜救经 —8— 费预算。 (5)召开省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省搜救工作的重大事 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 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全省海上搜救 应急演练、演习。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 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负责与毗邻省 (市)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开展省际搜救 应急工作的协作。 (9)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 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海 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 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 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 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 (通)告;负责海岸电 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承担省搜救 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 (2)省交通运输厅: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 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 作。 (3)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 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 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海洋水文资料;负责对海上突 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 术支持。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为 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搜救设施产业化安排 扶持资金。 (5)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协 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省安监局: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在职责范围内参与 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参与失火 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 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 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8)省教育厅: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 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 —01— 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9)省环保厅: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 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 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环保信息技术支持。 (10)省水利厅: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泊等 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 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2)省旅游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 置与疏散工作。 (13)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 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 治伤病人员。 (14)省民政厅: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海上遇难 人员尸体火化,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 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 抚恤。 (1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我省内陆及沿海 M>4.0级和可 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预警信息。 (1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山东沿海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 短期预报和每天的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 —11— 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 报。 (17)民航山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 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 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 救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 调。 (1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 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 (19)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 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0)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工作。 (21)省外办: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外籍人 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 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 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2)省台办:协助海上获救台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 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3)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所属力量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外省籍渔业船舶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负 责提供外省籍遇险渔业船舶相关信息以及与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 —21— 的协调。 (24)青岛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 便捷服务。 (2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涉及应急行动的入出 境船舶实施卫生检疫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防止 传染病传入传出;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用的跨国、跨地区海 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6)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 预报信息;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助监测船舶 溢油,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7)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救助力 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并为海上 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28)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公共水 域和航道、港口清障;负责水上非人命救生的船舶、设施和财产 的救助打捞;负责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防止海洋环 境污染;负责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 (29)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组织本单位专 业救助力量对海上遇难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 对溢油污染事故实施空中监视,并为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 提供技术支持。 —31— (30)济南军区:负责指挥协调驻鲁陆、海、空军部队参加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31)海军北海舰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舰艇、飞机和陆上 兵力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32)济南军区空军:负责海上搜救时的空域协调,为军地 飞行器参与搜救提供便利,并组织所属部队、飞机参加海上搜救 应急行动。 (33)山东省军区:组织省军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 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4)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船艇参与海上 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搜救行动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35)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 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 作。 (36)沿海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 上应急救援行动。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 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 指挥和协调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山东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41— 副主任由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搜救和溢油应急相关业务的部门负 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搜救中心副主任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负 责人和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 2.2.2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省搜救中心的日常工 作,指导各市搜救中心的业务工作。 (2)承担省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3)具体负责跨市范围的海上搜救组织工作,具体组织、协 调、指挥辖区重大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协调解决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搜救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4)拟订各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责任区划分方案,并经省 搜救中心核准后监督执行。 (5)指定辖区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省海上 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会同有关部 门具体组织实施。 (6)统一对外发布重大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信 息,并组织对海上重大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7)建立健全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省搜救 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8)筹备和承办省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召开联络 员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51— (9)拟订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演习方案 并具体组织实施。 (10)编制省海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奖励性补偿预算, 管理省搜救专项资金。 (11)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 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 递,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12)承办省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应急指挥体系 2.3.1 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三级搜救指挥 机构组成。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包括日照、青岛、威海、烟 台、潍坊、东营、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以下简称市级海上搜救 中心)。 2.3.2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市海上搜 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本市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防冻 破冰和防船舶污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5)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本市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 —61— 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 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 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 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 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 省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单位和部门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 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 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和 —71— 单位。咨询机构应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 询服务。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 和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 现场指挥 (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 (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 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 (员) 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 (员)主要职责是: (1)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 协调、指挥。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 急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 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 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 —81— 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 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91— 搜救中心办公室 搜救专家组 其他咨询机构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青岛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海上搜救力量 政 府 专 业 力 量 军 队 武 警 力 量 政 府 公 务 力 量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威海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日照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潍坊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东营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滨州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烟台 市海 上搜 救中 心 山东省政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 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 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 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 (Ⅰ级): 以 “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 (包括台风、强热带风 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 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 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 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 (正常潮位 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 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02—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 (Ⅱ级): 以 “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 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 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 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 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 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 (Ⅲ级): 以 “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 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 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 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 —12— 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 (Ⅳ级): 以 “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 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 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 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 (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 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 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 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e.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 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 各级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 —22—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 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 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 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 预警监督检查 各级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 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 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 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Ⅰ级) —32—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 全。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 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 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 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 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42— 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 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 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 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 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4.2.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 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 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 通报。 (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 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2— 4.2.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 地搜救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紧 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上报到中国海上搜 救中心、省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 4.2.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 (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3)卫星地面站 (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 (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 (ELT)。 (7)个人示位标 (PLB)。 (8)公众通信网 (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 (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62—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 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 系方式等。 5.1.4 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 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 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 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 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72— 5.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 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突发事 件的分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 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82—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 启动相应预案。 5.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 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 5.3.3 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 知所属责任区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5.3.4 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省海上 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3.5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6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 《山东沿海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5.3.7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 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市级搜救中心自动承 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 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 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 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92— 5.4.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 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 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 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 措施,并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省或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4.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 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 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03— 是 否 误报警 遇险报警 信息核实分析 险情解除 信息评估确认 是否在本 责任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相关责任 区搜救机构 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规定进行险情上报 信息不详 进一步查核 分析核实 其他信息来源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 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 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 的有效救助行动。 5.5.2 省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或虽未达到上 述等级,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海上突发事件事 态需要直接组织时,或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 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 指挥职责。 (2)省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 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3)省级响应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 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5.3 市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以下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海上搜救中 —13— 心负责处置。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省搜救中心 给予协助。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但尚未对人命 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市级海 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 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5.6 紧急处置 5.6.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 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 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 (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 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6.2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3—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 救。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 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 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 心和相邻省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6.3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 (员)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 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 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 (员)要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 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 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 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6.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 力量。 (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 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 —33— 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 挥。 5.6.5 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 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6.6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 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 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6.7 现场指挥行动 —43—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 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 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 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 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7 海上通信方式 5.7.1 通信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 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 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7.2 分级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 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 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 息,制发本中心 《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 —53— 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8.1 医疗救援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会同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 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 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入出境 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 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 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中心, 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8.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 担,由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 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应下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可协调 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救 援行动。 (3)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 —63— 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 构提供支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 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 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调整搜救方案,以便有针对性 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 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承担应急指挥的 搜救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 定。 5.10.1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 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断 搜救行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 上应急行动。 5.10.2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 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73—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 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 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 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1.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 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1.2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 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1.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 助行动的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 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12.2 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 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2.3 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2.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 —83— 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 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3.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 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 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 急救援行动。 5.13.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 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 置。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1)当其他国家的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 助海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 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 要提供必要的援助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相关国家派出 搜救力量。 (3)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 —93— 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报请中国海 上搜救中心与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5.15 信息发布 5.15.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级海上搜救 中心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省 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 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 中心发布本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 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 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 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 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 件的妥善处理。 5.15.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 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04—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 外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 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企业和经营者、船东、船员管理公司以及有关方面按照国际 惯例、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善后补偿等工作。当 地政府以及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者家属安抚工 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 理。 6.2 社会救助 对死亡和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 织。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 搜救效果的调查 —14— (1)按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 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 查,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2)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搜救中心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 级搜救中心审核。 (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的总结;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 工作的总结。 (2)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对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行动 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 对重大、特别重大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 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要将重大、 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情况报省政府。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24— —34— 险情评估与确认 指挥人员到位 指定现场指挥 (员) 制定搜救方案 建立应急通信 启动专家系统 调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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