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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上)2011年度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 培训教材 (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培训中心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相关法规目录 1 欧盟药品GMP简介 31 药物制剂的稳定性关键技术 41 辅料在药物制剂中的应用 52 中药提取工艺流程和发展趋势 71 中药合剂(口服液)生产工艺流程和发展趋势 87 中药经皮给药制剂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9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趋势探讨 113 药品流通中“过票”的危害及对策 125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及影响 139 基本药物制度下药品市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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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 培训教材 (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培训中心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相关法规目录 1 欧盟药品GMP简介 31 药物制剂的稳定性关键技术 41 辅料在药物制剂中的应用 52 中药提取工艺流程和发展趋势 71 中药合剂(口服液)生产工艺流程和发展趋势 87 中药经皮给药制剂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9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SP)的趋势探讨 113 药品流通中“过票”的危害及对策 125 基本药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实施及影响 139 基本药物制度下药品市场营销模式的变化 151 中药材性状和质量关系的简述 166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及不良反应 185 药物性肾损害 190 剧毒类中药的临床应用 206 2011年江西省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试卷 217 2011年江西省执业(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题卡 220 江西省执业(从业)药师调查表 220 相关法规目录 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2、​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498号) 4、​  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0 5、​  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10]142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 8、​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449号) 9、​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 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高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96号) 11、​ 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12、​ 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 13、​ 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228号) 14、​ 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 15、​  关于印发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129号) 16、​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17、​ 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赣食药监安〔2011〕31号) 18、​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19、​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64号) 新版GMP知识要点及变化对策 学习指导 《新版GMP知识要点及变化对策》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工作在药品生产领域的执业药师对这部分知识的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学服务的质量。 《新版GMP知识要点及变化对策》主要依据2010年版GMP,介绍了我国2010版GMP修订目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及其亮点、特点,还包括与98版之间的主要变化、新版GMP(2010版)变化的对策等内容。 2010版GMP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必将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打造更加扎实的基本功,提高相关的软硬件,有力提高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证产品质量。 学习的重点建议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2010版GMP的基本要求及其亮点与特点、与98版的具体变化、新版GMP(2010版)变化的对策。 第1节​ 新版GMP(2010版)简介 一、GMP修订的目的 98版GMP自1999年颁布实施已经整整12年。发展至今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此外,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风险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超标结果调查都缺乏明确的要求。为此,SFDA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修订的指导原则是:满足监管的现实需要,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接轨,以推动我国药品今后走向国际市场。 修订的重点在于:细化软件要求,使我国的GMP 更为系统、科学和全面,并对98 版GMP 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尽可能避免歧义。 2GMP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 与98版GMP相比,2010版GMP要求企业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增加了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放行负责。另外还增加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超标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新版本在技术要求水准上基本相当于WH0和欧盟GMP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也结合我国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同时, 2010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2010版GMP涉及基本要求以及无菌药品、中药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5个附录。原98版GMP中的非无菌药品附录要求合并到基本要求中。 由于98版GMP中的中药饮片、放射性药品、医用气体等附录暂不修订,将继续使用,而与2010版GMP不适应的依从2010版。因此,供企业执行的药品GMP有一个基本要求、5个新附录以及3个旧附录。 GMP 基本要求、无菌药品附录是新版GMP的重中之重,血液制品附录是新版GMP新增加的附录。 三、新版GMP的基本要求 2010版GMP 基本要求共有14 章、313 条,3.5 万字,详细描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保留了98 版GMP 的大部分章节和主要内容,涵盖了欧盟GMP 基本要求和WHO 的GMP 主要原则中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药品的生产。 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2010版GMP除无菌药品附录采用了欧盟和WHO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并对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外,其他药品生产的硬件要求在本次修订中没有变化。 四、新版GMP的亮点 1、强调立法理念革新。以前的立法理念,多是在假想监管相对人非诚实守信的前提下制定处罚办法。而2010版GMP则引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即假想监管相对人是诚实守信的,一旦有弄虚作假、人为的造假记录,马上就判为检查不合格。新理念更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是2010版GMP的一大亮点。 2、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考虑到98版GMP与药品注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稽查等相关监管工作关联不够,2010版GMP还强化了GMP与药品注册和上市后监管的联系,使相关要求与最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章相匹配,强化了药品注册要求在药品生产环节的严格执行。 同时还大大增加了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引入产品质量回顾审核、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 3、强调“原则的把握”。现实中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2010版GMP为适应不同的企业,在2010版GMP大多数章节都增加了“原则”一节,附录也增加了总则的内容。明确了基本原则,以便检查人员将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五、新版GMP的特点 1、强化人员、体系、文件管理 (1)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提高到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2)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2010版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3)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2010版GMP参照欧盟GMP 基本要求和美国GMP 中相关要求,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大增加了违规记录、不规范记录的操作难度。 2、硬件要求 (1)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 1998年版GMP,在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标准方面与WHO标准(1992年修订)存在一定的差距,药品生产环境的无菌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2010版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 3、新的理念 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2010版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4、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2010版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2010版GMP还注重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5、引入的“十个概念” (1)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 2010版GMP 明确规定了产品放行负责人的资质、职责及独立性,大大强化了产品放行的要求,增强了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使质量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有了法律保证。 质量受权人来自于欧盟的管理经验,是企业内部负责质量监督、产品放行的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预。2010版GMP首次引入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开始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新版药品GMP将该制度予以明确,意味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企业主管质量的副总、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设置和职责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考虑到质量受权人制度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关系,故新版药品GMP对质量受权人只明确其管理生产质量的独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其他具体要求将另行研究确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2)质量风险管理 2010版GMP 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企业必须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目标相关联。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企业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3)变更控制 没有变更控制的要求,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改变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和来源、改变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而没有追溯的情况在企业中普遍存在。2010版GMP 在“质量管理”一章中专门增加了变更控制一节,对变更提出了分类管理的要求。这些管理要求的增加,为制止企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管理方法,与最近药品注册管理中提出的变更控制要求相协同,有助于药品生产监管与药品注册管理共同形成监管合力。 (4)偏差处理 2010版GMP 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偏差处理一节,参照ICH 的Q7、美国FDA 的GMP 中相关要求,明确了偏差的定义,规定了偏差分类管理的要求,为制止企业不认真严格制定文件规定的随意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管理方法。 (5)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 2010版GMP 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CAPA 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产品缺陷、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6)超标结果调查(OOS) 2010版GMP 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一章中增加了OOS 调查的要求,要求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超标调查的书面规程,对任何超标结果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室的操作行为。 (7)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2010版GMP 基本要求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了在供应商审计和批准方面具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供应商考核体系。 (8)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2010版GMP 基本要求中引入了“产品质量回顾审核”的概念,要求企业必须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生产的每一类产品进行质量回顾和分析,详细说明所有生产批次的质量情况、不合格产品的批次及其调查、变更和偏差情况、稳定性考察情况、生产厂房、设施或设备确认情况等内容,这种新方法的引入可以有力地推动企业必须长期、时时重视产品质量,必须关注每一种产品的质量和变更情况,特别是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定期加以汇总和评估,这与实施GMP 的目的,即“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是一致的。 (9)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2010版GMP 基本要求,引入了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旨在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重视对上市后药品的质量监控,以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新要求明确规定了通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成品或中间产品的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需要包含的内容,如何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分析和评估产品质量变化趋势,并对已上市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强化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方法之一。 (10)设计确认 在2010版中予以了明确和强化。在前一时期GMP 实施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厂房的新建或改造、设备的选型缺乏充分论证,从而造成或大或小的投资损失。在总结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对“设计确认”做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需求,并对厂房和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需求、符合GMP 的要求予以确认,避免盲目性,增加科学性。 6新版GMP附录的变化 1、无菌药品附录:为了确保无菌药品的安全性,本次按照欧盟和WHO 标准进行了修改。无菌药品附录采用了欧盟和最新WHO 的A、B、C、D 分级标准,并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特别对悬浮粒子的静态、动态监测、对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设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监测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说明。细化了培养基模拟灌装、灭菌验证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无菌操作的具体要求,强化了无菌保证的措施,以期为强有力地保证无菌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提供法规和科学依据。 2、生物制品附录:根据生物制品生产的特点,重点强调了对生产工艺和中间过程严格控制以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一系列要求,强化了生产管理,特别是对种子批、细胞库系统的管理要求和生产操作及原辅料的具体要求。 3、血液制品附录:是2010版GMP的全新附录,重点内容是确保原料血浆、中间产品和血液制品成品的安全性,对原料血浆的复检、检疫期设定、供血浆员信息和产品信息追溯、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性指标的检验、检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投料生产、病毒灭活、不合格血浆处理等各个环节都特别提出了有关确保原料血浆、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性的具体要求。 4、中药制剂附录:强化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提取工艺控制、提取物贮存的管理,对中药材及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项目、提取中的回收溶媒的控制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5、原料药附录:修订的主要依据ICH的Q7,同时删除了Q7中与基本要求重复的内容,保留了针对原料药的特殊要求。原料药附录强化了软件要求,增加了经典发酵工艺的控制标准,明确了原料药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的具体要求。 七、新版GMP的执行 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对于基本药物,原则上, 2010版GMP发布以后,其生产企业应率先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如国家将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提高标准、进行创新。业内专家指出,将来,至少在药品招标的时候,是否达到2010版GMP标准,将作为一个客观的标准。 第2节​ 新版GMP与98版之间的主要变化 一、质量管理(第二章) 1、主要增加项目 (1)为新增章节,作为GMP编写总的框架和纲领,阐述质量保证、GMP、质量控制的关系; (2)提出质量风险管理的管理理念。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2.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管理职责明确; 4.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6.确认、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 放行; 9.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10.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⑴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⑵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⑶ 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⑷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⑸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⑹ 适当的贮运条件。 4.应当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7.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 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当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5.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二、机构与人员(第三章) 1、主要变化 (1)设置关键人员: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产品放行责任人); (2)赋予其职责,如企业负责人的职责、生产、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其中包括独立职责、共同质量职责等。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 主要职责: ⑴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⑵ 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⑶ 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⑷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⑸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⑹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2.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⑴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⑵ 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⑶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⑷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⑸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⑹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⑺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⑻ 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⑼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⑽ 确保完成自检; ⑾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⑿ 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⒀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⒁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⒂ 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⑴ 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⑵ 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⑶ 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⑷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⑸ 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⑹ 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⑺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⑻ 保存记录; ⑼ 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⑽ 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1.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2.主要职责: ⑴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当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⑵ 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⑶ 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对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三、厂房与设施(第四章) 1、主要变化 (1)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原则。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2)根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 (3)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 14644标准,没有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不同洁净等级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Pa,捕尘装置硬性规定的取消。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⑴ 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⑹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四、设备(第五章) 1、主要变化 (1)强化了设备的清洗和存放要求; (2)强化了计量校验的管理。校准的概念提出,失效、失准的计量仪表的控制; (3)制药用水的设计、安装与运行控制和监测措施进行了具体要求。注射水贮存方式的变化,水系统的日常监测与趋势分析。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节 设计与安装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第三节 维护与维修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五、物料与产品(第六章) 1、主要变化 (1)物料管理的范围扩大。由原辅料、包装材料扩展到中间产品、成品; (2)物料管理基础管理的强化。包括物料代码,物料标示,物料的贮存条件与物料的贮存要求的一致,物料的贮存管理; (3)增加特殊物料的管理的细化要求。印字包装材料的管理,物料与产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回收处理的控制。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记录包括: ⑴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⑵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⑶ 接收日期; ⑷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⑸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⑹ 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⑺ 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⑻ 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当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经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第三节 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⑴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⑵ 生产批号; ⑶ 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⑷ 生产工序(必要时); ⑸ 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五节 成品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七节 其它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结论。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六、验证与确认(第七章) 1、主要变化 (1)新概念的提出。确认、验证状态维护、验证主计划; (2)验证周期的控制。DQ-IQ-OQ-PQ; (3)验证技术要求的提出。设备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1.设计确认(D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安装确认(I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3.运行确认(O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性能确认(PQ)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5.工艺验证(PV)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药品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七、文件(第八章) 1、主要变化 (1)文件管理的范围增加。增加记录和电子管理的要求; (2)文件管理系统的严谨性控制。强调质量部对GMP文件管理的责任,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时限规定; (3)各类文件编写的具体内容的明确。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1.物料的基本信息: ⑴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⑵ 质量标准的依据; ⑶ 经批准的供应商; ⑷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2.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4.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生产处方: ⑴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⑵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⑶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2.生产操作要求 ⑴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⑵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⑶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⑷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⑸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⑹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⑺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2.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6.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8.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9.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并经签字批准。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2.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3.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 4.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 5.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 6.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7.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 8.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 9.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 10.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 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或结果应当有记录: 1、确认和验证; 2、设备的装配和校准; 3、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4、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 5、环境监测; 6、虫害控制; 7、变更控制; 8、偏差处理; 9、投诉; 10、药品召回; 11、退货。 八、生产管理(第九章) 1、主要变化 (1)将原卫生管理的内容纳入生产管理; (2)针对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提出控制要求。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预防,差错的预防; (3)提出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4.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5.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7.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9.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1.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包装外观; 2、包装是否完整; 3、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4、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5、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十章) 1、主要变化 (1)引入质量保证、GMP与QC的概念。QA>GMP>QC的关系; (2)强化实验室控制。规范实验室的流程,强调对实验室关键环节的控制,强调产品的稳定性考察的严谨性和系统性; (3)建立动态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保证的参与力度 2、主要变化项目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⑴ 质量标准; ⑵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⑶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⑷ 检验报告或证书; ⑸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⑹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⑺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4.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2.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⑴ 经授权的取样人; ⑵ 取样方法; ⑶ 所用器具; ⑷ 样品量; ⑸ 分样的方法; ⑹ 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⑺ 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⑻ 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⑼ 贮存条件; ⑽ 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3.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4.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5.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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