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串讲:秦汉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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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 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是《田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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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令卖酒罪。 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 三是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刑罚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阝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 ①“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②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秦律中,“端”或“端为”为故意,关于盗钱、盗牛、盗衣物、逃亡、逃避徭役、杀伤、斗殴等案例,均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划分为110钱、220钱、660钱三等,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五人以上集团犯罪,即使赃不值一钱,也比不足五人的盗六百六十钱的处刑为重。 5.累犯加重处罚。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1—5(2006/一/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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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墨)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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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6(2005/一/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2)景帝: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7下列关于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①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②劓刑改为笞五百;③斩左趾改为笞三百;④制定《箠令》;⑤为后来确立封建五刑打下了基础。叙述错误的是哪些? A.③② B.② C.④ D.⑤① ——答案:ABC.适应形势需要,汉文帝在公元前167年进行废肉刑改革。主要内容是: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可见只有D正确,因而符合题意的选项是ABC. (四)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1—8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A. 子匿父母 B. 孙匿祖父母 C. 妻匿夫 D. 夫匿妻 ——答案:ABC.汉宣帝召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忽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1—9(2005/一/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