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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述与讲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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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及其法医学意义
郑新民 高志品 左 敏 沈文静 张国忠 韩业兴 毕海涛
【摘要】脑死亡 (Brain Death)是 1968年才明确提出的现代死亡概念。脑死亡不仅是医学、法医学的重要课题,还涉及
法律,哲学及伦理学等多门学科,因此引起世人瞩目。脑死亡是指全脑死亡,其提出具有必然性。目前世界上 30多个国家或
地区从法律上或医学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个体死亡,脑死亡立法具有医学和社会学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脑死亡 法医学 立法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26-8648(2OO7)O1-oO42 2
脑死亡 (Brain Death)是 I 968年才明确提出的现代死亡
概念Il】。脑死亡不仅是医学、法医学的重要课题,还涉及法
律、哲学及伦理学等多门学科,因此引起世人瞩目。笔者就
脑死亡一些基本问题综述如下。
1 脑死亡的定义
脑死亡是指枕骨大孔以上水平包括大脑、小脑及脑干在
内的全脑功能的不可逆丧失,即全脑死亡 (Total brain death),
又有脑死亡综合征,呼吸器脑之称I2J,与传统的心肺死相比,
脑死亡具有以下特点:(1)脑具有不可替代性。迄今尚未见人
体全脑或全头移植成功的报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脑已成
为生命的中枢性器官;(2)脑死亡的确立注定了机体各个器官
系统在不久将很快出现死亡,这种变化是不可逆的;(3)脑死
亡后即使心跳或被动呼吸仍在继续,但人的意志、认知、信
念等完全消失,即人最重要的生物学特征完全消失,因而失
去了立身于世的社会属性,作为社会个体脑死亡的人便不存
在了。故脑死亡作为人的个体死亡 (Individual death)更为严
谨、科学。
脑死亡不同于脑部分死亡,脑死亡不仅是大脑皮质死,
也不只是单纯脑干死亡。确定脑死亡应有:大脑反应性消失,
脑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出现等电位脑电图及脑循环停
止,并排除体温过低或中毒等。
2 脑死亡提出的必然性
脑死亡的提出对死亡概念和死亡的确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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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革命性转
变,传统上把心脏死或呼吸死作为人个体死亡的标志,脑死
亡补充心脏死或呼吸死作为人的个体死亡的标志是现代医学
【作者单位】=l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066O00)
2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系
4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5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r作者简介J=郑新民,男,53岁,主任,主裣法医师。
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具体表现在:(1)心脏移植的开
展和成功,使传统死亡概念受到挑战。l 967年南非成功完成
世界上第一例心脏同种原位移植手术,移植后心脏跳动维持
了 18d。供体心脏在受体体内跳动并不意味着供体个体仍在
存活。显然,心脏不宜再单独作为生命中枢性器官,因此,
有人提出以脑为中心的脑心肺生命之环;(2)现代医学心肺复
苏技术的迅速发展,使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心跳和自
主呼吸停止者,利用人工呼吸器和人工心脏可长期维持心跳
和被动呼吸,血压可用药物维持,而病人的脑组织则发生了
不可逆的弥漫性坏死,因此,尽管心跳或呼吸存在,也难以
说其仍存活;(3)心脏或大血管手术时采用超深低温麻醉,病
人心跳一度停止,按传统标准,与死亡无异。
综上所述,出现了 “什么是死亡”的尖锐问题pJ,修订
或补充长期以来广为接受的传统死亡概念就成为亟待解决的
问题。l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首次提出脑死
亡这一现代死亡概念Il J,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开创了死亡学说
的新纪元,这标志着人的生命中枢性器官和死亡标准发生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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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转变,不再认为心脏为确定死亡的唯一中心性生命器
官,而以脑的死亡作为人的死亡诊断标准,也就是说,人的
生命中枢性器官和死亡标准由心脏转移到脑,由心脏死转变
为脑死亡I4J。
3 脑死亡的发展
现代脑死亡的雏形是上世纪50年代末期提出来的,但脑
死亡并非近30余年的事情。生理学中的一种动物模型即将健
康蛙断头并捣毁脊髓,然后摘出蛙心制成了仍在跳动的蛙心
灌流标本早已为人熟识。上世纪初 Cushing曾报告了一脑肿
瘤患者,颅内高压、呼吸停止,靠人工呼吸维持呼吸及心跳
达 33个小时,这是第一个人体脑死亡病例pj。上世纪 50年
代初,朝鲜战场伤员抢救过程中,类似 Cushing病例并不鲜
见I6J,50年代末期法国学者 Mollaret首次详细报道长期用人
工呼吸器维护呼吸的病人,其自主呼吸始终不能恢复,全身
肌肉松驰,反应完全消失,脑:F反射消失,体温调节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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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临床医学杂志,2007年 J月.第 6卷,第 l期
最后出现进行性循环衰竭这一临床现象称为超重型昏迷
(Coma depasse),继而其它发达国家也报道了类似病例。当
时移植外科的开展和成功,对高质量的可供移植器官需求增
多,使Coma depasse现象得到高度重视。1968年哈佛大学以
Beeker为首的五人委员会明确提出不可逆昏迷 (Irreversible
corlla)作为脑死亡【】J,并制定了确定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
迷;自发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消失 (平坦)。凡
符合以上标准,并在 24h或 72h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
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需指出,目前认为不可逆昏迷并
不能等同于脑死亡。1970年芬兰和美国Kansas州率先制定了
关于脑死亡的法规。随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深入研讨脑死
亡问题并制定本国标准。英国皇家医学会 (1976)制定了英
国的脑死亡标准,指出脑千的死亡为脑死亡,这较不可逆昏
迷又前进了一步。l979年又作了补充,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
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 』。1980年李德祥教授明确提
出脑死亡应是全脑的死亡,这克服了大脑死 (不可逆昏迷)、
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目前这一观点
已得到医学界的共识。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 “确定
死亡的界限”,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
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到 1986年美国至少有 37个州有
脑死亡的法律规定,还有几个州官方接受了脑死亡。目前30
多个国家或地区从法律上或医学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个体死
亡 我国台湾地区是最早从法律上承认脑死亡的地区之一。
我国大陆地区至今还没有脑死亡的法律规定,还不能用脑死
亡作为个体死亡的标准直接应用于临床和有关案例鉴定。尽
管如此,我国医学界和法医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讨还是取
得了长足的进展。l986年全国麻醉复苏南京会议上制定了
“脑死亡标准 (草案)”,目前我国拟订出脑死亡诊断标准
J.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实验室对脑死亡神经病理学做了
较系统的研究;陈曼娥等做了脑死亡脑电脊髓电活动的实验
研究[10l;任本应用诱发电位在临床上诊断脑死亡⋯J。
4 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上,确定脑死亡为人的个
体死亡,对遗嘱执行及财产继承十分重要。在临床医学上,
避免为脑死亡者继续进行徒劳的抢救复苏,而浪费医药资源;
移植外科的广泛开展,对可供移植的器官需求日益增多,脑
死亡不仅使死亡概念更为完善,还增添了器官来源,且脑死
亡者可提供接近括体器官的来源,利用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
因此,研究脑死亡后,脑外诸器官的功能代谢及结构变化正
成为法医学及移植外科的重要课题;脑死亡的意义在于提示
临床各科进行生命抢救一开始就必须保护全脑功能,保证一
切有效措施要赶在脑死亡发生之前,否则即使心肺功能在人
工复苏措施下得到维持,但并非真正抢救了人的生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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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之前和早期变化,可以为脑死亡尚未发生之前进行争
分夺秒卓有成效的抢救复苏提供理论依据。
脑死亡及其作为个体死亡发展和丰富了法医死亡学说,
对现代法医学具有重大影响。判定死亡时间是法医病理学的
最重要任务之一,其前提必须明确生与死的界限,什么是死
亡以及如何确定死亡。脑死亡发展了死亡范畴,使个体死亡
及其确定标准均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死亡时间的判定亦应有
所变化,四方认为应以脑死亡发生时刻为开始,这样参与诊
断和研究脑死亡成了法医病理学家的新任务【 l;根据生活反
应区别生前伤和死后伤、推断损伤时间是法医鉴定机械性损
伤的一个任务。脑死亡冲击着生前死后伤的传统划分,出现
了心跳存在下什么是生活反应和如何判定损伤时间的尖锐问
题;此外,脑死亡作为个体死亡,其死亡过程的分期和脑死
亡过程中机体各器官的代谢功能及结构变化等是亟待深入研
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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