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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义 鼓楼国税局 高少捷 企业所得税立法改革必要性及若干基本问题 一、现行所得税法简介 内资: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实行 外资:法案 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通过 1991年7月1日实行 2、​ 新法立法背景 1、​ 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企业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以企业性质设置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式。 2、​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企业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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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义 鼓楼国税局 高少捷 企业所得税立法改革必要性及若干基本问题 一、现行所得税法简介 内资: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实行 外资:法案 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通过 1991年7月1日实行 2、​ 新法立法背景 1、​ 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企业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以企业性质设置所得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式。 2、​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有别,内资竞争处于劣势,压力增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将逐步取消,从做大做强民族经济,开拓海外市场考虑,也要求公平税负,因此应按世贸公平竟争原则,削减区域性优惠,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3、​ 现行内外资优惠政策不一,外资优惠政策多于内资,存在滥用优惠;另外,一些内资企业和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税地成立公司再通过境外或某避税地成立的公司投资到境内“返程投资”享受优惠,造成骗取优惠导致税收流失和引资水分较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603亿,其中有30%外资实为中资。 4、​ 税制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据统计,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4%,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4.53%,均低于法定税率,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内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条文总共只有50条规定。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必将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他性。简单的税法条文往往产生各种不一致的理解。特别是我国地域辽阔,“税、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对各种经济现象认识程度不一,甚至会产生狭义的看法。由于税法简单、笼统,给税法的解释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5、​ 企业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按企业性质划分,国际惯例按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现行外资非完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而内资企业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判定,但在实际判断起来很难。 6、​ 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促使国家有实力进行所得税税制改革。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37000多亿,其中所得税5000多亿;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49000多亿,其中所得税7000多亿。 3、​ 立法过程:略 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原则:兼顾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倾斜,体现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所得税调控作用,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加强征管,组织收入。 (1)​ 统一税法:提高法律地位,分章明确,条款更加全面和详尽; (2)​ 统一并降低税率:25%、20%,内外靠拢; (3)​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如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列支标准); (4)​ 统一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2、​ 扩大创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税收优惠; 3、​ 保留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4、对劳动服务、民政福利、综合资源利用企业由直接优惠变为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不同办法优惠; 5、​ 消外资企业“二免三减半”定期优惠以及产品出口型、先进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6、​ 两个过渡,一是过渡期优惠(老企业),二是部分特定区域过渡期优惠,详见税法第五十七条。 (5)​ 征收管理 1、​ 居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定)。 2、​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资本弱化)。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讲解 第一章 总则(法共四条,条例共八条) 1、​ 纳税人 新税法第一条(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旧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②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依法成立的企业确定纳税人,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如基金会、商会、农民合作社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预计而新出现的组织)。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2) 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旧法对内资纳税人三个条件规定缺少有限责任和自负盈亏判定的实质性条款,背离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原则,也增加执法难度。另外在我国从事营业的组织并不都是以法人和公司形式存在,也有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形式存在,它们有的也从事营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从法理上它们也是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是指依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属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但不包括依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有可能是我国居民或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这主要考虑到国内外法律不同,另外实际操作中注意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按纳税人分类标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也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条例第三、四、五条)。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重要概念,他是指“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明确居民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可以避免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第三,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有利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签订和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国际上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五种。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如内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管理机构(如沃尔玛中国公司)等 非居民企业则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一些外国公司代表处。 判定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公司或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条例第四条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 条例第五条是列举具体的机构和场所以及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代理行为的特例。该代理人视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场所、机构。视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场所、机构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受托主体可以是中国境内企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行为; 3、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签定合同、或者是储存、支付货物等。 3、​ 税率 税率是一部税法的核心。它是指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地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新法第四条规定一般居民企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的小型微利居民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减按15%,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对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减按10%,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分别对小型微利居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作出认定。 旧法《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法定税率为33%,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规定了18%、27%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33%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所得原预提所得税税率就是20%后按10%减半征收。 税率规定主要考虑1、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税法规定25 %的税率,在国际上属适中偏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2、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符合国际上“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严格征管”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但对小型微利居民企业税率为20%的适用上,实际操作起来判定难度及工作量均较大,不象旧法《企业所得税条例》只考虑到应纳税所得一个条件,还要考虑到全年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 第二章和第三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法二十条,条例七十二条) 1、​ 收入 (一)我国会计上和税法上对收入和利得的区分 会计上收入和利得的区分: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利得的定义:是因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政府捐赠、违约收取罚款、非流动性资产处理净收益、资产盘盈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损益的收益等。 税法上表述:企业在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没有强调“日常活动”,强调“总收益”概念。 (二)税法对收入总定义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而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可确定金额的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而持有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平价格来确定收入额。公平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收入总额必须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带来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总额增加或减少而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就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能确认为收入。     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损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按合理的价格计入资产有关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损益,弥补企业以前可弥补亏损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视同销售如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利、非专利、商标、著作、连锁加盟等)和其它所得。 新旧变化:1、增加了收入总额的界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 2、对非货币形式收入规定了计量标准; 3、扩大了视同销售对象,从货物延伸到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缩小了视同销售范围,企业货物在统一法人内总分支机构调拨、领用、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注意与增值税政策的不同)。 (三)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一些特殊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会计上和税法上对收入确认的不同,会计上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风险、报酬、管理权、计量、预计经济利益流入),销售额的确认(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货折让和退回),具体也可参阅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条例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和时限。 二、不征税收入 税法第七条和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不征税收入作出具体规定 1、 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又称预算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拨付的财政资金。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等,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举例如软件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等。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所需要,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3、​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两项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经国务院批准界定的一切“不征税收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收入,对这些新出现的收入是否征税,税法授权国务院界定。 4、​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都要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考虑特殊的原因,给予的优惠照顾,即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该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法对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两者的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但从字面上看是不补税的。旧法规定内资企业是要补税的,外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所得税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于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 4、​ 扣除 (1)​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2)​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原则。(国税发[2000]84号) (3)​ 禁止税前扣除的一般条款 1、限制个人费用的扣除; 2、限制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正确区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扣除方式; 3、不得重复扣除; (四)不得扣除项目。见税法第十条,主要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质上是被对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相关性原则 (五)具体扣除项目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成本计价基础:参照会计制度1)自产;2)外购;3)投资;4)劳务。 存货成本结转办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办法。注意不得采取后进先出法 ,原因:后进先出法是基于通货膨胀市场环境下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使结转成本更接近于现行成本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消除通货膨胀影响采取的一种办法,但同时降低了当期所得税贡献。也不是一种理想的办法,企业在持续经营。存货在不断周转,以前的存货在若干年以后才能结转,这时候存货价值面目全非,不利于存货成本核算。 2、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原外资企业发生的各类损失采取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度;内资企业采取正常销售、处置损失自行列支,实质性、永久性损失年度终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制度,主要文件依据总局4号令,13号令。新法后到底是实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度还是审批制度有待财政部或总局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 4、费用(新旧规定对照比较) 1)​ 工资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旧条例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年度发放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和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 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新旧对比工资内涵定义基本不变。新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采取据实扣除制。旧法内资采取限额扣除制,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办法有工效挂钩办法和计税工资。外资采取据实扣除制。新法借鉴外资规定。 “合理”的判断:个人理解有两种含义 第一、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内。职员提供的劳动包括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数量以及复杂程度;与其他职员比较包括市场、可比工资、能力、经营场所生活条件、职员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包括股息和工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其持有股权比例等; 第二、企业总职工人数,有无虚报人员。有无建立职工花名册;有无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无签定固定或无固定劳动合同,按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生“劳务派遣”概念。 2)​ 福利费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条例内资 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 旧法外资 企业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外不得预提其他福利费。企业发生上述五项开支范围内其他福利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职工工资税前列支的14%。 比较:旧法内资可以在14%内据实列支,也可计提,外资超过部分可以据实列支,但不能提而不用。新法只能在14%内据实列支,不能提而不用。 3)​ 工会经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内外资 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2%计算扣除。 比较:新法多了拨缴两字,是为了同《工会法》有关规定衔接。 4)​ 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旧条例内资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扣除;国税发(2004)16号规定对技术培训要求高培训任务生,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比较:第一、借鉴财税[2006]88号规定; 第二、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投入,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但是这里有例外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5)​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旧条例内资 原无此规定,后随形式发展,国税发[2003]45号文发文有作规定。 旧法外资 企业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外不得预提其他福利费。 比较: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扣除标准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 住房公积金最新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依据国家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按工资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工资最高限额: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最近,省政府规定,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目前执行高于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高于5167元的单位从2008年1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将暂缓,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后按会议决定执行。 6)​ 借款费用和利息 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无非条款详细化。借款费用可参阅《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主要要区分清楚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和需要资本化的借款。 7)​ 汇兑损益 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旧细则内资第二十四条和旧法外资细则第二十三条都有规定,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 8)​ 业务招待费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内资国税发[2000]84号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减折扣、折让、销售退回,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是以年度的申报表为准)在1500万元以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据实扣除。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代理进出口公司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财税字[1995]56号,闽国税所[1995]41号)财企业[2001]251号) 国税函[2000]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销售收入要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旧法外资细则第二十二条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货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10‰,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 新旧比较:取消分档,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1:某内资企业2008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发生8万元,年度汇算应作纳税调整多少? 按旧:1000*5‰=5,8-5=3 按新:8*60%=4.8,1000*5‰=5,4.8〈5取4.8,8-4.8=3.2 举例2:某内资企业2008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发生40万元,年度汇算应作纳税调整多少? 按旧:1500*5‰+(10000-1500)*3‰=7.5+25.5=33,40-33=7 按新:40*60%=24,10000*5‰=50,24〈50取24,40-24=16 在业务招待费相对不高情况下,新法比旧法扣除限制更严 销售(营业)收入是如何界定?原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及其它收入。对单纯从事投资业务企业?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条例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内资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以上均为生产性企业)、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可以包括其它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制药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据实列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以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税前扣除。 总机构集体支付广告费: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数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金额作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不得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不得列支广告费,但税法规定可以按2%比例列支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也不能扣除。 外资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限额扣除规定。 新旧比较: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扣除规定;第二、提高了内资企业扣除比例,尤其是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原规定2%(广告费)+5‰(业务宣传费)=2.5%,新规定累计不超过15%,提高了6倍;第三、内外资企业业务宣传费都可以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了重大变动,扶持了企业;第四、增加了授权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的企业或产品如粮食类白酒、烟草能否列支广告费或变相列支业务宣传费,有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10)​ 财产保险 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旧细则内资第四十六条也作相同的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也可据实扣除。 新旧比较没有大的变化。 11)​ 劳动保护费 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内资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劳动保护费可按照劳动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除。 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但在具体判定上要注意:第一、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环境劳动保护支出不同;第二、必须是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暑降温、安全保护用品。 12)​ 固定资产租赁费 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旧细则内资第十七条也作相同的规定 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 13)​ 企业间管理费、营业机构间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条例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原旧细则外资第五十八条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新旧比较: 第一、改变原外资规定,无论是向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均不得税前扣除,总分支机构间发生的管理费在新税法下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独立法人间发生的管理费必须独立作价;第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也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银行例外,因为其主要业务就是资金拆借活动。 14)​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发生的与境外总机构有关管理费 条例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旧内资(居民企业)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及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 (1)总机构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分摊比例。 (2)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产出租收入、国债收入、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以总机构提取的税前扣除项中扣减。 旧细则外资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附注册税务师查帐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新旧比较:第一、保留非居民企业扣除规定;第二、取消居民企业总机构提构并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的规定,因为在新税法下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 15)​ 公益性捐赠 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略)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原细则内资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一定比例内准予税前扣除。计算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为主表16行数额。附表八第1行第5列=主表第20行,对公益性捐赠,非金融企业一般按主表16行数额3% 据实列支,金融企业一般按主表16行数额1.5%。全额扣除和10%扣除例外。 外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 新旧比较: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公平税负;第二、将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定义在税法上作出界定;第三、必须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公益事业外延扩大;第四、由按应纳税所得改为按年度会计利润,计算简单化。 1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含坏帐损失) 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原细则内资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销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建立坏帐准备金的企业(非金融保险企业)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按现行会计制度可提取的范围不超过5‰比例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比例的坏帐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2003年以后取消审批,改为后续管理。其它规定同内资。 新旧比较:新法取消了一般企业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税前扣除规定,但对金融保险企业有例外规定。如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资产的种类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2、​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赁、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改建计税基础详见条例第五十八条。 由于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比如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工具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基于交易实现原则,对公允价值计价或因重组坚持历史成本原则。 条例第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帐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负债的帐面价值<计税基础,会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帐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负债的帐面价值>计税基础,会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3、​ 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旧不同:取消2000元规定;企业在确认折旧年限上有自主权,但不得随意改变,如一年一变;取消最低残值率限制。新法后原资产折旧办法能否重新调整? 4、生物资产及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包括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原税法规定自创和外购商誉,不得摊销。 6、长期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租入的房屋装修发生装修费支出可按三年摊销。注意长期待摊费用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区别。 7、​ 投资资产成本的税务处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持有期,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转让或处置时可以扣除成本。 五、亏损弥补 新税法则在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旧税法唯一的差别在于:新法将原来“弥补”期限修改为“结转”期限”,属于对旧税法的保留和延续 六、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旧税法公式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参见国税发[2006]56号) 比较新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 2、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扣减,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基纯洁性; 现行公式将免税所得放在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容易导致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亏损或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亏损,这时候有免税所得,会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税收给予的优惠。 原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财税[1997]22号)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补税。如企业有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00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各项可扣除成本和费用1800万元,以前年度未弥补但税法规定允许弥补亏损为400万元,无其他减免税优惠,试计算2008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结转以后年度可允许弥补亏损是多少? 按新税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300-1800-400=--200万元 --200万元〈0,则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0 结转以后年度可允许弥补亏损=200万元 按旧税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1800-400-100-200=-200万元 200万元〈0,但为免税所得,则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 额=0 结转以后年度可允许弥补亏损=0(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同时规定,企业汇总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赢利,但境外机构之间盈亏可以对抵。 7、​ 应纳税额 公式表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第四章介绍,这里介绍允许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 条例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举例: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300万元,来源于A国所得100万元,A国所得税率40%,来源于B国所得200万元,A国所得税率15%,试问该企业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少? A国已交所得税=100*40%=40万元 A国抵免限额=(300+100+200)*25%*100/(300+100+200)=25万元〈40万元取25万元 B国已交所得税=200*15%=30万元 B国抵免限额=(300+100+200)*25%*200/(300+100+200)=50万元〉30万元取30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300+100+200)*25%--25—30=95万元 结转后五年抵免限额=A国(40-25)+B国(0)=15万元 税收抵免法是国际税收中消除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根据税收抵免内容的不同,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1、直接抵免是指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  一般适用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总机构与海外分机构之间的抵免 。        2、间接抵免是指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多层抵免是指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孙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孙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上述第二项所说的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孙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8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除了同亚美尼亚等少数国家以外,一般都明确对我国公司从对方国家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该股息的相应利润缴纳的税收,即给予间接抵免,但这仅是在税收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然都明确规定,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即用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但是都没有明确是否仅限于直接抵免,是否可以有条件的准许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当今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跨国投资,普遍做法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以有利于获得注册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和负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入世后,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设立子公司或在低税少税的避税地设立子公司扩展海外投资项目,据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披露,截止到2006年9月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达到了712.2亿美元,设立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已经达到了1万多家。在“十五”其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每年平均增长66%。对外投资从过去的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资源开发、工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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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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