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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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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总平面设计 ……………………………………………… 4 4 住宅设计 ………………………………………………… 6 4.1 设计原则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总平面设计 ……………………………………………… 4 4 住宅设计 ………………………………………………… 6 4.1 设计原则 ……………………………………………… 6 4.2 单体设计 ……………………………………………… 7 4.3 套型设计 ……………………………………………… 6 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24 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 条文说明 …………………………………………………28 1 总 则 1.0.1 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 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 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 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 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 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 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 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1 2 术 语 2.0.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 2.0.11 壁柜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2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13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4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单元式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7 塔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 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m 的住宅。 2.0.18 通廊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住宅,且至 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 10m 的住宅。 3 3 总 平 面 设 计 3.0.1 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尽可能位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 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 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 3.0.2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应符合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3 绿地率应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 关规定。中心城区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20%,中心城区外的不得低于 25%。集中绿地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但应确保社区公共绿地按规定建 设。 3.0.4 室外环境设计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 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并尽量减少地面及景观的硬质铺装材料。 3.0.5 绿化设计应选取适宜当地气候和土质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 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 3.0.6 日照标准原则上执行本市《住宅设计标准》规定,受地块限制, 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时,高层少量套型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应有 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 1h,房源用于租赁。 3.0.7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以下标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中 心城区以外不低于 0.4 辆/户、中心城区以内不低于 0.3 辆/户。非机动 车停车位不低于 1.2 辆/户。停车位的配置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倡导因地 制宜设置地面非封闭式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或架空平台,以及利用 周边综合设施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3.0.8 中心城区以外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照本市《城市居住地区 4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中心城区以内的可以结合周边 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3.0.9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3.0.10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 电梯轿厢及候梯厅的宽度等要求应满足本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 规定。 3.0.11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足够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及老年人 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3.0.12 居住人口在 10000 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各组团的组成宜有立面 造型、色彩上的区别。 5 4 住 宅 设 计 4.1 设计原则 4.1.1 经济适用住房应为成套型住宅,标准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 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家庭构成、 生活习惯,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4.1.2 设计要重视功能,注重细节。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 满足住宅基本的性能标准。 4.1.3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住宅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 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 4.1.4 高层住宅底层可局部架空,使空间通透,为居民提供交流空间, 提升环境品质。 4.1.5 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等住宅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 模数化、系类化的预制构件,促进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动住宅产业化发 展。 4.1.6 经济适用住房宜积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 4.1.7 立面风格应尊重上海地域历史,体现居住文化,反映时代精神。 造型应简约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6 4.2 单体设计 4.2.1 单元式多层住宅应采用 2 户组合单元。高层应采用多套组合单元, 单元式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 3~4 户组合,十八层以上宜采用 4~6 户 组合,塔式高层住宅宜采用 6~8 户组合,通廊式高层住宅宜采用 12~ 14 户组合。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 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2.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两台。单元式高层住宅不应采用一台电梯和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两单 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注: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 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一台电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4.2.3 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各套之间应减少和避免相互日照遮挡和视线干 扰,各套日照、采光应体现均好性。 4.2.4 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采光、 通风等要求。 4.2.5 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综合考虑节地和舒适性要求。 4.2.6 平面设计中建筑开间和进深的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可 用 1M、3M 和 3M/2 三种模数制。 4.2.7 结构选型应有利于空间的灵活分隔,具有可改造性。 4.2.8 高层住宅应重视电梯设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设置电梯的住宅, 应根据层数和户数选用相应的载重量、速度和尺度。 7 4.3 套型设计 4.3.1 套型 1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卫生间、阳台(生活阳台、服务阳台)等基本空间。宜设壁柜。 2 套型设计应按上海家庭结构(家庭人口组成、家庭代际关系)特 点和家庭生活的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在中心城区 外有Ⅰ型、Ⅱ型、Ⅲ型三类套型。在中心城区内有Ⅰ型、Ⅱ型两类套型。 各套型的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4.3.1-1 的规定。 人 数 单身 家庭 夫妻 家庭 核心 家庭 主干 家庭 1 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1 ○ 双人卧室+起居、餐厅 ○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 ○ ○ 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餐厅(过道厅) ○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 表4.3.1-1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结构与套型分类、套型模式 3 家庭结构 2 3 Ⅰ型 Ⅱ型 可分居住 空间数套型 套型模式 2 4 5 4Ⅲ型 3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应采用按 套型分类规定等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按不同住宅层数区分的套型 建筑面积标准,二者相结合的双重控制标准。 1)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 4.3.1-2,表 4.3.1-3 的规定。 8 2)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 4.3.1-2,表 4.3.1-3 的规定。 Ⅰ型 Ⅱ型 Ⅲ型 Ⅰ型 Ⅱ型 Ⅲ型 多层 开敞楼梯间一座 45 60 70 表4.3.1-2中心城区外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住宅层数 楼电梯设置规定 套内建筑面积标准 m2 套型建筑面积 m2 8070 64 75 66 77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54 63 开敞楼梯间一座 客梯一台七~十一层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十八层以上 52 47 49 40 Ⅰ型 Ⅱ型 Ⅰ型 Ⅱ型 多层 开敞楼梯间一座 40 50 注: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外墙保温层面积,套型建筑面积 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门厅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58 46 61十八层以上 七~十一层 42 55 封闭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45十二~十八层 35 44 开敞楼梯间一座 客梯一台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表4.3.1-3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住宅层数 楼电梯设置规定 套内建筑面积标准 m2 套型建筑 面积 m2 4 套型内各居室空间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居住功能所 需的基本家具配置及与家具关联的使用空间尺度等因素来确定(表 4.3.1-4)。家具关联空间尺度由家具或设备占用的空间、人体尺度或人体 9 操作所需的功能活动空间所组成。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应符合人体工程学 要求。 Ⅰ型 Ⅱ型 Ⅲ型 Ⅰ型 Ⅱ型 Ⅲ型 夫妻双人卧室 1 2 1 1 1 1 老年夫妻或非 夫妻双人卧室 2 2 1 1 1 1 青年夫妻带 婴儿双人卧室 1 1 2 1 1 1 1 单人卧室 1 1 1 1 1 1 餐厅 1 1 1 3 4 5 起居兼餐厅 1 1 1 3 4 5 1 1 1 双人卧室兼起 居 1 2 1 1 1 1 1 1 1 单人卧室兼起 居 1 1 1 1 1 1 1 1 1 表4.3.1-4基本家具配置 功能空间 双人床(只) 单人床 (只) 床头柜 (只) 餐桌(只) 餐椅(只) 椅子 (只) 高柜 (只) 低柜 (只) 双人 沙发 (只) 单人 沙发 (只) 茶几 (只) 婴儿床 (只)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桌 (只) 5 套内空间配置提倡功能空间的复合利用,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1) 复合相关功能空间,缩减独立空间数量,可控制套型面宽,扩大 空间感,避免空间划分过小。可将书房、起居室和卧室功能空间复合。 餐厅和厨房空间复合。 2) 过道交通空间和餐厅功能空间复合,设置过道厅。过道和盥洗、 洗衣的操作空间重叠利用,节约套内使用面积(图 4.3.1-1,图 4.3.1-2)。 10 6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有严格限制,因此,各功能空间的面积 分配应合理、适中。考虑相互制约关系。 7 套型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 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布局应紧凑,缩减交通面积。保证舒适性,提高面 积利用率。 8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各功能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 表 4.3.1-5 的规定。 表 4.3.1-5 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比 功能空间 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比 多层 1/15 卧室 起居室 中高层、高层 1/20 厨房 1/10 卫生间 1/20 注: 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 0.6 m2。厨房通过阳台采光时,应以距地 0.80m 以上有效最小 采光面积计算,按阳台窗计算时,地面面积应包括阳台面积,按阳台内门窗计算时,应乘以 0.7 的折减系数。 9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应开向封 闭走廊。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道厅)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 m2。中高层、 高层厨房优先考虑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难以做到时可允许将窗开 向公共走廊,但不应开向前室或楼梯间。开向封闭的公共走廊时,公共 走廊的外窗上部应设通风百叶窗。 10 北向居室及卫生间、厨房间不应设置凸窗,南向居室设置凸窗时, 进深不应超过 0.70m,凸窗底板不应从楼板面挑出,且距楼板面不小于 0.50m. 11 4.3.2 卧室 1 卧室应提供住户睡眠、休息、贮藏基本居住空间,并提供学习、 工作空间。 2 卧室空间必须满足配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或壁 柜、低柜以及书桌、椅等基本家具的设置空间。 3 卧室基本功能空间尺度及最低使用的面积,应根据不同使用对象 和人数,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具配置及其关联空间尺度(表 4.3.2-1) (图 4.3.2-1)。 表 4.3.2-1 卧室基本家具尺寸 家具名称 长 宽 高 单人床 2000 900 450 双人床 2000 1500 450 婴儿床 1200 700 600 床头柜 450 450 600 衣柜 900~1800 600 ≧1800 书桌(电脑桌) 900~1200 500~600 750 抽屉柜 900~1800 500~600 900 12 4 卧室应有机组合各组家具关联空间,复合利用各组家具的使用空 间,降低纯交通空间,保证空间利用紧凑合理,提高空间利用的经济性。 5 家具沿内墙布置时应考虑结构墙面的粉刷,踢脚以及家具与粉刷 面之间的间隙等因素。间隙一般考虑 0.05 m 左右。 6 为充分用足贮存空间上空,同时使卧室空间较完整,卧室宜设嵌 墙壁柜 。 7 卧室空间应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确定适宜的面宽、进深和使用面积,同时 满足使用的基本舒适性,充分发挥空间实效。单人卧室短边净距宜 2.20~ 2.50m,使用面积控制在 6~8 m2(图 4.3.2-2)。双人卧室短边净距宜为 3.25m,使用面积控制在 10~12 m2(图 4.3.2-3)。 13 14 4.3.3 起居室(厅) 1 起居室(厅)是住户家庭共同活动的核心空间,应提供就餐团聚、 休闲、会客、文娱、视听等居住活动最基本的功能空间。 2 起居室(厅)应考虑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基本家具的设置空间。 3 起居室(厅)基本功能空间尺度及最低使用面积标准,应根据套 型类别、套型模式、家庭人数,满足相应基本起居、就餐需求的家具关 联空间尺度(图 4.3.3-1)。 4 起居室(厅)应考虑观看电视的卫生视距和舒适感。短边净距不 宜小于 3m,使用面积宜控制在 11~12 m2(图 4.3.3-2)。 15 5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 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 3m。 4.3.4 卧室兼起居室 1 经济适用住房在受条件限制时卧室和起居功能空间可复合,在卧 室中应增加沙发(Ⅰ型为双人沙发,Ⅱ型、Ⅲ型为三人沙发)、茶几、电 视柜等家具关联空间。 16 2 空间尺度应兼顾卧室和起居双重需求。短边净距宜为 3.20~3.25 m,双人卧室兼起居使用面积控制在 15~17m2。单人卧室兼起居使用面 积控制在 12~13 m2(图 4.3.4-1)。 17 4.3.5 餐厅(过道厅) 1 经济适用住房的就餐空间影响到居住的卫生环境,除Ⅰ型外,不 应与卧室功能复合,可与交通功能复合,组成过道厅。 2 餐厅(过道厅)应能容纳各住宅类型中相应人数就餐所需的最基 本家具。Ⅰ型应能满足 3 人就餐,Ⅱ型应能满足 4 人就餐,Ⅲ型能满足 5 人就餐。 4.3.6 厨房 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并预留冰箱及排油烟机、热 水器等设备位置。 3 厨房应按照烹调操作顺序,紧凑合理组织洗切、烹调、贮藏等三 大功能区。同时在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基础上保证基本厨房家具设备及 人体操作活动空间所需最经济的空间尺度 (图 4.3.6-1)。 18 4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 0.55m,优选深度为 0.60m。操作活动最小空间 净宽根据布置方式而异,单面、L 型、双排型橱柜布置时不小于 0.90m, U 型橱柜布置时不小于 1.20m(图 4.3.6-1)。 5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40m,Ⅰ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m2。Ⅱ 型、Ⅲ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 m2(图 4.3.6-2)。 19 6 厨房采用煤气或天然气的灶台,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 中高层、高层住宅应采用具有防火、防串烟、防串气的垂直排烟系统。 7 厨房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进行综合整体设计。管线应集中隐蔽, 垂直管设在墙角,水平横管设在低柜与墙角之间。 4.3.7 卫生间 1 卫生间应保证为满足沐浴、用厕、盥洗所需基本功能空间。 2 卫生间应配置浴缸(或沐浴盆)、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 具。 3 设备布置应紧凑、适用,根据卫生间内人体活动与卫生设备组合 的基本尺度因素,结合洁具布置方式、门窗位置,确定卫生间的空间尺 度(图 4.3.7-1)。 20 4 设置淋浴盆的卫生间使用面积应控制在 2.9~3.1m2。设置浴缸的 卫生间使用面积应控制在 2.9~3.6m2(图 4.3.7-2)。 21 5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 通风换气措施。卫生间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 宅垂直排气系统。 6 经济适用住房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厅) 的上层。 7 卫生间的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为便于检修,改造和避 免上、下层住户的矛盾,卫生间优选同层排水系统。 8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确有困难时,可 设磨砂玻璃隔断和移门分隔出前室,并将盥洗盆移至前室。(图 4.3.7-2A)。 4.3.8 阳台 1 经济适用住房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生活阳台应设计为封 闭型。 2 生活阳台或阳光室的空间尺度要满足晾晒衣功能和休闲活动空间 的需求,生活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 1.30m。 3 封闭生活阳台或阳光室作为套型中的灵活弹性居住空间时,其尺 度要适应临时睡眠功能的需求,其净深不应小于 1.60m(图 4.3.8-1)。 22 5 服务阳台宜与厨房空间相通,空间尺度要考虑洗衣机、污水池、 热水器的布置,其净深不应小于 0.90m,优选 1.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 m2。 6 空调外机不应占用阳台面积。 23 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4.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套内使用面积(m²/套); 套内建筑面积(m²/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²/套); 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4.4.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 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 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 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标准层得房率等于标准层总套内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层总套型建筑 面积; 7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24 8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4.4.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 道、前室、贮藏室、壁柜、阳台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3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 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4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0m 的空 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超过 2.10m 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5 坡屋面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 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4.4.4 阳台的面积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算。 25 5 室内环境与装修 5.0.1 建筑的外墙的空气计权隔声量应≥45db。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计 权隔声量应≥40db。 5.0.2 住宅的居住空间的外窗,其空气计权隔声量应≥30db。 5.0.3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计权隔声量应≥25db。 5.0.4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 声措施。 5.0.5 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 5.0.6 住宅应避免建筑体型过多的凹凸变化,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 型、朝向和窗墙面积比,保证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5.0.7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采用外墙外保温、内保温或内外组合 保温时,其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 的要求。 5.0.8 经济适用住房宜实行全装修。实行全装修的住宅,所有室内空间 的固定面(墙面、地面、平顶)应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 5.0.9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经济适用,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0.10 建筑的结构、给排水、燃气、电气应按本市《住宅设计标准》中 的有关规定设计。 5.0.11 提倡采用先进成熟的信息通信技术,光纤到楼,光纤到户。 5.0.12 提倡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小区道路及环境照明、地下车库照明 以及部分公共设施用电中,提倡采用太阳能电力系统。在住户户内热水 26 使用中,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7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条文说明 28 目 次 1 总则 ……………………………………………………… 30 3 总平面设计 ……………………………………………… 31 4 住宅设计 ………………………………………………… 33 4.1 设计原则 ……………………………………………… 33 4.2 单体设计 ……………………………………………… 33 4.3 套型设计 ……………………………………………… 34 5 室内环境与装修 ………………………………………… 43 29 1 总则 1.0.5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总平面 和单体平面的设计中应满足人体活动的基本要求并尽量提高舒适度,在 房型设计中应注意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6 住宅产业化包括设计模数化、施工预制装配化及室内装修工 厂化等,是住宅“四节一环保”的主要发展方向。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建 造量大,平面布置较规整,房型类型比较少,室内装修比较简单、统一, 因此最适合发展住宅产业化,应积极提倡。 1.0.7 不同类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不同的配置要求,但都应具备基 本的入住条件,以满足使用者入住后即能使用,这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的基本要求之一。详见以下各章节。 1.0.8 由于本《导则》中所制定的条文仅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主 要特点编制的,不能涵盖全部,特别是一些与商品住宅共性的设计内容, 如楼梯、电梯、消防疏散、构配件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等。因此本《导 则》未作规定的部分,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 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30 3 总 平 面 设 计 3.0.6 为能更充分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经济适用住房较高的容 积率,在不降低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日照标准。 3.0.7 根据对本市及外地的调查研究,近年来私人机动车需求发展 上升的速度很快,因此本条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数量比《上海市保障性 住房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沪建交[2008]704 号)的规定略有增加, 是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发 [2008]756 号)的标准确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数量是按照本 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 的标准 确定的。 3.0.8 本条是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沪 建交[2008]704 号文中的第八条规定确定的。 3.0.10 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容积率较高、单体户型面积紧凑的特 点,在满足本条所述的这些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要求外,对其他无障碍停 车位、无障碍住房以及公共楼梯踏步的高度、宽度等方面的无障碍要求 不做硬性规定。 3.0.11 本条强调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在居住小区的设计 中应充分考虑方便人际沟通、邻里交往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例如室 外的公共活动场地、老年人健身场地、儿童游乐场地等。提倡建设架空 平台,平台上部可用作公共活动空间或绿化,下部可用于停车。室内的 公共活动空间除按规定比例设置独立的文化活动室、健身房等,在住宅 楼底层可结合门厅的适当扩大和划分或在楼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公共活动 31 空间等。 3.0.12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在规模比较大的居住小区中,在平面户 型的安排上能适当按不同组团划分、归类,在立面造型和色彩的处理上 也能够多样化。这样既方便小区管理和使用,也在使用环境及造型色彩 上与一般商品住宅小区没有区别。居住人口在 10000 人以上的规定是根 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划分为居住小区的最低 人口指标来确定的。 32 4 住 宅 设 计 4.1 设计原则 4.1.1 经济适用住房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人为本,首先应分析研究 上海符合申购(申租)准入标准的居民家庭结构和居住需求,结合政策 规定的供应标准,设计与上海小康社会相协调的经济型成套住宅。设计 应与时俱进。 4.1.2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面积和造价,因此,对设计提出更高 要求,不应简单化设计,降低居住的基本功能品质。同样要达到功能齐 全,考虑居住的舒适性。 4.1.3 上海地少人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强调以高层为主,可提高 容积率,节约用地。住宅类型要多样化,适应多元化需求。 4.1.6 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主要是满足居住的基本功能要求,装修 应简约。推行住宅建设装修一体化,应将装修包括在住宅主体设计内, 装修和土建统一施工和监理。杜绝二次设计,二次施工带来的费材、耗 能和扰民之患。 4.1.7 立面造型应简洁、明快,反对繁琐装饰,提倡地方特色和反 映时代感。 4.2 单体设计 4.2.1 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层的套型数不是越多越经济。套数过多, 往往也会增加套外交通面积,不能有效提高得房率。因此,套数要适宜, 应分析实际效果。 33 4.2.2 在单元式住宅中,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在适当层数之间用 联系廊连通,当一台电梯停驶时,可通过连廊使用相邻单元电梯,经济 性较好,但根据实态调查单元之间连廊影响北侧房间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往往还被住户占为杂物贮存,造成居民纠纷。因此,经济适用住房不应 采用。 4.2.3 住宅套型内的私密空间,如卧室和卫生间应保证不受邻户视 线干扰。 4.2.5 平面进深大,面宽小,用地经济,但要注意不能影响居住的 舒适性,二者要取得平衡。 4.2.6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较低,宜采用 1M、3M 和 3/2M 三种模数制。 4.2.7 结构的可改造性,是为了满足家庭生命周期内的多种功能需 求。 4.3 套型设计 4.3.1 套型 1 上海住宅标准中把贮存空间列为套型基本独立空间之一。经 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较小,设置独立的贮存空间有一定的困难, 空间利用不经济。因此,套型空间中取消了这一基本空间。将贮存功能 分类归纳到各功能空间内,提倡设置嵌墙壁柜。使贮存功能使用更合理, 空间利用更充分。 2 提出“可分”居住空间是针对设计大开间灵活分隔套型时, 34 强调设计必须提供分隔基本居住空间的多个套型平面设计。分隔后的居 住空间数应满足导则中对套型分类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居民的家庭结构可从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和家庭代际数 三方面反映。 家庭类型主要是指家庭成员的组织形式,是家庭结构中的主体,基本 可分为 4 种类型。 单身家庭:一个人单独居住的家庭。 夫妻家庭:一对夫妻或带一个婴儿组成的家庭。 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由二代人组成。 主干家庭:两代以上组成的家庭,而每代只有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 世或离婚)。由一对夫妇、一个老人或一对夫妇、一对父母二代人组成或 一对夫妇、一个老人、一个未婚子女三代人组成。 家庭代际数以二代为主。 3 住宅的面积计算方式,国际上均采用住户直接能享用的套内建筑 面积。不含套外公共区公摊面积,比较科学合理。 我国传统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贯采用套型建筑面积,并且多、 高层同一指标,高层住宅的楼电梯设置要求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随 层数不同有所区别,影响公共区建筑面积(图 4.3.1-3)(图 4.3.1-4)(图 4.3.1-5)。因此,采用同一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往往会因得房率不同造成 住户实际得到的套内建筑面积有较大差异。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 积标准偏低,显得更为敏感。沪建交〔2008〕704 号文中考虑多、高层 35 公共区面积差异因素,规定:“高层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在上述面积基础 上可适当增加,但每套住房增加面积不得超过 5 平方米”,但此规定不能 科学合理抵消不同层数的高层住宅由于公共交通区建筑面积变化而带来 的分摊面积不均。本《导则》采用同等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可与国际接轨, 同时,考虑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了按住宅层数区分的套 型建筑面积标准。双重控制标准给住户享有基本公平、公正的套内建筑 面积,为科学合理设计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政策支撑。 1)各类型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标准的政策依据和推算: 根据沪建交委〔2008〕704 号文规定多层套型建筑面积,在中心 城区外Ⅰ型 45m2,Ⅱ型 60m2,Ⅲ型 70 m2。在中心城区内Ⅰ型 40m2,Ⅱ 型 50m2。按照一梯二户单元组合和公式一、二推算出标准层得房率和各 类型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标准(表 4.3.1-6)(表 4.3.1-7)。 公式一:标准层得房率等于标准层总套内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层总 套型建筑面积。 标准层总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减去标准 层公共区建筑面积。 公式二:各类型套内建筑面积等于各类型套型建筑面积乘以标准 层得房率。 2) 各类型住房分层套型建筑面积推算: 各类型套型建筑等于各类型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除以标准层得房 率。 36 图 4.3.1-3 单元式住宅公共区图例 37 图 4.3.1-4 塔式高层住宅公共区图例 38 39 图 4.3.1-5 通廊式住宅公共区图例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2 2 60 90.0 2 1 1 45 70 89.6 1 1 1 46 62 73 86.7 3 62 87.1 4 2 2 46 61 87.9 4 64 85.0 1 3 48 64 84.2 2 1 1 48 64 75 83.8 3 1 67 78 80.6 4 68 80.0 6 4 2 50 68 80.0 2 2 2 47 64 75 84.4 2 2 2 48 65 76 83.1 Ⅰ 型 Ⅱ 型 Ⅰ 型 Ⅱ 型 Ⅰ 型 Ⅱ 型 2 50 1 1 40 51 3 52 2 2 41 51 4 54 1 3 43 54 2 2 43 55 2 4 43 54 2 4 44 55 46 62 86.712 10 2 81.1 12 2 46 62 86.6 2 492 2 67 786 91 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73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 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4 26 38 4 12开敞楼梯间一座多层 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67 24七层~十一层 十八层以上 通廊式 十二~十八层 住宅层数 楼电梯设置规范 封闭楼梯间二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十八层以上 封闭楼梯间二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 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塔式 十八层以上 住宅类型 开敞楼梯间一座 客梯一台 公共区建 筑面积 m2 得房率 % 套 数 套内建筑 面积标准 m2 套型组合 套 套型建筑面积 m2 单元式 54 78 表4.3.1-6中心城区外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及不同套型组合的套型建筑面积 40 54 63 6 14 58 64 3 塔式 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44 单元式 多层 开敞楼梯间一座 12 七层~十一层 注:得房率计算中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 套型建筑 面积 m2 4 45 58 十八层以上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 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54 套内建筑 面积标准 m2住宅类型 住宅层数 楼电梯设置规范 公共区建 筑面积 m2 开敞楼梯间一座 客梯一台 24 26 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一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38 67 2 45 5735 44 64 14 12 6 通廊式 十二~十八层 封闭楼梯间二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91 41 十八层以上 封闭楼梯间二座(或剪 刀楼梯间一座) 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73 80.6 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其他公摊建筑面积以及外墙保温层面积 52 十八层以上 封闭楼梯间二座消防电梯、客梯各一台 78 2 41 52 2 套数 2 2 3 4 84.6 85.9 82.2 81.5 套型组合 套 得房率 % 88.0 86.8 2 77.1 76.558 80.9 79.4 57 表4.3.1-7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及不同套型组合的套型建筑面积 12 10 84.9 4 84.8 4 77.3 6 6 40 3) 考虑具体设计时高层住宅单元的套型组合,公共区中交通及井 道面积变数等影响,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时,均在推算的套型建筑面 积基础上中心城区外增加 3%,中心城区内增加 5%比较合适。 9 卧室、起居室(厅)是住宅中主要功能居住空间。应直接采光 或自然通风,是保证居住的基本舒适性和卫生条件。由于经济适用住房 套型面积较小,套型设计时设置独立的起居室(厅)有困难。将餐厅和 过道设置复合式过道餐厅,可无直接采光。控制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的 使用面积是保证居住功能的基本品质。 4.3.2 卧室 2 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空间较小,尚无条件独立设置供学习专用的书 房空间,因此,书桌椅(电脑桌)也应是卧室的必配家具。 3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较小,卧室空间只规定最低使用面积 单一指标,尚不能体现卧室空间的尺度能否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基本功 能需求。卧室面积应以满足卧室基本家具关联空间的尺度为依据。卧室 空间尺度科学合理的定位,是达到人体工程学要求和使用舒适的保证。 7 卧室舒适的空间尺度,面积的规定有一定的幅度,能为建筑师提 供更多的创造空间。 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应对功能空间精心研究。通过平面布置分析不 同面宽、进深和空间利用率的关系,双人卧室的短边净距选用 3.25m 时 床前交通空间与抽屉柜关联空间部分叠合,面积实效发挥较好(图 4.3.2-2A.B.C.D)。短边净距小于 3.25m 时,配置家具的实用效果不够理 想。短边净距为 3.10m 时,床对面的空间只能容纳 0.35m 进深的电视柜 41 (图 4.3.2-4A)。短边净距为 2.80m 时,床对面只能作为纯交通空间,面 积实效较低(图 4.3.2-4B)。 4.3.3 起居室(厅) 2 起居室沙发设置空间要考虑不同套型使用人数的差异。Ⅰ型宜考 虑 3 人沙发,Ⅱ型宜考虑 4 人沙发,Ⅲ型宜考虑 5 人沙发。 4.3.5 餐厅(过道厅) 2 就餐应考虑亲友来访,用餐人数应为套型人数加一。 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道厅)使用面积大于 10 m2将降低居住生 活标准。 4.3.6 厨房 4 厨房操作活动空间是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 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 42 5 厨房使用面积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求暂行 规定》(沪建交〔2008〕704 号),通过对厨房三大功能区的家具设备及 人体操作活动所需空间尺度的紧凑布置设定的,此标准的定位比较适宜。 除面积控制外,厨房的操作面长度的规定对适用性更有实际意义。 4.3.7 卫生间 1 卫生间内不考虑洗衣功能,是由于潮湿环境对洗衣机的电脑配件 不利。同时,洗衣机不设置在卫生间内,卫生间布置可更紧凑。 6 卫生间避免布置在下层厨房、卧室、起居室(厅)的上层,防止 地面漏水和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对下层住户的影响。 8 卫生间的门直接开向厨房,通过厨房出入卫生间,污洁空间直接 相通,造成污洁分区不清,异味污染厨房环境。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 厅是为了净化厅的视觉环境。避免在厅内直接看到座便器。 43 5 室内环境与节能 5.0.1-5.0.3 该三条中外墙的空气计权隔声量规定与本市《住宅设计 标准》中的相应标准相同。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计权隔声 量规定与国家《住宅建筑规范》中的相应标准相同 5.0.4 考虑到每户户型较小,每一层平面的户数较多,与一般商品 房有较大的差别。为减少公共部位的辅助面积,提高得房率,本条将本 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相应标准适当降低,允许电梯井道紧邻起居室, 但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5.0.6 为做到经济合理的节能,有效降低工程建设造价和日常使用 费用。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体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尽量做到规则、平整, 减少凹凸,控制过大的外窗面积,把体形系数和窗墙比控制在规范规定 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或不设置凸窗,以减少耗能。如确需设置,应按本 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 5.0.7 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 知》(公通字[2009]46 号)的规定。外墙内保温应符合国标《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0.8 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装修是能具备用户随时可以入住的基本装 修,如所有室内空间的固定面(墙面、地面、平顶)铺装或粉刷完成, 所有室内外门窗安装完成,室内电气设施全部到位等。 5.0.9 室内装修中两个重大的隐患是有害气体的污染和火灾的危 险性,保障性住房在这方面更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因此 44 本条明确了选材的标准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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