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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纹 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科技处录入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的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2、4.1.6对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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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强制性条纹 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科技处录入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的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2、4.1.6对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0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 最外边的桩 (2)​ 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筑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和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媚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2.3 砖砌体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6、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体。 7、​ 6.1.9砌体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8、6.2.1​ 小砌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11、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钢管上严禁打孔。(3.1.3) 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6.2.2) 3、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6.2.3) 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6.3.2) 5、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立杆接长除长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不列规定: (1)、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距离不应小于100mm。(6.3.5) 7、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6.4.2) 8、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公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6.4.3) 9、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接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6.4.4) 10、连墙件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钢筋。(6.4.5) 11、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6.6.2) 1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6.6.3) 13、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7.1.5) 14、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7.3.1) 15、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7.3.4①) 16、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 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7.3.8②) 17、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7.4.2①) 18、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2②) 19、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7.4.3①) 20、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8.1.3②)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3.1.8 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它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它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标准 一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二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m²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 其它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4 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 续表3.2.1 防水等级 标准 三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漏水点数不超过7 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四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 。d;任意100m2 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3.2.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 选定 表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防水等级 适用范围 一级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 二级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三级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四级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 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 <10 S6 10∽20 S8 20∽30 S10 30∽40 S12 注:①本表适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②山岭隧道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可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范执行 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 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4.1.18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或二次掺加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2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灌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先铺净浆,再铺30∽50mm 厚的1:1 水泥砂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并及时浇灌混凝土; 4.3.4 卷材防水层为一或二层。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不应小于3mm,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2.4mm。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5.1.4 用于沉降的变形缝其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30mm。当计算沉降差值大于30mm时,应在设计时采取措施。 9.0.5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3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 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 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执行。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 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 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JGJ81 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 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 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 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 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表11.2.1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 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建筑物定位轴线 L/20000,且不应大于3.0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1.0 基础上柱底标高 ±2.0 地脚螺栓(锚栓)位移 2.0 表11.2.1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 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建筑物定位轴线 L/20000,且不应大于3.0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1.0 基础上柱底标高 ±2.0 地脚螺栓(锚栓)位移 2.0 11.2.2 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3 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3 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4 当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 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11.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 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1.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标准柱全部检查;非标准柱抽查10%,且不应少于3 根。 检验方法:用全站仪或激光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表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底层柱柱底轴线 对定位轴线偏移 3.0 柱子定位轴线 1.0 单节柱的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10.0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11.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 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 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 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 处,每处的数值为3 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 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构件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 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 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 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和施工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 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1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 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 作 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 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 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2 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扫过滤器及除污器。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直至排出水不含泥沙、铁屑等杂质,且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 的规定。 13. 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 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 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 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 压力不降。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 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 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 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 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 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 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 个楼层。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1.3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1.1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1.3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 基地高程 一、​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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