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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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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卢卫明 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把一向蛰伏在于幕后的看守所推向了人们的视野。继“躲猫猫”之后,内蒙、河南、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先后发生、并被媒体喻为“洗脸死”、“喝水死”、“针刺死”、“做梦死”等在押人员死亡的事件,更使看守所一度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数十年似乎特立独行、运转正常的看守所,在短短数月内一下就陷入了十分窘迫的境地。 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不禁使许多法学研究者和监管工作人员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目录 TOC \o "1-3" \h \z \u...

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看守所为什么遭遇四面楚歌? 卢卫明 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把一向蛰伏在于幕后的看守所推向了人们的视野。继“躲猫猫”之后,内蒙、河南、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先后发生、并被媒体喻为“洗脸死”、“喝水死”、“针刺死”、“做梦死”等在押人员死亡的事件,更使看守所一度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数十年似乎特立独行、运转正常的看守所,在短短数月内一下就陷入了十分窘迫的境地。 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不禁使许多法学研究者和监管工作人员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目录 TOC \o "1-3" \h \z \u 现实: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1 第一,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1 第二,国家立法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 2 第三,基础条件滞后。 3 第四,羁押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亟待改善。 4 第五,执法监督有待加强。 4 第六、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 5 对策:路就在脚下 5 第一,“阳光执法”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首选之策。 5 第二,确立应有法律地位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重要保障。 6 第三,侦羁分离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历史必然。 6 第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必然要求。 7 第五,监管民警的素质亟待提高。 8 第六,监管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物质基础。 8 前景:曙光已经初现 9 第一,看守所对社会开放。 9 第二,高层重视。 9 第三,监管立法初显端倪。 10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对“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的答复 11 第7398号建议原文:“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12 现实: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形势是严峻的,但路就在脚下,曙光已经初现。我们不妨从现实出发,通过不断的寻求和探索,逐步化解目前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以满腔的热情去迎接黎明的曙光。 第一,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仅以在押人员死亡为例,有人的地方就会有人死亡,这是无容置疑的客观事实。但看守所死人事件的发生,尽管有必然的因素,也还有长期被我们忽略的诸如法律的、体制的、运作方式的、乃至于其他的人为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看守所缺乏应有法律地位的、被人们视为办案机关附设机构的隶属性质,使一些应当或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甚至身患重病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办案单位愿意,就可以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尽管《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什么是“严重疾病”,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仅仅是“可以”而非“必须”。正因为如此,即便是一个濒临死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办案单位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你就得给我关着或送到医院守着。 “躲猫猫”事件后,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援引司法部、最高检、公安部1990年颁布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来界定是否患有严重疾病,进而确定是否符合收押规定。即便如此,也难以规避90年代的这个“范围”没有囊括的其他严重疾病。况且犯罪嫌疑人也仅仅是嫌疑而已,而非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 按照《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两高一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部新近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看守所负有羁押监管和监督制约的“双重职责”。 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未将《看守所条例》中“监督制约”的内容予以吸收,没有对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加以明确,致使看守所的这种“监督制约”职能,长期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 即使在《看守所条例》中,“羁押监管和保障诉讼”的职责内容在“总则”等重要章节,而有关“监督制约”的内容却在最后的“其他规定”中,显得既无关紧要又缺乏可操作性。 正是由于这种法律地位的缺乏,对已经发生的诸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关人身权利的投诉控告、会见律师等诉求,乃至于因病需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看守所只能采取“通知办案机关”或“报告人民检察院”的消极做法,而无权依法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任何一个办案机关都可以“于法无据”,对看守所这一来自诉讼程序外的“监督制约”不予理睬。 第二,国家立法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 如对超期羁押的纠正、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留所服刑罪犯请假回家等问题。尽管有法可依,但由于一些与法律抵触的“部门规定”的存在,使在押人员应有的合法权利变成了“水月镜花”,或者需要“过关斩将”才能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无论是拘留证、逮捕证、也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由侦查、起诉或审判机关签发的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都无一例外的载明了由何时起至何时止的羁押期限。只要期限届满,该文书就已经不具有对特定人员可予继续羁押的法律效力。此时,看守所继续羁押已于法无据,继续羁押已经成为实际意义上的非法拘禁。 此时此刻,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律师要求放人,看守所能否予以释放?如果不予释放,又应做何解释?看守所继续羁押,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其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现实中不仅是超期羁押、逾期办案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刑讯逼供、不尊重律师权利等违法现象也频繁发生。其原因不仅仅是个别办案人员的乱作为,更由于一些与国家立法相抵触的“部门规定”的存在,使看守所无法作为,或者说不愿或不敢作为。 第三,基础条件滞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历了数次犯罪高峰。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刑事案件和涉案人数也逐年呈上升势头。看守所的羁押量不仅随着每次犯罪高峰的来临而变化,更呈现着逐年递增的趋势。而面对这一形势的现状是:看守所警力量少质弱、经费保障不足、装备设施陈旧落后更新缓慢、决策机构关注度低。这一现状,无疑是看守所无力自救的又一困境。 第四,羁押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亟待改善。 全国有6399个看守所,年均关押着350多万名犯罪嫌疑人(数据来自 2006年4月20日,公安部监管局张卫航局长在全国公安监管战线“三基”工程建设现场会暨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种群居、封闭状态下的生活环境、伙食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较之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生存需求更应引起人们的关注。更何况“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化妆猪肉”、“垃圾羊”等层出不穷。 而事实是:多数看守所空间狭小、生活设施不完备、伙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底、医疗卫生条件差,夏季暑热难当、冬季阴暗寒冷。应当看到,近年来连续发生以及还在继续发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除其他因素外,监管环境、生活条件的局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否则,近几年来许多省市的地方政府也不会投入大量资金来改造监所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生活条件。 第五,执法监督有待加强。 严格自律是一支队伍、一种行业或一个社会个体必备的基本素质。但当自律不能有效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就必须通过他律来解决。近年来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不断发生的状况,反映出办案机关、看守所及其民警队伍尚不具备全方位、高效能的内部监督。因此,有必要通过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的监督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 继云南“躲猫猫”之后,内蒙、河南、河北、江西、浙江、福建、四川、重庆等地先后发生了被媒体喻为“洗脸”、“洗澡”、“喝水”、“针刺”、“摔跤”、“做梦”、“发狂”、“鞋带自缢”等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有网友叹曰:“看守所---- 一切皆有可能!!!” 甚至有人称“看守所成了侵犯公民尊严的恐怖之地”。上述事件的不断发生和接连曝光,加上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越描越黑的解释,以及人们对客观真实情况的质疑,使在押人员的生存状况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也使看守所处于四面楚歌的境地。   对策:路就在脚下 第一,“阳光执法”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首选之策。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不仅是总理的心声,更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下,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才能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阳光执法”不仅最大限度地将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教育工作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可以搭起警民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搭起了更新思想观念的平台,更可以遏制因“潜规则”带来的不公和腐败。同时还能够促进监管民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着力提高民警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提高看守所的执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真正看见他们所期待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确立应有法律地位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重要保障。 法治和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监管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规定,而没有系统、明确的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有关刑事诉讼法规,特别是1990年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人权保障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的《看守所条例》,尽快出台《看守所法》,确立看守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建立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机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使看守所在依法履行“羁押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能够依法行使“监督制约”职能。 第三,侦羁分离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历史必然。 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不尊重律师权利等行为,有违现代基本文明。这种野蛮的办案方式和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在所有法治国家早已遭到唾弃,我国也决不能例外,这就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上重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早在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就曾提出把看守、劳教、监狱从公安部门分离,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辖制。但考虑到刚刚重建的司法部监管能力有限,仅把监狱和劳教所移交给了司法部门,看守所由于“体积”庞大暂缓移交。而这一“暂缓”,竟延续到了近30年后的今天。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上(无论是已决的还是未决的)大都采取了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如在德、美、法、日等国,无论刑罚执行还是监管候审,都由隶属于司法部门的监狱或类似于监狱的看守所、拘置所、关押中心等机构实施羁押监管。而在我国,未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都是由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自己羁押监管。 作为公安机关下属机构的看守所,不仅在业务上要受制于作为侦查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而且在人力和物力上更要依赖于它。这种体制和机制上的设计,已经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积弊。因此,多年前,学术界几乎同声呼吁:要从根本上理顺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必须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分设,以体现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司法的监督制约这一现代法治理念。 第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必然要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乃至于看守所自身,在诸如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延长羁押期限的告知送达、超期羁押的纠正,以及拘役罪犯的“回家”问题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如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须“过关斩将”才能得以实现;超期羁押的延期文书须“三催四问”才能送达;执行拘役刑罚的罪犯“回家”鲜有先例;“花样百出”的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等。这些具有顽固抗药性的病毒,只有强烈日光的曝晒才能得以根除。 因此,与国家立法相悖的“部门规定”必须立即废止,打了折扣的执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这也是看守所走出现实困境的必然要求。 第五,监管民警的素质亟待提高。 看守所民警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进而影响到监管执法的安全和社会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民警队伍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到监管工作当前面临的革命性转变。促其端正执法思想,规法执法行为,彻底纠正以往工作中有违人权保障原则的不良行为习惯。切实做到以和谐监管的执法理念,人性道义的情怀手段,情感交融的教育方式,化解在押人员的对抗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看守所监管执法的绝对安全,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监管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是看守所走出困境的物质基础。 监管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活动空间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他们除了行动自由被依法限制外,在基本生活上和大墙外面的人们一样,有着同样的需求,而在押人员当前的日常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如在伙食保障方面,目前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标准是按照15年前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执行的。这15年来,人们的生活标准和饮食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饮食方面,对肉类、禽蛋类、蔬菜类等副食品的需求有了明显的提高。 因此,建议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一步健全在押人员衣食起居和医疗卫生保障机制,以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应有的人格尊严。   前景:曙光已经初现 阳光执法,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政府对主流民意的诚恳回应,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权力运作方式的真诚期待。 第一,看守所对社会开放。 2009年11月,宁夏公安敢为人先,毅然揭开看守所的神秘面纱,在全国公安监管系统率先开展“阳光工程”,把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喻为“这是个冷角、死角”的看守所晾在了光天化日之下。此后,公安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召开在押人员座谈会、律师座谈会、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各界人士参观等多种方式,将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推动了执法者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二,高层重视。 云南“躲猫猫”事件两个月后,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2009-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章节,就侦查、审判活动中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做了严厉禁止,并就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内容分别做了多达22项的承诺,并宣称将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第三,监管立法初显端倪。 今年3月,《京华时报》以“看守所条例修订案上报,在押者判决前有望见家属”为题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鲍绍坤日前在福建代表团驻地称,《看守所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并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沿用21年的《看守所条例》即将修订,在押人员由此有望在判决前会见家属。 文章说,2009年全国两会,有专家直指看守所条例过时,建议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还相继召开《现行〈看守所条例〉》的弊端及修改》、《看守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与看守所立法》的研讨会,有官方人士、公安监管系统、学者、律师等参与建言,呼吁修改或者立法。 公安部表示,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制定《看守所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但考虑从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看守所法律地位和羁押问题,修改《看守所条例》,完善看守所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另一方面,“躲猫猫”等一系列看守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监管系统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先后从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生活卫生、队伍管理、对社会开放、舆论宣传等方面研究制定,颁布下发了数十个规定、细则、制度、意见、通知等文件;推出了苏州监所医疗社会化模式、无锡监管科技强警模式、青岛第二看守所人性化管理模式等创新管理举措。上述理论和实践的成果,无疑是今后监管立法的基本素材。 只要我们敢于面对现实,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就能够正确处理和化解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就一定能够建立起一种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新型监管关系,从而使看守所真正走出目前面临的困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对“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的答复   梁慧星教授按语:我在2009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再次提出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建议案。不久前,收到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建议案的答复。谨将答复全文公布如下,并附该建议案原文。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98号建议的答复 (政法办字【2009】329号)   梁慧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收悉。我们研究认为,该建议具有建设性。现就相关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已将其作为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改革措施。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出具体改革实施意见。在此过程中,我们将注意听取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以确保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 非常感谢你们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 第7398号建议原文:“关于将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几千年的中国刑法史,靠刑讯逼供定罪科刑,从酷吏周兴、来俊臣,到包青天、海青天,莫不如此!严刑拷打,屈打成招,制造了多少杨乃武与小白菜式的悲剧!多少无辜屈死的窦娥冤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严禁刑讯逼供,取得很大的进步!在审判程序中彻底禁绝了刑讯逼供,但在诉前刑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着! 例如,1998年贵州遵义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致嫌疑人熊先禄死亡事件;1999年榆林市镇川派出所六名干警刑讯逼供,致嫌疑人黑海飞死亡,然后伪造逃亡现场、掩盖罪行事件;2004年甘肃平凉市郑发祥暴力取证,致嫌疑人韩某死亡事件。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三起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河北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编造杀人经过,错判死刑;云南丘北农民王树仁,被刑讯逼供,打断胸椎、腰椎致七级残,被错判强奸杀人罪;辽宁沈阳新生公安分局,刑讯逼供,将嫌疑人张建华殴打致死。据《了望东方周报》报道,2006年之前的10年间,因刑讯逼供造成的有据可查的冤案,竟达20万起之多! 为了切实维护宪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现行刑法加重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制裁,并新增暴力取证罪。鉴于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严重存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刑讯逼供列为刑事诉讼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为主题的专项活动。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明副检察长透露,一年间共计立案侵犯人身权利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有罪判决1450人。虽然加大了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打击、惩罚力度,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政策目并未实现。此后又接连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 刑讯逼供,禁而不绝,必有其体制上的根源。这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负有证明责任的机关手中。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看守所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使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以此有罪供述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成为可能。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安机关。看守所虽然不归检察机关管辖,但检察机关有权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到本机关或者别的地方审讯。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拥有刑事侦查权、负有证明责任的检察机关手中,具备了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条件。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也发生在检察机关。 作为对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期间虽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但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其犯罪的职责,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不发生在人民法院。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归司法部门管辖,司法部门控制着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身,但司法部门不承担证明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犯罪的职责,因此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不发生在司法部门。 可见,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就是:使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负有证明责任的机关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机关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成功经验。 2006年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划归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司法部,以彻底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遗憾的是,这一提案,因受到公安部出于狭隘部门利益的抵制,而未被采纳。公安部认为,采用所谓”全程录相”完全可以实现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目的。三年的时间过去了,靠所谓”全程录相”,达到根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目的了吗?没有!最近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躲猫猫”事件,就是铁证! 关键问题在于,操控”全程录相”设备的机关,是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且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一机关。警察和检察官绝不致于面对摄像头对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难道不会待嫌疑人招认之后再启动录相设备?即使录上了,难道不会删除?这简直易如反掌!其实,所谓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也并不是非要自己动手动脚不可,难道不可以让”牢头、狱霸”代劳,玩一玩”躲猫猫”游戏?所谓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也并不是非得要动手动脚不可,例如让嫌疑人连续数十个小时不能睡觉!或者让他自己玩”俯卧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已经验明,”全程录相”不可能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行为!不仅如此,安装一套录相设备要30万元,每个县公安局一套、检察院一套就是两套,60万元。市一级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然也要各安装一套。全国2千个县、5百个市,安装五千套”全程录相”设备,须国库支出人民币15亿元。设备还要人保管、维护和使用,一套设备至少两个人,共需要一万人。这一万人的住房、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绝不是小数。还有录相成本,每个案件需人民币1千元。这5千套”全程录相”设备的保管、维护、使用,每年至少需要人民币10亿元。可以断言,靠所谓”全程录相”解决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徒然浪费国库巨额资金、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十足的馊主意! 只须改变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的管辖,由不具有刑事侦查和公诉职权的司法部门负责管理看守所,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无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均只能在司法部门管理的看守所的审讯室审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实现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法行为的政策目的。无须所谓”全程录相”,无须耗费国库资金,无须增加纳税人负担!特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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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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