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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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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4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4 课时安排:2 学时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重点掌握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历史意义、李悝《法经》的体例结构和历史地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熟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背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李悝《法经》主要内容、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了解战国时期法制概况和各主要学派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提示 1、成文法的公布、争论、意义 2、《法经》的指导思想、结构、主要内容、历史地位 3、新...

中国法制史讲义4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4 课时安排:2 学时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教学目的要求 重点掌握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历史意义、李悝《法经》的体例结构和历史地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熟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背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李悝《法经》主要内容、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了解战国时期法制概况和各主要学派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提示 1、成文法的公布、争论、意义 2、《法经》的指导思想、结构、主要内容、历史地位 3、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教学方法 讲 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   #难点  ?疑点)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公布的历史背景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大动荡、大变革) (一)经济方面 1、生产力水平提高(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 2、私田出现、井田制破坏(土地可以交换、租赁、买卖) (二)政治方面 1、诸侯称霸、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陪臣执国命)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世卿世禄被打破) (三)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方面 1、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儒、法、道、墨) 2、朝觐述职、纳贡进献之礼废(礼崩乐坏、礼治衰落:“臣轼君、子轼父”的现象屡屡发生)(孔子大发雷霆:“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克己复礼) (四)法制方面 1、公布成文法(郑、晋) 2、打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 二、成文法公布(铸刑鼎事件)(春秋末期)(*) (一)郑国子产“铸刑鼎” 1、子产其人 (1)郑国的执政――有魄力、有作为 (2)思想家、政治家 (3)宽猛相济(水――火)(得到孔子赞赏) 2、郑国铸刑鼎的历史背景 (1)春秋末期: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转变。 (2)郑国处于四大强国包围之中:北有晋,东有齐,南有楚,西有秦――只有新政,才能救郑国于危亡中。 3、“铸刑鼎”事件 (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 (3)叔向反对(子产回信反驳)(内容见后) 4、邓析造“竹刑” (1)邓析其人:政治家、思想家――活跃激进――能言善辩 (2)公元前501年(子产公布刑书后的第33年) (3)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4)《竹刑》后经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晋国“铸刑鼎” 1、时间:公元前513年。(历史上第二次) 2、主持者:赵鞅、荀寅――晋国大夫 3、所铸刑书: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4、孔子反对 三、公布成文法之争议 (一)叔向――子产(写信-回信) 1、叔向给子产的信(《左传·昭公六年》)(P51)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2、子产给叔向的回信(救世) 大意是:我没有才能,不能惠及子孙。但我不能按您所说的那样去做,我之所以铸刑鼎,为了挽救郑国于危亡,即“救世”也。 (新政初期: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中后期:子产死后,谁其嗣之。) (二)孔子――赵鞅、荀寅(P51) 《左传·定公九年》: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 论争实质 双方论争的实质在于:维护什么性质的制度。叔向和孔子极力维护“贵贱不愆”的奴隶制等级制度;子产等人则想通过公布的法律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 四、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一)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传统 (二)拉开了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推进了习惯法向成文法迅速过渡。 (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 一、法家学派及其主要代表人物 (一)法家之含义(以法治国) 指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从汉朝开始将这些主张“变法”、提倡“以法治国”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法家学派的鼻祖――李悝(率先在魏国变法,造《法经》) (三)法家流派的划分及主要代表 根据不同标准,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即 1、​ 以时间为标准――前期法家与后期法家 (1)前期法家――指战国中期以前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大都注重政治法律实践,常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其法律思想的实践性色彩浓厚。(不完全排斥礼义教化的作用) (2)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通过兼并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李斯。――总结前期法家的经验,提出了较系统的“法治”理论,其法律思想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否定道德教化作用) 2、以地域为标准――晋法家和齐法家(不同地域文化之影响) (1)晋法家(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 指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思想的主要特征: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定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功能。 (2)齐法家(其思想主要反映在《管子》一书中) 指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管仲――思想的主要特征: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 3、以各自所侧重的理论为标准――法派、势派、术派 这是韩非对战国中前期法家学派的划分。韩非是其集大成者,提出“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法治理论。 (1)法派――商 鞅――重法重刑――极力论证“法治”的重要性 (2)势派――慎 到――重势政权――论证推行“法治”的可能性 (3)术派――申不害――重术权术――论证推行“法治”的可能性 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 这些法治原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事断于法(反对因人设法) 1、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2、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1、商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2、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反对刑罚轻重相等)(重刑理论的极端表现) “重其轻者”,这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和极端表现。 1、商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2、韩非:“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四)法布于众(反对法的秘密性)(否定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1、管仲:“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第三节 李悝的《法经》 一、李悝其人及其新政 (一)李悝其人(悝,音亏)(公元前455-公元前395年) 战国初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政治家、改革家,提倡“法治”。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 (二)李悝“新政”的主要内容(三方面) 1、“尽地力之教”。即鼓励开垦荒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确认发展土地私有制。 2、“善平籴”。即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地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地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 二、《法经》的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三、《法经》的体例结构――六篇(*) 《法经》主要由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组成。其中,《杂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总则;《盗法》、《贼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分则;《囚法》、《捕法》相当于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法。 (一)《盗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二)《贼法》――维护政权稳定及地主阶级人身安全的法律 (三)《囚法》――关于囚禁、审判、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四)《捕法》――关于追捕逃人、罪犯方面的法律 (五)《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受贿、逾制等行为的法律(拾遗补缺) (六)《具法》――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原则方面的法律(相当于近现代刑法的总则) 四、《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的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留了部分片断,大致勾勒出其基本框架。又参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中引用桓谭《新论》中内容。 (一)《盗法》 1、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2、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有盗心焉。 (二)《贼法》 1、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2、杀二人,及其母氏。 (三)《杂法》(七禁) 1、淫禁――“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音郭,指割右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2、狡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3、城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4、嬉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5、徒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警告);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6、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7、逾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 (四)《具法》 又称《减法》。“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五、《法经》的特点 (一)重惩盗贼 (二)重刑轻罪 (三)维护君权 (四)维护特权 (五)保留奴隶制残余 六、《法经》的历史地位或意义(P55)(*) (一)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 1、体例――盗、贼、囚、捕、杂、具(法经-秦六律-汉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2、基本原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惩盗贼) (二)有利于司法官统一司法(准确定罪量刑) (三)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四)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巩固经济基础) 第四节 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战国时期,封建性社会改革较为全面彻底的是秦国。秦孝公当政后,任用著名法家代表商鞅主持变法改革运动。商鞅携《法经》入秦,先后于公元前359年和350年主持了两次变法活动。就法制改革而言,其主要内容为: (一)改法为律 1、在《法经》的基础上,结合秦国实际情况,经过厘定、修改,制定完成了秦律。内容有所扩充,如《田律》、《徭律》、《置吏律》、《军爵律》等。 2、将基本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注重法律的贯彻实施。(即“律”的均布作用) (二)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1、明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布之于众”、“简易明白” 2、重刑――“行刑重轻”、“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 3、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制定“告奸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三)奖励耕战 1、废井田、开阡陌(鼓励垦荒,确认土地私有合法化) 2、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3、制定《军爵律》,依军功授爵、禁止私斗――“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同律)受上爵”、“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四)行郡县,剥夺旧贵族特权――共设31个县,县下设乡、邑。县令、县丞均由国君任免,不再世袭。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影响(*) (一)奠定了秦国封建法律的基础。(以六律为代表,云梦秦简为佐证) (二)确保了政治、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了改革成果。 (三)使秦国一跃成为“七雄”之首,为秦始皇并吞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东汉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教学典型案例 一、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 案例分析: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二、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茅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茅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太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案例分析: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音欧)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三、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据《左传•昭公十四年》) 案例分析:还记得夏朝的法律制度有"昏、墨、贼,杀"吗?此案件就是征引夏朝的规定。 四、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据《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五、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音川)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据《左传》定公九年)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张晋藩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中国法制史》,陈 涛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中国历代名案集成》,辛子牛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国法制史考证》(第二卷),杨一凡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5、《德治中国》,焦国成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6、《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华书局1985年。 7、《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8《中国法律思想史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 思考题 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背景、主要活动争议及历史意义。 2、商鞅变法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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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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