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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null一.医疗废物的定义一.医疗废物的定义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除指卫生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外,还应包括计生、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等机构。 二.医疗废物分类 二.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五大类。 感染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
null一.医疗废物的定义一.医疗废物的定义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除指卫生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外,还应包括计生、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等机构。 二.医疗废物分类 二.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五大类。 感染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特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源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5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病理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特征: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素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特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温度计。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概念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概念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概念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概念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压舌板、擦手巾、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概念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概念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医疗机构废弃的药品等物质 医疗机构废弃的药品等物质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卫生部环总局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答复 卫生部环总局有关问题答复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 则。三.《条例》的适用三.《条例》的适用《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在医疗废物分类要求的基础上,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null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在本条第三款中,明确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四、我国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 四、我国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 焚烧法 目前公认的最彻底和比较简单的办法。具有减容、减量、高温(800-1200℃)消毒、破坏去除有害物质等优点。适宜处理感染性和损伤性废弃物、大部分药物性和化学性废弃物如细胞毒性废弃物,但不适宜处理放射性和重金属含量高的废弃物。 null我国各大医院焚烧炉的燃烧温度在300-400℃,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大量烟气和二恶英,不能达到国家允许的烟气排放要求,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建设本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这些集中处置单位担负着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医疗废物的任务,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null (2)化学消毒法 将化学消毒剂加到废弃物中以杀死或灭活其中的病原体。是消毒而不是灭菌。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醛类、氯化物、胺盐和酚化合物。 最适合于处理液态医疗废物,如血、尿、粪便及医院污水。也适用于不可燃且可能受污染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null(3)高压蒸汽灭菌法 一种高效的湿热消毒过程。 一般用来消毒可重复使用的医疗设备。 此法只能处理少量的医疗废物,常规只用于感染性强的废弃物,如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首先在产生场所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null(4)卫生填埋法 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方式。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卫生填埋处理。 卫生填埋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填埋场设有防水层,防止渗出液污染地下水,渗出液有专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防止土壤、地面水及地下水的污染,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气污染、臭味散发和避免与公众的直接接触。 多年来一直从事相关研究的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聂永丰调查发现一些医院自行将医疗废物进行直接填埋处理,引发过多起污染事故,给水土资源带来了长期持久的潜在危害。 “前门治病,后门放毒” 是极不道德的。 null (5)隋化处理 在处理前将废弃物与水泥或其它物质混合,以减少废物中的毒性物质转移入地面水或地下水。 尤其适合于药物性废弃物和金属含量高的焚烧灰分的处理。 五、我市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五、我市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一)我市医疗废物相关的几个数字一)我市医疗废物相关的几个数字 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医院每张床位平均每天约产生1千克废弃物。 目前,我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815个,共有20285张住院床位。那么我市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2吨多。而我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心每天所焚烧的医疗废物是1.5吨。其它医疗废物到哪里去了?这些医疗废物又怎样被处理的呢? 四条渠道:交由市固废中心处理;交给环卫部门处理;交给有焚烧炉但没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医院自行处理(购买焚烧炉自行焚烧;将医用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私自贩卖;丢弃和填埋等)。 二)环节质量二)环节质量 1、管理环节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均有所了解,也已组织学习,但了解比较粗浅。 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具体负责,设置医疗废物监控部门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实行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作中基本抓住了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交接、工作流程、个人防护、培训等重要环节。但一些工作人员关于医疗废物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检验科工作人员不清楚实验室高危废物的处理方法。 后勤服务社会化给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带来新的问题。(人员流动、受教育程度低等,加强研究分析)null(2)医疗废物产生地的分类和初步处理环节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较强,基本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颜色和厚度符合要求,且使用规范;但一些工作人员不能很好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标准。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能做到毁形、浸泡消毒。但对初步处理的要求掌握不一。 使用锐器盒的医疗机构仅占44%,且符合要求的锐器盒少,型号单一、太小不能满足临床需要。 科室处置室空间普遍较小;流程不合理;医疗废物标记不清;缺乏管理或管理质量参差不齐。(3)院内收集和运送环节 (3)院内收集和运送环节 二、三级医院的医疗废物基本能做到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但存在医疗废物盛装过满,扎口不严密的问题,致使医疗废物在搬运过程中随处散落。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流于形式,存在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置的现象; 运送人员工作时不穿雨靴、戴口罩帽子、穿防水围裙等防护用品;未密闭运送;运送桶不消毒等。 院内医疗废物运送线路欠合理,且消毒、清洁工作做得不够。 null(4)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环节 能单独设置医疗垃圾暂存地,能保持上锁和关闭,但不能达到防鼠、防蟑螂的要求。多数医院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与生活垃圾存放点为邻;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暂存地距离医院食堂操作间很近。 暂存地条件普遍欠佳,主要表现为地方偏小,与医院规模不相适应;暂存地不能进行分区(相对清洁区和污染区),没有专供垃圾转运工人使用的办公场所,转运工人的防护用品和工作台账等无处可放;医疗垃圾转运桶偏少,没有消毒、清洗设施设备(如紫外线灯、消毒用物、冲洗水龙头)等问题。 null (5)转移和最终去向环节 03年以后,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开始走向规范,无锡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心是目前全市惟一的一家以焚烧医疗废物为主的单位,但由于回收垃圾要按照医院床位交一定费用等原因,不少医院仍然在自行处理。有些医院交由环卫部门当成生活垃圾处理,有些则交给一些没有无经营许可证的焚烧单位回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如火花场)。 医疗废物转运联单填写普遍不规范,未使用医疗废物转运三联单,而是两联单,且填写内容简单。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在转交时,不关心医疗废物的去向。 (二)废物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二)废物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 1)仍然盲目倡导工作人员“不怕脏、不怕累、不怕苦”精神; 2)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意识淡漠;缺乏伤害保护的知识(尤其在进行护理操作时); 3)洗手不规范; 4)缺乏有效的防护措施,如防护着装不到位; 5)医院建筑设施存在缺陷,如通风和流向、污染区、非污染区的管理、消毒措施等。 null禁止将针头放置在 床边、小车顶部使用后,应立即丢 入尖锐物收集箱应用重新盖帽装置尖锐物收集箱 应放在使用处禁止双手重新盖帽 不用手移去注射器针头null将输液导管与无 针系统连接整个过程中应从容不迫使用真空采血系统如患者抵抗或慌张,可寻求帮助洗手、戴手套在手术室中,使用消毒盘传递器械 - 不要直接传递六、卫生局对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六、卫生局对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医疗废物“一把手”抓 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逐级签定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做到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明确。制定奖罚方案,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质量检查项目,进行医疗质量评分,与科室奖金挂钩。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污水处理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流程》、《医疗废物暂存地工作制度》、《医护人员自我防护制度》、《防止医院感染保洁措施》、《突发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将这些制度措施方法印发至每一位医务人员及保洁工。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信息报告体系,实行月报制度,逐级上报。 (2)全员培训,上下重视、人人参与 (2)全员培训,上下重视、人人参与 医疗废物处理涉及多方面人员,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所有保洁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保洁措施、自我防护等方面。掌握消毒、灭菌概念,处理排泄物、分泌物时个人防护等卫生常识,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们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培训后进行书面或口头提问,医疗废物正确处理知晓率>90%方算合格。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掌握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强化个人防护意识。 (3)加强职业防护,确保人员健康 (3)加强职业防护,确保人员健康 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口罩、防护手套、靴等防护用品。处理危险废物时,必要时戴防护眼镜、面罩或防水围裙等。在转运医疗废物时,必须两人在场,以利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报告和救护。 工作人员在接触废物后,都要用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严禁在工作场所吃喝和抽烟。 每年进行2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如果在操作中身体(皮肤)不慎受到伤害,要及时到医院接受治疗。 医院建立记录和处理锋利损伤制度。 (4)加强废物登记,防止管理脱节(4)加强废物登记,防止管理脱节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对全院医疗废物情况应做到心中有数,各部门人员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医疗废物应进行登记。医疗废物转运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交接人、最终去向、包装是否合格等项目。特殊废物如胎盘做单独登记并需冷藏暂存。登记资料保存1年以上。 医疗废物转运人员从产生地取废物时,应注意分类标识,废物袋是否有破损、封口是否扎紧,如有破损应由分类收集人员重新包装,才能交接转运,接收人员认真核对登记本(日期、科室、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转运人签名、交接处理人签名),无误后才能交接签名。 对于上门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回收登记。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载家庭病床功能,医疗废物必须等量回收,严格登记。 医疗废物登记表由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月收集,进行统计上报、年度汇总归档、装订成册,保存时间3年,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废物转移单”一式三份,保存时间5年。 null(5)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二级以上医院先毁形,不必浸泡消毒,带血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可不毁形,最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走并焚烧深埋。 医疗废物暂存地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水冲击;要有防水层,以防渗漏,修建专用水池和地漏,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流入了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墙面和地面要有便于清洁和防鼠的墙砖和地砖,顶棚密闭; 修建通风窗口,安装排气扇以利通风;双层纱窗防蚊蝇蟑螂;加固门并有专人管理以防盗;墙上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废物装卸人员及转运车辆的出入;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等必须分类包装,不得混合收集;禁止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装,一旦发生混装时,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要先在产生场所就地高压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要就地严格消毒; 处置室必须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文字说明。null(6)加强运输管理,严防院外污染 医疗废物在院内的收集、运送、贮存做得再好,在送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之前也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各单位在转交医疗废物时,有责任检查医疗废物运输车是否专用、是否符合要求(内壁光滑平整、防水、耐腐蚀、防液体渗漏、便于清洁消毒);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 院内垃圾清运桶和运送车辆必须每天消毒、清洁并保证功能良好;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运送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 (7)加强督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力度,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与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日常监管力度,与环保、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查处非法处理医疗废物的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和打击非法回收、买卖、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任何医疗废弃物流入不符合条件的废品回收单位。 各医院要对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整改,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暂存地的硬件设施,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7)加强督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力度,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与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日常监管力度,与环保、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查处非法处理医疗废物的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和打击非法回收、买卖、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任何医疗废弃物流入不符合条件的废品回收单位。 各医院要对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整改,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暂存地的硬件设施,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8)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8)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靠少数管理人员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发动全体人员对身边的医疗废物多关注一点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现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在非指定地点收集、存放、或倾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流失、渗漏、污染环境和威胁人体健康;未经允许打开密封的医疗废物等等,均可举报。 (二)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二)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各类人员职责null(1)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组织全员知识培训。 2、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意外事故应急处理以及个人防护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对各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毁形、转运、贮存、处理的督查,督促进行各类登记,并对登记资料进行月统计、上报、年汇总、归档管理。 4、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发生时的报告、紧急处理工作,以及处理后的调查、原因分析,并写出总结报告,制定预防措施。 5、负责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受伤人员的登记,并对其急救、治疗、免疫接种、定期检查进行跟踪等。 (2)医疗废物管理医务人员职责(2)医疗废物管理医务人员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废物管理制度,参加相关知识培训。 2、遵守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废物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和丢放,不得将其丢在普通废物桶内。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集中存放、统一处理的原则,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私自收集转让和买卖医疗废物。 4、积极救治和处理医疗废物伤害人员,并协助进行报告、登记等工作。 null(3)医疗废物管理分类收集和转运人员 1、参加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2、负责各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更换垃圾袋、转运等工作,按要求贴好科室标签,做好交接工作。 3、负责废物分类、转运、废物桶、使用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贮存场地环境卫生,每日清理一次。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时,及时向感染科报告,并做好散落物的收集、装载、转运和现场清理等工作。 (4)医疗废物管理暂存点工作人员职责 (4)医疗废物管理暂存点工作人员职责 1、参加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2、负责医疗废物转运后的分类存放,按要求进行数量、重量登记,做好交接工作。 3、负责暂存地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每日清扫2次,空气消毒(紫外线照射消毒,上、下午各半小时),并按要求登记。并做好暂存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时,负责及时向感染科报告。 4、负责专用运输电梯的清洁和消毒,每天运送后紫外线照射半小时到40分钟。 (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1、感染性垃圾→ (1)由生产科室分类收集放入防渗漏黄色塑料袋内3/4满→由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防渗漏桶内→交由市固废中心运走焚烧处理。 (2)检验科病源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分类收集→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3)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检验科检查后痰液标本、污染废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用防渗漏的专用桶盛装→由专职人员送至化痰室→经高温煮沸30分钟或2000mg/L含氯消毒剂混合作用30分钟后,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残渣按生活垃圾处理。 2、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 (1)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核医学科使用后的试管、试剂瓶、注射器、药剂等低水平放射性污染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双层防渗漏、防扩散的黄色塑料袋中,用胶带密封后存放储存室经10个半衰期后,按感染性垃圾处理。 (2)液体废物产生后由专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经过降解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null3、锐器(包括注射器、输液器针头、手术刀、剪、钳、体温表等) 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装入防渗漏、防刺的黄色专用收集桶内→由专职人员送至暂时存放房内→交由市固废中心运走焚烧处理。 4、化学性废物:定影液产生后用防渗漏的专用桶装→交由市固废中心运走焚烧处理。放射科显影液、检验科、病理科的化学试剂、液体废物等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5、病理性废弃物:产生科室分类收集→进行登记签名→浸泡消毒后→交专职人员→交由市固废中心运走焚烧处理。 null(四)医疗废物个人防护要求 个人防护用具应视为最后的方法或最后的防线. 盲目倡导不怕脏、不怕累是不科学的。凡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须采取防护措施。在进行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度,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可能污染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随着医学进步的发展,“不怕脏”已不再是英雄的代名词了。 认真、规范洗手。用流动的水冲洗双手;洗液擦双手至少十秒后冲水,清洗后不直接触摸水龙头,应以手巾包裹水龙头将其关上。 工作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办公场所应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等。 上岗前健康检查,并定期化;常规进行预防接种和常规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查;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教育。 七.条例体现的原则(四大原则)七.条例体现的原则(四大原则)(一)全程管理的原则(一)全程管理的原则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集中处置的原则(二)集中处置的原则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条例》第四条明确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其他相关条款明确,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鉴于各地区、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允许未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区,在依照无害化处置原则下,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医疗废物。 (二)集中处置的原则(二)集中处置的原则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三)强化监管的原则(三)强化监管的原则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对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两个部分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管的原则(三)强化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强化监管的原则(三)强化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分工负责的原则(四)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这样,既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又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责任明确。 (四)分工负责的原则(四)分工负责的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场所,《条例》要求它们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还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四)分工负责的原则(四)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八.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管理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八.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管理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设置监控组织和人员(一)设置监控组织和人员《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组织保证是基础。没有组织保证,各项规定、措施就难以落实。二级以上医院的院感管理科(室)可以明确为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一)设置监控组织和人员(一)设置监控组织和人员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履行六大职责:指导、检查处置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检查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紧急处理工作;组织培训工作;负责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分析和处理管理中的其它问题。(参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参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细化到各科室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制。(三)制定规章制度、应急方案(三)制定规章制度、应急方案《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规章制度、应急方案的制定依据是本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规章制度包括各部门、科室和各类人员在处置医疗废物时的具体制度要求,有统一的要求,也有结合不同岗位的分类要求。(参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意外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处理的组织指挥体系、相关人员职责、相关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相关处理步骤、相关保障条件等。(参见《管理办法》第五、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四)建立培训制度(四)建立培训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培训很重要,既是守法的需要,也是加强个人防护的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尽快制定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和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参见《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 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实际就是要求建立防护制度。对此,要对各环节、各岗位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六)建立事故救护、报告和通报制度(六)建立事故救护、报告和通报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具体的报告时限。 事故报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有利于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预防控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绝不能隐瞒不报。 (七)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七)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明确责任,分清是非,堵塞漏洞。一定要狠抓落实。联单的格式应统一规定。联单的内容填写要全面、规范。要严格进行核对。(八)建立登记制度(八)建立登记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对于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防止流失、泄漏、扩散有重要意义。 (九)实行分类收集(制度)(九)实行分类收集(制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参见《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环发[2003]188号文件的规定) 应严格使用专业包装物、容器进行分类收集,但也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执行,既要达到分类收集的目的,也要注意降低成本,加强防护。方法可以灵活、多样。是不是每个科室、部门都要有专门的分类收集的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要进行研究。 (十)实行暂时贮存(制度)(十)实行暂时贮存(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 暂时贮存的要求很高,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规定,进行暂时贮存地的选择,并严格消毒、防控措施。(十一)严格内部转运措施(十一)严格内部转运措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参见《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九条的规定) 要严格按规定选择好运送工具、运送线路和运送时间,并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十二)实行集中处置(制度)(十二)实行集中处置(制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集中处置单位的相关要求。要注意,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医疗废物交由有环保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不得交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集中处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有利于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但处置方法值得商洽。(十三)禁止转让、买卖、丢弃、非法倾倒、堆放、混装和非法邮寄、运输医疗废物(十三)禁止转让、买卖、丢弃、非法倾倒、堆放、混装和非法邮寄、运输医疗废物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参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前,要特别注意不能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特别要注意管理好相关后勤人员。(十四)严格消毒制度(十四)严格消毒制度总体要求: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要结合《条例》,执行好《消毒管理办法》,其它非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要求,一律服从本条例,做到该消毒的,要严格消毒;没有消毒要求的(如一次性医疗器具等),不必消毒。但如果没有进行集中处置,则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办。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还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十五)实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制度(十五)实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这是实施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必然要求,要正确对待。 要严格依法管理。不希望此类事件发生。(十六)医疗废物处置要收费(十六)医疗废物处置要收费《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对医疗卫生机构来说,一是要向集中处置单位缴纳处置费用,二是要向患者收取处置费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环保总局已经就此下发了文件。 (十八)配合监督检查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参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这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但也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1.组织、制度、措施不落实1.组织、制度、措施不落实《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参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应于《条例》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二条等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按照规定,健全组织,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处置措施。2.设备、设施不规范2.设备、设施不规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对应于《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等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按规定配备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3.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3.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应于《条例》第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等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暂时贮存医疗废物,防止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认真执行好转移联单制度;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按规定处理污水、排泄物,严格做好相应的消毒工作;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严格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4.污水、排泄物处置不符合规定4.污水、排泄物处置不符合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好消毒办法和标准。 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扩散事件的5.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扩散事件的《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件,一是要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二是要及时报告。 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6.不配合监督检查6.不配合监督检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于《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7.农村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7.农村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应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8.非法转让、买卖、邮寄、运输医疗废物8.非法转让、买卖、邮寄、运输医疗废物《条例》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应于《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能发生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事件。不要因小失大。9.造成传染病传染或环境污染事故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9.造成传染病传染或环境污染事故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应于《条例》第十三条、二十六条等的规定。(参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由此表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行政的、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要高度增强责任感。null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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