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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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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修订情况,提出修订稿,改名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规定,修改了有关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采用了新的混凝土强度分级方法,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取代了混凝土设计标号,相应修改了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确定原则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方法等;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钢筋焊接接头、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和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补充了与抗震有关的要求和预应力锚夹具连接器性能要求和检验方面的内容;修改了 模板 个人简介word模板免费下载关于员工迟到处罚通告模板康奈尔office模板下载康奈尔 笔记本 模板 下载软件方案模板免费下载 侧压力的计算公式和有关施工允许偏差的规定;增补了混凝土蓄热法养护热工计算的内容;删除了原规范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和附录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7月 目 录 主要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模板设计 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四节 模板拆除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三节 钢筋加工 第四节 钢筋焊接 第五节 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三节 混凝土拌制 第四节 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五节 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七节 混凝土缺陷修整 第五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一节 构件制作 第二节 构件运输和堆放 第三节 构件安装 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预应力筋制作 第二节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第三节 施加预应力 第四节 先张法 第五节 后张法 第六节 无粘结预应力 第七章 冬期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钢筋冷拉、张拉与焊接 第三节 混凝土配制和搅拌 第四节 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五节 混凝土养护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八章 工程验收 附录一 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 附录二 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 附录三 冬期施工热工计算 附录四 常用施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格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 L、(l)——长度; H——结构全高; d——钢筋直径; D——弯曲直径; fcu,0——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 fcu,k——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ηa——锚具效率系数; ηp——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 εapu,tot——组装件破断时的总应变; Ap——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 σcor——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Es——钢筋弹性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本规范中的主要质量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原则制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的规定采用。 第1.0.4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1.0.5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等,材料的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当采用木材时,其树种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四、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对油质类等影响结构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槎处。 第2.1.5条对模板及其支架应定期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 模板设计 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 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85予以折减。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其荷载设计值不应折减。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90予以折减。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2.2.3条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 1.模板及其支架自重; 2.新浇筑混凝土自重; 3.钢筋自重; 4.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 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7.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参与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效应组合的各项荷载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荷载效应的组合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第2.2.4条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一、对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400; 二、对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1000。 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应保持稳定,并用撑拉杆件固定。 第2.2.6条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2.3.1条 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尚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尚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第2.3.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 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二、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三、当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 当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横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 当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高低差不得超过3mm。 第2.3.7条 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后,方可拆除; 三、底模,当构件跨度不大于4m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50%的要求后,方可拆除;当构件跨度大于4m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的要求后,方可拆除。 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铰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第3.1.3条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第3.1.4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油污。 第3.1.5条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二、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三、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四、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五、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六、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 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尚应符合第3.1.3条的要求; 七、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 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采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冷弯后不得有裂纹,起层等现象。 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5条 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放松。 当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使用的测力计,应经常维护,定期校验。 第3.2.6条 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当用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当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①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②拉力试验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适用于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适用于作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冷拔低碳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不得小于表3.2.7的规定。 第3.2.8条 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后再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反复弯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5t为一批,从中任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对该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 钢筋加工 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 第四节 钢筋焊接 第3.4.1条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焊接宜采用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第3.4.2条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气压焊》的规定。 第3.4.3条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第3.4.4条 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第3.4.5条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2mm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mm的Ⅰ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mm的Ⅱ、Ⅲ级钢筋的接头,均宜采用焊接。 对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的接头,当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 第3.4.6条 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当采用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二、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三、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第3.4.7条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l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第3.4.8条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第3.4.9条 在直接承受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且不宜采用焊接接头,除端头锚固外,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 当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时,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Ⅳ级钢筋。 第五节 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 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第3.5.2条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型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第3.5.3条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注:①当Ⅰ、Ⅱ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 数值增加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 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5 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 的数值相应增加10d,Ⅲ级钢筋不宜采用; ⑦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⑧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第3.5.4条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搭接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二、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mm; 三、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受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可取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的0.7倍。 注:①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 不得小于200mm; ②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d, 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d; ③当月牙纹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 ④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 ⑤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⑥轻骨料混凝土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 土搭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⑦当有抗震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第3.5.5条 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ll的1.3倍区段范围内(图3.5.5),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不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mm(图3.5.5)。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在绑扎接头区段l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注:①采用绑扎骨架的现浇柱,在柱中及柱与基础交接处,当采用搭接接 头时,其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适当放宽; ②绑扎接头区段l的长度范围内,当接头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百分率超 过规定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第3.5.6条 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第3.5.7条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应采用由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为1950~2500kg/m3的普通混凝土或采用由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小于195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 第4.1.2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水泥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1.3条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4.1.4条 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1.5条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 第4.1.6条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第4.1.7条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制。 第4.1.8条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 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三、在蒸汽养护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四、当掺用含氯盐的外加剂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 第4.1.9条 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 第4.2.1条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混凝土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和经济的原则,对有抗冻、抗渗等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4.2.2条 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分别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和《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进行计算,并通过试配确定。 第4.2.3条​ 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下式确定: 注:①对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延续时间应按试验确定; ②对轻骨料混凝土,其延续时间应适当缩短。 第4.4.3条 采用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的泵能连续工作; 二、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 斜,应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三、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当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四、在泵送过程中,受料斗内应具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第4.4.4条 在地基或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对干燥的非粘性土,应用水湿润;对未风化的岩石,应用水清洗,但其表面不得留有积水。 第4.4.5条 对模板及其支架、钢筋和预埋件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第4.4.6条 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第4.4.7条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 第4.4.8条 在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应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厚与混凝土内砂浆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浇筑中不得发生离析现象;当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使混凝土下落。 第4.4.9条 在降雨雪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当需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质量。 第4.4.10条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应符合表4.4.10的规定。 用半径的0.5倍,并应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或空心胶囊等;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应不小于50mm; 三、当采用表面振动器时,其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四、当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时,其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 五、当采用振动台振实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时,宜采用加压振动的方法,压力为1~3kN/m2。 第4.4.13条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4.14条 在浇筑与柱和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左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h,再继续浇筑。 第4.4.15条 梁和板宜同时浇筑混凝土;拱和高度大于1m的梁等结构,可单独浇筑混凝土。 第4.4.16条 浇筑混凝土叠合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承受静力荷载的梁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有凹凸差不小于6mm的自然粗糙面,并不得疏松和有浮浆; 二、当浇筑叠合板时,预制板的表面应有凹凸差不小于4mm的人工粗糙面; 三、当浇筑叠合式受弯构件时,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是否设置支撑。 第4.4.17条 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注:混凝土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后,在混凝土50mm~100mm深处的温 度。 第4.4.18条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柱,宜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二、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截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置在梁托下部; 三、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四、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1/3范围内(图4.4.18); 五、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燉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六、双向受力楼板、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他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第4.4.19条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m2; 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 三、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铺一层水泥浆或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第4.4.20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4.4.21条 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施工缝,必须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其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150mm; 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时,水平施工缝可留置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四分之三处; 二、垂直施工缝,其与地脚螺栓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且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5倍。 第4.4.22条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0; 二、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准; 三、垂直施工缝处应加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mm,长度为500~600mm,间距为500mm,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也应补插钢筋; 四、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上抹10~15mm厚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一层水泥砂浆。 第4.4.23条 浇筑混凝土应填写施工记录,其格式可按照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五节 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4.5.1条 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第4.5.2条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注: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养护时,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 等),防止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第4.5.3条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采取控温措施,并按需要测定浇筑后的混凝土表面和内部温度,将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温差不宜超过25℃。 第4.5.4条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4.6.1条 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二、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三、在每一工作班内,当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外界影响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 四、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随时检查。 第4.6.2条 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对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第4.6.3条 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预拌厂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泥品种、标号及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 二、骨料的种类和最大粒径; 三、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及掺量; 四、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坍落度; 五、混凝土配合比和标准试件强度; 六、对轻骨料混凝土尚应提供其密度等级。 第4.6.4条 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应在商定的交货地点进行坍落度检查,实测的混凝土坍落度与要求坍落度之间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要求。 第4.6.5条 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注:①试件应采用钢模制作; ②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 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d; ③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在不同温度、不同龄期达到标准条 件养护28d强度的百分率,可采用本规范附录二;当试验结果与本规范 附录二 的数值相差较大时,应检查原因,并确定处理办法。 第4.6.6条 实际施工中允许采用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最小尺寸应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确定,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值乘以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尺寸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允许的试件最小尺寸及其强度折算系数应符合表4.6.6的规定。 第4.6.7条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 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第4.6.8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二、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三、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第4.6.9条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确定。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件的全部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二、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mfcu≥fcu,k+0.7σ0 (4.6.9-1) fcu,min≥fcu,k-0.7σ0 (4.6.9-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fcu,min≥0.85fcu,k (4.6.9-3) 第七节 混凝土缺陷修整 第4.7.1条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积较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可用1:2~1:2.5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砂浆之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基层; 二、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和露筋应按其全部深度凿去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然后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表面,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细骨料混凝土填塞,并仔细捣实。 第4.7.2条 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一节 构件制作 第5.1.1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制作,可以采用台座、钢平模和成组立模等方法。 制作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台座表面应光滑平整,在2m长度上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3mm,在气温变化较大的地区应留有伸缩缝。 第5.1.2条 当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构件时,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需达到5.0N/mm2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并应有隔离措施。 第5.1.3条 在构件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标注构件的型号和制作日期,对于上、下难以分辨的构件尚应注明“上”字,并均应标在统一的位置上。 第5.1.4条 构件采用蒸汽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温速度,对薄壁构件(如多肋楼板、多孔楼板等),不得超过25℃/h;对其他构件不得超过20℃/h;对采用干硬性混凝土制作的构件,不得超过40℃/h; 二、恒温加热阶段应保持90~100%的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不得大于95℃; 三、对采用先张法施工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允许温差(张拉钢筋时的温度与台座温度之差)经计算确定;对采用粗钢筋配筋的构件,当混凝土强度养护至7.5N/mm2以上时、对采用钢丝、钢铰线配筋的构件,当混凝土强度养护至10.0N/mm2以上时,可不受设计要求的温差限制,按一般构件的蒸汽养护规定进行; 四、降温速度,不得超过10℃/h; 五、构件出池后,其表面与外界的温差,不得大于20℃。 注:①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构件,蒸养前宜先在常 温下静停2~6h; ②采用模腔通蒸汽的成组立模方法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出池后与外界的温 差可不受限制。 第5.1.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第5.1.6条 构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的外观缺陷; 二、构件应具有合格证,构件上应有合格标志; 三、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注:①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偏差,仅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②l为构件长度(mm)。 第5.1.7条 预制混凝土桩的制作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5.1.8条 带有表面装饰的构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构件运输和堆放 第5.2.1条 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运输时的混凝土强度,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不应小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 二、构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根据其受力情况确定,不得引起混凝土的超应力或损伤构件; 三、构件装运时应绑扎牢固,防止移动或倾倒;对构件边部或与链索接触处的混凝土,应采用衬垫加以保护; 四、在运输细长构件时,行车应平稳,并可根据需要对构件设置临时水平支撑。 第5.2.2条 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具有排水措施,堆放构件时应使构件与地面之间留有一定空隙; 二、应根据构件的刚度及受力情况,确定构件平放或立放,并应保持其稳定; 三、重叠堆放的构件,吊环应向上,标志应向外;其堆垛高度应根据构件与垫木的承载能力及堆垛的稳定性确定;各层垫木的位置应在一条垂直线上; 四、采用靠放架立放的构件,必须对称靠放和吊运,其倾斜角度应保持大于80°,构件上部宜用木块隔开。 第三节 构件安装 第5.3.1条 构件安装时的混凝土强度,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孔道灌浆的强度,不应小于15.0N/mm2。 第5.3.2条 构件安装前,应在构件上标注中心线。支承结构的尺寸、标高、平面位置和承载能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和预埋件的标高及平面位置,并在支承结构上划出中心线和标高,根据需要尚应标出轴线位置,并作好记录。 第5.3.3条 构件起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吊点应根据计算确定; 二、在起吊大型空间构件或薄壁构件前,应采取避免构件变形或损伤的临时加固措施; 当起吊方法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验算构件在起吊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力能否符合要求; 三、构件在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所成夹角不宜小于45°,当小于45°,应经过验算或采用吊架起吊。 第5.3.4条 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性的临时固定措施。 第5.3.5条 安装就位的构件,必须经过校正后方准焊接或浇筑接头混凝土,根据需要焊后可再进行一次复查。 结构构件的校正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水准点和主轴线进行校正,并作好记录; 二、吊车梁的校正,应在房屋结构校正和固定后进行。 第5.3.6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并经检查合格后,填写记录单。 当混凝土在高温作用下易受损伤时,可采用间隔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的方法。 第5.3.7条 装配式结构中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宜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二级;对不承受内力的接缝,应采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浇筑,其强度不应低于15.0N/mm2。 对接头或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必须捣实。 第5.3.8条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第5.3.9条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第5.3.10条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预应力筋制作 第6.1.1条 预应力筋的下料长度,应由计算确定。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结构的孔道长度、锚夹具厚度、千斤顶长度、焊接接头或镦头的预留量、冷拉伸长值、弹性回缩值、张拉伸长值、台座长度等。 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下料长度的相对差值,应不大于钢丝束长度的1/5000,且不得大于5mm。 注:对长度不大于6m的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当钢丝成组张拉时,同组钢丝下料长 度的相对差值,不得大于2mm。 第6.1.2条 钢丝、钢铰线、热处理钢筋及冷拉Ⅳ级钢筋,宜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第6.1.3条 成束预应力筋宜采用穿束网套穿束。穿束前应逐根理顺,捆扎成束,不得紊乱。 第6.1.4条 预应力筋在储存、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锈蚀及损坏措施。 第二节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第6.2.1条 预应力筋锚具,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锚具按锚固性能不同分为两类: Ⅰ类锚具:适用于承受动载、静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Ⅱ类锚具:仅适用于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且锚具只能 处于预应力筋应力变化不大的部位。 第6.2.2条 Ⅰ、Ⅱ类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ηa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的总应变εapu,tot确定,其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第6.2.4条预应力筋效率系数ηP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对于重要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锚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计算确定; 二、对于一般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锚具,当预应力筋为钢丝、钢铰线或热处理钢筋时,预应力筋效率系数ηP取0.97;当预应力筋为冷拉Ⅱ、Ⅲ、Ⅳ级钢筋时,预应力筋效率系数ηP取1.00。 第6.2.5条 试验采用的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组装件,应由锚具(夹具、连接器)的全部零件和预应力筋组装而成。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得在锚固零件上添加影响锚固性能的物质,如金刚砂、石墨等。预应力筋应等长平行,使之受力均匀,其受力长度不得小于3m。 注:①单根预应力筋的锚具组装件试件,预应力筋的受力长度不得小于0.6m; ②钢丝镦头锚具组装件试验的,应进行六个试件的镦头强度试验,其镦头强 度不得低于钢丝标准强度的98%。 第6.2.6条 Ⅰ类锚具组装件,除必须满足静载锚固性能外,尚必须满足循环次数为200万次的疲劳性能试验。疲劳性能试验的荷载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当预应力筋为钢丝、钢铰线或热处理钢筋时,试验应力上限σmax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的65%,应力幅度为80N/mm2; 二、当预应力筋为冷拉Ⅱ、Ⅲ、Ⅳ级钢筋时,试验应力上限σmax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的80%,应力幅度为80N燉mm2。 第6.2.7条 Ⅰ类锚具组装件在抗震结构中,尚应满足循环次数为50次的周期荷载试验。试验荷载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当预应力筋为钢丝、钢铰线或热处理钢筋时,试验应力上限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的80%,下限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的40%; 二、当预应力筋为冷拉Ⅱ、Ⅲ、Ⅳ级钢筋时,试验应力上限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下限为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的40%。 第6.2.8条 锚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除锚具设计允许的现象外,全部零件均不得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或破坏; 二、除能满足分级张拉及补张拉工艺外,宜具有能放松预应力筋的性能; 三、锚具或其附件上宜设置灌浆孔道,灌浆孔道应有使浆液通畅的截面面积。 第6.2.9条 夹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符合Ⅰ类锚具的效率系数ηa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自锚与松锚性能。 第6.2.10条 用于后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Ⅰ类锚具锚固性能的要求;用于先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夹具的锚固性能要求。 第6.2.11条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验收批的划分,在同种材料和同一生产条件下,锚具、夹具应以不超过1000套组为一个验收批;连接器应以不超过500套组为一个验收批。 第6.2.12条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进场时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外观检查:应从每批中抽取10%但不少于10套的锚具,检查其外观和尺寸。当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或超过产品标准及设计图纸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检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不得使用或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二、硬度检查:应从每批中抽取5%但不少于5件的锚具,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试验,对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每套至少抽5片。每个零件测试三点,其硬度应在设计要求范围内,当有一个零件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不得使用或逐个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三、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经上述两项试验合格后,应从同批中抽取6套锚具(夹具或连接器)组成3个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当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重做试验,如仍有一套不合格,则该批锚具(夹具或连接器)为不合格品。 注:对一般工程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进场验收,其静载锚固性能,也可由锚具生产厂提供试验报告。 第三节 施加预应力 第6.3.1条 施加预应力所用的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 张拉设备应配套校验,以确定张拉力与仪表读数的关系曲线。压力表的精度不宜低于1.5级,校验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度不得低于±2%。校验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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