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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 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 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这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 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 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 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 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 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 保险制度适用 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 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 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 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 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 遇相对优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 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 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 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 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决定》对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 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 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 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 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 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 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 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 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 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 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 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 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 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 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 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立法 1951年 2月 26 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 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2003年4月 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 8 章 64 条,自2004年 1月1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颁发 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 目进行了修改,并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111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2222)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中的疾 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3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 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44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555)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 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 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 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666)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时限中止。 (777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 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 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 制度。 (8888)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999)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有关资料。 (10101010)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 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 2006 年国 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 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 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 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 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 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 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工伤保险申报与认定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 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 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 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 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 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 停工 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 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 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什 么是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 活护理补助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 者 30%。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 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 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 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工伤保险基本办理流程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 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 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 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 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 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职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28.在什么情况下,工伤 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 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 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 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 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 范围有哪些?】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应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编辑本段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 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 0.3%至 2.5%。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 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 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 12 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 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 故的责任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 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印件一 并上报。 编辑本段工伤事故基本法律问题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及其要件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一)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 的事故。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工伤事故条例另行规定。 (二)工伤事故是各 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职工是 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三)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四)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 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工伤事故赔偿的条件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 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 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 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三、认定工伤事故的基本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 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四、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虽然具备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又符合下来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 者自杀的。 编辑本段工伤鉴定的相关概念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 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 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 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 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 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 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 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 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 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 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 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 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 鉴定同时进行。 编辑本段关于工伤鉴定的工作原则及程序 1、要处理好医务劳动鉴定与伤残等级简短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和有医 务劳动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小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 2、要认真贯 彻执行劳动鉴定标准,严格按政策、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 3、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档 案。包括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统一制发卡片、表格和致残证件等。 4、要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 权益。劳动鉴定工作人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5、要坚 持服务于企业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为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 计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参与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领导能集 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6、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 政策、标准为尺度。事实包括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疗技术标准。鉴定结论应由 集体研究确定,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克服主观 随意性,保证劳动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劳动鉴定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总的要求 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及时、公正、合理;切实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 劳动鉴定人员要对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负责,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并把劳动鉴定工作和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结合起 来;要以科学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进行劳动鉴定,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尊重事实,按照政策规定和评残标准,区别轻重,合理定级, 妥善处理,避免主观随意性;要坚持秉公办事的作风,不徇私情,集体定论,民主监督,排 除各种不正之风对劳动鉴定工作的干扰;要热情周到地服务,为职工和企业扰忧解难,必要 时登门服务。既要做出正确合理的结论,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 职工在工伤医 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 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 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属 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 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 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 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 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 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 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 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 编辑本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 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 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 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 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 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 73 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 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 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 40 多年的企业自 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 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 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 企业的负担。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 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 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 4月 16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 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 月 27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 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 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 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 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 年 6 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 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 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 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 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 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 5 月,按照国务院 5 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 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 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2006 年 11 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 10030万人,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又 一个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从《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 新增参保人数连续三年超过 1500万人,从 2003年底的 4575万人,三年增加了 5455万人, 翻了一番多。2006 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也突破 100 亿元、享受待遇人数超过了 70 万人。 目前,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正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编辑本段农民工伤保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4]9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社部发〔2004〕18号),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了以下贯彻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把 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重 大决策,实实在在为农民工办好事、办实事,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行动和重要 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特别对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 职业病率较高行业的农民工,更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手续并缴纳费用。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不论生产经营地或者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否我省户籍,均应按规 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 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 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 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 认定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在外省办理工商登 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其 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动能力鉴定;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用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所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者农民工本人、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 应向驻我省生产经营所在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 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依 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本人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 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 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3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二)满30周 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 (三) 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万元,二级为7万元,三级为6万元,四级为5万元。 五、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 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 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 万元。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供养亲属中 有残疾人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六、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 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 意见。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 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 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列》部分细则】 随着经济发 展越来越快,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意外的概率越来越大了,现将国务院在2004年1月1日开始 执行的《工伤意外保险条列》部分细则告知广大客户,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八条 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商业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如资料中有无意中侵犯到你的权 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行修改。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 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 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 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 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 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 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 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 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 想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http://www.fsleaders.com/home.asp,以下资料摘选自网络,只能用作交流学习之用,请 勿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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