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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包拯傳〉疏證_ 王家歆-人文社會學報 1期(2002.12)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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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包拯傳〉疏證_ 王家歆-人文社會學報 1期(2002.12)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疏證 王家吉R chwa ng@ma il .nt it.edu.tw 摘要 包公是清官的典型,正義的象徵,但要研究包公卻困難重重,主要是有關包公的資料並不多,而最重要的 資料就是 。 為研究歷史上的包公, 還原色公的真實面 目,本文特以為研究對 象,將色j丞傳逐字逐句,作一疏證 。 先將分成三十六小節,每一小節均先註解,再加案話 。 因 時空乖隔,中一些地名、官名、人名,讓讀者茫無頭緒,不易理解,誰解中都詳力口說明 。 在案語 中,貝H最其旨意,討論問題 。 同時並...

〈宋史包拯傳〉疏證_ 王家歆-人文社會學報   1期(2002.12)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宋史包拯傳>疏證 王家吉R chwa ng@ma il .nt it.edu.tw 摘要 包公是清官的典型,正義的象徵,但要研究包公卻困難重重,主要是有關包公的資料並不多,而最重要的 資料就是<宋史 包拯傳> 。 為研究歷史上的包公, 還原色公的真實面 目,本文特以<宋史色拯傳>為研究對 象,將色j丞傳逐字逐句,作一疏證 。 先將<宋史包拯傳>分成三十六小節,每一小節均先註解,再加案話 。 因 時空乖隔,<包拯傳>中一些地名、官名、人名,讓讀者茫無頭緒,不易理解,誰解中都詳力口說明 。 在案語 中,貝H最其旨意,討論問題 。 同時並參考《包孝肅公奏議》、《包拯年譜》及大陸出土之吳奎<包拯墓志銘 >,斟酌異同,以解決包拯傳中諸多疑難 。 在結論中,綜合<宋史包拯傳>及其他相關資料,得知色公不僅為 孝子,且憂國憂民,盡心盡力,乃一代忠臣 。 一生所為 , 無愧天地 。 關鍵詞 :包拯、包公、包青天、色待制、包老、包孝肅公奏議、清官、合肥、開封、仁宗、歐陽1,奇、契丹、龍 圖閥 、三司使 。 一 、 前言 包公既是歷史人物 , 又是傳奇人物。小說 、戲曲和宗教中的包公 , 是傳奇人物 。 而正史上的包公,則是歷 史人物 。 歷史的包公和傳奇的包公,差異頗大。歷史的包公,是真實的包公 ;而傳奇的包公 ,已經過渲染 ,並 非包公的本來面目 。 本文主要是探討歷史的包公 ,而非傳奇的包公 ,換言之,也就是研究真實的包公,還原包 公的真實面目 。 包公是正義的象i毀, 家喻戶曉 。 電視上的包公連續劇 , 一播再播,極受歡迎。甚至 , 還有人將包公神化, 建包公廟 , 祭把包公 。 但研究包公的論文、書籍卻不多,坊間書肆,除包公案外,罕見有關包公的著作,這和 包公受歡迎的情況,幾乎不成比例 。 原因何在?主要是有關包公的資料並不多,要研究包公困難重重 。今天流 傳下來的包公主要資料 , 只有<宋史包拯傳>、包公的奏議(<<包孝肅公奏議>> )。沒有包公的文集 ,也沒有包 公的詩集 。 還有就是大陸近年發現的<包拯墓志銘>、包公妻<宋故永康郡董氏墓志銘> ,以及包公後裔的墓 志銘 。 另外,就只有些零星資料,散見筆記小說中 。 又據<宋史包拯傳>記載 ,包公 「與人不茍合 ,不偽辭色 悅人 , 平居無私書,故人、親黨皆絕之 J ( 註 1 ) ,可見包公的交遊 ,似乎也不廣 o 因而同時代的人 ,如歐陽 楠、 三蘇父子等人文集 、 詩集中 ,也極少包公資料。 唯一比較特殊的是曾鞏的《隆平集》中 , 有篇<包拯傳> (註2) ,但其中有些錯誤 。 因為 , 資料的不足,研究包公的學者較少,相關著作、論文也不多 。 由上所述,可以知道,研究包公的最重要資料,當然是<宋史包拯傳> 。 可是<宋史包拯傳>,並無人認 真研究過 ,也無人做過疏證工作 。 其中一些地名、官名、人名,讓讀者茫無頭緒 。本文即是對<宋史包拯傳 >,作一番疏證工作。逐字逐句探討 ,務求字字句旬,都能講求清楚。並且對包公傳中的地名 、 官名 、人名, 詳加註解 ,使包公傳易於閱讀 。 希望透過這一工作 ,更能顯現包公的本來面目 ,讓後人更深入瞭解包公。 包公主要傳世著作,為包公奏議集 ,也是本文最主要的參考資料 。 目前 ,坊間較易購得的包公奏議集 ,有 下列數本一) <<包孝肅公奏議》 。 新興書局 ,民國49年3月初版 。 影印李瀚章原刻本 , 為省心閣藏板。 此書 原為明萬曆間雕本 , 清同治二年(西元 1863年 ) , 李瀚章省心閣重刊 。 李瀚章為包拯同鄉後學,時任廣東按察 使司按察 。 本書即包公門下士張田所集本 ,共分 10卷、 30門 。 ( 二 ) <<包拯集編年校補》 。 楊國宜整理 ﹒祖保 泉、葉孟明審訂 。 黃山書中土, 1 989年 12月第 l版 。是書整理包公奏議 ,依寫作年代為序 , 重新排列 , 分為4卷 。 卷 l 知端州、卜監察御史時作 ; 卷2任京東、恢西 、河北轉運使、戶部副使時作 ;卷3知諜院時作; 卷4任河北都轉 運使、知瀛州、知揚州、|、知廬州、知開封府 、權御史中丞、權三司使時作。書前有包拯像、整理說明。書後有 附錄: 一 、傳記軟事 。 二 、論贊祠記 。三 、文集序跋 。 四、包拯仕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三 H<包拯文集》 。 捷幼出版社, 82 年 10月初版 。有平裝本、精裝本兩種 。是書目錄為 : 一 、包拯的傳記與戰事。孝肅包公傳 、國史本傳 、宋史本 傳、包拯墓志銘 、軟事彙編 。二 、文集 。 卷 l 、卷2 、卷3 、卷4 。三 、包拯公職履歷表 。 編輯小誌 。 本書為臺灣 的出版社出版,在臺灣書坊較易購得 。 本書實際上 ,即是黃山書社出版的《包拯集編年校補>> '而次序有所更 動,並刪除部份資料 。 以上3本,即最常見的包公奏議集 。 本文是以新興書局出版的 《包孝肅公奏議>> 1 0卷 33 國立台 中 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本 , 為主要參考書籍 。 此本為張回所編舊本 。 本文所引用的包公奏議 , 卷數悉依新興書局《包孝肅公奏議》 。 二 、 包拯傳疏證 (一) 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也 。 廬州、1: 陪置,屬安徽省 。 故治在合肥 。 領4縣 l 州、1 : 合肥、廬江、舒城、巢、無為什| 。 又據 《宋史》 卷88< 地理4> '包公時 , 廬州屬准南路,轄縣3 : 合肥、 舒城、慎 。 合肥 : 今屬安徽省 。 《通鑑地理通釋)) : í准水與肥水合 ,故日合肥 。 」始置於漢 , 為准南重鎮 。 又據 《宋史》卷88<地理4> ' 合肥為廬州轄縣 。 案 : 據《宋史》卷 11 <仁宗本紀> , 嘉祐七年(西元 1062年) ,包拯卒,年64 。 逆數之 , 當生於真宗咸平 二年(西元999年) 。 高祖包業 ,曾祖包襲,隱居不仕 。 祖父包士通,贈太子少博 。 祖母宣氏 (註3 ) 。 父包令儀 , 字肅之 , 曾為尚書省虞部員外郎 ,贈刑部侍郎(註4 ) 。 母張氏 。 兄2人,皆早卒(註5 ) 。 初娶張氏,早卒 。 繼娶董氏 , 生子結、 '2女 ( 註6 ) 。 另有次于鰱 (一名緩) ,胺妾孫氏所生 。 ( 二) 始舉進士,除大理評事,出生日建昌縣 。 以父母皆老 ,辭不就 。 大理評事 : 大理 , 治獄官 , 掌刑法之事 。 官署名大理寺 , 有評事12人,為大理寺最低職等 。 建昌縣 : 東漢置,屬豫章郡 。 故城在今江西省奉新縣西 。 民國改為永修縣 。 又據《宋史》卷88<地理4> , 建昌縣為江南東路南康軍轄縣。 案 : 曾鞏<包拯傳>: í天聖五年登進士第 。 J (註7 ) <國史本傳>亦載 í天聖五年進士及第 。 J (註8 ) 天聖,仁宗年號 。 天聖五年,為西元 1027年,是年包公29歲 。 又《宋史》卷 11 <仁宗本紀>載,天聖 五年「三月戌申,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一千七十六人 。 」 包公蓋於是榜登進士第 。 其時, 父母俱在 , 然春秋巴高 ,故日皆老 。 (三) 得監和州稅,父母又不欲行 ,拯即解官歸養 。 後數年,親繼亡,拯廬墓終喪,猶裴徊不忍去,里中父老 數來勸勉。 和州 :北齊置,屬安徽省 。 和州在廬州西 , 為盧州鄰郡 。<國史本傳> : í和與廬雖鄰郡 。 」 又據《宋史》 卷88<地理4> '包公時 ,和州屬准南路,轄縣3 。 案 : 和州為鄰郡,離家不遠,便於照顧父母 , 本為妥當安排。但 , 父母年老,不欲包公行,包公即解宮歸 養 。 而父母亡後,廬墓終喪 ,猶不忍去 。 由此數事 ,可見包公實為一孝子 , 及出仕後 , 又為一忠臣 。 ( 四)久之,赴調,知天長縣 。 天長縣 :唐玄宗天寶元年(西元742年 )置 , 原名千秋縣,天寶七載(西元748年) , 更名為天長縣 。 揚州 廣陵郡屬縣,在揚州西北 。 今屬安徽省 。 又據《宋史》卷88<地理4> '包公時,揚州屬准南路 。 案 : 曾鞏<包拯傳>: í知揚州天長縣 。 J (註9 ) <國史本傳> : í出知揚州天長縣 。 J ( 註 10 ) ,皆可 證天長縣為揚州屬縣 。 此為包公首次正式出仕 。 據《包拯年譜)) , 是年為仁宗景祐四年 ( 西元 1 037 年) ,包公39歲 (註 II )。 包公29歲進士及第, 為孝養父母 , 遲至39歲始出仕 。 (五 ) 有盜割人牛舌者 , 主來訴 。 拯日 í第歸,殺而幫之 。 」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 í何為割牛舌而 又告之 ?J 盜驚服 。 案 :此為知天長縣時事 , 為包拯傳中 ,唯一審案記錄 。 盜能割牛舌 , 為何不直接偷牛? 此疑與宋代法律有 關 。 蓋殺牛販賣,必得有牛舌,以牛舌為納稅憑證 , 無牛舌則為私宰,觸犯刑律 。 此盜者和牛主人有 仇,欲牛主人不得殺牛,故偷割其牛舌 。 速牛主人殺牛脅之後,有人來告私殺牛 。 而割牛舌一事 , 只 有牛主人、盜割牛舌者和包公,共三人知,其他人均不知 。 今有來告私殺牛者 ,此必為盜割牛舌者 。 此為尋常之理 ,而盜割牛舌者 ,慮不及此,故驚服 。 由此案,可見包公之明智多謀,及其明察秋毫 。 34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人文社會學報 後人作包公案小說,將諸多奇案掛名包公下,亦是有原因 。 又《宋史》 卷332<穆衍傳>載 I ( 穆衍 ) 第進士 ,調華池令 。 民牛為仇家斷舌而不知何人 , 訟于縣,衍命殺之 。 明日 ,仇以私殺告 , 衍曰: 『斷牛舌者乃汝耶? ~ 訊之真服 。 」據<穆衍傳>載穆衍卒於紹聖初 , 年的 。 考哲宗紹聖初年 , 為西 元 1 094年 。 逆數之 ,穆衍當生於西元 1032年,即仁宗明道元年 。 而包公知天長縣為仁宗景祐四年 ( 西 元 1037年 ) ,此時穆衍才6歲,包公不可能學穆衍斷案 o 余以為此二事或純屬巧合,或穆衍知包公曾用 此方法斷案,故學包公斷案 。 清 ﹒ 李慈銘 《萄學齋日記》 中,謂包拯斷,割牛舌"事 , 不可信(註12 ) 。 蓋未能詳考穆衍年齡 , 故以<穆衍傳>所載為真 ,<包拯傳>所載為假 。 又案 : 曾鞏<包拯傳>: I久之 , 知揚州天長縣 。 有訴盜割牛舌者 ,拯曰[f'第殺而習之 。』 俄有告私屠 牛者 ,拯曰 [f' 已割其舌矣 ,非私殺也 。』 盜色變,遂引伏 。 J ( 註 13 ) <國史本傳> : I出知揚州 天長縣,有訴盜割牛舌者,拯使歸居其牛而幫之 ,既而有告私殺牛者 , 拯曰 [f'何為割某家牛舌而又 告之 ? ~ 盜者驚伏 。 J ( 註 14 ) <宋史包拯傳>載「盜驚服J' <國史本傳>載「盜者驚伏J ' 語意類 似 。 而曾鞏<包拯傳>載 I遂可 | 伏 J ' 言盜者為此事而遭極刑 , 記載疑有誤 。 割人牛舌 ,應該罪不 至死 。 ( 六 ) 徙知端州 , 遷殿中丞 。 端土產視 , 前守緣責 , 率取數十倍以遺權貴 。 拯命製者才足貢數,歲滿不持一視歸 。 端州、1: 階置 。 在廣東省高要縣, 揚州南境,即今廣東省肇慶縣 。 又據 《宋史》 卷90<地理6> '端州屬廣 南東路,轄縣2 。 徽宗重和元年 ( 西元1118年 ) ,賜肇慶府名 。 殿中丞 : 殿中省 , 丞 l 人 , 從五品上 , 監掌供奉天子玉食 、 醫藥、服御、幢帝、輿輩、舍次之政令 。 端土產關 : 高要縣東南爛柯山 ( 亦名斧柯山)西麓 , 有端溪 , 其石為視 , 名端視,至妙 。 米帝制見史》謂 端溪四岩,以下岩石為最優 。 案: 今廣東省肇慶縣,七星岩石室東壁 ,猶有摩崖石刻,為包公遊覽七星岩之題記 ( 註 15 ) 。 又問洲有包 公祠 。 據 《包拯年譜)) ,是年為仁宗康定元年(西元1040年 ) ,包公42歲 ( 註 16 )。 命製者才足貢數, 使端州百姓減輕負擔 ,可見包公之愛民 , 不攀附權貴。不持一視歸,淡泊物慾,不貪不求 , 可知包公 為官之清廉 。 又包公在端州時,曾有<書端州、|郡齋壁>五律一首(註 17 ) ,此為包公僅存詩作 。 詩 云 I清心為治本 ,直道是身謀 。 秀幹終成棟 , 精鋼不作鉤 。 倉充鼠雀喜 ,草盡狐兔愁 。 史冊有遺 訓 , 無胎來者羞 。 」蓋以清心、 直道自勉,秀幹、精鋼自喻 。 朱熹以此詩為包公布衣時語 ( 註 18 ) 。 或許是作於末中進士前 ,知端州時始書郡齋壁 。 ( 七 ) 尋拜監察御史襄行,改監察御史 。 監察御史:陪置 。 掌糾察內外官吏等事 。 《唐六典)) : I監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 肅整朝儀 。 J ((宋史》卷 164 <職官4>: I監察御史, 六人, 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 ,糾其謬誤, 大 事則奏劫,小事則舉正 。 送監祠祭 。 歲詣三省 、樞密院以下輪治 。 」隸屬御史臺察院 。 襄行: 官名 o 唐太宗初置此官, 唐有監察御史 10員 ,襄行5員 。 或以為襄行非正官 ,無員數 。 宋仁宗景祐 二年(西元 1035年) ,詔置監察御史襄行 。 《宋史》 卷 164 <職官4>: I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 謂之 『裹行』 。 治平四年 , 中丞王陶言[f'奉詔舉臺官 , 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 。 』 乃詔舉三 任以上知縣為里行 。 」 案 : 據 《包拯年譜)) ,仁宗慶曆三年(西元 1043年) ,包公45歲,拜監察御史里行 (註 19 ) 。 仁宗慶曆四年 ( 西元1044年) , 46歲,遷監察御史 (註20 ) 。 ( 八 ) 時張堯佐除節度、 宣徽兩使 , 右司謀張擇行、 唐介與拯共論之, 語甚切 。 張堯佐 : 字希元,河南永安人,溫成皇后世父 。 舉進士,歷憲州、筠州推官 。 曾拜三司使、戶部侍郎、准 康軍節度使、 宣徽南院使等職 。 堯佐起寒士 ,頗通吏治,以戚里進, 為世所鄙 。《宋史》 卷463 <外 戚列傳上>, 有傳 。 節度使 : 唐置節度使, 為領兵之官 。 宋置虛銜與定員 ,以宗室 、外戚及功勳顯著者充之 o 宣徽使 I宣徽J '原作 「宣撫」 。 鼎文本 《宋史)) ,據<宋史張堯佐傳>、 《東都事略》 卷73<包拯傳> , 改 「宣撫」 為 「宣徽」 。 宣撫使,宋以為將相重臣總帥征討者之官 。 隨事即置, 事已乃省 。宣徽 35 國 立 台 中技 術 學 院 人文社會學報 便 , 唐置宣徽院 , 分為南北二院 , 有使各 l人 , 以直者為之 , 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 , 郊把、朝 會 、 宴饗、供帳之事。宋以大臣為宣徽使 , 位尊而事簡 。 右司謀 : 宋置左 、 右司諦 。《宋史》卷 161 <職官 1 > : I司諜 , 凡朝政闕失 , 大臣至百官 , 事有違失 , 皆 得課正 。 」 張擇行 : 字行先 , 青州益都人 。 進士起家 。 曾任監察御史 、 右司諜 。 與唐介 、 包拯共論張堯佐除節度 、 宣 徽兩便不當 , 語甚切 。 後知課院 , 累遷吏部員外郎 , 除戶部郎中 、 集賢殿修撰 。《宋史》卷301 '有 傳 。 唐介 : 字子方 , 江陵人 。 曾為監察御史里行,轉殿中侍御史 。 張堯佐驟除宣徽 、 節度 、 景靈、群牧四使 , 介與包拯、吳奎力爭之 , 又請中丞王舉正留百官班庭論,奪其二使 。 嘗劫宰相文彥博 , 直聲動天下 。 神宗熙寧元年(西元 1068年) , 拜參知政事。及王安石執政 , 介數與安石爭論 。 介為人簡仗 , 以敢言 見禪。《宋史》卷316 '有傳 。 案<<宋史》卷463 <張堯佐傳> , 載張堯佐曾任宣徽南院使 , 並未任宣撫使 。 鼎文本 《宋史>> '據此改 「宜撫」 為「宣徽」 。 時張堯佐亦拜准康軍節度使 , 節度使為領兵之官 , 宣撫使亦為領兵之官 , 或因此 誤以宣徽便為宣撫便 。 又案 : 彈張堯佐為皇祐三年(西元 1050年) ,包拯知諜院時事 。 其證有三一) <宋史張堯佐傳> , 張 堯佐拜三司使 I明年 , 諜官包拯 、 陳升之 、 吳奎言 ﹒ 」 。 據此, 包公彈張堯佐時 , 身為謀 宮,並非監察御史 。(二) <宋史張堯佐傳> ,仁宗把明堂後 , 張堯佐 「改戶部侍郎 , 尋拜准康軍節 度使 、 群牧制置使、 宣徽南院使 、 景靈宮使 、 賜二子進士出身」 。 考《宋史》卷 12 <仁宗本紀>,載 皇祐二年9月辛亥 , 大饗天地于明堂。然則, 張堯佐除節度、宣徽兩便,必在皇祐二年9月後 。 考皇祐 三年 , 包公52歲 , 知課院 。 ( 三 ) <<包拯年譜>> ' 載皇祐二年 , 包拯知諒院 I六月 , 與陳旭 、吳奎等 上疏彈張堯佐」 、 「潤十一月 , 上疏彈張堯佐」、「復上疏論張堯佐除四使不當J ( 註2 1 )。 亦可知 , 彈 張堯佐為知謀院時事 o 就以上三證可知 , 包拯知課院後 , 始上疏彈張堯佐 , 本傳以彈張堯佐為監察御 史時事 , 誤 。 又《包孝肅公奏議》第6卷,有<再彈張堯佐三章> 。 ( 九)又嘗建言曰 I國家歲路契丹 , 非禦戒之策 , 宜練兵選將 , 務實邊備 。 」 案 : 此為包公之軍事主張 。 宋建國以來 , 重文輕武 , 積弱不振 , 屢屢見欺於異族 。 既無力抵擋異族侵略 , 只得訂下種種不平等盟約 , 以錢吊賄賠契丹 O 但此終非國家長治久安之策 , 故包公以為當選兵練I1守 , 加強邊防武力 , 以對抗契丹 。 此為針對時弊而言。 (十) 又請重鬥下封駁之制, 及廢鋼贓吏 , 選守宰 , 行考試補蔭弟子之法 。 門下 : 謂門下省 o 官署名 。 掌受天下之成事 , 審命令 , 駭正違失 , 受發通進奏狀 , 進請寶印 。 封駁 : 詔旨有不合者 , 封還而舉駁之 。 《宋史》卷 161 <職官 1 > : I詔旨皆付銀臺封駁 。 J 駝 , 與駁通 。 贓吏 : 謂貪官也 。 補蔭 : 補 , 任官也 。 蔭 , 由先世遺勳 ,推恩得官者 。 案 :此為包公之政治主張 , 亦為針對時弊而言。 重門下封較之制 , 貝IJ 出令謹慎 , 命令少還失 。 貪污動搖國 本 , 廢鋼贓吏 , 貝 IJ政治清明 。 選守宰 , 賢能在位,民受其擇 。 行考試補蔭弟子之法 , 貝IJ杜倖進 。 ( 十一)當時諸道轉運加按察使 , 其奏劫官吏多掘細故 , 務苛察相高尚 , 吏不自安 , 拯於是請罷按察使 。 轉運 : 舊時輸京糧米 , 陸運日轉運 。 此處謂轉運使 。 唐置江准轉運使 ,此其命官之始。宋於轉運司設轉運 使 , 其始僅掌軍需糧的水陸轉運之事,其後兼理邊防、盜賊、獄訟、錢穀 、 按廉諸事 , 為一路之監 司 , 職任至重 。 轉運使 , <<宋史》卷 167 <職官7> : I掌經度一路財賦 , 而察其登耗有無 , 以足上供 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 , 檢察儲積 , 稽考帳籍 ,凡吏蠹民瘓 , 悉條以上遠 , 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 」 按察使 : 官名 。 唐睿宗景雲三年 ( 西元71 2年) , 置 10道按察使 , 各道 l 人 , 分掌巡察 。 宋以諸路轉運使兼 按廉之任 , 另 IJ有提點刑獄官 , 專察獄訟 , 以朝臣充之 。 細故 : 小事也 。 案 : 宋太宗淳化四年(西元993年)冬 10月庚午 , 始分天下州縣為 10道 , 諸道置轉運使 。 設官分職, 轉運 36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使 、按察使各有職掌 。今轉運使加按察使,奪按察使之權,且又以苛察相向,影響官吏之心,故包公 請罷轉運使力日按察使 , 俾轉運使專其職 。 此為矯正權職不清之病 。 (十二) 去使契丹 , 契丹令典客謂拯曰1"雄州新開便門,乃欲誘我叛人 , 以刺疆事耶 ? J 拯曰 1"部州亦嘗 閉門矣 ,東IJ疆事何必開便們哉 ?J 其人遂無以對 。 典客 : 秦官名 , 掌諸侯及四方歸化蠻夷。漢景帝中六年 (西元前 148年 )改名大行令 , 武帝太初元年(西 元前 104年)更名大鴻驢 。 陪庸置典客署 , 掌四方歸化 ,在藩者朝貢送迎之事 。 雄州:五代周置 。 故泊在今河北省雄縣 。 在保定府東北百二十里,漢易縣地,屬部郁 。 又據《宋史》卷86 <地理2> '雄州本唐啄州瓦橋觀,屬河北東路 。 雄州在揮州南,宋領土 。 深州、1: 今河北省深縣 。 本漢啄郡,唐置部州, 宋潔州潭水郡 ,明、 清皆屬直隸省順天府。又據《宋史》卷 90<地理6> ' 海州屬燕山府路,轄縣4 。 又《宋史》卷90<地理6>載 1"深州 。 唐置,石晉以賠契 丹 。宣和四年,金將郭藥師以州降,賜郡名日潭水,升威行軍節度 。 」 考宣和為徽宗年號 , 宜和四年 為西元 1112年 ,而包公卒於宋仁宗嘉祐七年 , 西元 1062年 , 故可知包公生峙 , 澤州為契丹所占 ,向非 宋朝領土 。 案 :據 《包公年譜)) , 仁宗慶曆五年(西元 1045年) , 包公47歲 , 出使契丹(註22 ) 。 雄州新開便鬥,引起 契丹疑慮 ,以為宋欲借此誘叛人 ,刺探邊情,故使典客(註23 )詰難包公 。 而包公熟曉邊情,知契丹 亦嘗開啄州門,故以啄州嘗開門事,反詰典客,說明雄州新開便門,並非為刺探邊情 O 以問代答,使 典客啞口無言以對 。 由此事,可見出包公之機智及熟曉邊惰 。 ( 十三)歷三司戶部判官,出為京東轉運使,改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徙限西,又徙河北,入為三司戶 部副使 o 三司 : 皆理財之官 。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西元924年)正月 ,敕鹽鐵、 度支 、 戶部三司 ,凡關錢物 ,並委 租庸使管轄 。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西元930年) 8月, 三司置使。宋初沿五代之制 , 置使以總國計 。 置 有三司使、 三司副使、 三司判官 、 鹽鐵使、度支使 、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 元豐新官制行 , 罷三司使 , 並歸戶部 。 戶部判官:戶部司判官3人 , 分掌逐案之事 。 戶部司分掌5案 : 戶稅案 、上供案、修造案 、麵案 、 衣糧案 。 舊以朝官充 。 京東 : 宋路名 。 宋太宗至道三年(西元997年 )置 ,在京都開封之東 ,故名京東 。 當今河南省及山東省兩 省黃河以南 , 江蘇省北部徐州一帶之地 。 轉運使 : 官名 。 見前「轉運」註 o 俏書工部員外郎:宋置俏書省 , 分管吏 、 戶 、禮、 兵 、升IJ 、 工六部 。 工部 , 掌天下城郭、宮室 、舟車 、器 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園、河渠之政 。 其屬3: 屯田 、 虞部、水部 。 設官 10 :尚書 、侍郎各l人, 工部 、 屯田 、 虞部 、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l人 。工部員外郎 , 位次工部郎中 , 為工部侍郎之輔佐官 。 直集賢院 : 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西元978年) , 置崇文院 ,隸有史館 、昭文館 、 集賢院 。 太宗淳化元年 (西元990年 ) , 詔次三館置直閣 、校理,通掌聞事 , 掌繕寫祕閣所藏 。 崇文院東廊為集賢書庫 。 又 : 唐玄宗開元中置集賢殿 , 宋改為集賢院 。 三司戶部副使:戶部司副使 l人 ,通簽逐部之事。 舊以員外郎以上充。 案 :包公出使契丹歸國後 , 數年之間 , 屢屢調職 。 或在朝 , 或外放 , 歷官漸多 , 任職日久 , 官職漸高 。 分 析其官職,初在朝任三司戶部判官 , 為理財官 。 後出為京東轉運使,掌經度一路財賦 。再入朝為工部 員外郎, 掌營造之政 。 後除任直集賢院,入館供職 。又外放映西、河北,任轉運使 。 及再入朝 , 重在 三司任職 , 已由戶部判官調升戶部副使 。 又據《包公年譜)) , 仁宗慶曆六年(西元1046年) ,包公48 歲 , 春 、 夏間,除任三司戶部判官 ;6月 , 出任京東轉運使(註24 ) 仁宗慶曆七年(西元 1047年 ) , 49歲 '4月 , 為工部員外郎 、 直集賢院 、恢西轉運使(註25 )仁宗慶曆八年(西元1048年) , 50歲, 5月 ,改刑部員外郎 、 直集賢院 、河北轉運使,未行 ;6月 , 為三司戶部副使(註26 ) 。 (十四)秦臨斜谷務造船材木,率課取於民;又七州出賦河橋竹索,恆數十萬,拯皆奏罷之 O 秦嚨 : 秦州與嚨州, 宋屬秦鳳路 。 皆在今快西省 。 嚨州在鳳翔府西北, 秦州在嚨州西 ,與嚨州相鄰 。秦州、| 置有轉運司 。 37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斜谷務:鳳翔府斜谷造船務,亦即鳳翔府造船場,為當時最大造船場 。斜谷 ,谷名 。 峽西終南山之谷。在 雕縣西南,長420里 。 據《宋史》卷的<地理3>載,眉F縣屬鳳翔府,斜谷亦當屬鳳翔府 。 <漢書公孫 賀傳> : r斜谷之木 , 不足為我械。 」斜谷 , 蓋產木之地 o 務,官署 。 鄙縣另有鐵冶務 。又鄙縣西南 有斜谷鎮,鎮在斜水邊 ,斜水北流入滑水 。 斜谷務疑即在斜谷鎮 。 七州:永興等七州、| 。 包拯<請權罷|吹西州軍科率>: r時准三司蝶 , 買修河樁概四十三萬餘條,亦於永興 等七州軍配買 ,比之常歲 , 多兩倍已上。 」 考快西永興軍路 ,轄的小小| 。 此7小|、|當皆屬永興軍路。永興 軍置有轉運司。 案 :此為仁宗慶曆八年(西元 1048年) ,包公50歲,任恢西轉運使時,發現之擾民弊端(註27 ) 。包公勘會 鳳翔府斜谷造船廠,得知鳳翔府斜谷造船廠,每年造船600隻,所需材料支官錢收買,及於秦州採 昕,民不堪其擾 。又得知修河樁概43萬餘條(或做45萬餘條) ,係永興等71'1' 1 自己買,使民疲因,故包公 奏罷此二事(註28 ) ,除民大害。 (十五)契丹眾兵近塞 ,邊郡稍警,命拯往河北調發軍食。 案:據《包公年譜>> ' 仁宗皇祐元年(西元1049年 ) 2月,契丹與夏人相攻,緊兵近塞 。 3月,包公受命赴 河北提舉糧草(註29) 0 <<包孝肅公奏議》第2卷,有<奉詔河北計置制斗日上殿>,以為士卒絕糧, 勢必生變,宜將河北闕糧州軍兵士, 量與移屯河東或近南有備州軍就糧供膽 (註30) 。 (十六)拯曰 r樟河決壤,人不得耕 ,那、福、趙三州民田萬五千頃, 率用牧馬 , 請悉以賦民。 」從之。 1章河:亦稱潭水。有濁潭水 、清清水二源。濁潭水,出山西長子縣西50里之發鳩山青樟水 ,出山西樂平 縣西南20里之少山 。 濁潭水與清潭水,在臨海縣西會合。此處指河北潭河淤地 。 那:州、|名 。 隔置 。在河北省那臺縣 o 那州屬河北西路,徽宗宣和元年(西元1119年) ,升為信德府 ,領縣8 。 洛: '1'1' 1名。後魏時為廣平郡治 ,北周於郡置洛州 。 故治即今河北省永年縣 。 洛州屬河北西路,領縣5 。 趙:州名 。春秋時晉地,戰國屬趟,唐置趙小小| 。 故治為河北省趙縣。趙州屬河北西路,徽宗宣和元年 (西 元 1119年) ,升為慶源府,領縣7 。 案<<包孝肅公奏議》第7卷,有<請將那洛州牧馬地給與人戶依舊耕個二章>。由此奏議得知 : 河北廣 平監原有兩監 ,占郁、 泊 、趙31'1' 1民田,約一萬五千餘頃。後停廢一監 ,退下七千五百餘頃 ,出租課 個 。 年歲深遠,耕為熟田,及作父祖丘瑩。後又欲盡起遣個戶,收其地入官 。 個戶不肯起移,鼓司進 狀 。 故包公上疏,建議令個戶依舊耕個,供納租課 。 一年所得 ,可置數倍鞍馬 , 公私實為大利。又趙 小|卜刑州、洛州,此引|、|皆鄰州,趙州在北,那州在中,洛州在南,皆屬河北西路 。 (十七)解州鹽法率病民 ,拯往經度之 , 請一切通商販 。 解州:州名 。五代漢置 。治解縣 。宋屬快西永興軍路,鄰河東路緯州 。《宋史》卷87<地理3>: r解州、| 貢鹽花。縣3 : 解、聞喜 、安巴 。 」清屬直隸山西省 。 案 : 仁宗皇祐元年(西元1049年 ) ,包公51歲,任三司戶部副使、 工部員外郎 。是年 10月,奉命往歐西, 與恢西轉運司議鹽法(註31 )。蓋自仁宗慶曆二年(西元 1042年 )行新鹽法後 , 差役勞擾,磋怨之 聲,盈於道路 。 包公曾任|吹西轉運使,備知前來鹽法,故遣包公往峽西,與轉運使並提點刑獄范祥面 議鹽法利害 。 范祥壁畫,用舊法通曲,久之課額必復其舊,又兔民力日困,終成大利 。 包公以為范祥 所奏,事理頗甚明白,益主祥所變法 。 《包孝肅公奏議》第3卷,有<請除范祥恢西轉運副使>,載 敕命「恢西鹽法且依范祥壁畫 ,通商放行」 。 范祥新法得以施行 。 沈括《夢溪筆談>> : r峽西顆鹽, 舊法官自般運 , 置務拘買 , 兵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又於京師置都鹽院 ﹒使鹽價有常 , 而鈔法有定數 。 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也 。 J (註32) 。由夢溪筆談所載 ,可見范祥壁畫 ,確實較利 民。 (十八)除天章閣待制,知謀院 。 數論斥權倖大臣,請罷一切內除曲恩 。 天章閣 :藏書閣名 。真宗天禧四年(西元1020年 )11月,戶部尚書T謂等請作天章閣,奉安真宗御集 。 在會 38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人文社會學報 慶殿之西,龍圖閣之北 o 仁宗即位 , 修天章閣畢 ,以奉安真宗御製 。 以真宗大中祥符元年(西元1008 年) , 受天書祥符,故日天章 ,取為章于天之義。仁宗天聖八年(西元 1030年)冬 10月王寅,置天章 閣待制 。 仁宗慶曆七年(西元 1047年) , 又置學士 、直學士 o 待制:官名 。 唐高宗永徽中置 , 俾備顧問 。 宋因其制, 於殿閣皆置待制之官 , 位直學士下 。 知諜院:課院,謀官之署。宋仁宗明道時,陳執中為謀官 , 屢請置謙院 ,於是以們下省為謀院,徙舊省於 左f夜之西 。 宋置課院自此始 。 《宋史》卷161 <職官1>: I國初雖置諜院,有知院宮凡六人 ,以司 謙、正言充職; 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謀院。 」包公蓋以天章閣待制領課院 。 案 :據 《包拯年譜)) , 仁宗皇祐二年(西元1051年) ,包公52歲 ,權為天章閣待制,知諜院(註33 ) 。 包公 知謀院峙, 不畏權勢, 嘗彈劫郭承祐、王達、張堯佐 、宋陣、李淑、閻士良、劉兼濟等權倖大臣 。 《包孝肅公奏議》第6卷有<彈郭承祐二章>、<彈玉達七章>、<再彈張堯佐三章>、<彈宋犀>、 <彈李淑二章>、<請勘閻士良>、<論閻士良轉官>、<請罷知雄州劉兼濟>, 蓋皆作於知謀院 峙 。 (十九)又列上唐魏鄭公三疏,願置之坐右 ,以為龜鑒 。 又上言天子當明聽納 ,辨朋黨 ,惜人才 , 不主先入之 說,凡七事。請去支IJ薄 ,抑僥倖 , 正刑明禁,戒興作 , 禁妖妄 。 朝廷多施行之。 魏鄭公:魏{殼,封鄭國公,故日魏鄭公 。 魏{殼, 字玄成,鉅鹿曲城人 。 少孤貧,好讀書 。 太宗即位,躍拜 課議大夫 。貞觀二年(西元628年) (<<新唐書》 作貞觀三年) , 遷秘書監,參預朝政。貞觀七年(西元 633年) , 為侍中 。 徵曾受詔總暴諸史,作陪史序論,梁、陳史及齊史總論,時稱良史 。 史成,進左光 祿大夫、封鄭國公 。 {故事太宗 , 每犯顏正諦 , 匡君之連失 ,約之以禮 。 嘗上疏 , 欲君勿忘締構之艱 難,居安思危,勸善懲惡,杜悅耳之邪說,聽苦口之忠言。 又謂德禮誠信 , 國之大綱 , 不可斯須而 廢 。 太宗嘉納其言 0 年64堯 ,誼文貞。撰有《類禮)) 20卷 。 《舊唐書》卷71 、 《新唐書》卷97有傳 。 唐、尚書吏部郎中王方慶撰有《魏鄭公課錄)) 5卷,於魏徵課語之語,撫錄最詳 。 龜鑒 : 古人以龜殼 ←吉凶 , 鑒可別美醜 ,故以龜鑒為借鑒前事 。 鑒,鏡也 。 案舊唐書魏徵傳〉錄魏徵所上四疏(註34) , 首疏謂當鑒陪之所以亡,日慎一 日, 二 、 三 、四疏皆言 治國要道 。 包公所上唐魏鄭公三疏,或即《舊唐書》 所錄之後三疏 。 明聽納等七事,皆所以知人 。 請 去支IJ薄諸事 , 皆治國之方。又據《包拯年譜)) , 仁宗皇祐三年(西元1051年) , 包公53歲 'll月 , 奏< 進魏鄭公三疏割子>及條陳<七事>(註35 ) 。 當時包公為天章閣待制,知諜院 。 《包孝肅公奏議》 第l卷有<進魏鄭公三疏>,以為魏徵雖言於當日 , 亦可行於方令。《包孝肅公奏議》第 l卷有<七事 >,第一事即本傳所謂「明聽納J ' 第二事即本傳所謂 「辨朋黨J ' 第三事即本傳所謂「情人才J '第 四事即本傳所謂「不主先入之說J ' 第五 、 六 、七事本傳不載 。第五事言推大信於群下,第六事言委 任賢才 , 第七事言寵撞竄逐之臣 。 (二十)除龍圖闇直學士,河北都轉逼使 。 龍圖閣:宋真宗大中祥符中建 。 在會慶骰西偏,北連禁中 。 閣上以奉太宗御書 、御製文集 、典籍、 圖畫 、 寶瑞之物 ,及宗正寺所進屬籍、世譜 。 有學士 、 直學士 、 待制 、 直閣等官。真宗景德元年( 西元1004 年)冬 10月, 先置龍圖閣待市Ij 。 景德四年(西元 1007年) 8月,復置龍圓閣直學士 。 大中祥符三年 (西元 1010年)秋7月 , 復置龍圖閣學士 o 直學士 : 官名 。 唐置 。 凡官資較淺者,初入直館閣, 為直學士。位在學士下 , 待制上 。 真宗景德四年(西 元 1007年) 8月于巳 , 置龍圖閣直學士 ,以右謀議大夫杜鍋為之 。 都轉運使:官名 。 位在轉運使上 。 有軍旅之事 , 或置都轉運使 ,總合諸路事體 O 廢置不常 。 《宋史》卷 167<職官7>: I有軍旅之事 , 貝 IJ (轉運使) 供蝕錢糧 , 或令本官隨軍移運 , 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 員 , 或諸路事體當合一 ,貝 IJ置都轉運使以總之 。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 ,而正使不廢 。 」 案 :據《包拯年譜)) , 仁宗皇祐四年( 西元 1052年) , 包公54歲, 3月,出為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 (註36) 。 ( 二一)嘗建議無事時徙兵內地, 不報。至是 , 請 I罷河北屯兵 , 分之河南亮、輯 、 齊 、 棋 、 曹 、濟諸君戶, 設有警,無後期之憂 。 借日成兵不可遞減 ,請訓練義勇 , 少給喉糧 , 每歲之費 , 不當屯兵一月之用 , 39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一州之賦, 買IJ所給者多矣 o J 不報 。 亮 :什|名 。 古九州之一 。周以後皆置亮州,惟疆域治所,歷代不同 。 劉宋時,移治瑕邱,即今山東省滋陽 縣,後世遂以其地為亮州 0 克州屬京東西路 。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 ( 西元 1008年 ) ,升為大都督 。 徽宗 政和八年(西元1118年) ,升為襲慶府 。 轄縣7 。 都:小小|名 。 陪置 。 治郭城 , 在今山東省郭城縣東 。 唐徙治須昌 , 在今山東省東平縣西北 。 都州屬京東西路 。 仁宗慶曆二年(西元1042年 ) ,初置京東西路安撫使 。 徽宗大觀二年(西元 1108年 ) ,升大都督府 。 徽宗政和四年(西元1114年) ,移安撫使於應天府 。 徽宗宣和元年 ( 西元 1190年) ,改為東平府 。 轄縣 6 。 都州在克州西,與完州相鄰 。 齊:州、|名 。 後魏置 。 在今山東省歷城縣 。 齊州屬京東東路 。 徽宗政和六年(西元1116年) ,升為濟南府 。 轄縣5 。 齊州在完州北,與亮州相鄰 。 樸:州、|名 。 陪置 。 唐復改為糢陽君日 , 宋曰糢州糢陽郡 。 明、 j青皆屬山東省曹州府 。 糢州屬京東西路 。 轄縣 4 。糢州在鄧州西南,與都州相鄰 。 曹:州、|名 。 北齊置 。 春秋曹國 。 故治在今山東省曹縣地 。 曹州屬京東西路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 ( 西元 1101 年) ,改賜軍額日興仁 。 徽宗崇寧元年(西元1102年) ,升曹州為興仁府。轄縣4 。 曹州在糢州西南, 與糢州相鄰 。 濟:州名 。 五代 、周置 O 在今山東省鉅野縣 。 濟州屬京東西路 。 轄縣4 。 濟州在鄭州南,與郵州相鄰 。 濟 州東鄰亮州,西鄰糢州 。 喉糧:糧糗也,乾食也 o 詩大雅公劉 I迺襄候糧,于囊于囊。」乾食司置於囊葉,使於攜帶 。 案 : 自後晉割燕雲十六州與契丹 ,山險為其所有 ,河北盡在平地,無險可守 。 為阻契丹入侵,北宋於河北 諸州駐軍約20萬人,軍糧l年約支出700萬石 o 而軍隊糧輛,軍費開支,皆仰賴地方供給,人民負擔極 重 。 而為鞏固邊防,以水設險,沿邊j天壤,盡為阪塘 。 且又廣設牧地,家養戰馬,農地縮減 。 包公為 河北都轉運使,知民困苦,故主張除防守兵馬外,諸軍分屯河南各州, 3年一代,以省軍費 。 如朝廷 顧慮防邊兵力不足,可以義勇 18萬餘人代邊兵,就糧兵士一月之費,可充鄉兵一歲之用,費用較省 。 然朝廷皆不採納 。 《包孝肅公奏議》第8卷有<請那移河北兵馬車兩章>,第9卷有<請再移那河北兵 馬及罷公用回易>,即包拯所上奏章 。 又所謂河南諸郡,如以郵州為中心,此六州位置為:齊州在鄧 州西北,亮州在鄧州東 , 濟州在軍ß州南,樸州在軍ß州西南 。曹州在糢州西南 ,與糢州相鄰 。 此六州, 皆屬京東路,為相鄰之州、卜 (二二)徙知瀛州, 諸州以公錢質易,積歲所負十餘萬 ,悉奏除之 。 瀛州:州名 。 後魏置 。 在今河北省河間縣地 。瀛州屬河北東路 。 徽宗大觀二年(西元 1108年) ,升為河間 府 。 轄縣3 。 案 :據 《包拯年譜>> '仁宗皇祐四年 ( 西元1052年 ) ,包公54歲, 7月,徙高陽關路都部署兼安撫使,知瀛 州 (註37 ) 。 考《宋史》卷86<地理2> ' 載仁宗慶曆八年(西元 1048年) ,始置高陽關路安撫使,統 瀛、莫、雄、貝、冀、搶、永靜、保定、乾寧、信安一十州軍 。 《包孝肅公奏議》第7卷有<請放高 陽一路欠負>,請除放十一州軍諸般欠負,即任高陽關路安撫使、知瀛州時,奏除諸州欠負之事。 《包孝肅公奏議》第7卷又有<論贏州公用>,亦為知瀛州時所奏 。 又據《宋史》卷86<地理2> ' 高 陽關路安撫使統瀛、莫、雄、貝、冀、槍、永靜、保定、乾寧、信安一十州軍 ,而包公奏議<請放高 陽一路欠負>言請除放十一州軍欠負 ,疑「十一州軍」應為「一十州軍J ' 蓋高陽關路安撫使所統為 瀛州等 1 01'1、 1 ,並非 11州 。 ( 二三)以喪子乞便郡,知揚州,徙廬州,遷刑部郎中 。 揚州:州名。在今江蘇省江都縣西南 。 揚州為古九州之一 ,原指江南之地,疆土愈後愈狹,治所代有變 遷 。 包公時,揚州屬准南路,神宗熙寧五年(西元 1072年)後,屬准南東路 。 轄江都縣 。 南渡後,增 縣2: 廣陵、泰興 。 揚州東鄰泰州,西鄰真州,北為高郵軍,南為兩漸路之常州 。 刑部郎中:刑部, 官署名,為六部之一 。掌刑法、獄訟、奏融 、赦有、敘復之事 o 其屬3: 都官 、比部、 司門 O 設官 13 :尚書 1人,侍郎2人;刑部郎中2人、 員外郎2人;都宮、比部、司鬥 , 各郎中 1人 、 員 40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人文社會學報 外郎1人 。 刑部郎中2人,分左右廳 , 掌詳覆 、敘雪之事。 案 :據 《包拯年譜)) , 仁宗皇祐五年(西元 1053年) ,包公55歲,喪子 ,知揚州,旋改廬州 (註38) 。 仁宗 至和元年(西元 1054年 ) ,包公56歲,遷刑部郎中(註39) 。 廬州雖為包公故旦,包公仍秉公治事,無 所偏私 。王禹玉曰1"包希仁知廬州,即鄉里也 。 親舊多乘勢擾官府 。 有從舅犯法,希仁戮之,自是 親舊皆屏息。 J (註40 ) 。又包公長子包緝 , 董氏所生 , 為太常寺太視 ,通判潭州, 是年卒。 (二四)坐失保任 , 左授兵部員外郎,知池州 。 復官,徙江寧府,召權知開封府,遷右司郎中 。 保任 : 推舉官吏 。《大學衍義補)) 1"宜令舉主為初舉之時 ,明具保任連坐之狀。」若推舉官吏不當 ,舉 主需連坐負責 ,以兔舉主任意推舉官吏。 兵部員外郎 : 兵部 , 官署名 ,陪置 ,為六部之一。掌兵衛、儀仗、滷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 ,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 , 天下地土之圖 。 其屬3: 職方、駕部、庫部 。 設官 10: 尚書 l 人、侍郎 l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l人 。 兵部員外郎,兵部編制員額外之屬官 。 陪文帝開皇六年(西 元586年)初置 。 參掌本部長貳之事 。 池州:州、|名 o 唐高祖武德四年(西元621年)置。在今安徽省貴池縣 。 池州屬江南東路 。 建康路安撫使兼 生日池州、| 。 轄縣6 0 江寧府 : 府名 。蓋即今南京市一帶 。 江寧府屬江南東路 。 宋太祖開寶八年(西元975年) , 平江南 ,復為昇 州節度 。 真宗天禧二年(西元1018年) ,升為建康軍節度 。 舊領江南東路兵馬鈴轄 。 轄縣5 。 開封府 : 府名 。 戰國時, 為魏都,稱大梁 。唐初置rr州,五代朱梁建都 ,升東京開封府 。 故治在今河南省 開封縣 o 開封府屬京截路 。 轄縣 16 。北宋建都開封,以開封府為東京 。 右司郎中 :原名右司郎 ,隔置 ,唐太宗貞觀二年(西元628年)改為右司郎中 。 俏書省之屬官,輔佐右丞 。 俏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 否 ,以詔廢置 、 賞罰。設官9: 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 員外郎各 l人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各 l人,掌受付六曹之事 ,而舉正文書之稽失 ,分治省事:左司治吏、 戶 、禮、奏鈔、班簿 房 , 右司治兵 、刑、 工 、 案鈔房 ,而開拆、市IJ敕、 fiFP史、催驅、封樁、印房,買IJ通治之, 有稽滯 ,貝 IJ 以期限舉催 。 案:包拯在仁宗至和二年(西元1055年卜仁宗嘉祐元年(西元1056年)此兩年中,屢次遷調。據《包拯 年譜)) , 仁宗至和三年(西元1055年) ,包公57歲, 12月,降為兵部員外郎 ,知池州 (註41 )。 此為包 公出仕以來,首次貶官 。 蓋因包公任恢西轉運使時,推舉鳳翔監稅、柳州軍事判官盧士安不當,故降 官知小郡 。仁宗嘉祐元年 ( 西元1056年) ,包公58歲, 8月,復為刑部郎中,徙知江寧府。同年12月, 遷右司郎中,權知開封府 ( 註42 )。貶官時間,從12月至隔年8月,僅8個月 。又池州、江寧府同屬江 南東路,池州東北鄰太平州,太平州東北鄰江寧府 。 (二五 ) 拯立朝剛毅, 貴戚直官為之斂手,聞者皆陣之 。 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 「包待帝IJJ 。京師為之語曰1"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 」 包待制:仁宗皇祐二年(西元 1050年) ,包公52歲,權為天章閣待制。任待制時, 曾上<進魏鄭公三疏> 及 {I菜陳<七事> 。 閻羅包老:閻羅,梵語之漢譯,即閻羅王,為地獄之主 。 閻羅本義為雙玉,以兄妹2人同作地獄之主 。 閻 羅包老,謂閻羅王與包撞,或以為包拯之綽號 。 關節 : 關,說也 。 節,通也 O 託人關說,以通賄路,謂之關節 。 <資治通鑑、唐憲宗紀、注>: 1"唐人謂 相屬請為關節,此語至今猶然 。 」 案 :仁宗嘉祐元年(西元1056年) ,包公58歲, 12月,權知開封府 。 仁宗嘉祐三年(西元的58年) ,包公60 歲, 6月,遷諜議大夫 ,權御史中丞,離開封府。包公權知開封府約18個月,尚不足2年 o 任職雖短, 政績顯著,聲名遠播,故曾知開封府者雖多,惟包公至今猶有盛名 。 包公知開封府時,不畏權勢,雖 達官貴人 ,有錯亦法辦,故聞者悔之。包公極為嚴肅 , 罕見其笑容 ,故人以包公笑比黃河清。沈括 《夢溪筆談》亦曰1"孝肅天性峭嚴,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 。 J (註43 )包公剛毅正 直,為官清廉,雖童稚婦女,亦知其名,以包公曾任天章閣待制,故呼為包待申IJ 。 包公鐵面無私,拒 絕關說,不收賄賄,同於閻羅王,故日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 閻羅王為陰間之主,人雖欲賄路,亦 41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人文社會學報 不得其門而入。包公為陽問清官,廉潔不取 ,亦無法關說。又《宋史》卷319<歐陽情傳>: 1"加龍 闡閣學士,知開封府,承包拯威嚴之後,簡易循理,不求赫赫名,京師亦治 。 」由<歐陽帽傳> (註 44 ) 所載 , 可知包公知開封府時 ,治理頗嚴 。 ( 二六)舊制 ,凡訟訴不得徑造庭下。拯開正們 ,使得至前陳曲直 ,吏不敢欺 。 中官勢族築園樹,侵惠民河, 以故河塞不通,適京師大水,拯乃悉毀去 。或持地券自言有偽增步數者,皆審驗劫奏之 。 地券: 土地所有權之證明書 ,即今土地所有權狀。 案 :以上3事 ,皆為包公知開封府時之政績。其一和司法有關 O 包公吏易舊有審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革新便民 。 依舊 制,訴訟者必先經由吏這關,始得上堂。貝IJ吏或百般刁難 ,或收受賄路 ,中飽私囊 。 而包公敞開正 鬥,訴訟者得直接至前陳說, 言其曲直,貝IJ 真相易明,不被蒙蔽 。 其二千日權貴有關 。 中官園樹阻 塞河道 , 大水來時 ,無法宣洩 ,造成災害。 包公以百姓為念,不畏權勢,毀去中官園樹,暢通河道, 使民不受水災之苦 。其三和地政有關 o 偽增步數者,意在欺騙,以獲不當利益 。 而包公審驗劫奏之, 得以知其真,除其備,使欺騙者,無以達其目的 。 以上3事,皆以仁心行仁政,察知民瘓,去害興 利,庶幾無愧為民父母。所謂 ,爾{奉爾祿 ,民脂民膏 , 今之為官者,得無愧乎 O ( 二七)遷諜議大夫,權御史中丞 。 課議大夫:官名 。 秦置謀大夫,掌論議,無常員 。東漢光武帝改為課議大夫,亦無常員。居高宗龍朔中, 屬中書省 , 唐玄宗開元後 ,歸鬥下省 , 掌侍從規諜 。 宋置左右課議大夫,左諜議大夫 l人屬門下省, 右謀議大夫 1人屬中書省,與散騎常侍、司謙、正言,同掌規謀諷諭 。《宋史》卷 161 <職官 1> : 「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 , 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謀正。」 御史中丞:官名 。 漢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其屬有御史中丞 。 御史中丞在殿中蘭臺 , 掌圖籍秘書 ,外督部 刺史,內領侍御史的員 , 受公卿奏事,舉劫案章 ,蓋居殿中察舉非法也 。唐制,御史臺置大夫 l 人, 中丞為之貳 。 宋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 。大事則廷辦,小事則奏彈 。 置中丞 l 人, 為臺長 。 《宋史》卷 164<職官4>: 1"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謀議大夫權。 」 案:據《包拯年譜)) , 仁宗嘉祐三年(西元1058年) ,包公60歲, 6月 ,遷謀議大夫,權御史中丞 ( 註45 )。 宋有左右謀議大夫 , 考包公權御史中丞,據《宋史》卷164<職官4>所載, 當是遷右謀議大夫 ,屬中 書省。 <國史本傳>亦載1"嘉祐三年(西元1058年) ,除右課議大夫,權御史中丞。 J (註46 ) <<包 孝肅公奏議》第l卷有<請建太子> ,蓋即是年所上 。 (二八)奏曰1"東宮虛位日久,天下以為憂,陸下持久不決 ,何也? J 仁宗曰1"卿欲誰立 ?J 拯曰1"臣 不才備位,乞豫建太子者,為宗廟萬世計也 。 陸下問臣欲誰立,是疑臣也 。 臣年七十 ,且無子,非邀 褔者。」帝喜曰 1"徐當議之 o J 東宮:太子所居之宮,又以為太子之稱 。 <左傳隱公三年疏>: 1"四時東為春 ,萬物生長在東 。 秋為西, 萬物成就在西 。 以此君在西宮 ,太子常處東宮也 。 J <書言故事 、人君類> : 1"太子日東宮。 」 案 :包公55歲喪子,故曰 「臣年六十(註47 ) ,且無子J 0 考包公嘉祐七年 (西元1062年)卒 , 卒時次子緩 (原名蜓 ,後改名緩 ) ,年方5歲,貝IJ緩當生於嘉祐三年(西元1058年) ,包公60歲時 。 緩或生於上<請 建太子>疏之後 。 仁宗有3子,長子褒王助,出生之日即死亡 。 《宋史》卷10<仁宗本紀>載,景祐 四年 (西元 1037年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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