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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十卷第二(智旭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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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十卷第二(智旭述)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 幷凡例)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智旭述 (卯)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 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十卷第二(智旭述)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 幷凡例)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智旭述 (卯)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 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异。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与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 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卯)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稀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见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幷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 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句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寅)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 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丑)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寅)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 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 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虚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 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 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徧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徧计。次一量破能徧计。所徧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徧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徧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徧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 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 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征答别释竟。 (巳)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庚)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徧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庚)二释妨二。初难。二释。(辛)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辛)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壬)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癸)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癸)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子)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丑)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赤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似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丑)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子)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丑)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 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丑)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幷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癸)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壬)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丁)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戊)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戊)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己)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恒审思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己)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庚)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庚)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辛)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辛)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含)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乙)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丙)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丁)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戊)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己)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末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己)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庚)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辛)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壬)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 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唯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望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 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徧行因。谓见疑无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徧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壬)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癸)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癸)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子)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丑)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寅)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寅)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幷可知。初正释竟。 (丑)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寅)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寅)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卯)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卯)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己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子)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丑)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寅)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 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寅)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丑)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寅)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寅)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丑)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寅)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 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收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寅)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卯)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卯)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辰)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巳)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午)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午)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未)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 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未)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二)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未)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 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巳)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子)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辰)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巳)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巳)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 (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巳)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通义意。二傍破当生。(午)今初。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午)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辰)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寅)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幷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幷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己上二明本新义竟。 (子)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丑)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 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 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丑)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丑)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丑)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子)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丑)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丑)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寅)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 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乃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 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丑)三结判二。初结。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寅)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 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见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癸)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辛)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壬)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壬)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二门。二释不可知门。(癸)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子)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丑)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丑)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三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子)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丑)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寅)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寅)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卯)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辰)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辰)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卯)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辰)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巳)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卯)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辰)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 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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