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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入境指南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入 境 指 南 I . 引 言 II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III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IV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V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VI . 其 他 資 料 VII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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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入 境 指 南 I . 引 言 II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III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IV .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V .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VI . 其 他 資 料 VII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為 有 意 前 來 / 留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就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2. 在 香 港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全 日 制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 下 稱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 , 可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3. 不 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申 請 人 , 但 具 備 香 港 特 區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可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4. 不 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但 具 備 香 港 特 區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可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5.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並 無 配 額 限 制 , 亦 不 限 行 業 。 這 些 計 劃 除 適 用 於 商 界 及 金 融 界 的 專 業 人 士 外 , 同 時 也 適 用 於 藝 術 、 文 化 、 體 育 以 至 飲 食 界 的 優 才 和 專 才 , 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地 位 。 6. 以 上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II.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申 請 資 格 7.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是 指 來 自 香 港 特 區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讀 經 本 地 評 審 全 日 制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的 人 士 。 8.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 即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內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 遞 交 在 港 就 業 申 請 , 均 屬 於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 9.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在 畢 業 日 期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後 遞 交 回 港 就 業 申 請 , 則 屬 於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類 別 。 10.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 無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已 覓 得 工 作 。 他 們 只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便 可 留 港 1 2 個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明 的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 可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績 公 布 。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申 請 留 港 工 作 但 仍 未 獲 頒 授 畢 業 證 書 , 他 們 可 根 據 院 校 發 出 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 11.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先 獲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僱 從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 有 關 申 請 便 會 獲 得 考 慮 。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下 , 他 們 便 可 留 港 1 2 個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12.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A 。 回 港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僱 主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a.​ 入 境 處 總 部 ; b.​ 入 境 處 各 分 處 ; c.​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d.​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及 e.​ 香 港 駐 中 國 內 地 及 海 外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下 載 。 證 明 文 件 13. 請 參 閱 第 VII 部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遞 交 申 請 14. 所 有 經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請 參 閱 下 述 第 V 部 的 資 料 )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 人 為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申 請 人 或 其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應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或 親 身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內 地 居 民 15.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給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有 關 標 籤 會 由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前 往 入 境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如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在 港 是 沒 有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便 會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送 達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須 向 備 存 其 戶 口 登 記 的 公 安 局 申 領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申 請 人 應 把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具 有 相 關 赴 港 簽 注 的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空 白 簽 注 頁 上 , 並 須 在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 16. 居 於 香 港 而 成 功 獲 批 來 港 的 內 地 申 請 人 在 獲 發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後 , 可 通 過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申 請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非 內 地 居 民 17.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由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前 往 入 境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如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在 港 是 沒 有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便 會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送 達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應 把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證 頁 上 , 以 便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如 居 於 香 港 , 將 獲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以 便 貼 在 旅 行 證 件 上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18.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繼 續 在 港 工 作 。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均 須 獲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亦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區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轉 換 工 作 19.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在 獲 准 逗 留 期 間 可 自 由 從 事 及 轉 換 工 作 ,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處 的 批 准 。 III.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資 格 20. 不 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申 請 人 , 但 具 備 香 港 特 區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可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21.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a.​ 沒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絕 申 請 , 而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嚴 重 犯 罪 記 錄 ; b.​ 申 請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關 範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c.​ 確 實 有 該 職 位 空 缺 ; d.​ 申 請 人 須 已 確 實 獲 得 聘 用 , 而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 並 且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擔 任 ; 以 及 e.​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醫 療 和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須 與 當 時 本 港 專 才 的 市 場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22.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而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 如 符 合 第 2 1 段 所 載 的 準 則 及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可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申 請 來 港 就 業 : a.​ 申 請 人 已 在 海 外 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b.​ 申 請 人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於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國 內 地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香 港 特 區 以 外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 , 而 且 申 請 是 從 海 外 遞 交 。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23.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A 。 僱 主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0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a.​ 入 境 處 總 部 ; b.​ 入 境 處 各 分 處 ; c.​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d.​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及 e.​ 香 港 駐 中 國 內 地 及 海 外 辦 事 處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下 載 。 證 明 文 件 24. 請 參 閱 第 VII 部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遞 交 申 請 25. 所 有 經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請 參 閱 下 述 第 V 部 的 資 料 )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 人 為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申 請 人 或 其 僱 主 應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處 : (a)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保 證 人 / 諮 詢 人 遞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b) 居 於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c)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為 :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 1 號 ( 郵 編 1 0 0 0 0 9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26.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有 關 標 籤 會 由 保 證 人 前 往 入 境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倘 若 申 請 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合 適 者 而 定 ) 發 給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應 把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申 請 人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證 頁 上 , 以 便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27.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可 在 其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在 港 工 作 。 有 關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申 請 人 的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會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或 根 據 其 僱 傭 合 約 的 有 效 期 限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批 出 。 轉 換 工 作 28.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來 港 後 可 申 請 轉 換 工 作 , 但 必 須 仍 然 符 合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 並 且 從 事 與 其 資 歷 和 專 業 知 識 有 關 的 工 作 。 IV.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資 格 29. 不 屬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但 具 備 香 港 特 區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別 技 能 、 知 識 或 經 驗 , 可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30.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a.​ 沒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絕 申 請 , 而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嚴 重 犯 罪 記 錄 ; b.​ 申 請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關 範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c.​ 確 實 有 該 職 位 空 缺 ; d.​ 申 請 人 須 已 確 實 獲 得 聘 用 , 而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 並 且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擔 任 ; 以 及 e.​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醫 療 和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須 與 當 時 本 港 專 才 的 市 場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31.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 。 僱 主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ID 990B )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a.​ 入 境 處 總 部 ; b.​ 入 境 處 各 分 處 ; c.​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d.​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及 e.​ 香 港 駐 中 國 內 地 及 海 外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於 入 境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下 載 。 證 明 文 件 32. 請 參 閱 第 VII 部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 遞 交 申 請 33. 所 有 經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請 參 閱 下 述 第 V 部 的 資 料 )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 人 為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僱 主 應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或 親 身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小 組 34. 正 以 訪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不 能 以 遞 交 了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長 在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35.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 而 該 標 籤 將 由 其 僱 主 前 往 入 境 處 領 取 後 轉 交 申 請 人 。 36.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須 向 備 存 其 戶 口 登 記 的 公 安 局 申 領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申 請 人 應 把 進 入 許 可 標 籤 貼 在 具 有 相 關 赴 港 簽 注 的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空 白 簽 注 頁 上 , 並 須 在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出 示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37.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在 港 工 作 。 有 關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申 請 人 的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會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或 根 據 其 僱 傭 合 約 的 有 效 期 限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批 出 。 轉 換 工 作 38.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來 港 後 可 申 請 轉 換 工 作 , 但 必 須 仍 然 符 合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所 訂 的 申 請 資 格 , 並 且 從 事 與 其 資 歷 和 專 業 知 識 有 關 的 工 作 。 V. 受 養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39.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申 請 人 , 可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現 行 有 關 受 養 人 的 政 策 申 請 帶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 子 女 來 港 。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獲 批 准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的 保 證 人 。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 a.​ 受 養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b.​ 受 養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c.​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 人 提 供  在 港 遠 高 於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40.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a.​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居 留 身 份 並 現 居 澳 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b.​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古 巴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41. 受 養 人 將 會 獲 得 與 其 保 證 人 相 同 的 逗 留 期 限 。 受 養 人 須 在 保 證 人 離 港 的 時 間 離 開 香 港 。 按 現 行 政 策 , 受 養 人 可 以 在 香 港 就 業 而 不 會 受 到 限 制 。 VI. 其 他 資 料 42.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或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 港 就 業 , 均 須 申 領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並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 給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入 境 處 對 這 些 資 格 準 則 或 會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 希 為 留 意 。 回 港 居 留 43. 香 港 特 區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論 其 國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證 件 種 類 , 均 無 需 回 港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進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必 須 沒 有 改 變 及 在 有 效 獲 准 居 留 期 限 內 回 港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如 離 開 香 港 一 段 長 時 間 ( 例 如 1 2 個 月 或 以 上 ) 後 才 返 港 , 他 們 或 須 前 往 入 境 處 總 部 辦 理 核 實 其 居 留 身 份 的 手 續 。 居 留 權 44.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來 港 就 業 的 人 士 , 如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於 七 年 , 可 依 法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 繳 付 費 用 45.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直 接 遞 交 入 境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註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46.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審 批 時 間 47. 應 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如 根 據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遞 交 申 請 , 入 境 處 將 於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約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處 理 。 至 於 其 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入 境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四 星 期 處 理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48.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警 告 49. 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獲 給 予 在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許 , 即 告 無 效 。 免 責 聲 明 50. 本 指 南 內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入 境 處 不 會 對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載 資 料 而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 入 境 處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刪 去 、 暫 時 撤 銷 或 修 訂 本 指 南 內 所 有 資 料 的 權 利 , 並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入 境 處 並 保 留 權 利 可 不 時 更 改 上 述 入 境 安 排 的 有 關 資 格 準 則 及 其 內 容 而 無 須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查 詢 51.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的 入 境 安 排 資 料 , 可 透 過 查 詢 熱 線 (852) 2824 6111 或 傳 真 (852) 2877 7711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或 瀏 覽 入 境 處 網 頁 www.immd.gov.hk 。 VII.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A)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申 請 人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或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應 屆 畢 業 生 回 港 畢 業 生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申 請 表 (ID 990A)      申 請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ID 990A) 第 2 頁 )      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申 請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如 有 )      學 業 成 績 單 、 畢 業 證 書 或 頒 發 學 位 機 構 所 發 證 明 信 件 的 影 印 本 , 顯 示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特 區 修 讀 全 日 制 和 經 本 地 評 審 的 課 程 而 獲 得 的 學 位 或 更 高 資 歷 。       學 歷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印 本        由 申 請 人 現 時 工 作 單 位 或 內 地 有 關 機 關 簽 發 的 赴 港 工 作 同 意 書 ( 見 ID 990A 第 8 頁 ) [ 只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      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     申 請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     申 請 人 在 海 外 居 留 證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正 式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顯 示 申 請 人 獲 海 外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的 逗 留 條 件 和 逗 留 期 限 [ 只 適 用 於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而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    (B) 僱 主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聘 用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申 請 表 ( ID 990B )   公 司 與 申 請 人 所 簽 訂 的 僱 傭 合 約 或 聘 書 的 影 印 本 , 註 明 職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僱 傭 期 的 詳 情 。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   公 司 經 濟 狀 況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經 審 計 的 財 政 報 告 、 營 業 損 益 表 或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 ^   有 關 公 司 背 景 詳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業 務 活 動 、 運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 聯 繫 、 產 品 系 列 、 來 源 及 市 場 、 商 會 會 員 ( 如 有 ) 等 ( 須 提 交 產 品 目 錄 、 小 冊 子 等 ) # ^   詳 細 的 業 務 計 劃 ( 例 如 資 金 來 源 資 料 、 估 計 注 資 金 額 、 業 務 活 動 性 質 / 模 式 、 預 計 營 業 額 、 銷 售 量 、 來 年 的 毛 利 和 純 利 , 以 及 擬 開 設 的 本 地 就 業 職 位 等 ) [ 只 適 用 於 在 過 去 1 2 個 月 內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如 僱 主 在 緊 接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1 8 個 月 內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僱 員 曾 成 功 獲 批 予 就 業 或 培 訓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便 無 須 提 交 這 些 文 件 。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提 交 這 些 文 件 。 (C) 每 名 隨 同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和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申 請 人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所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受 養 人 已 填 妥 載 於 申 請 人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就 業 申 請 表 ( ID 990A ) 內 乙 部 的 表 格 。   受 養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ID 990A) 第 2 頁 )   受 養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受 養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受 養 人 與 來 港 就 業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 出 生 證 書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書 信 ( 連 信 封 ) 、 戶 口 簿 和 獨 生 子 女 優 待 證 ( 如 適 用 )   受 養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受 養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重 要 須 知: 1.​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 人 和 僱 主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2.​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註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為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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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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