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香港《雇员补偿条例》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第一章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包括家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只上从事其它工作的雇员。第二章 雇主的责任第二章 雇主的责任工伤意外
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即使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犯错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本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null雇员如在下列情况下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则一律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雇员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雇主运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雇员因工作关系,正在驾驶或操作由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点的直接途中null3.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雇员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
null4.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并在与此工作有关的情况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与任何其它地方途中null下列情况下,雇主无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1.雇员所受的损伤没有令该雇员因受伤而不能工作赚取正常工资
2雇员蓄意自伤
3雇员受伤引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雇员明知所作声明是虚假的,曾向雇主声明没有或从未受该类损伤(包括职业病)
4导致雇员受伤的意外,可直接归因于雇员的毒瘾或其在意外发生时所受的酒精影响引致,而且伤势未造成死亡或严重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职业病职业病A物理因素所致
B生物因素所致
C化学因素所致
D其它因素所致致命个案补偿金额致命个案补偿金额null1.用以计算死亡补偿及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设有一个最高限额:
于2010年8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 :$21,500
于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21,000
2.死亡的最低补偿金额:
于2010年8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 :$310,000
于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303,000
雇员因工受伤导致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雇员因工受伤导致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null3.雇员就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获的最低补偿金额:于2010年8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 :$352,000
于2010年8月1日以前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344,000
null若雇员因工受伤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必须依靠他人照顾以进行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可获得额外的补偿,金额是法院认为所需的费用或由雇员雇主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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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高限额412000元。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