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亟待立法推进 循环经济发展亟待立法推进(定稿)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谈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进程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在今年两会上呼吁:加快《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进程,尽早出台这部专门的法律,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带有根本性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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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赖明委员表示,目前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已成共识,并有了一定发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一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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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够明确,有关企业和公众的权利义务也缺乏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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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循环经济的推广存在较大困难,难以持久深入开展;二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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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激励机制;三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内容,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四是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尚未建立,科技创新能力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突破这些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呼吁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进程的同时,赖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重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制定《循环经济法》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要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循环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利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 二是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各国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式方法上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通过财税政策等对能源资源的利用行为加以引导;而有的国家则通过建立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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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之上的行政监管体系,对重点领域的能源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必须在注重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节。 三是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制度的设定要力求具有可操作性。近几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的一些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尽量吸收到法律之中。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有些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完全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应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