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识别原则的变化与民族人口
胡鸿保 张丽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 4期。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1950年代开始的中国民族识别取得了卓著的成绩。1980年代之后,一方
面实际工作仍在进行,另一方面费孝通等民族学家也对此项活动做过不少理论总结和学术
反思。本文以近年贵州黎族的生成及对穿青人身份归属的一种建言为切入点,探讨两个不
同时代民族识别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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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指出当前工作中观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主观意愿”的权
重相对于“客观标准”而言,有上升的迹象;这对人口的族际变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至
于对实践中产生的结果如何结合国外思潮进行新的理论提升,则尚有待民族学家的深入思
考和广泛讨论。
关键词:民族识别,认同,黎族,土家族,穿青人
一、呼唤《族籍法》,反应冷淡
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及实地调查资料,贵州侗族学者石开忠撰文指出,在一些民
族中存在一定比例的错报民族成份的人口,其中典型者有贵州的黎族、京族、独龙族、高
山族、东乡族、仫佬族、毛南族、水族、彝族,以及湖南白族和云贵两省的土族。在此基
础上,石开忠分析了民族成份错报的三种情况:1)将民族自称错报为与之读音相同、相
似或相近的民族成份,如布依族的自称“水家”、“夷家”易误报为“水族”、“彝族”;
2)将民族他称错报为民族成份,如贵州“高山苗”申报为“高山族”,居住在县城东边
一个乡范围的苗族申报为“东乡族”;3)将未识别民族的名称报为与其相似或相近的民
族成份,如贵州的黎族、京族、独龙族、仫佬族分别由未识别的“里民”、“南京人”、
“龙家”、“木佬人”错报而来。鉴于此,石开忠提出两点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对有关
“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制定《族籍法》,使民族成份的变更和申报有法可依。
唯有双管齐下,才能既避免“民族”知识欠缺导致的“无意”错报,又杜绝实际需要与利
益导向的“有意”错报。[1]然而十多年过去,学界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族籍法》反应
冷淡,难免让人对其可能性产生质疑。个中因由,可从我国民族识别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疑
难中窥知一二。
二、官民对话:从打造“56”到定格“56”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民族平等方针的感召下,许多族体和地方共同体纷纷提出自己
的“族名”,要求承认其民族地位。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达 400
多种,自称、他称、支系名称、汉语译称与地区性习惯称呼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民族政策
的真正落实。为了弄清楚这些要求识别的人们共同体哪些是汉族的一部分,哪些是少数民
族?如果是少数民族,他们究竟是一单独的民族、还是某个少数民族的一部分?民族识别
工作由此正式拉开帷幕。[2]
经过大量艰苦卓绝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比较、识别和归并工作,民族工作者和民
族学科研究人员于 1954年前确认了 38个少数民族,1954年到 1964年间确认了 15个少
数民族。此后,1965年,确认珞巴族为单独民族;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独民族。至
此,“56个民族”的基本格局已然打造完成,但民族识别工作并未因此而宣告结束。事
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识别工作在拨乱反正、落实政策的旗帜下恢复开展,重
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份予以恢复、更改,以及对一些要求识别为少数民族乃
至单一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但总的民族数目却没有再增加,民族识别
由“打造 56”走到了“定格 56”。
三、辨异与靠谱
新时期民族识别政策的落实遇到了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实践者一方面要在相邻的地方族群之间依据
文化差异来划界,即“辨异”;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确定族群身份时比照已经存在的民族
名单来进行“有限制的选项”,即“靠谱”。于是族群的“自称”与“他称”间的协商较
诸前一阶段更为困难。
首先让我们看贵州“黎族”生成的例子。
表 1 贵州“黎族”、海南黎族与黎族总人口的历年变化 (单位:人)
1964年 1982年 1990年 2000年
贵州“黎族” 63 70018 81237 56082
海南黎族 437586 809765 1020539 1172181
黎族总人口 438813 887107 1112498 1247814
贵州“黎族”/黎族总人口 0.01% 7.9% 7.3% 4.5%
注:数据源自历次人口普查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 1949—
1985》,《中国 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 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但海南黎族
1964年和 1982年(其时海南尚未建省,隶属广东省)的人口数引自《中国人口·海南分
册》(詹长智主编,《中国人口•海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年版,第
196页),经过相关文献资料佐证,该数据指的应该是 1964、1982年海南行政公署(行
政区)黎族人口的普查数目。以上数据虽不甚精确,却不至于影响我们的分析。
后文图、表中数据来源与此相同,不予另注。
众所周知,黎族自古以来就生息在海南岛上,岛外没有黎族的成片聚居地。然而,
1980年代以来,贵州“黎族”风生水起且小具规模,还在关岭、郎岱、晴隆、普安等县
形成了成片的聚居区。如表 1所示,1964年贵州黎族人口为 63人,于理可通;但 1982
年却激增至 70018人,占当年全国黎族总人口的比重高达 7.9%,且形成了聚居区;1990
年人数继续增长,但占总黎族人口的比重稍减至 7.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总人
数和比重都有了较大减少,但 56082和 4.5%的数目依然可观。而且,据研究,贵州的
“黎族”人口对黎族并无认同,对黎族的语言、风俗习惯等完全是一窍不通[3]。
图 1 贵州“黎族”与海南黎族历年人口变化示意图
图 2 历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口增长比率示意图
注:人口增长比率由历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而得。
而从图 1来看,贵州“黎族”和海南黎族历年人口变化的折线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我们认为,海南黎族人口的变动基本上反映了新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变化的正常态势,是社
会安定、生产力发展、对少数民族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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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及“还本归原”[①]等
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人口的自然增长是主因(如图 2所示)。与海南黎族人口的
平顺、快速增长势头相比,贵州“黎族”的人口变化折线起伏突兀、骤升骤降,似乎表明
人口的非自然增长(减少)相当明显。数字背后也许就是某些地方在落实政策时,掌握
“客观历史考证”的标准宽严的差异。贵州是 1980年代民族成份恢复、更改工作的重点
实施地区,在不增加民族数量的基础上“靠谱”的自由度相对较大。贵州境内未识别民族
“里民”与“黎”汉语谐音,就挂靠到黎族,也得到了国家承认,贵州“黎族”因此风生
水起(如 1964年到 1982年的变化所示)。[②]而一旦某地部分人群在科学依据上被严格
要求而从“黎族”改回去,即排除出“黎族”,则贵州黎族的总人口数就突然回落(如
1990年到 2000年的变化所示)。当然,目前这只是我们的推测,尚有待进一步增补实证
研究依据。[③]
接下来再看一个关于穿青人民族识别与认同的实例。
穿青人居于贵州西北部,总人口约 67万左右,1955年以费孝通为首的民族成份调查
将其确认为汉族,此法定族属至今未变。但穿青人要求识别为单一少数民族的呼声从未中
断,认为“穿青”是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名称不能更改,本民族学者和地方民族工作人员
也为之努力不息,使得“穿青”作为已识别待定民族引发了许多讨论。结合历史时间的维
度,比照关于穿青人的汉族族属和少数民族族属间的争议,以及对此争议的一种建言,可
以窥见民族识别工作中观念的转变。
1955年费孝通主持的《贵州省穿青人民族成份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主要依据语言和历史源流
两方面的客观特征而认为穿青是汉族一部分:穿青人操贵州通行的汉语,只有少数人讲
“老辈子话”;地区历史和家谱记载显示穿青人的祖先是明代随军服役入黔落籍的汉人,
且入黔后既未与其他汉族隔离,也未受彝族统治者的明显影响,曾经遭受的来自“穿兰”
的歧视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汉族内部地方性差别的矛盾。[2]1980年代,贵州省民委
有关人员呈递“自己识别自己”的《贵州省穿青人民族成份重新调查报告》,从调查典型
的选取、史料选择、民族认同标准等方面质疑 1955年《调查报告》,强调穿青人与汉族
的差异性,认为穿青人直接来源于因战乱而从土家族地区迁徙而来的“土人”,要求将其
识别为单一少数民族。[3] [4]虽然报告未获批准,但穿青人自我识别的努力不曾中断,
相关的讨论也日见其多。
杨然在更强调主观性的族群框架中对穿青人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解决其
民族识别和认同问题的一种建言。他认为,“穿青”是多个族群人们的松散联合体,其形
成过程是一个汉化过程,并遭受着双重边缘化的命运:既不能融入主流社会,又不被少数
民族接纳,处于非汉非苗、非汉非彝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穿青人的民族识别和认同,
必须充分关照其边缘化、中间化心理。另外,双重边缘化处境与新中国“民族化”进程的
合力倾向于强化其整体意识。鉴于以上两点,加上其族群建构本来就存在“土人”—“里
民子”—“穿青人”的过程,借鉴土家族识别和认同实践的经验,杨然做出了穿青人认同
土家族的建言[④]。这样可以在不增加民族数量和照顾“民族意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
地契合其“靠远不靠近,靠小不靠大”的原则:彝族是近在咫尺的强大民族,而土家族虽
大,其主体却不在黔西北;何况穿青人一向瞧不起(当地)彝族,认为他们文化远远落后
于自己。[3]
另外,类似情况在 80年代土家族识别和认定中还有,解决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以
1982 年《湘鄂川黔四省边境临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座谈会纪要》为基本指导,
很多地区在具体实践中采取了更“灵活处理”的方式。有些地区的土家族民族身份认定工
作中存在政策掌握偏宽,上溯历史太远,以血缘、姓氏、族谱定民族的现象;恩施地区一
些参与该项工作的民族干部表示,对于当地土家语言消失、土家特点不明显的群众,只要
具有强烈的土家族民族意识,并要求恢复土家族民族成份的,便予以认定恢复[5]。这种
实践作用于理论,便有了土家族族源从潘光旦的古代巴人说到多元说再到巴人主体说的发
展,不同地区土家族之间在语言、民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文化差异也被进行了诸多弥合
性解释,土家族的认同标准不断宽泛化。这样,“经过半个世纪的民族认同实践,土家族
的概念已经在巴人后裔的基础大大拓宽了,不管这一地区的‘土人’是否都认同为土家族,
但只要他们主观上愿意,理论上都应当是可以获得承认的了”。[4]而与此种观念变化相
对应的则是土家族人口在 20世纪 80、90年代的急速增长(如表 2所示)。
表 2 土家族人口的历年变化 (单位:人)
1964年 1982年 1990年 2000年
土家族人口 524755 2836814 5725049 8028133
由以上实例管窥全局,我们认为,新时期的民族识别工作在 56 个民族的框架规定下,
在保证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利于行政管理和政治安排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本民族人们的
主观意愿,“靠谱”的自由度相对较大。而“辨异”所代表的客观性原则也更具灵活性和
生产性,有时候,“辨异”甚至可以由既定的“靠谱”需要予以反推和论证。这对人口的
族际变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理论思考
中国民族识别的实践与理论意义早有费孝通等先生做过总结,并推介到海外。近十年
来,西方关于民族与族群的理论探讨已经被引介到海内民族学界。[⑤]联系中国民族实际,
似乎“原生论”、“想象论”、“边界论”、“工具论”都有相当的解释力度。那么,对
于以上所陈述的现象又该作何进一步思考呢?笔者试谈三点感受,并就正于方家。
1. 新时期民族识别实践中,主观意愿的权重已盖过客观标准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族识别所依据的标准,一是客观民族特征,二是本民族的主观
意愿。前者作为识别民族的客观依据,是科学性的集中体现,其关照点除了斯大林定义民
族的四个特征——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与共同心理素质——之外,还有对
民族名称的调查研究以及对民族历史渊源的追溯。[⑥]当然,在追求客观、科学的同时,
必须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在保持族称的科学性与本民族
成员的意愿相抵牾时,要充分考虑各族体群众的意愿,只宜陈述理由,帮助本族群众及上
层人士对自己的族别问题做出正确抉择”[⑦]。然而,本民族人员最终做出“正确抉择”
的“主动性”也可能是专家、学者与民族工作者通过陈述科学依据等方式对其进行“帮助、
引导”的结果;而且,许多强烈要求划为单一少数民族的地方群体(如贵州的穿青人)最
终因为客观标准“不达标”而未能获得官方认可。以总体而论,“打造 56”阶段的工作
更强调“科学识别”,客观标准可谓第一性原则,实践者通常是在遵循客观原则的基础上
兼顾主观意愿。[⑧]
但 198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口以及
要求识别为单一少数民族的地方群体大量涌现[⑨];另一方面,民族数目已定格在 56这
个数字,不能再增加。如何在确保地方安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前提下[⑩],协调地
方民族群体的强烈呼声和“定格 56”之结构性限制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前文所述贵州黎族的生成、对穿青人民族归属的建言以及土家族的认同实践,无不昭示着
新时期民族识别工作中观念已然发生转变,原先奉为圭臬的“客观标准”有所松动,而
“主观意愿”的权重则明显加大[11]。只要在 56个民族的框架之内,地方族群享有自由
“靠谱”的较大空间,“辨异”的操作和论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生产性甚至想象性。民
族人口变动也相应地遇到一些新现象、新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在此讲的这种变化,只是“轻重”之差,而绝非“有无”
之别。事实上,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尽管更强调客观、科学,但实践者们
同样在照顾民族成员主观意愿方面做了不少努力,潘光旦先生对于自称“土家”的不同人
群在崇白虎和杀白虎上的信仰冲突所做的弥合便是明证。八十年代也绝非完全无视客观标
准,否则就不会存在民族成份更改不被认可的情况了。[12]
2. 《族籍法》,似难行
如前文所述,民族识别中奉客观标准为圭臬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新时期的民族识
别更加注重主观意愿,主位视角逐渐凸显,关于族属问题的讨论越来越自由。另外,民族
识别还遗留了一些“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难题。主观性、动态性、灵活性俨然成了实
际工作中的关键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缺乏弹性的《族籍法》恐怕是行不通
的。
事实上,即便在客观、科学先行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族籍法》的可行性也值得商
榷。首先,早期民族识别虽然有着较突出的科学性追求,但这种科学性依然是相对的。比
如,同样是居住在泸沽湖沿岸的纳日人,在云南境内的被识别为纳西族,而在四川境内的
则为蒙古族;再比如,广西北部的壮族和贵州南部的布依族在客观特征上无甚差别。再者,
民族本身并非一个简单的血缘共同体,而是具有一定的建构和想象的成份,识别实践中难
免存在一些悬念和不确定因素,其中尺度实在不好拿捏。就说穿青人吧,按照“客观”标
准追溯源流,说穿青是汉族的一部分,但“同源而异流”也是有实例可征的(如,达斡尔
族之于蒙古族)。再说贵州黎族的生成。按照石开忠的说法,贵州黎族与海南黎族毫不相
干,其生成乃“里民”错报所致,应该从宣传和规范化(制定《族籍法》)两方面予以
“纠错”。[1]然而,土家族不同地方群体之间的诸多文化差异(如崇白虎与杀白虎等)
不仅在理论上实现了成功整合,还在实践中发展了认同。那么,贵州黎族是否也有可能采
取这种思路,“将错就错”,然后实现历史性的整合呢?
当然,我们在此考虑的不是实际工作中的替代性对策,而只是试图联系“边界论”、
“工具论”等族群理论对这种所谓“错报”行为以及“纠错”的构想进行分析和解释。
3. 民族人口变动中的“异源合流”类型
对我国民族人口的变动,肯定不能够光从单一族群人口的自然增长来进行解释。民族
认同意识对于族际人口变动具有相当的影响。以往民族研究中就总结出所谓“还本归原”
的说法,[13]在民族属性转化中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在族群认同方面的血缘根基意识,即
理论上承认存在一个可供“回归”的所谓历史“本原”。但对于目前贵州黎族的既成事实,
这样的解释却显得有点牵强。现在看来,或许可以把这种认同现象冠名作“异源合流”。
合流可以是人为的整合,时间长了,慢慢地认同感会加强,逐步增强同质性,形成新的共
同体。而从解放初期民族识别正式确立土家族,到他近五十年来“滚雪球似地壮大”,似
乎同样印证了“异源合流”的可能性。这类案例应该可以列为研究民族转化过程对于人口
变动影响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或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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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民族人口研究中,“还本归原”是指很长一段时间在汉族中生活的人,在落实
政策后因种种原因又要改回原来的民族成份,依据是有一个历史的“本”。海南黎族人口
的增长也有“还本归原”的影响,比如:在第三次人口普查中,仅昌江县就有 5个大队的
1850户共计 12936人申报改回黎族成份。参见:朱云成.中国人口•广东分册[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341.
[②] 若是完全抛开所谓客观、科学之标准,倒不失为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杨然如
是道:“‘里(黎)民’人达到了既不认同汉族,也不认同彝族的目标,‘黎族’对于他
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单一民族’称呼;而对于当地管理者来说,只要是符合了不突破
55 个少数民族的界限的前提,就予以承认,也不管此‘黎’是不是彼‘黎’。”(杨然,
2006)
[③] 但在 1980年代的民族成份恢复、更改工作中,改了民族成份后因为不符合科学
依据又改回去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在土家族中就表现得比较明显。
[④] 杨然本人是土家族,并曾对认同标准日趋宽泛化的土家族民族认同实践有过较
系统的阐述。(杨然,2005)
[⑤] 参考潘蛟.“族群”及其相关概念在西方的流变[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03,(5).
[⑥] 实践者大都注意到客观的科学性与具体、历史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必要性,如:
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灵活把握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又如:在追溯历史渊源的同时,
也注意“同源异流”的可能。
[⑦] 参考胡鸿保.中国人类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7.
[⑧] 另外,民族识别工作是按照行政区划分头进行的,实践中还有着“就近认同”
的原则,这与官方的政治、管理诉求有关,并引发了一些遗留或有争议的问题。
[⑨] 究其原因,至少有二:1)近 30 年的民族识别在客观上强化了族群意识和认同;
2)党和国家认真贯彻“拨乱反正”的方针,切实落实各项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政策。
[⑩] 郝瑞认为:“中国民族识别的目的在于识别出一些在数量上易于管理的族群以
便推进地方政治‘自治’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发展和教育方面的计划。”参见:[美]斯
蒂文•郝瑞.田野中的族群关系与民族认同——中国西南彝族社区考察研究[M].南宁:
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268.
[11] 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本民族学者、本民族干部的成长有关。他们带领本族群众从
主位的视角表达其族群意识和认同,原有的客位视野下固定的民族分类体系开始受到挑战。
“穿青人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12] 比如,有地方干部总结落实政策经验时说到,他们纠正了一些依据姓“满”而
申报“满族”的错误。
[13] 参考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
社,1997:561.
参考文献:
[1] 石开忠.人口普查中民族成份错报原因及对策[J].人口研究,1995,(1).
[2] 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0,(1).
[3] 杨然.穿青人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6.
[4] 杨然.试论土家族的民族认同实践[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05,(5).
[5] 彭振坤.历史的记忆[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387.
作者简介:胡鸿保(1948-),男,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人类学史研究。张丽梅(1982-),女,湖南隆回人,中国人
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族识别原则的变化与民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