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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null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 1.1 定义*1.1 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 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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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 1.1 定义*1.1 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 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定额保险 损失补偿保险1.2 保险合同的种类*1.2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 按保险标的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1.3 保险合同的特征*1.3 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1.4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1.4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 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2.1 保险合同的订立*2.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过程。 主要有两个步骤: — 要保:又称投保,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提出投保深情的行为。 — 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进行签章接受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行为。 2.2 保险合同的生效*2.2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注意: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区别 生效的条件: —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合法 — 保险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 保险合同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必须合法 — 保险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案例1*案例1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2.3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见代理*2.3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即名义上或实际上的被代理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 (1)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包括保险代理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无权代理。 (2)须该保险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亦即存在所谓“外表授权”。 (3)须投保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投保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保险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案例2*案例2 2006年4月15日,某省的一家农机进出口公司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其公司的一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并向该保险公司出示了保险单及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此保险合同是由泰安保险咨询服务部签约的。该部与保险公司曾有过代理关系,并签订了代理协议。该协议规定:服务部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保险单证及费用进行结算,并将承保业务情况交给保险公司,如过期不交付保费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服务部负责。该服务部从2005年12月起就未与保险公司结算,也未将承保业务情况交给保险公司,但却仍然以该保险公司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显然违约。农机进出口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是1996年4月9日由服务部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当然无效,应由服务部承担全部责任。2006年10月26日,农机进出口公司将服务部与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null* 法院作出判决:服务部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原告的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某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赔付农机厂保险金10万元。至于服务部是否将其所收的保费转付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与服务部之间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即代理关系,这不属于本案讨论之列。null*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127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主体变更 — 客体变更 — 内容变更 3.2 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 — 协议解除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3 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 自然终止 — 合同已履行而终止 — 协议注销 — 违约失效 — 合同自始失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4.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合法解释原则 —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 文义解释 — 意图解释 — 整体解释 — 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五、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前者指除上述事项外的法定应记载事项,如争议处理、签约时期等;后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事项之外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基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权利义务;赔偿处理 特约条款 — 保证条款 — 附加条款:一般附加条款,特约附件条款 — 任选条款 — 协会条款 保险法规定:*保险法规定: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要约。 —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单,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出立正式保单前签发的临时凭证,以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 —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用以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书面证明。 null*第一条 保险财产凡是座落、存放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所有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应与保险人(即本保险公司,下同)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家庭财产, 均可向保险人投保:    一、 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 室内财产:指衣服、家具、床上用品、厨具、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等。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节选null*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基本保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地面突然下陷、崖崩、龙卷风、突发性滑坡:   2、 暴风(8级以上风力),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以上)使房屋的主要结构(指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3、 空中运行物的坠落以及外来固定物的倒塌。   二、 综合险:除包括上列基本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每件价值30元以上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三、 为了防止上述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null*第二条 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范围以内:    一、 金银、首饰、珠宝、手表、怀表、录音录像、镭射磁带、BB机,手提电话、货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家禽、花、树、鱼、鸟、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和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 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null*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行为;   二、 核子辐射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   四、 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本身的损坏;   五、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所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null*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 保险单所裁明的保险财产的座落、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二、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救护和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盗窃抢劫事故时,还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三、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null*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从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索赔,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三、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无论仲裁或诉讼,均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案例3案例3*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 15 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 3 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 15 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 4 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 11 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案例4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4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  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他们与韦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他们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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