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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理事会模式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范本理事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标准版本 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XX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目 录 TOC \h \z \t "标题 1,1" 1、托管合同当事人 3 2、定义和解释 3 3、订立托管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4、声明与保证 5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 7、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 8 8、托管账户的开设及管理 8 9、托管资产的保管及归集支付 10 10、委托投资资产的增减与投资清算 11 11、指令的发送、确认...

年金理事会模式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范本
理事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标准版本 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XX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目 录 TOC \h \z \t "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1" 1、托管合同当事人 3 2、定义和解释 3 3、订立托管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4、声明与保证 5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 7、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 8 8、托管账户的开设及管理 8 9、托管资产的保管及归集支付 10 10、委托投资资产的增减与投资清算 11 11、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12、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 13 13、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14 14、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5 15、信息披露及报告 15 16、费用计提及支付 15 17、保密义务 17 18、合同生效、续约、变更及终止 17 19、违约责任 18 20、免责 19 21、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9 22、其它 20 1、托管合同当事人 甲方:XX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签署的《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及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前述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企业年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XX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的为企业职工提供补充养老的制度安排。 2.3 企业年金基金:XX公司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4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2.5 甲方:依法受托管理本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即XX。 2.6 乙方:依法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作为本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2.7 投资管理人:依法拥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作为本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专业机构。 2.8 账户管理人:依法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作为本基金账户管理人的专业机构。 2.9 第三方: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10 托管资产:甲方交付乙方托管的本基金财产。 2.11 委托投资资产:甲方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的本基金财产。 2.12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相关规定开立,专门用于归集本基金的缴费、向受益人支付待遇或转移本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2.13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相关规定开立,专门用于本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3、订立托管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1 为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政策,甲方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委托乙方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承担本基金托管业务。 3.2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托管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声明并保证 4.1.1 本基金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本基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基金没有设置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资产行使托管权。 4.1.2 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本基金托管,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它第三方所质疑。 4.1.3 甲方同意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进行,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 4.2 乙方声明并保证 4.2.1 具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资产托管业务。 4.2.2 乙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将托管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资金拆借和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4.2.3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乙方对本基金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在本合同持续期内,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追加或提取托管资产。 5.1.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询与托管资产有关的财务状况资料。 5.1.3 定期取得乙方提供的托管资产财务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 5.1.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及相关事宜。 5.1.5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付托管资产,并根据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向乙方提供开户委托、授权文件和投资限制等相关文件材料。 5.2.2 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干预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托管活动。 5.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发送加盖预留签章的指令(清单)和通知,并保证该指令(清单)和通知的真实、准确、有效。 5.2.4甲方对受其委托处理本基金事务的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 5.2.5 要求投资管理人配合接受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协助乙方追偿因投资管理人的过错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2.6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6.1.2 依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6.1.3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发现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时,拥有报告权。 6.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终止本合同及相关事宜。 6.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保证托管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性,并将托管资产独立于自有资产和其他托管资产。 6.2.2 未经甲方许可,不将托管资产转由第三方进行托管。 6.2.3 及时执行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对托管资产发出的合法、有效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6.2.4 接受甲方对本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 6.2.5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为托管资产办理账户开立,保管、清算、核算、估值等事宜。 6.2.6 依法规、本合同和甲方提供的投资限制文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运作。 6.2.7 按相关规定处理托管资产财务信息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甲方提交财务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 6.2.8 按相关法规保存与本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记录和重要合同15年;其他与本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档案资料,按国家相关规定保存。 6.2.9 与甲方及投资管理人配合完成本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6.2.10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及托管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 6.2.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7、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 7.1 账户管理人 7.1.1 甲方确定或更改本基金相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的,该合同可以作为本合同附件。 7.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乙方相应的处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乙方对获得甲方上述通知前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相应责任。 7.2投资管理人 7.2.1与本基金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限制文件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定三方合同书的,该合同书可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2 甲方应在终止与投资管理人签署的本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8、托管账户的开设及管理 8.1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托管资产以“中国工商银行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名义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中国工商银行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名义开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乙方负责保管、管理和使用上述账户及其凭证、印鉴。 8.1.2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及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下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8.1.3 本基金投资管理人以“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名义在乙方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在乙方所托管的托管资产各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存入与支付。乙方根据甲方及投资管理人共同确认的指令使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8.1.4 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2 交易所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2.1 乙方为托管资产按组合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乙方负责使用该证券账户,并办理该账户名下的证券清算、交割,账户资料由乙方保管。 8.2.2乙方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8.3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3.1乙方接受投资管理人的委托按组合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开设托管资产债券托管账户,乙方负责托管资产债券账户的债券交收及资金清算。 8.4 开放式基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4.1 乙方接受投资管理人的委托按组合分别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基金账户。 8.4.2 托管资产其它投资账户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开设和管理。 8.5 本基金相关托管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托管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9、托管资产的保管及归集支付 9.1 托管资产的保管 9.1.1 托管资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资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 9.1.2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9.1.3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托管资产的债权与不属于托管资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9.1.4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裁决外,非因托管资产自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第三方对托管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9.1.5 托管资产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托管资产。 9.1.6 乙方负责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及相关合同,但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2 托管资产的归集 9.2.1 托管资产的初次移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将托管资产转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托管资产实际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日期为托管业务运作的起始日期,若托管资产含有证券资产或其他资产,甲方向乙方出具明细清单。 9.2.2 托管资产的日常归集,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将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及时核对缴费资金到账情况,并书面向甲方报告,若有短溢款,由乙方根据甲方确认后指令执行。 9.3 托管资产的待遇支付及转移 9.3.1 托管资产的所有待遇支付及转移通过受托财产托管帐户进行。 9.3.2 甲方向乙方书面发送加盖预留签章的指令,乙方根据指令进行待遇支付及转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 9.3.3 待遇支付指令须附明细清单,详细注明受益人姓名、帐号、开户行等信息,甲方保证指令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有效、准确。 9.3.4 若本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支付及转移时,甲方须通知投资管理人指令乙方将托管资产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0、委托投资资产的增减与投资清算 10.1 委托投资资产的增加和减少 10.1.1 甲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增加委托投资资产时,指令乙方将托管资产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注明委托投资资产在各组合间的分配额度,双方约定以委托投资资产实际到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日期作为乙方和投资管理人的会计核算的起始日期。 10.1.2 甲方减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内的委托投资资产时,甲方应通知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发送资产提取指令,乙方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资管理人指令将托管资产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甲方在提取大额基金财产时,应尽早通知投资管理人,以便投资管理人有充分的时间选择合适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将委托投资资产变现,避免因突然变现可能给托管资产带来的损失。 10.2 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清算 10.2.1 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由投资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单元或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的单元进行。 10.2.2 托管资产证券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乙方负责办理,并于投资交易完成后按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资金清算。 10.2.3 托管资产场内交易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送的数据作为资金清算、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的依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10.2.4 托管资产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场外投资交易,由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10.1.5 在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资组合的交割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的交割,则应完成其清算交割。 10.1.6 投资管理人应严格控制头寸,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收,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如由于投资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清算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11、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1 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11.1.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确定被授权人时,应事先向乙方发送授权通知,确定被授权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交易权限,提供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并规定乙方确认被授权人员身份的方法,乙方收到授权通知后,回函确认生效。 11.1.2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变更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通过传真向乙方发出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通知须加盖甲方印章和有权人签字。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及投资管理人收到乙方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甲方及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变更或终止被授权人传真后五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 11.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书面方式发送,指令发送者发出指令后应立即向乙方进行电话确认。 11.2.2 乙方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执行完毕后向指令发送者确认。 11.2.3 乙方对违反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令发送者。 11.2.4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在发出指令时应该考虑到乙方执行指令的合理处理时间,如果乙方收到指令的时间使其无法根据指令采取行动时,乙方应通知指令发送方,如指令发出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反应,则乙方不保证指令的及时执行。 12、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 12.1 托管资产会计核算 12.1.1 乙方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托管资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12.1.2 托管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 12.1.3 属于托管资产的收益应全额记入该资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它收益相混淆。 11.1.4 按规定可以列支的企业年金基金费用,乙方应进行核实。因甲方、乙方、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与托管资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为托管资产的费用。 12.2 托管资产财产估值 12.2.1 托管资产估值方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 12.2.2 乙方和投资管理人每日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并定期核对。 12.2.3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应立即报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更正。 12.3 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2.3.1 乙方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定期核对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数据和估值结果,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及时报送甲方。 12.3.2 若对账不符,乙方应记录估值和账务处理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查找核对不符原因,如果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未能解决,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待找到原因后及时处理。 13、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13.1 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13.1.1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限制文件的规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和核查。 13.2 处理方式和程序 13.2.1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限制文件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和投资管理人。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限制文件的规定,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投资管理人。 13.2.2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限制文件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成交清算前予以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成交清算前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认可该行为。 13.2.3 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限制文件的行为,并将结果报告甲方。 14、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 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记录和合同15年。 14.2 其它与本基金有关的资料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15、信息披露及报告 15.1 乙方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托管资产财务 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 年度托管资产财务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 15.2 对于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需披露的信息,甲方和乙方负有积极 配合、互相督促的义务,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15.3 乙方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资产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6、费用计提及支付 16.1 受托管理费 16.1.1 受托管理费按日计提并累计,按季支付。乙方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受托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经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由乙方按划款指令在季初15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 16.1.2 受托管理费计提标准为托管资产净值的 %(年),计算方法如下: N =G×L÷当年天数 N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 G为前一日托管资产净值 L为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6.2 托管费 16.2.1 托管费是为托管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归集、待遇支付、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划过程中所必须缴纳的各种费用(包括各类交易所、登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取的账户开户费、过户费、交易佣金、税金、审计费及资金汇划费用等)。 16.2.2 托管费按日计提并累计,按季支付。乙方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托管费清单报送甲方,经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由乙方按划款指令于季初15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 16.2.3 托管费计提标准为托管资产净值的 %(年),计算方法如下: H=E×K÷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托管资产净值 K为托管费年费率 16.3 投资管理费 16.3.1 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并累计,按季支付。乙方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投资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经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由乙方按划款指令在季初15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 16.3.2 投资管理费计提标准为托管资产净值的 %(年),计算方法如下: N =G×L÷当年天数 N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G为前一日托管资产净值 L为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6.4 其它费用 因管理托管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本基金财产承担,包括: 16.4.1 管理本基金的审计费、律师费等; 16.4.2本基金的投资交易费用; 16.4.3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开户费用; 16.4.4 本基金管理中所收取的结算费用; 16.4.5本计划终止时的本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16.4.6 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由本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17、保密义务 17.1 甲、乙双方承诺:各自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产运营情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单独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7.2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8、合同生效、续约、变更及终止 18.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不再续约的,则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相同年限,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18.3 除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 18.4 合同终止 18.4.1 有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8.4.1.1甲方或乙方不再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18.4.1.2甲方签订的本基金受托合同终止时。 18.4.1.3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再续约。 18.4.1.4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18.4.1.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8.4.2 提出合同终止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 权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 18.4.3 合同终止后,在甲方委任新的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应继 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职责并收取相关费用。 18.4.4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配合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 相关事宜。 18.4.5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对 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等。 18.4.6 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清算指令,乙方 根据清算指令对托管资产进行清算、移交。 19、违约责任 19.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与保证严重失实、不准确,将被视为违约,其承当的违约责任范围限于直接损失。 19.2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对托管资产和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3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项,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9.4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到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的有关条款,甲方应确保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遵照执行,如因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未予履行本合同项下对其的义务约定而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19.5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甲方、乙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责任承担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20、免责 20.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因以下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20.1.1 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 20.2 甲方或乙方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给对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1、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21.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义务,维护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22、其它 22.1 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持二份,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22.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xx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公章) (公章) 负责人(被授权代表): 负责人(被授权代表): 日期:200 年 月 日 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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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51KB
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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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1-06-27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