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9月
(总第 1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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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ular Business
No.9,2009
(Cumulatively,NO.105)
托马斯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初探
吴 迪 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2)
【摘 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预设了某些行为的不道德性和不合法性,同时在其规范中排除了任何形式的特权豁免。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其天
才的自然法思想,为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笔者主要就托马斯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成就及对法律的本质进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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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法律本质
中图分类号:D908.1 文献标识码:A
托马斯 ·阿奎那是中世纪伟大的哲学家和天主教神学家 。他所建立
的神学唯心主义体系,使经院哲学系统化。其学说蕴含着丰富的 自然法
思想,在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托马斯 ·阿奎那 自然 法思想的理论渊源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
一 一 术语,并确定了自然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
士多德等哲学家均从不同的角度提及了对 自然法的理解。然而,斯多葛
学派认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 ,主要的善就
是以一种顺从 自然的方式生活。具体 的含义包括[1]:第一 ,将“自然
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 ;第二,
主张顺从人们的普遍本性。人的目的就是“与自然协调一致地生活”;
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必然提供一种各
城市的条例和习俗都应与之保持一致的准则”;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
性出发,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把一切人联结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
的纽带。斯多葛派这种关于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对古罗马法学及 中世纪
经院哲学 ,特别是对托马斯的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托马斯 ·阿奎那对法的分类
托马斯 ·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 、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4种。
其中永恒法是最高的法律 ,是所有真正的法律的源泉 ]。永恒律法是
由几个要素构成的。第一,它包括了我们今天称为自然科学法则的那些
东西:不如所谓的天体运动法则。其次,它囊括了具有生命的被创造物 ,
植物动物中我们称为演化和生长法则,及对外部的影响或刺激作出反应
的法则、本能等等。第三 ,它包含另外一些法则,据此人作为理性的和 自
由的存在能够进行了解并且形成意愿。也就是包含理性和实践理性的
法则。人服从这些法律的方式表现为应然,而不是盲目的冲动和偶然。
托马斯 ·阿奎那把自然法分为首要条规和次要条规 ,首要条规是
基于人性及人性倾向的行为规则,而次要条规则是从首要条规派生出
来的较具体的条规。关于首要条规及次要条规的学说,是阿奎那 自然法
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可以说是其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狭义的自
然法的最高和基本规范就可以表述如下:正义即当行。善就是对应于本
质性 自然的的东西。一物的也呈现出其在被创造物的秩序中目的,同样
的其生长和发展的目的或目标就在于其完美的完成状态。因此本质性
自然就是其尺度。合乎它的就是善的,与其相反的就是恶的。
自然法的次要条规是从首要条规派生出来的比较具体的条规。阿
奎那把次要条规区分为 2类:一类是稍加思考就能认识的具体条规 ,这
类条规是首要条规的直接结论 ;男一类是要作深入思考才能认识的具体
条规 ,这类条规是首要条规的“较远的结论”。在阿奎那看来,前一类
次要条规所涉及的事情是每一个人的自然理性立即就可判断是应该做
的或不应该做的事情。
3托马斯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中法律的本质
托马斯 ·阿奎那给“法律”下的完整定义是这样的:“法律无非是由
共同体的管理者为了共同善而制定并颁布的理性的命令。”阿奎那虽然
说一切法律均来自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但他强调的是法律的理性本
性。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引导受法律支配的人正确地行动,而引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03—01
导人正确地行动在严格的意义上属于意志,所以法律不属于理性而属
于意志 ,正如一位罗马法学家所说:“统治者的喜好具有法律的力量。”
阿奎邪针对此种看法说道:“理性因意志而具有引导活动的能力 一一由
于人欲达到目的,理性就命令其手段。但是如果意志要具有法律的性
质,关于被命令的手段的意志就必须受理性行为的支配。我们就是这
样理解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法律的力量。否则,统治者的意欲就是非正
义而不是法律 。”理性是从意志那里获得其活动的出发点.正是由于涉
及 目的的意志行为,理性才能发布关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之命令。正是
在这种以意志行为为前提的理性命令中,我们才能发现法律的存在:立
法者的意志只有当它受理性的约束时才能获得法律的力量。因此法律
本质上是理性的产物 ,它是实践理性的普遍原则_3]。
在阿奎那看来,理性论与意志论(包括个人意志和阶级意志)的冲
突背后存在着共同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冲突。那些仅仅服务于统治者个
人利益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和统治权被阿奎那一概叱之为非法。若
没有阿奎那的永恒法和自然法思想所奠定的传统 ,我们很难理解洛克和
孟德斯鸠为个人基本权利的绝对性所作的表述。洛克在《政府论》中指
出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一遵从理性 的全人类:任何人就不
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孟德斯鸠在《论的精神》的开篇
就表明了对自然公道的信 念:“法是 由事物 的性质发展出来的必然关
系。”
阿奎那把共同善等同于终极 目的,而人生的终极 目的是幸福。这
种观点来自亚里土多德的伦理哲学。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万物都
是向善的,善就是万物追求的目的的总称。存在着一个最高的善,即善
自身,它是其他所有事物选择的东西,而它自身却并不为它物而存在
的。因而善的概念属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范畴。应用于人身上,最高
的善就是人生欲求的目的,这称为幸福。幸福不在于 肉体 的快乐、财
富、荣誉等等东西。幸福是最高 目的的完满实现,是“合乎德性的实现
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幸福是思辨理性的精神生活,所以善又具
有伦理学上的意义。总而言之 ,幸福是人的终极 目的l4]。
4结语
笔者简要的论述了阿奎那思想的一部分 ,包括其思想来源、其对法
律的分类 ,尤其重要的是其永恒法思想。文末介绍了阿奎那理解的的法
律的本质。作为初步性的探讨,期待能够对 自然法思想的进一步探索提
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
[1]刘素民.托马斯 ·阿奎那的伦理自然法与道德价值[J].东南学
术 ,2005(05).
[2]林庆华.析托马斯 ·阿奎那的 自然法概念[J].宗教学研究,
2003(O2).
[3]黄忠晶.托马斯 ·阿奎那的社会思想简论[J].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O5).
[4]申建林.论阿奎那宗教自然法的理论转向及其现代意义[J].武
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3).
作者简介:吴迪(1982一),女,山东聊城人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工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