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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7011-2005八SO/IEC 17011:2004
废止GB/T 1548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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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ormity assessment-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ccreditation
bodies accrediting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ISO/IEC 17011:2004,IDT)
2005-06-02发布 200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申ha、菌、蒙 4 'W, k M’ R诀 f 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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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11-2005八SO/IEC 170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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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 17011第1版取消并代替ISO/IEC指南58((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认可体系 运作和承认的
通用要求》,ISO/IEC指南61《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和ISO/IEC技术报告17010《对检查
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15486-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薄显民、赵宗勃、宋桂兰、李燕、张明霞、费杨、王凤泰、谢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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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11-2005/ISO/IEC 17011:2004
ISO/IEC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构建了全球标准化的专业体系。ISO或IEC的国
家成员机构,通过ISO或IEC为特定领域或技术活动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ISO和
IEC的技术委员会在有共同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其他与ISO和IEC保持联系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国
际组织也参与工作。在合格评定领域,ISO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负责国际标准和指南的制定
工作。
国际标准根据ISO/ IEC导则第2部分的规则起草。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被提交各成员机构表
决。国际标准草案需至少获得75%的参加表决的成员机构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发布。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权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对此应引起注意。ISO不应负责识别任何此类专利权。
ISO/IEC 17011由ISO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
ISO/IEC 17011第I版取消并代替 ISO/IEC指南 58, ISO/IEC指南 61和 ISO/IEC技术报告
17010。由于许多认可机构在非常相近的活动中,不得不遵循性质相同、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这三份文件
的要求,所以他们请求做出这样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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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11-2005/ISO/IEC 17011:2004
引 言
在强制性领域,政府采用法律法规对产品(包括服务)予以批准,以保障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
欺诈和维护市场公平。在自愿性领域,许多行业为了达到最基本的技术水平、实现可比性和确保公平竞
争,在本经济体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合格评定与批准的体系。
公平贸易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任何产品(包括服务)只要在某一经济体内获得正式接受,就应能在其
他经济体自由流通,而不必经过大量的重复检测、检查或认证等。无论产品(包括服务)是否全部或部分
在强制性领域范围之内,也应当如此。
当今社会经常需要产品(包括服务)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的客观声明。合格评定机构能客观地作出
这种符合性声明。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认证、检查和检测,在本标准中还包括校准。
对于采购方、监管部门或机构和公众,重要的是获知合格评定机构有能力胜任其工作。因此,对合
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公正验证的需求日益增加。这种验证由权威的认可机构作出(见图1)。认可机构
在与合格评定机构及其客户的关系中保持公正,并通常以不分配利润的方式运作。
一 认可机构评审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通过推动对经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出
1 、:二切角 1 具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全球承认,认可机构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如果认可机构
I - 一‘一’‘ I 通过了同行评审并成为认可机构间相互承认协议的成员,这一促进作用将得到
I 加强。
! 合格评定机构 I 合格评定机构评审产品、服务和供方与规范和 (或)要求的符合性。
}评审符合性
I一 I 采购方购买符合规范的产品 (包括服务),或从符合特定要求的供方采购。
一.亘 I-‘’部门‘”“对产‘’‘~‘
注:“供方”一词指产品(包括服务)的提供者。
图 1 流程图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服务实施认可的体系应当为采购方和监管部门或机构提供信心。正如
贸易管理机构和贸易组织所期望的,这一体系应当促进跨境贸易,并最终实现“一站式”认可和“一站式”
合格评定的目标。
如果认可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都按全球公认的要求以等效的方式运作,并且考虑所有相关方的利
益,促进跨境贸易的体系就能良好地运转。
本标准规定了对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已经建立的区域和国际同行评审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为认可机构依照本标
准运作提供了保证。认可机构在通过同行评审后能够成为相互承认协议的成员,并通过定期复评以确
保其持续符合本标准。
相互承认协议的成员通过承认、促进和接受彼此所认可的合格评定,推动“一站式”目标的实现。这
意味着某个经济体中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必就同一认可范围被不同的认可机构多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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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11-2005八SO八EC 170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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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评审和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本标准也可作为一个要求性文
件,用于为签署认可机构相互承认协议而实施的同行评审过程。
按照本标准运作的认可机构不必为所有类型的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
本标准所称的合格评定机构是指提供下列合格评定服务的组织:检测、检查、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
证和产品认证,在本标准中还包括校准。
注:对这些合格评定机构的通用要求已在诸如国际标准和指南(示例见参考文献)的文件中作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
ISO/IEC 17000:2004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VIM: 1993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 ISO/IEC 17000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对于本标准和 ISO/
IEC 17000没有包括的术语和定义,GB/T 19000或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VIM)的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如果对特定计量学术语有不同定义,以VIM的定义为准。
3.1
认可 accreditation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认可机构 accreditation body
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
注:认可机构的权力通常源自于政府。
3.3
认可机构徽标 accreditation body logo
认可机构用来识别自己的徽标。
3.4
认可证书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表明所确定的活动范围已被认可的一份或一组正式文件。
1)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U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
组织(OIMI)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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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认可标识 accreditation symbol
认可机构颁发的,供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标志。
注:“标志(mark)”一词专用于表示某个实体与一组要求的直接符合性。
3.6
申诉 appeal
合格评定机构对认可机构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
— 拒绝接受申请;
一 一拒绝继续进行评审;
-— 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 变更认可范围;
— 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
一一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3.7
评审 assessment
认可机构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进行
评价的过程。
注: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评审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整体运作能力的评审,包括对人员能力、合格评定方法的有效性
和合格评定结果的有效性的评审。
3.8
评审员 assessor
认可机构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9
投诉 complaint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认可机构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认可机构或已认可的合格评
定机构的活动的不满。
3. 10
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CAB)
提供合格评定服务并可作为认可对象的机构。
注: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的“合格评定机构”既指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也指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
3. 11
咨询 consultancy
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示例
---一一 为合格评定机构准备或编制手册或程序;
-一参与合格评定机构体系的运行或管理;
— 就某个合格评定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和(或)能力的开发与运用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一 为某个合格评定机构运作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3. 12
专家 expert
认可机构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 13
扩大认可 extending accreditation
扩展认可范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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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利益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与认可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各方。
注:直接利益指被认可方的利益;间接利益指使用或依赖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服务的各方的利益。
3.15
评审组长 lead assessor
对特定的评审活动全面负责的评审员。
3.16
缩小认可 reducing accreditation
取消部分认可范围的过程。
3.17
认可范围 scope of accreditation
寻求认可或已获得认可的特定的合格评定服务。
3.18
监督 surveillance
除复评外,监视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的一组活动。
注:监督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合格评定机构;
b) 审查合格评定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 要求合格评定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合格评定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
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 监视合格评定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3.19
暂停认可 suspending accreditation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20
撤销认可 withdrawing accreditation
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21
见证 witnessing
对合格评定机构在其认可范围内实施合格评定服务的观察。
4 认可机构
4.1 法律责任
认可机构应是经注册的法律实体。
注:政府认可机构因其政府身份而被视为法律实体。当政府认可机构是更大的政府实体的一部分时,政府负责以
与政府合格评定机构不发生利益冲突的方式来确立认可机构。这类认可机构在本标准中被视为“经注册的法
律实体”。
4.2 结构
4.2.1 认可机构的结构和运作应为其认可提供信心。
4.2.2 认可机构应有做出包括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可在内的认可决定的权力,并对认
可决定负责。
4.2.3 认可机构应有其法律地位的说明,适用时,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控制者与所有者不同,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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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控制者的名称。
4.2.4 认可机构应将最高管理者及与认可机构有联系的可能影响认可质量的其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形成文件。
4.2.5 认可机构应明确对下列每一事项全权负责的最高管理者:
a) 认可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b) 政策和程序实施的监督;
c) 认可机构财务的监督;
d) 认可决定;
e) 合同安排;
f)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最高管理者开展规定的活动。
4.2.6 认可机构应有获取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渠道,以就与认可直接有关的事宜得到建议。
注:认可机构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有明确职责范围的顾问委员会(临时的或常设的)获取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4.2.7 对参与认可过程的委员会,认可机构应有其任命、权限和运作的正式规则,并应明确委员会的参
加方。
4.2.8 认可机构应将其整体结构形成文件,并表示出权限与责任的层次和关系。
4.3 公正性
4.3.1 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应保证其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3.2 为保证公正性,以及为制定和保持认可体系运作的原则与主要政策,认可机构应建立并运行形
成文件的组织结构,该结构应为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参与提供机会。认可机构应确保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
4.3.3 认可机构的政策和程序应是非歧视的,并应以非歧视的方式管理。在认可机构的政策和规则所
确定的活动(见4.6. 1)与限定的范围内,认可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认可申请人开放。认可机构不应以
申请人的规模或是否具有某协会或集团的成员资格作为向其提供服务的限制条件,也不应以已认可的
合格评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
4.3.4 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的认可机构人员和委员会应客观地履行职责,且不应受任何可能损害公
正性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
4.3.5 认可机构应确保每项认可决定由具备能力的且未参与评审的人员或委员会做出。
4.3.6 认可机构不应提供任何影响其公正性的服务,如:
a) 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
b) 咨询。
认可机构的活动不应与咨询活动有联系。认可机构不应做出任何下述表示或暗示:如果使用某一
特定的人员或咨询,认可会更简单、更容易、更迅速或更经济。
4.3.7 认可机构应确保其相关机构的活动不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但是,当某个相关
机构(相对于认可机构)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开展咨询或提供认可机构所认可的合格评定服务:
a) 对于4.2.5所述的活动,有不同的最高管理者;
b) 人员没有参与认可决定过程;
c) 没有可能影响认可评审结果;
d)有明显不同的名称、徽标和标识。
在4.3.2所述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认可机构应识别和分析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确
定潜在的利益冲突,不论这些关系是产生于认可机构内部,还是来自相关机构的活动。当识别出利益冲
突时,认可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注1:相关机构是指通过共同的所有权或合同安排与4. 1所述的认可机构相联系的不同法律实体。
注2:政府中除4. 1所述的政府认可机构之外的其他部分视为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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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保密
认可机构应做出充分的安排,以保证认可机构的各个层次,包括委员会以及代表认可机构从事活动
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对从认可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合格评定机构书面同意,认可机构不应
对外透露有关该合格评定机构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4.5 贵任和财力
4.5.1 认可机构应对其活动引发的责任做出安排。
4.5.2 认可机构应有开展其活动所需的财力资源,并通过记录和(或)文件予以证实。认可机构应有其
收人来源的说明。
4.6 认可活动
4.6.1 认可机构应清楚地描述其依据相关标准、指南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的认可活动。
4.6.2 认可机构可以采用应用性文件或指南性文件和(或)参与其制定。认可机构应确保上述文件由
具备必要能力的委员会或人员制定,适当时,应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如有国际应用性文件或指南性文
件,则应当采用。
4.6.3 认可机构应建立扩展其活动以及对利益相关方需求做出反应的程序,其中可能包含:
a) 针对新领域分析现有能力、拓展的适宜性、资源等;
b) 获取和运用外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c) 评估对应用性文件或指南性文件的需求;
d) 评审员的初选和培训;
e) 针对新领域培训认可机构工作人员。
5 管理
5.1 总则
5.1.1 认可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5. 2至
5. 9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考虑了认可机构的特性。
5.1.2 当本标准要求认可机构具有或建立程序时,是指这些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实施和保持,且只
要适宜就应以既定政策为基础。
5.2 管理体系
5.2.1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为其活动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形成文件,其中包括质量方针,且应提供
证据证明其对质量及遵循本标准的承诺。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利益相关方需求的有效沟通,
以及认可机构的方针在认可机构的各个层次上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认可机构的目标应当是可测量
的,并应与认可机构的方针一致。
注:签署了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可以在其政策中引用相互承认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5.2.2 认可机构应运行与其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认可机构应在手册或关联文
件中落实本标准中所有适用的要求。认可机构应确保其人员能够得到手册和相关文件,并应确保体系
程序的有效实施。
5.2.3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层的一名成员,不论他的其他职责如何,他应有包括下列方
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建立管理体系所需的程序;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以及任何改进需求。
5.3 文件控制
认可机构应对与认可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内部的和外部的)建立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应明确下列
方面的控制要求:
a) 文件在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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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文件进行评审,必要时更新并重新批准;
c)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 确保认可机构的人员、分包方、评审员和专家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在使用时能够获得适用文件
的相关版本;
e)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因任何原因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g) 相关时,保证文件得到保密。
5.4 记录
5.4. 1 认可机构应建立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调阅、归档、贮存、维护和处置程序。
5.4.2 认可机构应建立记录保存程序,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合同及法律义务。记录的调阅应符合保密
安排。
5.5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
认可机构应建立对自身运作中的不符合进行识别和管理的程序。必要时,认可机构应采取措施消
除不符合的原因,以避免再次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问题的影响相适应。程序应包括:
a) 识别不符合(如通过投诉和内部审核发现不符合);
b) 确定不符合原因;
c) 纠正不符合;
d) 为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评估对措施的需求;
e) 及时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f)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9) 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6 预防措施
认可机构应建立程序以识别改进机会和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潜在不符合原因。采取的预防措施应与
潜在问题的影响相适应。预防措施的程序应规定下列要求:
a) 识别潜在不符合及其原因;
b)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
c)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d)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7 内部审核
5.7. 1 认可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以验证认可机构符合本标准要求,且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注:GB/T 19011为实施内部审核提供了指南。
5.7.2 内部审核通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认可机构能够证实其管理体系已按照本标准得到有
效实施并具有经证实的稳定性,可以降低内部审核频次。认可机构应策划内部审核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策划时应考虑
被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重要性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5.7.3 认可机构应确保:
a) 内部审核由具有认可、审核及本标准要求知识的有资格的人员实施;
b) 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未参与被审核的活动;
c) 将审核结果通知被审核区域的负责人员;
d) 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采取措施;
e) 识别出任何改进机会。
5.8 管理评审
5.8. 1 认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建立按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时间间隔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的程序,以确保管理
体系在满足包括本标准及规定方针和目标在内的相关要求方面,具有持续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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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通常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8.2 可获得时,管理评审的输人应包括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现状和改进机会:
a) 审核结果;
b) 相关时,同行评审结果;
C) 相关时,参与国际活动的情况;
d) 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e) 新的认可领域;
f) 不符合的趋势;
g) 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h) 以往管理评审的后续措施;
1) 目标的实现情况;
J) 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变化;
k) 申诉;
1) 对投诉的分析。
5.8.3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下列方面有关的措施:
a) 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改进;
b) 对服务和认可过程的改进,以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和利益相关方期望;
C) 对资源的需求;
d) 确定或重新确定方针和目标。
5.9 投诉
认可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程序。认可机构应:
a) 判定投诉的有效性;
b) 适用时,确保涉及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投诉首先由该合格评定机构作出处理;
。) 采取适当的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
d) 记录所有的投诉和所采取的措施;
e) 答复投诉人。
6 人力资源
6.1 认可机构的人员
6.1.1 认可机构应有足够的有能力的人员(内部的、外部的、临时的或固定的,全日制的或非全日制
的),这些人员应具有与其所从事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
经验。
6.1.2 认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评审员(包括评审组长)和专家实施其所有活动。
6. 1.3 认可机构应使所有相关人员清楚其职责范围和权限。
6.1.4 认可机构应要求所有人员通过签字或等效形式正式承诺遵守认可机构制定的规则。这一承诺
应考虑以下方面:保密、不受商业和其他利益影响以及不受现在或以前与拟评审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联系
的影响。
6.2 参与认可过程的人员
6.2.1 认可机构应就认可过程涉及的每项活动说明:
a) 所需人员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b) 所需的初始培训和继续培训。
6.2.2 认可机构应建立评审过程使用的评审员和专家的选择、培训和正式批准程序。
6.2.3 认可机构应确定每位评审员和专家经证实的具备评审能力的特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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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员,适用时包括专家:
a) 熟悉认可程序、认可准则和其他相关要求;
b) 接受了相关的认可评审员培训;
c) 熟练掌握相关评审方法;
d) 能够使用要求的语言进行有效的书面和口头沟通;
e) 具备适当的个人素质。
注:对个人素质的指南可参见GB/T 19011这类文件。
6.3 监视
6.3.1 认可机构应通过建立监视有关人员的表现和能力的程序,来确保评审和认可决定过程的状况令
人满意。认可机构尤其应评价其人员的表现和能力,以便确定培训需求。
6.3.2 认可机构应对评审员进行监视(如:通过现场观察,或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审查评审报告、收集合
格评定机构反馈和评审员的同行监督)以评价其表现,并提出适当的后续改进措施。认可机构应定期对
每位评审员进行现场观察,通常每三年一次,除非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具有持续的令人满意的表现。
6.4 人员记录
6.4.1 认可机构应保持认可过程涉及的每个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经历和能力的记录。培训、经历和
监视记录应保持更新。
6.4.2 认可机构应保持评审员和专家的最新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姓名和地址;
b) 职务,以及外部评审员和专家在自身组织中的职务;
c) 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 工作经历;
e) 管理体系、评审与合格评定活动方面的培训;
f) 承担特定评审任务的能力;
9) 评审经历和定期监视的结果。
7 认可过程
7. 1 认可准则和信息
7.1.1用于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的通用准则应是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如与合格评定机构运
作有关的标准和指南。
7. 1.2 认可机构应公开下列信息,并按适当的时间间隔更新:
a) 认可评审和认可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可的安排;
b) 包含认可要求的文件或引用文件,适用时,包括每个认可领域的特定技术要求;
c) 认可费用的基本信息;
d) 合格评定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e) 8. 2. 1所述的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f) 投诉和申诉的提出与处理程序的信息;
9) 认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施的授权信息;
h) 认可机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i) 认可机构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基本信息;
J) 认可机构活动及其运作范围的信息;
k) 适用时,4.3.7所述的相关机构的信息。
7.2 认可申请
7.2. 1 认可机构应要求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充分授权的代表提出正式申请,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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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格评定机构的基本状况,包括法人实体、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及人力与技术资源;
b) 合格评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合格评定机构的活动;当其是更大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
的关系;及认可范围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
C) 界定清晰的申请认可范围;
d) 遵守认可要求和履行合格评定机构义务(见8.1)的承诺。
7.2.2 评审开始前,认可机构应要求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至少提供下列与认可有关的信息:
a) 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的描述,以及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或程序的清单,适用时,包括能力的
限制范围;
b) 质量手册(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及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记录,如在适用时,参加 7.15所述的能
力验证的信息。
7.2.3 认可机构应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所提供信息的充分性。
7.3 资源评估
7.3. 1认可机构应从自身政策、能力及是否有适用的评审员和专家等方面评估对申请人实施评审的
能力。
7.3.2 资源评估还应评估认可机构及时实施初次评审的能力。
7.4 评审分包
7.4. 1 认可评审通常应由认可机构承担。认可机构不应分包认可决定。如果将评审分包,则认可机构
应有说明分包条件的政策。认可机构应与分包方就各项安排签订适当的书面协议,协议应就保密和利
益冲突作出安排。
注:与外部评审员和专家个人签订合同不视作分包。
7.4.2 认可机构
a) 应对所有分包的评审负全部责任,且自身有能力做出认可决定;
b) 应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的职责;
C) 应确保参与评审过程的分包机构及其人员具备能力,且遵守本标准中适用的要求以及认可机
构的规定和指导文件;
d) 应就使用特定的分包方征得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
7.4.3 认可机构应列出评审使用的分包方,并应有评价和监视分包方能力并记录结果的方法。
7.5 评审准备
7.5. 1 初次评审前,经合格评定机构同意,可以进行预访。预访可能发现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在
体系或能力方面的不足。认可机构应有明确的规则并注意避免在这类活动中的咨询。
7.5.2 认可机构应正式指派一个评审组,评审组应由一名评审组长和根据需要确定的、数量适当的、覆
盖每一特定范围的评审员和(或)专家组成。认可机构应确保为每次任务所选择的评审组具备适当的专
业知识与技能。评审组作为一个整体,尤其应:
a) 在申请认可的特定范围内有相应的知识;
b) 有足够的理解力,以对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的运作能力实施可靠的评审。
7.5.3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组成员行为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特别是:
a) 评审组成员不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过可能危及认可过程和认可决定的咨询;
b) 根据6.1.4的规定,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前告知认可机构其自身或其所属组织与接受评审的
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现在的、过去的或可预见的任何联系或竞争关系。
7.5.4 认可机构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将评审组成员姓名及所属组织告知合格评定机构,使合格评定机构
可以对指派的评审员或专家提出异议。认可机构应有处理上述异议的政策。
7.5.5 认可机构应明确地规定评审组的任务。评审组的任务是审查从合格评定机构收集的文件和实
施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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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如果合格评定机构的范围覆盖了多种特定的合格评定服务,认可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适用
时)。该程序应确保评审组对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见证,以确保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的适
当评价。
7.5.7 初始评审时,除访问主要办公室或总部外,还应访问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范围覆盖的、开展一项或
多项关键活动的所有其他场所。
注:关键活动包括:政策的制定,过程或程序的建立,以及适用时,合同评审,合格评定的策划,合格评定结果的审
查、批准和决定。
7.5.8 认可机构应对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的监督和复评建立抽样程序,以确保进行适当的评审。认可
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评审所有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
7.5.9 认可机构应就评审日期和日程与合格评定机构及指派的评审组达成一致。然而认可机构有责
任按照计划的日期实施监督或复评。
7.5.10 认可机构应确保评审组获得适当的准则文件、以往评审的记录及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关文件和
记录。
7.6 文件和记录的审查
7.6.1 评审组应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见7. 2. 1和7.2.2),以评价文件化的
体系与相关标准和其他认可要求的符合性。
7.6.2 认可机构根据文件和记录审查发现的不符合,可以决定不实施后续的现场评审。在此情况下,
认可机构应将不符合书面通报合格评定机构。
7.7 现场评审
7.7. 1 评审组应以首次会议开始现场评审,会上应明确评审目的、认可准则,确认评审范围和日程。
7.7.2 评审组应在合格评定机构从事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评审其合格评定服务,相关时,还应
选择合格评定机构的其他运作地点进行见证,以获取合格评定机构在适用范围内具备能力和符合相关
标准与其他认可要求的客观证据。
7.7.3 评审组应见证合格评定机构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的表现,为确认合格评定机构在
整个认可范围内的能力提供保证。
7.8 评审发现的分析和评审报告
7.8.1 评审组应分析在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及现场评审中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该分析应足以使
评审组确定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范围和程度及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评审组还可以向合格评定机构就
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但不应提供咨询。
7.8.2 评审组不能就某项评审发现形成结论时,应当提请认可机构予以澄清。
7.8.3 认可机构的报告程序应确保满足下列要求:
a) 评审组在离开现场前应与合格评定机构召开会议,书面和(或)口头报告通过分析(见7. 8. 1)
得到的评审发现,并应给予合格评定机构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
b) 应及时提请合格评定机构关注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对能力和符合性的评
价,还应明确为满足所有认可要求而需要解决的不符合(如有)。
c) 应请合格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做出回应,并说明在规定时间内为解决已识别的不符合采取或
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
7.8.4 认可机构应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即使评审组长不是认可机构的固定工作
人员。
7.8.5 认可机构应确保审查合格评定机构为解决不符合所作出的回应,以判断所采取措施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如发现其回应不充分,应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此外,可以要求提供所采取措施得到有效实
施的证据,或进行跟踪评审以验证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7.8.6 提供给认可决定人员的信息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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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格评定机构的唯一识别信息;
b) 现场评审日期;
c) 参加评审的评审员和(或)专家的姓名;
d) 所有已评审场所的唯一识别信息;
e) 建议的经过评审的认可范围;
f) 评审报告;
9) 对合格评定机构为对其能力树立信心而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与适宜性的陈
述,该陈述是根据合格评定机构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确定的;
h) 所有不符合的解决情况;
i) 任何有助于确定合格评定机构满足要求及其能力的进一步信息;
J) 适用时,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的结果及相应措施的概述;
k) 适当时,就建议的范围提出批准、缩小或扩大认可的推荐意见。
7.9 认可的决定和授予
7.9.1 认可机构在做出决定前,应有充分的信息(见7.8.6)来判断认可要求已得到满足。
7.9.2 认可机构应根据获得的所有信息(见7.8.6)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决定是否批准或扩大认可,不
应有不当延误。
7.9.3 认可机构使用另一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时,应确保该认可机构按本标准的要求运作。
7.9.4 认可机构应向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应标明(可能时,在首页上):
a) 认可机构的身份标识与徽标;
b) 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唯一身份标识;
c) 认可覆盖的所有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
d) 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的认可编号;
e) 认可的生效日期,适用时,认可的终止日期;
f) 对认可范围的简要说明或参见说明;
9) 对符合性以及评审采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或修订)的说明。
7.9.5 认可证书还应标明:
a) 对于认证机构:
— 认证的类型;
— 对产品、人员、服务或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所依据的适用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法规要求或此
类依据;
— 相关时,行业领域;
— 相关时,产品类别;
— 相关时,人员类别;
b) 对于检查机构:
— 检查机构的类型(如GB/T 18346中规定的);
— 获得认可的检查领域和范围;
— 实施检查所依据的适用的法规、标准、规范或此类文件;
c) 对于校准实验室:所从事的校准(包括测量的类型)、测量范围以及最佳测量能力(BMC)或等
效的指标‘’;
d) 对于检测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项目或检测类型,检测的材料或产品,适用时,使用的方法。
1)最佳测量能力的概念目前正被考虑纳人V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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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申诉
7.10.1认可机构应建立处理合格评定机构申诉的程序。
7.10.2 认可机构应:
a) 指派具有能力、独立于申诉事项的个人或小组调查申诉;
b) 确定申诉的有效性;
c) 将认可机构的最终决定告知合格评定机构;
d) 需要时,采取后续措施;
e) 保留所有申诉、最终决定和后续措施的记录。
7.11 复评和监督
7.11.1 复评与7. 5到7.9所述的初始评审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复评应考虑以往评审取得的经验。复
评比现场监督评审更全面。
7.11.2 为监视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的状况,认可机构应建立程序并制定计划,以
按照适宜的时间间隔实施定期现场监督评审、其他监督活动以及复评。
7.11.3 认可机构应针对每个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制定复评和监督计划,以定期对认可范围的代表
性样本实施评审。
现场评审(不论是复评还是监督)的时间间隔取决于合格评定机构服务达到的经证实的稳定性。
认可机构无论仅采用复评还是采用复评与监督结合的方式,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如仅采用复评的方式,则复评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
b) 如采用复评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则认可机构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复评。但现场监督评审
的时间间隔不应当超过2年。
但是,建议第一次现场监督评审不应当超过初始认可日期12个月。
7.11.4 策划现场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其他监督活动。
7. 11.5 监督或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认可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规定严格的时限。
7.11.6 认可机构应根据上述监督和复评的结果确认认可的保持或决定认可的更新。
7.11.7 认可机构根据投诉或变更(见8. 1. 2)等情况,可以实施非常规评审。认可机构应告知合格评
定机构这种可能性。
7.12 扩大认可
对于己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提出的扩大范围的申请,认可机构应实施必要的活动,以确定是否批准
扩大范围。适用时,评审和批准程序应遵循7. 5到7. 9的规定。
7.13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
7. 13.1 认可机构应建立暂停、撤销或缩小认可范围的程序。
注:对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可制定不同的规则。
7.13.2 如果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一再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认可规则,认可机构应决定暂停和(或)
撤销认可。
注:合格评定机构可以提出暂停或撤销认可的要求。
7. 13.3 合格评定机构在部分认可范围内总是不能满足认可要求(包括能力要求)时,认可机构应决定
缩小其认可范围以撤销对这些部分的认可。
注:合格评定机构可提出缩小认可范围的要求。
7. 14 合格评定机构记录
7. 14.1认可机构应保持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以证明认可要求(包括能力要求)得到有效满足。
7. 14.2 认可机构应确保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的安全和保密,并以5.4所述方式妥善管理。
7. 14.3 关于合格评定机构的记录应包括:
a) 相关的来往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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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评审记录和报告;
c) 委员会的审议记录(适用时)以及认可决定记录;
d)认可证书复印件。
7.15 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
7.15.1 认可机构应建立程序,以便在评审和认可决定过程中考虑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及其在
能力验证中的表现。
7.15.2 认可机构可以自己组织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也可以让其他被认为有能力的机构参与组织,认
可机构应保持适当的能力验证计划和其他比对计划的清单。
注:GB/T 15483.1和GB/T 15483.2为能力验证的运作和选择提供了指南,并给出了相关的定义。
7.15.3 对于可获得的且适当的能力验证或其他比对计划,认可机构应确保其认可的实验室参加,并确
保实验室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认可机构应与利益相关方协商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数量和频
次,该规定应与其他监督活动相适应。
注 1:众所周知,在一些特殊领域开展能力验证是不切实际的。
注2:能力验证也可用于许多类型的检查。应当基于这种认识来理解7.15a
8 认可机构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
8. 1 合格评定机构的义务
8.1.1 认可机构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符合下列要求:
a) 合格评定机构应承诺在申请认可或已认可的领域内持续满足认可要求,包括同意在认可要求
变更时(见8.2.4)做出相应的调整。
b) 合格评定机构应根据认可机构的要求,提供对满足认可要求的情况进行验证所需的便利条件
与合作。本条适用于所有实施合格评定服务的场所。
c)合格评定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提供评审和保持认可所需的信息、文件和记录的渠道。
d) 适用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提供获得有关文件的渠道,使其深人了解合格评定机构
相对其相关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程度。
e)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认可机构的要求安排认可机构见证其服务。
f) 合格评定机构应仅就已获得的认可范围申明认可资格。
9) 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以有损认可机构声誉的方式使用其认可资格。
h) 合格评定机构应支付认可机构所规定的费用。
8. 1.2 认可机构应要求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将其下列方面与认可相关的状态或运作上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