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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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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代替:GBJ 206—8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P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代替:GBJ 206—8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04—25 发布 2002—07—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 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 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06—2002,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其中,5.2.2、6.2.1、7.2.1、7.2.2、7.2.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同时废 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 4月 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 [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 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 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 1~3 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 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并删去细 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 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 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 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 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 204号,邮政编码 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1 倪照鹏 陈松来 许 方 1 总 则 1.O.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O.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 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O.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 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O.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O.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O.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 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O.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 (1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O.7 轻型木结构 wood-fmme construction 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 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 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 l~3层房屋。 2.O.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 40mm,高度为 90~140mm的规格 材。 2.O.9 搁栅 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 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 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O.1l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O.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 30mm 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层薄木片的 2 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O.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O.14 旋切板胶合木 laminated veneer 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 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O.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 2.5~6.4mm,长度至少为厚度的 150倍)顺木纹胶合热压而成, 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 栅。 2.O.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O.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O.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 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 算。 3 基 本 规 定 3.O.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 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 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 3.O.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 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O.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 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O.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 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 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 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 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 主 控 项 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 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4.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Ia Ⅱa Ⅲa 项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 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 为 1/4) 2/5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 (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1. 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 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 中不得多于 2个。 2. I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 4.2.1);直径小于 10mm的木节不计。 图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4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条的要求。 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Ia Ⅱa Ⅲa 项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 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 为 l/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同表 4.2.1—1。 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Ia Ⅱa Ⅲa 项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 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 在构件任何 150mm长度上沿圆 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 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 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 部位为 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 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 Ia、Ⅱ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 于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长度内不得多于 1个。 2. 同表 4.2.1-1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lOmm的木节不量。 5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 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1991的规定测 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4.3.1 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 尺 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 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 跨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 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件 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 长 度 -10 方 木 -3 7 支座节点 受剪面 宽度 原 木 -4 进孔处 ±O.2d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 4B/100 8 螺栓中心 间距 出孔处 顺木纹方向 ±1d 钢尺量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 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 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的规定。 6 表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 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l 檩条、椽条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 下边缘 5 4 封山、封 檐板平直 表面 8 拉 10m线,不足 1Om拉通线, 钢尺量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5 胶 合 木 结 构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 主 控 项 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第 A.4.1条检 7 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 项次 缺 陷 名 称 Ib与 Ibt Ⅱb Ⅲ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 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nm长度上所有木 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 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长 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 /2 l 不允许 1/4 允许 不允许 1/3 允许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 树脂条纹宽≤b/12,长≤ /b,干树脂囊宽 3mm, 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变 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 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 l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 ——木板的长度; l 3. I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 于构件面宽的 l/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的木 节及撕伤木纹;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 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宽度(mm) 木板厚度 (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O.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 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 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 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所列限值。 8 表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I Ⅱ I Ⅱ I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类: l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 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 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 胶的型号有 I型和Ⅱ型两种: I 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 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 85℃)。 Ⅱ型 只能用于 1类或 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 50℃(可选用三聚氰胺腮 醛树脂胶)。 表 5.2.2-2 胶缝脱胶率(%) 循 环 次 数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A I 5 10 C Ⅱ 10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 10m3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 个全截面试件,对 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 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 5.2.2-2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 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和表 5.2.3-2所列限值。 表 5.2.3-l 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I和Ⅱ I和Ⅱ I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 C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C或 脱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A或 B 注:同表 5.2.2-1。 表 5.2.3-2 胶缝脱胶率(%) 循 环 次 数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1 2 B I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 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 9 达到 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2也被认可。 2. 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 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 5.2.3-3。 表 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 均 值 个 别 数 值 抗剪强度 fv(N/mm2) 6 8 ≥11 4~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 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 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倍; 3. Ic和 I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 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1/3。 4. 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 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 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块木 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 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 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 至少 30个试件。 凡属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 30 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 fmk。 2. 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 3 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 面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 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 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 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 fmk。 5.3 一 般 项 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 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 宽度:±2.Omm; 2. 高度:±6.Omm; 3. 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 1/200。 1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 A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 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 60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 直径超过 30mm的孔洞。 2) 尺寸超过 40mm×20mm的长方形孔洞。 3) 宽度超过 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 40~1OOmm。 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 B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 5.3.2 条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 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 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 5.3.3及表 5.3.3之中。 表 5.3.3 胶合木构件外观 C级的允许偏差和错位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 (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 允许偏差 (mm) 错位的最大值 (mm) (h或 b)<100 ±2 4 100≤(h或 b)<300 ±3 5 300≤(h或 b) ±6 6 图 5.3.3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或 C级时,要求检 查 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6 轻 型 木 结 构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 50005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 质量验收。 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 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 11 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 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 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架。这 3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 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6.2 主 控 项 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 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 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 6.2.2 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 率(≤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 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 1943—1991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材的标识。 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验和均布荷 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 6.2.3-1和表 6.2.3-2的规定。 此外,结构用胶合板每层单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应超过表 6.2.3-3中的规定,并对 照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 6.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长度的圆钉至少随机抽取 10枚。 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 表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Ic Ⅱc Ⅲ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 600mm,不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600mm长 不贯通:900mm 长或不超 过 1/4构件长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 参见劈裂要求 12 续表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Ic Ⅱc Ⅲc 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的散布 漏刨[5],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8 10 12 5 钝棱[6] h/4和 b/4,全长或等效 如果每边的钝棱不超过 h/2或 b/3,L/4 h/3和 b/3,全长或等效, 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 2h/3 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12个 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一材心[17]a 不允许 当 h>40mm时不允许,否则 h/3或 b/3 9 腐朽一白腐[17]b 不允许 1/3体积 10 填朽一蜂窝腐[17]c 不允许 1/6材宽[13]一坚实[13]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不允许 1/6材宽[13],[14] 12 腐朽一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和 50mm长,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1/2中度 轻度 健全节、卷 入节和均布 节[8]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 木节和节孔 [16] 高度(mm) 材边 材心 非健全 节,松 节和节 孔[9] 材边 材心 非健全 节,松 节和节 孔[10] 材边 材心 节孔[11]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85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1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13 续表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Ⅳc V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L/3 不贯通——全长 3面振裂——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 要求 不贯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 L/3 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过构 件 10%的重度漏刨[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面含 不超过 10%的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2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25 25 5 钝棱[6] h/2和 b/2,全长或等效不超过 7h/8或 3b/4,L/4 h/3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 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3b/4,≤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跟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12个 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一材心[17]a 1/3截面[13] 1/3截面[15] 9 腐朽一白腐[17]b 无限制 无限制 10 腐朽一蜂窝腐[17]c 100%坚实 100%坚实 11 腐朽一局部片状腐[17]d 1/3截面 1/3截面 12 腐朽一不健全材 1/3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15] 1/3截面,深入部分 1/6长度 [15]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中度 1/2中度 任何木节 木节和节孔[16] 高度(mm) 材边 材心 节孔[12] 任何木节 节孔[12]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14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14 续表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Ⅵc Ⅶc 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一不长于 600mm, 贯通干裂同劈裂 贯通:600mm长 不贯通:900mm长或不大于 L/ 4 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的散布漏刨[5]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17 25 5 钝棱[6] h/4和 b/4,全长或每 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或 b/3,L/4 h/3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不超过 2h/3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的节孔允许 12个 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一材心[17]a 不允许 h/3或 b/3 9 腐朽一白腐[17]b 不允许 1/3体积 10 腐朽一蜂窝腐[17]c 不允许 b/6 11 腐朽一局部片状腐[17]d 不允许 b/6[14] 12 腐朽一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和 50mm长,或等效的小尺寸[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1/2中度 轻度 木节和节孔[16] 高度(mm)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非健全节松 节和节孔[10] 任何木节 节孔 [11] 40 - - -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14 285 注:1. 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h——构件厚度,L——构件 长度。 2. 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标准《锯材缺陷》GB/F 4823-1995。 3. 一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 全长深度为 3.2mm的漏刨(仅在宽面)。 5. 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为糙面。 15 6. 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损坏要求满足允 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倍),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 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 5%。 7. 见表 6.2.2-2和 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倍。 8. 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任何 150mm长度 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倍。 9. 每 1.2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全节是指腐朽节, 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 每 0.9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 每 0.6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 每 O.3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 仅允许厚度为 40mm。 14. 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倍。 15. 不得破坏钉入边。 16. 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 腐朽(不健全材) 1)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中, 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2)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树中,在使 用时不会发展。 3)蜂窝腐与自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 4)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腐菌在树砍伐后不 再生长。 16 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 高 度(mm) 长度 (m) 扭曲程度 40 65和 90 115和 140 185 235 285 1.2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5 10 13 19 8 13 19 29 1O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8 70 95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95 143 191 17 表 6.2.2-3 规格材的允许横弯值 高 度(mm) 长度 (m) 横弯程度 40 65 90 115和 140 185 235 285 1.2和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5 6 10 1.6 3.2 5 6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5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O 16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S 10 19 25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7.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41 57 18 表 6.2.3-1 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载作用 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最小极限荷载 2 (kN) 用 途 标准跨度(最 大允许跨度) (mm) 试验条件 冲击 荷载 (N·m) 集中 静载 冲击后集 中静载 O.89kN集中静 载作用下的最 大挠度 3(mm)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4.8 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5.6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2 1.78 1.78 6.4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22 2.45 1.78 5.3 楼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203 2.45 1.78 8.0 400(4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9 600(6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2.7 800(820) 干态及湿态 122 1.78 1.33 12.7 屋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 203 1.78 1.33 12.7 注:1. 单个试验的指标。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 至少 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 条件下,楼面板 在静载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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