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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概述 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第一节 检察的概念与特性 一、检察的概念 在汉语中,“检”字作为动词的意义是“考查、查验”和“约束、制 止”。 “察”字与其相近,即“细看、详审”,及“考察、调查”。 枟辞海枠 引李贤的话称:“检,犹察也”。 可见,“检察”一词,既指检视查验,又 指检举制止。 在现代司法制度语境中的检察概念,特指一种司法职 能,即由特定官员和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相关业务 的职能。 而这种职能正是具有检视查验违法行为以及就此向有处置 权的机关检举以求约束制止的双重功能。 而且,汉语中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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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概述 第一节 检察的概念与特性 一、检察的概念 在汉语中,“检”字作为动词的意义是“考查、查验”和“约束、制 止”。 “察”字与其相近,即“细看、详审”,及“考察、调查”。 枟辞海枠 引李贤的话称:“检,犹察也”。 可见,“检察”一词,既指检视查验,又 指检举制止。 在现代司法制度语境中的检察概念,特指一种司法职 能,即由特定官员和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相关业务 的职能。 而这种职能正是具有检视查验违法行为以及就此向有处置 权的机关检举以求约束制止的双重功能。 而且,汉语中的“检”作为 名词还有“法制”的意义,如“规检、检式”①,更与“检察”作为一项法 律制度相宜。 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学前辈在当初学习外国司法制度 时将这种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职能以“检察”一词命名,是比较恰当 的。 二、检察通常是指一种以公诉为中心的国家活动 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检察制度,是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职能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 度的传统与结构的不同,在检察职能的具体规定上是有区别的,然 而,由于现代司法制度以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为使命,实行不告不理的 1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① 见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 年出版:枟辞海枠,第 1307 页。 弹劾制度,实行控审分离的诉讼主义,实行检控违法上的公诉制度, 在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背景下,检察职能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共通 性。 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追诉犯罪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检察活动以公诉为中心。 检察职能主要体现在诉讼活动过程,即司法过程,其具体的活动方 式,是执行公诉职能,检察活动以公诉为中心。 下面例举日、美、法三 种代表不同法制类型的国家的有关著作中对检察的定义: 日本平凡社出版的枟世界大百科事典枠解释“检察”为:“执行刑 事案件的公诉事务及其附带的工作,称为检察。”法国学者卡斯东· 斯特法尼等所著枟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枠称:检察官是“法律授权进 行公诉的司法官”。 美国学者伦斯特洛姆所编枟美国法律辞典枠称: 检察官(ProsecutingAttorney)“是在追究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 告人的程序中代表国家的律师。”美国学者约翰· 雅各比在其著作 枟美国检察官研究枠一书中称:“检察官是主持追诉的政府官员”。 上述定义应当说反映了这些国家法律制度对检察职能的基本规 定,也代表了现代各国的一般性制度界定。 因此,在各国的司法制度 中,公诉人,或公诉官员,等同于或接近于检察官的概念。 公诉是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主要实 施于刑事诉讼中,即刑事公诉。 所指向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及刑事被 告人。 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犯罪,维 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实施公诉,也是检察官与警察官员和法官的主要区别。 国家刑 事司法活动,有三种基本的职能,即侦查、起诉和审判。 侦查主要由 刑事警察实施,①审判由法官负责,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及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等公诉业务,则由检察官承担,因此公诉职能 也是检察官与警察和法官之间基本的职能区别。 第二,公诉活动不仅包括检举指控,也包括对违法犯罪情状的 2 检察制度教程 ① 有的国家检察机关为主持侦查的机关,但实际的侦查任务仍然主要由警方承担。 “检视查验”,因此检察职能中应当包含调查职能。 以诉追犯罪为基 本职能的检察官,为有力的实施指控,完成现代诉讼制度赋予的举证 和证明犯罪的责任,必须具有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事实。 证据的 获得,需要侦查的支持。 在警检分工的制度中,侦查取证主要是通过 警察机关实施,但作为公诉官员的检察官,对证据的获取应当发挥主 导的作用。 这一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侦查必须服从公诉 的要求。 在国家为惩治社会严重越轨维护法律秩序所建立的犯罪诉 追体系中,公诉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法律行为。 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是公诉的实施,而警方的侦查,其 性质乃公诉的准备,因为背离公诉要求的侦查,是无益和无效的。 侦 查必须服从公诉需要,是实行国家犯罪诉追活动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其二,为有效实施公诉,检察官应当有权监督和指挥侦查取证活动。 这种监督和指挥,正是使侦查取证服从公诉需求的最有力的措施。 没有这种监督乃至指挥的权力,侦查行为就可能自行其是,或者出现 侦查与检察之间难以解决的冲突,造成内耗与力量抵消,妨碍侦查的 效率与效益。 其三,为保证“检视清楚”,必要时,检察官应当自行实 施侦查。 检察官直接实施侦查的制度有不同的类型。 在有的国家, 如日本,这种侦查被称为“二线侦查”,即对警方侦查不足的案件,或 对不适于由警方侦查的案件,检察官直接进行部分甚至全部的调查 取证工作。 当然一般说来,大部分具体的刑事侦查活动,应当由专事 刑事侦查的警察机关完成,否则,似有越俎代庖之嫌。 第三,检察官还从事与其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其他业务活动。 检 察官的活动以公诉为中心,而且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活动,但其 职能并不限于刑事公诉,他还可能从事与其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维 护法律秩序的职能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 共利益提起诉讼。 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特定或不特定 的多数人的利益的案件中,有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 以作为国家、社会,及公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 又如,在刑事司 法活动中指挥、监督判决的执行。 如在日本,检察官负责指挥裁判的 3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执行。 在死刑、财产刑,以及自由刑的交付执行问题上,检察官是执 行裁判的指挥官员,他发出指挥执行书作为裁判执行的主要依据,而 监狱官吏、司法警察职员、法院书记员及其他法院职员、妇女辅导院 的职员等,在执行事务上应协助检察官。 再如,充当政府法律顾问, 为政府首脑以及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如美国和英国的总检察 长,作为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及法律顾问,负责为政府起草有关的法 案,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三、检察具有依法监督的功能 前述检察是一种以公诉为中心的国家活动,这主要是从检察机 关担当诉讼职能的角度做出的界定。 而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以及 在司法制度中的相互关系看,检察机关从事包括公诉在内的业务活 动,还具有一种重要的功能,即依法监督,维护法制的功能。 (一)检察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 东西方的检察 制度,具有共同的设立目的:维护国家法制。 列宁说:“检察长的惟 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 致的了解。”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也普遍强调检察机关的护法功能。 如在德国,认为检察官代表“国家的法律意志”。① 一般认为,检察机 关具有突出的法律性,即以维护法制,严守法制原则为其行为的出发 点和归宿。 这种对法制的守护,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 行使公诉等诉讼职能,维护法制。 即通过公诉等司法手段将违反法 制的人送上法庭追究其责任,以修补恢复被损害的法制;二是坚守客 观公正的法制立场,维护公民权利。 检察机关不应当仅仅是追诉犯 罪的机关,它也应当是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对有利不利的各种情形 予以全面关注,即注意打击犯罪,又强调保护人权的法制守护人。 三 是实施司法监督,保证依法办案。 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担负监督 警方侦查、制约法院裁判,监督判决执行的责任,旨在防止司法活动 4 检察制度教程 ① 转引自陈志雄:枟法治国检察官之侦查与检察制度枠,载枟台大法学论丛枠第 27 卷 第 3 期。 中对法制的破坏。 (二)检察机关担当控制警方侦查、制约法院审判并监督判决执 行的监督功能。 检察职能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 它存在的意 义,一方面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法院纠问 化。 在纠问制审判程序中,法官一身兼追诉、审判的双重职能,很难 避免由于自行侦查起诉所形成的先入为主,很难实行对案件的公正 裁判。 通过检察官的起诉对审判程序的发动进行制约,通过起诉确 定审判的范围与内容,通过检察官对审判提出异议(包括向上一级 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法院的客观中立,可以制约法院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担负监督警方侦查的职责。 台湾学者林 钰雄先生称:除控制法院裁判外,“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 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观之官署,控制 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①警察权的突出特点是 强制性,日本警察学者松井茂直接给警察下定义为“警察乃限制人 民自由之国家权力”。 警察机关执行国家赋予的治安和刑事侦查职 能必然享有很大的权力,然而,不受制约或者受到很少制约的侦查权 力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容易发生腐败现象。 为此, 必须加强对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而检察监督,正是控制警方侦查 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 在侦查权的发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用、侦 查取证的方向和措施、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和嫌疑人的处置等问题上, 检察机关的法律控制,是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同时保证警方侦查效益 的一种重要的制度性设置。 (三)具有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检察机关担负更为广泛的监督 职能 虽然检察机关自始就具有监督的功能,而且大陆法系国家也普 5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① 林钰雄:枟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枠,载台湾枟法令月刊枠,第 49 卷第 10 期,1998 年 10 月。 遍认可检察活动具有法律监督的特性,但真正将检察机关的性质规 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是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以及受苏联影响的东欧 国家。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检察机关也被确认为法律监督机关。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一般检察机关不同,它在法律 监督方面可能具有更为广泛的职能: 其一,某些国家的检察机关不仅享有“司法监督”,即对其他司 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权限,还享有“一般监督”的权限。 所谓“一般监 督”,是指检察机关不仅要追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对政府的各部 委、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农村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这种监 督要求这些被监督机关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与法律, 使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准确统一地执行和遵守法律。① 这就意味着检 察机关可能广泛地干预一定层级上的国家立法、行政活动,干预包括 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可以说, 根据列宁思想建立的苏联模式的法律监督机关,一个突出特征,是对 社会生活中非司法领域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一般监督”。 然而,这 种一般监督职能,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检察机关过去未实际 享有,目前也不具有。 其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司法监督”权 限中,包含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应当看到,监督与制约具有不同 的意义。 在一定意义上,制约又可称为制衡(英语为 Checkbal- ance),属于同一层级权力之间通过特定法律手段进行的相互抑制, 具有横向性和双向性;而监督(英语为Supervision)则系单向性的,而 且可能是自上而下的。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除了作为诉 讼中代表国家和公众的控诉一方,采用起诉、抗诉等诉讼手段制约法 院裁判外,还采用列席法院审判组织的案件讨论,对法院的诉讼行为 6 检察制度教程 ① 参见(苏)巴斯科夫等著,刘家辉等译:枟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诠释枠,中国检察出版 社 1990 年版,第 95 页。 提出监督性抗议和改正建议等专门手段监督法院审判。 而且,检察 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还可以直接采用一般犯罪追究程序,由检察机关 追究涉嫌犯罪的审判人员的责任,而不是采用特殊的司法弹劾程序。 其三,由于检察机关被法律确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 方面的职权可能具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鉴于检察机关已经被宪法 和法律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机关的性质为该机关授权基础的 授权法原理,权力机关在确定检察机关职能和具体工作任务时,可能 根据其法律监督性质而赋予其相应的监督职能和权限。 例如,鉴于 检察监督是宪法所确认的司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 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在 1996 年 3 月修改 时,增定第四条,专门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使检 察监督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权限予以适当扩大,如增加了立案监督条款,增强了执行监督权能。 四、检察活动的基本特性 基于上述对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分析,可以概括出检察活动 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 一是主动性。 从广义上讲,检察机关与法院同为国家司法机 关,①然而,二者的职能活动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检察机关的行 为具有主动性,而法院的审判行为,即狭义上的司法行为,则具有被 动性。 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制积极而活跃的机关。 其职能活动, 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实施监督,都具有主动性的特征。 法国法学家 马萨别认为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勃勃的、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 捍卫者,⋯⋯它揭露一切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并追究这种行为的责 任,如果这种秩序遭受到非法的侵犯,它本身必须负责任。”②检察机 关作为违法犯罪的追诉机关,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保护机构,如果 7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① ② 我国法制正是将检察机关和法院均确定为司法机关。 转引自卡列夫著:枟苏联法院和检察署组织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7 年出版, 第 134 页。 不去主动地查究违反法制的行为,就是怠于职守和失职。 但法院审 判活动奉行被动性原则,即它作为中立客观的裁判者,必须实行不告 不理,相对被动地裁判已提起的诉讼,否则,它就逾越了自己的职责 范围,而可能成为控诉者与裁判者一身两任的纠问式官员。 检察活动的主动性,要求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职权去查明或督促 查明违反法制的行为,尤其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对具备公诉条件的 案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检察机关运用监督职权发现并努力纠正其他 执法与司法机关不合法的行为。 同时要求检察机关预测违法犯罪的 动向,积极地予以防范和遏止。 二是法律性。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同为国家控制、追诉犯罪的 机构,他们的活动同样具有主动性特征,然而,检察活动与警察机关 等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一项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具有明显的法律 性特征。 检察活动的目的本身就是适用法律,检察机关一切行为以 法律为准绳,其职能是维护法制。 而行政机关的活动则具有自身的 目的(如调整经济、抗洪救灾等),法律只是为这些活动设定一个框 架和界限。 即使是刑事侦查以适用法律为最终目的,但其活动仍是 以查明作案人、作案手段、后果为直接目的。 当检察官与警察共同进 行侦查追诉活动包括取证时,检察官主要是从法律标准上,从诉讼上 考虑问题,而警察主要是从侦查破案的具体需要来思考和处理案件。 因此可以说,检察官是一名法律官员,而刑事警察,则如有关著作所 称,属于所谓“行动官员”。 由于检察官是一名法律官员,因此他不 仅应当负责在法律上对控诉案件进行把关,而且适于对一部分法律 性强的案件,如职务犯罪案件,直接实施侦查。 三是监督性。 无论是一般检察机关,还是被法律规定为法律监 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职能活动中均带有一种监督性,前面对此已作 论述。 不过需明确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上级对 下级的监督,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行政管理和 处置权限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是一种 非管理性监督。 一方面,这种监督具有国家权力监督的性质,检察机 8 检察制度教程 关的法律监督措施将导致特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变更或终止, 而不同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建议性及非权力性监督。 另一 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只具有一种程序功能而不具有一种管理 性。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性法律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直接变更实体的法律关系,如确定某一财产的 归属,决定对某人实施何种处罚,而是导致某一处理程序的发生、发 展、变更或终止,也就是说,它建议、监督某一问题的处置,同时为这 种处置提供适当的条件(如在指控某人犯罪的同时举证证实其犯 罪),却不代替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决定问题如何处理。 这种特定的监督方式,是伴随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监督权与处 置权适当分离并对处置权形成有效制约的产物。 第二节 检察制度的社会功能 检察制度,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 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从具体内容上看,检察制度应涵 盖检察组织、检察人员配置以及检察工作三大部分,其中检察组织包 括检察机关之地位、组织系统、机构设置、领导方式等;检察人员部 分,规定检察人员之产生、任职、考核、奖惩等制度;而检察工作方面, 则在于说明检察机关之职权与行使检察权所应遵守的原则与程序, 以上三方面相互关联,构成检察制度的完整体系。 与警察制度及法官制度不同,检察制度在司法系统中并非一种 “原生”的制度,它是随社会的变化,司法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出来的。 对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和条件后面将作专门分析,这里则需指出,检察 制度产生于一定的社会需求,它的建立,具有满足特定社会需求的作 用,这就是检察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检察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功能 一般而言,检察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中具有以下四个方 面的功能: 9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一)维系现代司法的合理构架,实现诉讼公正 检察职能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职能,即以现代诉讼结构为其存 在条件和背景。 现代司法制度,维系一种由原、被告双方以及裁判者 “三方组合”而成的诉讼结构。 法学家查比罗认为,可以用“三方组 合”的概念,即其中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的争执,作 为理解诉讼任务的出发点。① 在这种结构中,控诉方与被控诉方处 于一种诉讼对抗的状态,而裁判者居于其间、踞于其上,独立而客观 地进行裁决。 为维系这种结构,必须实行不告不理的弹劾制度,必须 实行控诉方与审判者的分离,禁止法官兼任控诉人,对案件不告而理 或自诉自审。 由此而使控诉者成为专门的、特定的诉讼角色。 检察 官,正是在控诉职能被剥离于审判职能后专门行使控诉职能的诉讼 角色。 这一角色的存在,使现代均衡而合理的诉讼结构得以建立。 不过,由于检察官代表国家并具有重要的国家权力,在诉讼构造中需 要注意控辩双方的平衡,注意检察官与裁判者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 关系的合理处置。 过分强大而且缺乏制约的检察权,也会损害诉讼 结构的合理性。 (二)实现诉讼的专业化,提高诉讼水平 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起诉和审判是不同的诉讼职能, 从专业化的角度看,也是不同的专门工作,三者有着不同的专业要 求,包括心理素质、性格特征、专业知识、工作方式等等。 现代社会治 理的专业化分工日益发达,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专业化分工,安 排不同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实施这些职能,有利于工作水平的提高,有 利于司法的日趋精密。 尤其是侦查和起诉,虽然同为控诉职能,工作 密切联系甚至有一定交叉,但二者需要的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是有 重要区别的,是不宜混同的。 检察官包揽刑事侦查是强人所难,而警 察官员充当法律官员实施起诉审查、实施公诉、支持公诉等诉讼行为 01 检察制度教程 ① 罗杰· 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枟法律社会学导论枠,华夏出版社 1989 年 4 月出 版,第 2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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