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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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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1 编号:(×)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2" \h \z \u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
1 编号:(×)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2" \h \z \u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 5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6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 10 6.1 证书 10 6.2 标志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监督检查 12 9 收费 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3 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4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9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0 附件5 检验报告 31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6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 电热毯产品单元及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适用产品范围 1 控制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可调可控,含上盖、下铺型。 2 调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功率可调,含上盖、下铺型。 3 电热垫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0.2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4 电热褥垫 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396416、68396452 传 真:010-68396416 电子信箱:wangxuhua@yahoo.com.cn 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单元”栏按表1申报单元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100床产品(电热褥垫为30床)为同一批次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审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控制型电热毯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 2994-2008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2 调温型电热毯 3 电热垫 4 电热褥垫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生产场所 1 控制型电热毯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400平方米,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有独立的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2 调温型电热毯 3 电热垫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300平方米,库房不小于200平方米,有独立的检验区域。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4 电热褥垫 表4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检测设备名称 精度要求 数量要求 1.控制型电热毯 2.调温型电热毯 3.电热褥垫 4.电热垫 1.稳压器(根据企业当地电压状况配备) 1.电压稳定性应≤±3%,频率稳定性应≤±2% 1台 2.电压表、电流表或功率表或电参数测量仪(量程0~500VA) 2.精度不低于1级或精度≤±1%。 2台 3.米尺 3.度数精确到1mm 2把 4.台秤或电子秤 4.100g 1台 5.耐压试验仪(输出电压0~5kV,动作电流设定0.5~100mA,时间设定1~60s) 5.电压精度≤±3%,动作电流精度≤±5%,时间精度≤±1%。 2台 6.泄漏电流测试仪(量程0~20mA) 6.精度≤±3.5% 2台 7.温度记录仪 7.温度精度在±0.5℃以内 1台 8..动负载试验机 8.砝码精度在±2%以内 1台 9.发热元件弯曲试验机 9.砝码精度在±2%以内 1台 10.企业同时必须具备满足产品试验且易于操作的,与检测设备配套使用的试验台。 注1: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选用(控制型电热毯和调温型电热毯为相同的动负载试验机,电热褥垫和电热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注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均为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设备。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5)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表6) 表5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检验项目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 2994-2008第7.1条 外观 标志和说明 输入功率和电流 泄漏电流 电气强度 表6 电热毯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检验项目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 2994-2008第7.2条 外观 尺寸、形状及误差 电源线长度 标志 输入功率和电流 发热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机械强度 注1:企业应根据GB/T 2828.1制定抽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按标准QB/T 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第7.2条中出厂抽样检验中选取1、2、3、5、7、8、9、12共8项检验项目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注2:企业出厂抽样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表7) 5.5.1.1抽样规则: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相同的样品,同一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同型号/规格的样品4条(电热褥垫2条)。 3、库存总基数电热褥垫不小于30条,其它单元不小于50条。 4、申请取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寄)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2。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5.1.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 表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 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 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 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 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职称)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本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任一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8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8-2008第7章 GB 4706.8-2008第7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8-2008第8章 GB 4706.8-2008第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8-2008第10章 GB 4706.8-2008第10章 4.​  发热 GB 4706.8-2008第11章 GB 4706.8-2008第11章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8-2008第13章 GB 4706.8-2008第13章 6.​  耐潮湿 GB 4706.8-2008第15章 GB 4706.8-2008第15章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8-2008第16章 GB 4706.8-2008第16章 8.​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 4706.8-2008第17章 GB 4706.8-2008第17章 9.​  非正常工作 GB 4706.8-2008第19章 GB 4706.8-2008第19章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8-2008第20章 GB 4706.8-2008第20章 11.​  机械强度 GB 4706.8-2008第21章 GB 4706.8-2008第21章 12.​  结构 GB 4706.8-2008第22章 GB 4706.8-2008第22章 13.​  内部布线 GB 4706.8-2008第23章 GB 4706.8-2008第23章 14.​  元件 GB 4706.8-2008第24章 GB 4706.8-2008第24章 1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8-2008第25章 GB 4706.8-2008第25章 1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4706.8-2008第26章 GB 4706.8-2008第26章 17.​  螺钉和连接 GB 4706.8-2008第28章 GB 4706.8-2008第28章 1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8-2008第29章 GB 4706.8-2008第29章 19.​  耐热和耐燃 GB 4706.8-2008第30章 GB 4706.8-2008第30章 20.​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4706.8-2008第32章 GB 4706.8-2008第32章 21.​  外观 QB/T 2994-2008第6.3条 QB/T 2994-2008第5.1条 22.​  尺寸及形状误差 QB/T 2994-2008第6.4条 QB/T 2994-2008第5.2条 23.​  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 QB/T 2994-2008第6.5条 QB/T 2994-2008第5.3条 24.​  电磁辐射 QB/T 2994-2008第6.6条 QB/T 2994-2008第5.4条 25.​  温升及其均匀性 QB/T 2994-2008第6.7条 QB/T 2994-2008第5.5条 26.​  控制装置 QB/T 2994-2008第6.8条 QB/T 2994-2008第5.6条 27.​  清洗 QB/T 2994-2008第6.9条 QB/T 2994-2008第5.7条 注: 1、表中1~20为安全项目,21~27为性能项目。 2、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出现1个不合格时,即判该样品不合格。 3、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大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不合格。 4、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小于等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控制型电热毯 2.电热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所属单位的产品单元。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1-×××××。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所属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包括发热线、面料、控制器、电源线等);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1.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 010-63047692 63150307 传 真:010-63013391 电子信箱:xiaojiadian@yahoo.com.cn 联 系 人:葛丰亮、乔慧齐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2)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邮政编码:510663 电 话:020-32293888 32293658 传 真:020-32293889 电子信箱:manage@cvc.org.cn 联 系 人:张丽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83 传 真:0311-67568473 电子信箱:xuxs1975@gmail.com 联 系 人:许小松、沈军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2165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5)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0806 电子信箱:liuhong@sqi.com.cn 联 系 人:刘洪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6)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 85020576 传 真:0571-85020577 联 系 人:顾航 张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7)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13804017617 024-86914506 传 真:024-86914506 联 系 人:胡胜东 电子信箱:husd2006@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8)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31973 传 真:0591-83730476(fax) 联 系 人:颜台永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9)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05653 传 真:024-86621453 联 系 人:李明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0)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6963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杨春晖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731768 传 真:0757-88735555 电子信箱:cdma133mql@163.com 联 系 人:李旭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654172 传 真:010-84623811 电子信箱:zjs@bjtsb.gov.cn 联 系 人:孙路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3)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12号 邮政编码:224005 电 话:0515-88184699 传 真:0515-88412557 电子信箱:lsh101@sina.com 联 系 人:王德祥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要求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详见本细则5.2表3中生产场所要求,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详见本细则5.2中的表3;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符合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2.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4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等。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电热毯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电热毯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技术人员要有中专或高中以上的文凭。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电热毯产品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检验人员应有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国家或省劳动部门授权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电热毯产品检验/培训机构,经培训颁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重点抽查关键部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本工序作业卡,并能熟练地操作。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 操作工 操作工简历操作工简历操作工简历操作工简历操作工简历 人)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总装图或结构图、关键工艺文件、产品铭牌和产品说明书、进厂、出厂和出厂抽样检验文件)。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至少包括技术文件的产品的结构图、零部件明细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成品抽样检验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电源线及插头、开关或控制器、面料、发热线)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注:电源线及插头必须是取得CCC认证产品。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4.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电源线及插头、开关或控制器、面料、发热元件、接线盒、电源连接耦合器、温度传感器、绝缘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关键工序举例:布线、接头焊接、灌胶);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工序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部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表5的规定,对产品逐条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 不符合 6.4 出厂抽样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表6的规定,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1.是否有出厂抽样检验规定和抽样方案。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有检验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6.5 型式 检验 企业应依据标准QB/T 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第7.3条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1.试制的新产品; 2.设计、工艺或所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3.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不少于一次; 4.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1.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2.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企业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 3.若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应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4.按单元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手机/传真: 企业住所: 邮编: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核查结论 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 款、 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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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1-06-11
浏览量:17